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3)
接着荷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荷兰五倍至六倍之间。今日我们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又有坚强农业的基础。这国家在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其他国家掣肘。如银行业,首为意大利垄断,以后保险业,也被荷兰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住区,称伦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对外贸易,以输出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场,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曾发生过解散议会、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行独裁制、复辟、第二次革命,此外还有暗杀、发政治传单、排斥异教徒、与外国成立秘密协定与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它的人口,则不外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其与中国在本世纪初期不可治理的情形说来大同小异。当然这一段历史,可以产生不同的解释,有时同一作家,也可以作两重论调。有如艾诗立(Maurice Ashley),就自己指责以前立说不对。这情形也和中国明朝同时。克伦威尔在马斯顿荒原(Marston Moor)击败查理一世时,为公元1644年,亦即是中国所谓“崇祯皇帝上煤山”的一年,岁次甲申,也就是明亡的一年。
我今天极想提供中国读者参考的,则是针对中国大历史(macrohistory)言,英国的历史应以1689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为分野。在此时期以前,英国是一个“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的国家。法律就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地产注重占用权(seizin),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要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根据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防制侵盗,或者全未提及,或者与现状牛头不对马嘴。简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欧洲封建制度的农村作背景,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也即是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大批白银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输入,引起欧洲物价陡涨,英国内地情形也受国际战争及对外贸易的影响。地主则不能保持他们的产业,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饷,一般贫农及小市民为生计所迫,有时感情冲动,宗教上教义抽象之处更给他们火上加油,所谓君权民权的冲突,两方各以成例为自己辩白。而实际上则成例已无法概括现状。即克伦威尔代表议会派军事上胜利,其标榜的方案仍行不通,因为社会本身还没有改革,上层机构不能以理想方式将其法令下达于农村的下层机构也。
1689年不流血革命之后,即无此现象,以前的问题,掀动了半个世纪,至此渐渐销声匿迹,宗教派别的冲突,也好像被遗忘了。其中最大关键,则是兵戈扰攘之后,土地所有已渐渐规律化。英国在17世纪,当然谈不上平均地权,只是内部较前合理,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产业在何处,大佃户(chief tenant)不知何在,以及种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短期赁户或者倒是半个业主的糊涂情形,也随大时代的大动乱而扫除,很多地界不明的情形经几十年的斗争也弄得清楚了关于英国17世纪地产与革命的影响,下述两篇论战文章,为初学者所必读。此即R,“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 And Trevor-Roper,“The Gentry,1540-1640,”Economic Review Supplement I(1953)。其背景则可见Lawrence Stone,The Caue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1972),关于战前地产无法规律化的情形,见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Cambridge,1967),阅于1692年土地税,见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但直到18世纪初封建性的地产关系仍若干待肃清的例子,见 G,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p108及,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这经过的情形使唐尼(RHTawney)幽默地指出,地归业主,以打仗的方式执行,要比法庭告状诉讼便宜得多了!而普通法庭至此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种进步的征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是一种法律观念,等于习俗说“照天理良心办事”。在英国初行时只限于英皇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s),有格外开恩之意。在这种安排之下,普通法庭逼于情势,起先对公平法让步一二,以后积少成多,公平法不顾成例的办法也自创成例,于是两种法律观念对流。1689年贺尔特(John Holt)为首席法官,他命令普通法的法庭兹后与商人有关的案子,照商业习惯办理关于公平法与普通法的情形,可参考基本著作,如Theodore 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th ed.(London,1956),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reprint,Athens,Ohio,1967)在光荣革命后的影响,可见Plucknett,pp245-248,664亦见 Clark,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London,1946),。这样一来,英国内地与滨海、农村与工商业的距离缩短,资金对流,实物经济蜕变而为金融经济,前述资本主义的三个条件,都行得通。一方面这可以说英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的时代;另一方面则是一个这样相当大而有农业基础的国家,能够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以操纵金融的办法管理全国,和自由城市的形式一样,已经史无前例。所以它能够以这些条件作本钱,称雄世界几个世纪。至于资本主义的弊病,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从以上各国历史的摘要看来,资本主义的形成,不是预订计划、按部就班地完成,而是世界的交通通讯进步,商业展开后,这种需要用数目字管理的趋势,从小国推展至大国,从海上的国家推展到滨海的国家,从没有农业基础的国家推展到农业基础甚坚固的国家。这种情势所至,内外兼逼,以致每个国家都要照自己历史地理的情形,作必要的调整,然后社会组织法制思想宗教等等也会作同样的调整。
从欧洲历史上来看,这推动资本主义的主要力量是商业,而不是工业。工业发达是以后的事。英国在1694年设立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资本主义的中流砥柱关于英格兰银行组织的情形,以及立即吸引欧洲大陆各处的资本,支持英军对法战事见John Giuseppi,The Bank of England:A History from Its Foundation in 1694(Chicage,1966),and ,The Early History of Banking in England(New York,1965)也可以参考Phyllis Deane,and WACole,British Economic Growth:1688-1959,2nd ed(Cambridge,1969),and PG:A Study of Development of Public Credit(London,1967).马克思曾说英格兰银行是“放高利贷者,不再假装伪善”,又说它“到底使商业得到活动的自由”。美国经济学家介博兹(John Kenneth Galbraith)曾说:“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界的地位,有如罗马圣彼德教堂在宗教上的地位。”见彼著Money:Whence It Came,Where It Went(Boston,1975),p30.,事在清朝康熙年间,但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则展开于19世纪上半期,已在中国的嘉庆、道光年代。并且资本主义形成的条件,在历史上讲,有不可逆转(irreversible)的趋势。这也就是说资金广泛的流通、企业在所有人之外雇用经理、技术上的全面合作三个条件一经展开,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把它们向历史里退化地推回去。社会主义可以视为修正资本主义的办法,但是在技术上讲,仍是接受这三个基本条件,只是所有权不同,私人资本受节制而已。
这些历史资料,可以给我们治明史的人相当的警觉。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中央集权的传统强。国际贸易不容易给这国家以重大的压力,促使它改变传统的组织和习惯。明代嘉靖年间的御倭战事,即表现传统的农村经济,仍能抵御新兴的商业组织。万历年间中国已经与新兴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军事力量直接接触,虽然没有节节战胜,到底闭门自守,仍力有裕如。一直要等到两百年后,西方资本主义的国家在工业革命已经展开的情况下,挟着轮船和新式武器,才能够以技术补助长距离之不及,以极紧凑的组织克服数目上的劣势,使明朝以来所提倡的内向性格和非竞争性的组织,无法存在。我们谈及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其基本原因,无非这力量的不平衡。
所以我们指出明朝组织的守旧落后,是针对这种缺点而言。倘使不顾它以后的后果,写历史的人也可以把明朝的社会写得值人赏羡。例如朱明王朝的二百七十六年间,没有一个带兵的将领拥兵造反,读书人一登仕途,中等生活容易维持,其优闲世无其匹,所以晚明文人写的小品,称“冲淡”。但是这和我们的处境相去太远。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赞成传统的习惯,认为外国有的事物,中国不假思索地“古已有之”。西方在这两三百年既有资本主义的成长,中国明朝,也来一个“资本主义的萌芽”。现在看来,以这样题材发表的文字给人印象无非“有好几多人赚了很多钱”。作者既不了解资本主义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那他们搜集的资料也难能与以后发生的历史事物相联系了。
第四,在大历史的观点看来,清朝因袭明朝的成分多,而溯本归原的改革少。所以我们研究中国现代的很多问题的时候,可以追根究底地追究到明朝去。
明朝的覆亡,乃是财政破产,例如1632年(崇祯五年),有三百四十个县欠缴国家税粮达半数以上,其中一百三十四个县全部拖欠《崇祯存实疏抄》(1934版),2,72~89。。这情形不是全国没有担负这赋税的能力,而是因为用兵加赋之后,这国家在技术上已无法管理。原来朱明王朝的财政组织,不以银两为基础,而以实物为基础。税率低、公费少,军队又用卫所制度自己供应一部分消费,一到 16世纪,很多地方情形已与朝代初期的情形不同。又苦于没有一种庞大的政治力量,足将全国大规模地改组。其实行“均徭法”及“一条鞭法”都是各地以迁就的态度作局部的更革,不过再度增加最低纳税人的负担,不变更中央法制的形式。这种组织,本来脆弱,而全国银两,总数有限。16世纪下半期张居正撙节公费在内外仓库积银逾一千二百万两,各地即有银根紧缩、物价降低的趋势。何况17世纪初用兵于辽东,银两原应流行于南方,至此搜括使用于极北,而北方不是用银的地带。从熊廷弼的报告看来,各项物资不足,大量银两入境更只使物价陡涨见程开祜编《筹辽硕划》(1620版),44,24。。监察官的报告,也是说明大批银子送到前线,还没有发生功效就立即内流。而西北流寇作乱,更增加备兵筹饷的困难。
明代的文官组织,也达到了无法管制的程度。万历(朱翊钧) 的不亲朝,天启(朱由校)的信用魏忠贤,和崇祯(朱由检)的刚愎自用,只更使是非不明,人心离散,造成地方政府质量全面降低的趋势。
满清入主中国,在外方面纠正了明朝的缺点。在华北实行“囤地”,当事者受害,却以八旗代替了明朝的卫所制度,减轻明末募兵供应的负担。用兵于前后“三藩”,军饷浩大,但是银两流行于南方,不与民间经济相冲突。而且明朝的宗室和捐监,一朝罢废,也节省了很多无益的浪费,而大量地肃清了阻挠地方行政的恶势力。17世纪白银又继续不断地流入中国,更造成有利的形势。满清君主以尧舜自期,在政治上有澄清吏治的成就。而他们以征服者的姿态入主,利用“薙发”及“文字狱”的威吓及修明史、征“博学鸿儒”的利诱笼络人心,都有实效。这样一来,在中国体制简单的情形下,各项措施,都打入重点。而康熙帝(玄烨)在1661年(顺治十八年)的江南奏销案大量打击各地区“赖粮”的缙绅,并且又在朝代之初各地修编《赋役全书》,把明末税收上很多不尽不实的地方,经过一番切实的整顿。所以 17世纪下半期以后,中国又有新兴朝代欣欣向荣的样子。
然则满清的改革与整顿,纪律与技术上的成分多,组织与制度上的成分少。开国以来各部尚书侍郎满汉各半,康熙帝以1711年的丁额为永久丁额,以后丁田归并,雍正(胤禛)帝执行“火耗归公”在这问题上的最近新著为Madeleine Zelin,The Magistrate’s Tael:Rationalizing Fiscal i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g China(Berkeley,Calif.,1984).,以其收入“养廉”,并成立军机处,使皇帝与重要官员经常接触,对重要事件迅速处理,除了这几项措施之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事例,算是清朝的创举。
而且在社会上讲,清朝人口更多,领域更大,生产力比明朝高,只是它的本质不能够和明朝有重要的差别。它的文官集团仍是以四书五经为精神团结的依归,社会组织仍是以尊卑男女长幼为纲领,上层机构与下层机构的联系,也全靠科举制度维持。鸦片战争时,道光(旻宁)帝对林则徐的指示和驳斥,仍表示中国官僚制度的习惯,真理由上至下,不容辩白。耆英对皇帝的报告,以及后来倭仁反对设立同文馆的奏折,也仍表示传统的内向及非竞争性之所在,不但明与清无异,即汉满蒙也没有根本的差别,因为这些文化的性格是长期历史上的产物,不是民族遗传的产物。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清史全部摈弃不要,从明史就直接跳到民国史?话也不能这样说,当然清史中也有它很多特别的地方,譬如广州的十三行贸易,就是明代所未有;清朝与各边区少数民族的关系,也是值得注意的地方;18世纪以后山西票号在中国金融史也是很重要的节目,这种题材,俯拾皆是,史不厌详,这篇论文开始就已提及。清朝的267年间,必定有很多事故,值得历史学家的考虑,也还可能有若干被作家忽视的情形,将来一朝发现,可以改变我们对历史的观感。没有人敢狂妄地说清史不重要。
只是以目前的眼光看来,中国的秦汉帝国是一个阶段,隋唐宋帝国是另一阶段,而明清帝国已是第三阶段。中国近代史中间有很多的问题,都须要将历史的基点推后,用长远阶段的眼光看,才容易解释得清楚。本文一开头就提到“潜水艇夹肉面包”及“尊卑男女长幼”的组织,这种形态,以明朝最为显著。要是我们采取大历史的眼光,则可以从社会形态上看出道光帝与耆英的“筹办夷务”,糊涂中仍有他们的逻辑,此乃因中国的简单体制,无法容纳西方的另一炉灶。十三行的贸易已经将例外的情形,扯开到最大限度。事实也证明,兹后签订《南京条约》,不仅是丧权辱国,而是使传统组织更无法维持。同样我们也可以想象太平天国的失败,不仅由于林凤祥的北伐不彻底,或是杨秀清的狡诈巫术坏事,而是在潜水艇夹肉面包的组织内,“良心上的自由” (freedom of conscience)没有本身存在的价值,太平天国的滥用,更给曾国藩以口实,他就因之利用这机会,去增强尊卑男女长幼的社会秩序,完成“中兴”大业。同时我们也可从这简单的结构中,看出康梁“百日维新”没有出路。康有为的想象,近于“乌托邦主义”,他主张以发公债支持新政,又完全没有把自己的脚跟点看清。总而言之,在很多近代史的题材中,明史的了解,可以使我们从基本的技术角度上把问题看穿,也可以把当事人的贤愚得失都视作次要的问题看待。
在历史教学上讲,我们也可以减少史迹在人事上的各种重复的资料,避免以谩骂作解释历史的坏习惯,直接而又冷静地说明传统社会不符合现代需要。中国在1905 年废除科举制度,这一来就断绝了高层组织与低层组织间的联系,各地区田赋的底账,却仍用明朝的记录做根据Sidney DGamble,Ting Hsien:A North China Rural Community(Stanford,Calif.,1954),p170可为例证,其他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的情形见同书,。民国成立后,国家自国家,社会自社会,也难怪立宪运动的没有成效。法律必须有社会的强迫性(social compulsion)才行得通。民国初年的政客,都是社会上的游体(foreign body),军阀的割据,今日看来,势必为无可避免的形势。因为农村经济关系,无非土地的租赁及高利贷的借放。这些来往都在极小规模内实行,政府也无从干涉,此外社会上的尊卑男女长幼,更无法可以改造利用。逻辑上只有私人军事力量,才可以控制这青黄不接的时代;而私人军事力量也很难在三两个省区外有效。这几句话,也可以概括五四运动前后国民革命尚未展开时中国的一般情势。其症结就是无法在数目字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