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 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
在前面,我曾多次提及到一位来自北戴河医院的女护士长沈淑萍大姐,那么这位沈姐又为何经常来京城找我呢?说起来,这里面还有一起引人注目的由医疗纠纷引发出的民事索赔案。这不是一宗平常的医疗纠纷案,说它不平常,是因为在此宗案子背后有着独特的特殊性。作为一般的消费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多了病人因各式各样的原因与医院打医疗官司的新闻,但是,对于患者是一位亲自参与创建医院、并长期担任该院老领导,最后却被自己医院的有关人员给治死了的事恐怕不多见;此案另一个特殊性是,事后质疑医院存在着多种医疗过错而导致老父死亡的,不是别人,而是在该医院工作了长达32年、并担任了13年护士长的死者女儿沈淑萍。医务人员因为自己任职的医院存在诸多过错,并最终将之告上法庭的,这在全国尚为首宗。正因为此案的特殊性,所以一开始不但引起了当地老百姓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全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999年9月13日上午,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老领导、创始人之一、时年76岁的沈明因支气管哮喘和肺气肿等病住进了北戴河区人民医院内科治疗。入院后为一级护理,15日0:30分,老人的哮喘发作,正在看护的家属赶紧找到值班医生,但对方称药已经都用过了,我们也没办法,你们在家都吃的什么药?家属说,在家犯病时就服复方茶硷。医生即说:“那我们就给病人吃这种药吧。”只给了2片口服药后再无人监护过问。在此期间,值班人员并未按规定视察护理病人,致使患者哮喘状态持续长达6小时之久。当沈明年已七旬的老伴王桂梅多次找值班医生陈某和护士张某等人,要求对病人采取紧急措施时,但陈漫不经心地看了一下说,“刚才都用过药了,你还要我们怎么样?”随后就离开了。当患者家属几次找她们时,对方不是在值班室睡觉,就是根本找不到人影。由于沈明的病情没有及时得到控制,导致病情加重,早上6点起,病人解大量柏油便,并很快处于昏迷休克状态。所有这些值班医生护士全然不知,还说:我们以为病人睡了一夜呢……在家属的再三催促下,值班医生这才慌忙赶来。15日早上6时许,病人病情出现恶化;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当夜22:30分,病人又出现抽搐,面色青紫,生命垂危。16日上午,院方这才决定给予以气管插管,上呼吸机。谁知,呼吸机安好后,几个人根本就不知从何下手,只听到报警器一直响个不停。家属奇怪地问及原因时,对方均答道:“这机器就这个样子,你们就长时间按着吧……”直到第二天下午,当呼吸机停下时,报警器响声才消失。更令家属不解和气愤的是,院方在使用呼吸机期间,从主管副院长到内科正副主任、主治医师、护士长及在场所有护士,竟然没有一个人会正确使用!但由于他们不懂操作,使气管插管堵塞,致病人病情出现进一步恶化,最终令病人死亡。就是后来,也不是院方主动撤掉呼吸机的,而是患者家属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特意找来麻醉师紧急处理的。就是在患者处于极为危险的状态中,有关值班医生根本就没有观察和记录患者的病情,当时到底是谁值班到至今还不知,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
住院仅11天,老父亲就这样死在自己一手创建起来的医院中!曾任过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护士长的沈明女儿沈淑萍,在距离总院十多公里的分院上班,父亲住院时她正好在分院值班,当时她认为父亲是医院的老领导, 又是一级护理,而且在她离开时还特意嘱咐护士和医生要按规定对病人进行巡视,小心看护。她以为院领导一定会重视父亲的病情,没想到,病情本来就不重的父亲居然会死在自己的医院里!
老父亲的突然去世,使沈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此时遭受最大打击的是与丈夫相依相伴了五十余年的老人王桂梅,从老伴生病住院后,她一直守在他的病床前,如果老伴是自然死亡倒也罢,但老人却是亲眼看到老伴是怎么死的。老母曾问沈淑萍是不是医院给用错了药?如果不是医院有关人员的冷漠和一系列过失,凭老伴硬朗的身体,他是不可能这么快就离她而去的。老伴一死,年已七旬的她马上就病倒在床上,整日以泪洗面悲伤过度患上了心肌梗死至今未愈!父亲死了,老母亲又病倒,作为双亲惟一的女儿,沈淑萍只好请假在家照顾母亲。时年47岁,在该院工作了长达32年的沈淑萍非常明白,父亲的死与医院救治过程中存在着的一系列过失不无关系。
为了彻底了解父亲当时接受治疗的真实情况,沈淑萍利用自己在医院工作的方便,在事发后很快设法弄到了当时的原始记录,并进行了复印。当他们与院方矛盾激化后想重新查看特护记录时,沈却发现了一个令她目瞪口呆的残酷事实:院方竟然将原来那份特护记录完全更改了!据沈称,“当时北戴河医院内科在为其父亲治疗过程中,最基本的病程记录都严重残缺不全,给病人用药有时连医嘱都没有,护士擅自给老人用强心利剂、镇静剂……极为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卫生部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沈淑萍认为父亲的死亡与该院领导管理混乱、只抓政治、轻视业务、态度冷漠、相关医护人员责任心极差、工作严重失职、有关人员医务水平低劣等原因造成的。
更令沈淑萍一家心寒的事还在后面。
父亲不幸去世后,沈淑萍虽然悲痛万分,但考虑到父亲是医院的创始人、老领导,自己现在更是在这儿工作了长达32年的医务人员,不到万不得已,她还真不愿与医院的关系闹得太僵,再说,她对自己的医院还是有感情的,她只是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更好地为家乡父老服务,使类似情况千万不要再在其他患者身上。最后,她和家人经商议后,他们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也不要求医院对此进行赔偿,只要求当时的相关人员对此上门略表歉意就也算了。
谁知,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并不过分的要求,却遭到了院领导的冷漠拒绝。他们不但不予理睬,主管副院长李兴国甚至说出这样冷漠的话,“病人那么大的年龄,病又那样重,死了还不是很正常的事……沈淑萍,你他妈的闹什么闹?”。当沈找到院长孙淑英说明来意时,对方态度更是恶劣,当即将她轰出门去,还指责她是没事找事,破坏医院的良好声誉。
沈淑萍向我出示了一厚叠材料,其中的那一份“患者死亡原因示意图”,是她和北京有关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代理律师在对导致病人死亡的前前后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后,花费了一个多月时间共同绘出的,同时,她还向我出示了多份可证实院方在为其父治病过程中有违规操作、用药错误的有力证据。
泪水涟涟的沈淑萍悲愤地说:“像我父亲当时的病情,本来完全可以救治好的,但是却最终还是死在他们这些人手中!如果是一般的消费者,他们根本不可能知道在抢救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更不知道里面所隐藏的有关实况;如果我不是一名通晓医疗知识的医务人员,根本就无法知道他们当时违规操作、胡乱用药等情况;如果我不是在这家医院里工作了长达32年,我也不可能拿到当时的病护记录,更不可能发现事后院方在这上面公然进行更改,大肆做假,企图掩盖事实的违法乱纪行为。所以普通的老百姓想打赢医疗官司真是难上难啊!作为一位特殊的患者,我父亲不仅是北戴河医院的老领导,是该院主要创始人之一,而且我更是一位在本院工作了长达32年,并担任了十多年护士长的老员工。像我们这样与医院有着双重关系的员工,医院的相关责任人都是如此的不负责任,如此的态度恶劣和冷漠,就别说一般的消费者了……除了要为我的父亲讨回一个公道,同时更主要的是,我作为该院的一名老员工,就是想以我父亲被治身死这一事实,就是想以我所调查和掌握到的最真实的证据来对自己的医院开刀。我只是想让天下人看一看目前北戴河医院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逝者长已矣。作为家属,没想到现在竟然连院方的一句口头道歉都得不到!在等候了一个多月后,已在医院工作了长达32年之久、一向与人为善的沈淑萍悲愤难平,在忍无可忍之余,决定用法律为亡父讨回一个公道,他们决定将院方告上法庭。但是,要想打这场医疗官司,首先就必需向当地的卫生部门申请对此做医疗鉴定。怒告任职医院的沈淑萍
2001年7月7日,在北戴河区卫生局做医疗鉴定时,沈淑萍却意外地发现此次主持医疗鉴定的竟是北戴河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亲戚!本院的院长李兴国竟然也为鉴定组成员之一。2000年11月6日,北戴河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患者沈明住院期间诊断正确,治疗原则合理,药物治疗及各种治疗措施适当。尽管医院经过积极抢救治疗”,患者终因肺性脑病、消化道出血等多脏器衰竭导致心跳骤停死亡。医院在工作中虽有记录不详细,但不是造成病人死亡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其他过失。”并做出了“此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面对如此鉴定,沈家自然不服,当即又向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鉴定。2001年7月20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又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通知书,但对方在此份通知书中承认:“北戴河医院在治疗抢救病人以及病历记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面对这份自相矛盾的鉴定,沈家赶紧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重新做医疗鉴定,同时,决定先以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6月,死者老伴王桂梅和长子沈永平、女儿沈淑萍、次子沈建立及三子沈利平等5名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戴河区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抚养费、丧葬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718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2年7月8日,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沈淑萍等原告状告北戴河医院一案。
2002年10月8日上午9时许,我随着同来的《工人日报》、《健康时报》、《民主与法制》及上海电视台《目击者》法制栏目等七八位记者来到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准备参加此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十多分钟,我们先找到法院主管宣传的办公室说明来意,并出示了有关证件和介绍信时,谁知,对方一名青年男子却说:“谁叫你们记者来的?我们法院又没有请你们来!这事我可管不了,你们去找领导吧。”我们只好分头去找院领导。几乎找遍了所有的办公室,都没有见到一位领导。见我们来了七八名新闻,还有电视台的,其中一名女工作人员悄悄地向我指点:“我们院长开会去了,你们最好是去直接找民事庭长吧。”当我们找到一楼民事庭长办公室时,对方在认真地查看了我们的证件后,拉长着脸说:“这事本来得由院领导特批的……”对方虽然态度不很友好,毕竟已开口让我们进法庭旁听了,我们几个忙答应。谁知就在我们这些记者就要进入法庭时,意外的事发生了,只听被告方北戴河医院几个代理人冲我们喊道:“你们是哪儿的?带着电视台的来这儿想做什么?”接着,又从里面跑来几个人,冲着上海电视台的编导小唐和摄像小史凶狠狠地叫喊道:“不准进去!谁敢进去就揍谁!”转眼间,几个身强力壮的大汉冲过来把手拿话筒和肩扛摄像机的小史直往外推。其中的两人还跑过来抢夺摄像机。我和《工人日报》政法记者周兴旺护着两人怒喝道:“我们是新闻记者,我们都有采访权,你们不准这样对待记者!”我又赶紧朝那位此时准备在法庭上正襟危坐的庭长叫道:“我们刚刚不是得到你们的允许吗,怎么这样对待记者?”谁知,对方和一名法官怒发冲冠地朝我们叫道:“不允许录音拍摄,不允许电视台的进来!出去,快给我出去!”见此情景,我们只好让上海电视台的两位同仁暂时不要进去。年轻气盛的摄像小史见对方如此恶劣,就用镜头朝对方摄了几下,这下更惹火了他们,在法官的指使下,两名法警就要上来抢夺摄像机,同时,几位来自北戴河医院的人更是气势汹汹地围了上来。我和周兴旺急忙护着两位向大门外撤去,对方这才罢休。
上午11时30分许,庭审结束。不知是由于原、被告方争辩得太厉害,还是因为来了这么多新闻记者在庭,法院第二次休庭。见庭审结束,我们几家新闻单位经商议,决定就有关事情采访北戴河法院的有关领导,并要求院方就开庭前所发生的一切作出解释。我们来到法院办公室,找到里面的两男一女三个工作人员,要求找院领导。对方让我们自己去找,我们忍着火气说:“我们已找遍了一二楼的办公室,见不到人,所以才找你们负责宣传的同志……”我的话还没说完,其中一个穿便衣的青年男子不耐烦连连赶我们出门。对方的傲慢和无礼早激怒了我们,我和《民主与法制》的女记者张晖当即责问道:“你是谁?你这是什么态度?你是不是法院的人?请出示你的有关证件?”对方不屑一顾地睨了我们一眼:“我是不是法院的关你屁事?”我和周兴旺愤怒地指责道:“如果你拿不出有关证件,那就请你马上住口!你没有资格这样对待我们新闻记者!”不知是自知理亏还是已看到小史正在将摄像机镜头对着他,此君慌忙转过头去,在其他两个人的劝说下,赶紧瞅空溜了。
第二天,我、小唐和小史前往北戴河医院采访有关事宜,所遭受到的“礼遇”更是让人哭笑不得。
因为早在头天我们就领教到了法院和医院有关人员的横蛮,因此小唐和小史一定要求让我一起前往医院。在此前,我也曾几次去过北戴河医院,但都无人理睬,我只好通过电话了解到一些情况。此次,我也特别想正面与医院方有关主管领导正面交锋一次。为防止采访时发生意外,好心的沈淑萍还特意让她的朋友小郑带了一位本地小伙子跟在我们后面“护驾”。
上午9时许,我们先到医院门口偷拍了几个镜头后,避开保安,就从大门口三步并作两步来到了北戴河人民医院的门诊大厅。一进里面,我们三人立即按采访计划分开,小史一进去就扛着机子四处抢拍,我和小唐则采访曾在法庭作为院方代理人出现过的内科室主任刑某。谁知,我们一进去,马上就引起了医院方有关人员的警惕。当我和小唐刚赶到内科室门口时,却看到他正在用手机向院领导报告我们的到来呢。采访自然被对方拒绝。见对方态度还是如此冷漠,我们知道诸多不利的情况随时都会发生,于是当机立断,快速从大厅左侧的楼梯向上冲去,然后迅速闪入电梯向院领导的办公室赶去。
我们仨,还有后面跟随着的两位“保镖”来到五楼后直奔院长办公室,谁知里面却没有人;我们又来到邻近的“医院党委办”,那大门虽然开着,却也是空无一人。见状,我们只好寻找医院的宣传科室,却发现该院的宣传科和保卫科共挂一个牌子。敲开门后,里面只有一个打字员正在四处张望,听到我们说明来意后,对方有些惊惶失措地说:“呀,你们真快呀,你们记者已经来到了这儿啦。我们领导都去下面找你们去了……”
四五分钟后,一个身穿制服的矮胖子咚咚咚地跑了过来,后面还跟着几名东张西望的保安。大概跑得太急吧,这位叫李洪福的人一把推开门,喘着粗气,大声地朝我们喝问道:“你们是哪儿来的?是谁派你们来的?没有经过我们同意跑到医院里面来干什么?”我镇静地做了番自我介绍,并和小唐小史主动出示了证件。当我们提出这次是特意来见院领导的时,对方拉长着脸说:“我们医院领导比中央领导还忙,有什么你告诉我吧。”然后喝令我们赶快拿出记者证;他认真地看了看我们的有关证件,又让那位女打字员拿到外面去复印,见我们强烈抗议,居然又让门外站着的两名保安要把我们看管起来。在我的坚决要求下,此人才不得让人去找院领导。就在这个趾高气扬的保卫科长兼宣传部部长正在盘问我们时,一位戴着金边近视眼镜、面庞清瘦的中年人走了进来。虽然对于他我早已在昨天的法庭上见过,但还不知道他的名字。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他才极不情愿地告诉我们他就是医院的党委副书记朱新心。
这位副书记说:我们这家医院是共产党办的医院,是全心全意为当地老百姓服务的,我们这儿都很好,从来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至于沈淑萍父亲的事,那完全是沈淑萍自己在找事,她这是故意与我们医院领导过不去……我们才不怕她与我们打官司。当问及有关纠纷问题时,他不是答非所问,就是避而不答。最后,这位外表文质彬彬的党委副书记指着我们的鼻子说:“我们医院最不喜欢接受记者采访……”当我们再三提出想采访主管院长兼党委书记时,对方答复说“开会去了,不在家……”
小男婴的“子宫未见异常”
就在我对沈淑萍状告北戴河医院案情进行调查期间,又接到一宗该院因非法使用一名无行医资格的实习生行医,致使一名年仅四个月大的男婴死亡的血泪投诉。
投诉者系家住北戴河区的一对年轻夫妇,女的叫黄梅,丈夫叫刘勇。据了解,2002年2月28日早5时许,黄梅夫妇发现年仅4月大的儿子刘滨越突然发烧、拉稀,便赶紧抱着小孩子跑到附近的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看急诊。当班医生韦某没有做任何检查,只是对小孩子看了看,就诊断说:“不要着急,小孩子没什么,只是病毒性肠炎。”随后就开了药,并为孩子打了一针,然后就挥手让他们回家。
当晚7点多钟,他们发现孩子的烧继续升高,又抱着孩子重返医院,发现此时仍是那个韦某当班。韦还称是在替别人值班。在明知孩子仍拉肚子,体温达38c°等不正常状况后,他仍说“没有什么事”,既没测量体温,也没有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等生化指标的检测,便给孩子输液。
输第二瓶液后不久,黄梅夫妇发现孩子出现浑身发烧、眼睛发直、眼周和人中部出现青紫、眼窝下陷等异常现象,吓得便赶紧四处寻找值班医生,正在值班值班室里睡觉的韦某只是从门缝中递出一支体温表让他们自己去给孩子测量,并称可能是这里面太冷引起的。黄梅夫妇坚持说孩子绝对不正常,询问他是不是输液造成的。韦这才转身朝输液瓶看了一眼,脸上露出了惊慌的神情,随后,他突然迅速地拔下了针头,然后掩饰地对他们说:“孩子输液太冷,屋里也太冷,你们先回家暖和暖和吧。”他那躲躲闪闪的神态更引起了黄梅夫妇的怀疑,于是他们一再追问他刚才到底输的是什么液。韦说没什么,只称“这都是补药,不碍事的”。但他们一再坚持说孩子不对劲,要求找别的大夫来给孩子做检查。韦不耐烦地说:“这么晚了,你们叫我找谁去呀?我可以保证你们的孩子没有事……”
第二天早晨6点许,黄梅夫妇半信半疑地抱着小孩刚进门,就发现孩子小脸通红,两眼翻白,呼吸越来越弱,吓得两人飞也似的抱着小孩子就往医院冲,直奔急诊室。到了这个时候,韦某这才显得慌乱起来,吓得不知所措,慌忙四处找人求援。尽管医院后来又对孩子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最终还是未能挽救孩子的生命……
事后,他们了解到,韦某只是刚毕业的见习生,根本就没有执业医生资格,更没有独立处方权,昨天是因医院人手不够才让他一个人值夜间坐急诊的……
为了息事宁人,院方在没有开具死亡通知单的情况下,多次诱导他们签字,同意在48小时尸检,并且拒绝了家属多次提出要参加解剖过程。
在等待鉴定报告的日子里,北戴河区卫生局以及人民医院有关领导,一方面承认医院有责任,答应一定会公正处理此事;一方面又称给他们经济补偿为借口,让他们息事宁人,不要把事情闹大。在报告出来的前两天,北戴河医院的法人代表、院长孙淑英还振振有词地在职工大会及医院公众场所上说:“那个小孩子的死与我们无关,是吃奶时呛死的……”
直拖到20天后,院方才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尸检报告,结论是“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 。
我看到那份检验于2002年3月14日的“尸检报告单”上盖有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病理科的大红印章。就是在这份长达四页的报告单上,表明的有关尸检结论有二: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和病毒性肠炎。在报告的第三页上,我赫然发现有这样一句结论:“盆腔检查——膀胱未见异常。”“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
对于尸检报告这样程序极为严格的鉴定,堂堂的北戴河医院为何能出现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错误呢?难道说那些参与鉴定的地方卫生局和医院的领导不明白,死者是一位年仅4个月大的男性婴儿么?!
当我就此咄咄怪事电话采访北戴河医院的党委办和院办时,对方一听是记者采访就马上挂上了电话。
后来,黄梅夫妇带着所有资料来到北京,找到有关专家,对方根据所用药物和孩子的症状分析:孩子是因药物过敏导致中毒休克,呼吸衰竭死亡。
尽管有专家做出了权威的分析,但面对现实,院方和地方有关管理却还是对此置之不理。2002年3月22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本不理睬死者家属的陈述,最后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和有关法学专家后,黄梅夫妇认为: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实习医生韦某在根本就没有执医资格情况下对小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同时他未经检验就乱开处方;当发现孩子异常后,不是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骗家属,逃避责任,以至于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不仅达到了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构成条件,而且也符合重大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了犯罪,应该请求公安机关依我国《刑法》第335条之规定,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参加尸检的人员及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在进行尸检过程中,故意不进行血液检测,意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韦某逃避法律追究;市卫生局医政科的有关责任人对当事人家属多次要求进行血液鉴定置之不理,仍然采信作出的尸检报告做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鉴定结论行为,也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涉嫌伪证予以查处。同时,家属也可请求公安机关对死者刘滨越的尸体重新进行病理检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随后,刘勇和黄梅夫妇当即以韦某非法行医为由,向北戴河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当即立案并对此侦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却又向他们夫妇出示了一份撤销此案的通知。
事后,分局一位负责人对前来采访此事的记者感慨地说:其实那位实习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医院四处活动,加上其他不便言说的原因,他们只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做出这样的决定。
见警方已撤销此案,无奈的黄梅夫妇只好打民事官司,可当他们来到北戴河法院要求立案时,该法院院长说却明确地告诉他:我们这儿的医疗事故有的是,实话告诉你吧,北戴河医院是告不倒的,最好不要打什么官司。
警方本来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现在已撤销,想以医疗纠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又不给予立案,这场民事官司也打不成。夫妇二人只好抱头痛哭。
与此同时,北戴河医院有关负责人和卫生局领导一起竭力做黄梅夫妇的工作,指明只要他们答应不再告状,医院可以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万元。走投无路的黄梅夫妇只好接受了各路人马的劝告,最后含着伤心的泪水违心地接受医院方的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