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 八路军揭露日军“三光”政策,汪精卫粉墨登场 汪精卫粉墨登场及日汪基本关系条约
这一天(1941年11月30日),汪精卫就任伪国民政府主席,并发表通电称:中日条约(指汪日《日本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为两国之百年大计,并将重庆方面视为此百年大计之最大障碍:“惟重庆现在仍倡言继续抗战,言念前途,阻碍尚多”。
8月28日,汪精卫集团在上海召开了所谓的“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汪精卫预计有300人出席“六大”会议,但总也凑不足这个数字,于是他们便以假货充数,拉拢非国民党员冒填党籍当代表。有的非国民党员不仅参加了代表大会,还被指定为两个省市的“代表”;也有的人出席会议后,竟不清楚自己代表哪个省,尽管是随意指派、乱点鸳鸯谱,代表人数仍凑不足,于是便采取威胁,甚至绑架手段,将人绑进会场充当代表。就这样,“出席”汪记国民党“六大”的代表,也只有240人。
汪记国民党“六大”,主席团由汪精卫、周佛海、褚民谊、陶希圣、高宗武、梅思平等人组成,汪自任主席,致开幕词。大会通过了《整理党务案》,此案否定了蒋介石在国民党内总裁的职务,使汪精卫获得了国民党中央主席的“合法”地位。会议还通过了《修订中国国民党政纲案》、《决定以反共为基本国策案》、《根本调整中日关系并尽速恢复邦交案》等等,为汪精卫及其同伙“合法”登台,贴上一张张标签。
汪记“六大”草草结束后,汪精卫急于同“临时”、“维新”伪政府头目谈判,于9月18日偕周佛海、梅思平、陶希圣、高宗武等去南京,同王克敏、梁鸿志会谈。汪开门见山地要求王、梁等人参加“中央政治会议”,并告诉他们计划于10月9日在南京成立新的中央政府,到时希望能取消“临时”、“维新”两政府。汪精卫拿出《中央政治会议组织条例草案》和《华北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令大纲》两个文件来,要“临时”、“维新”政府谅解。
王克敏、梁鸿志看后很不高兴,王克敏表示不愿参加中央政治会议。
9月20日,日本特务影佐等人参加了会谈,影佐当众宣布日本内阁支持汪精卫建立中央政府。汪听了满心喜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汪精卫集团同王克敏、梁鸿志勉强达成了一纸《决定事项》。
次日,汪精卫发表声明,宣称他承“六大”授予的权力,与王克敏、梁鸿志等人相会于南京,披沥诚意,对于收拾时局具体办法,已得切实了解与热烈之赞同。汪精卫在出逃前曾经口沫四溅地大骂王、梁是汉奸卖国贼,可现在,他却称赞王、梁说:“王克敏、梁鸿志诸先生挺身乱离之余,得所喘息,苦心孤诣,世所共见。”表示和他们“消除成见,更谋群策群力,共济艰难,实为理所当然”。
王克敏、梁鸿志也相继发表声明,说汪精卫“挺身任之,收拾时局,同人等本救国之初衷,声应气求,未敢稍后,愿以全力协助汪精卫先生成立中央政府”。
汪精卫为了使日本尽快地兑现成立汪记伪中央政权的许诺,便加紧了同日寇进行缔结密约的谈判,但日本政府一直延迟密约的签字日期。直到12月30日,日本政府才通知“梅机关”头目影佐,同汪精卫签订《日汪密约》、《日华新关系调整要纲》、《关于收拾时局之具体办法》。其中规定:
(1)承认“满洲帝国”。华北、蒙疆为日华间紧密的合作地带,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并在财政经济、人事权等方面,均有自主权。蒙疆在防共军事上及政治上,有其特殊地位,有广泛的自治权,作为高度的防共自治区域。长江下游地域,为经济上实现日华间的紧密合作的地带,在华南沿岸特定岛屿,须实现军事上的紧密合作。
(2)日本须把必要的军队驻扎于蒙疆的华北一定地域,以便日华合作实行防共。中国对于日军驻扎地域和与此有关地域的铁路、航空、通讯,主要港口和水路,须适应日本军事上必要事项的要求。在治安确立两年内,撤完约定地域以外的日本军队。
(3)华北和蒙疆的特定资源及其他地域内的有关国防的特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对日本提供“特别的、必要的便利”。对中国的财政、金融、交通、通讯等,日方将作必要的援助。
(4)日华合作事项,须聘请日本顾问和职员,中国中央政府和最高军事机关,可以聘请日本顾问。但第三国的军事顾问不得参与日华军事合作事项。
由上观之,日汪密约的内容之广泛,条件之苛刻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比之二十一条凶恶十倍,淋漓尽致地显露了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活现出汪精卫那种急于登台,甘当儿皇帝的猴急相。
双方规定:这一密约“永不公布”。但不到一个月,高宗武、陶希圣叛汪而去,这一见不得人的密约,就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原来汪精卫集团会集的是一批唯利是图、权迷心窍之徒,他们无时不在尔虞我诈,勾心斗角,一有利害冲突,就非闹翻不可。高宗武自恃有“开国”之殊勋,一定能平地飞升,可他却被汪内定为外交部次长,内心极为不满。陶希圣原想当实业部长,但这一肥缺汪精卫先已许给梅思平。陶又与周佛海、梅思平、罗君强等所谓的CC派有矛盾,互相攻讦,甚至当面开仗。CC派人多势众,陶一时只好忍气吞声。
汪精卫为尽速组织伪中央政治会议,令周佛海等人邀请“各合法政党领袖和社会上负重望之人”,举行上海会议,被邀请的人有中国社会党创建人江亢虎。是时,江亢虎一身之外无长物,住在“落上落下”的阁楼上,天天找人借钱。他以社会党党魁的身份向汪精卫靠,但他连一个党员也没有,只好以一个光棍党的“领袖”加入汪的“和平运动”。另一个是国家社会党政治委员诸青来。再一个是中国青年党第二流角色的赵毓松。汪精卫每月拨给他们二三万元“活动费”,要他们为其吹喇叭,抬轿子,为伪中央政治会议“多党政治”装饰门面。“无党无派”人士有袁世凯的女婿杨毓,另一个曾为孙传芳办过教育的赵正平。
汪精卫集团网罗的就是这批封建余孽、无行文人、洋场恶少、党棍政客,来拼凑他们的伪中央政治会议的班底。
但是,日本人背着汪精卫从1940年3月初开始,加紧了跟重庆直接谈判的所谓“桐工作”。日本人由于与蒋介石的谈判没有进展,不得不把注意力又稍偏在汪精卫身上,于是,日本人通知汪精卫,“政府”成立的日子定在4月1日。汪精卫大喜,找来周佛海,要他即作准备。周佛海听了,思忖一下,道:“4月1日,这日子不好,不吉利!”
汪精卫吃了一惊:“怎么不吉利?”
周佛海慢悠悠地道:“4月1日是外国人的‘愚人节’,选择这样的一个日子,显然有嘲弄的意味!”
汪精卫顿时脸面通红,但敢怒不敢言。他通过日本派遣军司令西尾寿造一再交涉,才把组府的日期改为3月30日。
3月20日,汪精卫在南京主持召开伪中央政治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国民党11人,“临时”、“维新”政府各5人,所谓的“合法”政党领袖及社会贤达8人。会议通过了伪中央政府的机构和长官人选,同时组织中央政治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之指导机关”,该会设有6名正式委员,4名列席委员,19名指定委员,11名招聘委员。
3月30日,汪精卫的伪国民政府以“国民政府还都”的名义,在南京粉墨登场。按照伪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各项人选提案,汪精卫以下汉奸文武官员衣冠趋跄,宣誓就职。他们是:伪国民政府代理主席、行政院长兼海军部长汪精卫,立法院长兼政训部长陈公博,司法院长温宗尧,监察院长梁鸿志,考试院长王揖唐,内政部长陈群,外交部长褚民谊,财政部长兼警政部长周佛海,军政部代部长鲍文樾,司法行政部长李圣五,教育部长赵正平,工商部长梅思平,铁道部长傅式说,宣传部长林柏生,农矿部长赵毓松,社会部长丁默村,交通部长诸青来,赈务委员长岑德广,边疆委员长罗君强,行政院秘书长陈春圃,铨叙部长江亢虎,参谋本部代部长杨揆一,苏浙皖三省绥靖军总司令兼军事参议院长任援道,开封绥靖主任刘郁芬,武汉绥靖主任叶逢,华北绥靖军总司令齐燮元,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等等。
汪精卫把伪国民政府主席一职让给远在重庆的林森,自己任代理主席,他的目的是要重庆国民政府也对日实行“和平”,宁渝合流,可谓煞费苦心。
当天晚上,第一号汉奸头目汪精卫发表对日广播讲话,信誓旦旦地说:“经过深心反省之后,痛下决心,将过去容共抗日之政策彻底放弃,重新确立和平反共建国之政策。”第二号汉奸头目陈公博也发表广播讲话说:“要认识中日今后是患难的朋友。”
不料,在汪精卫等宣誓就职时,日本政府并没有立即予以承认。汪、陈、周等通过各种渠道向日方提出,为顾全汪政权的面子,日本方面必须派出常驻大使,日仍未理睬。原来,日本参谋本部的代表此时还与重庆政府代表之间进行“和平谈判”。
日本给汪精卫脖子上套的绳索越勒越紧。根据日汪密约,在汪伪国民政府内设有“最高军事顾问部”和“最高经济顾问部”,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汪伪政府的“太上皇”。而伪政府各部也都分别由专门负责的顾问对口控制,他们的权力都比同级官吏大得多。汪伪政府中大小官员都唯日本顾问马首是瞻,一举一动都得看他们的眼色行事,汪精卫一伙成了任人摆布的傀儡。
到11月中旬,日本政府召开御前会议,决定公开承认汪精卫的伪国民政府。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第28次会议推举汪精卫为伪国民政府主席,去掉了“代理”两字。汪精卫也急忙发表通电,就任伪府主席。
接着,德国、意大利以及它们的仆从国罗马尼亚、西班牙、匈牙利、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等也相继承认了汪伪政府。中国近代史上最大的傀儡政权,终于在日本帝国主义的刺刀下建立起来。
随着11月中旬日本政府御前会议的召开,日本政府公开承认汪精卫的伪国民政府后,11月30日,阿部信行同汪精卫正式签订了《日本与中华民国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及附属秘密协约。
日汪基本关系条约及附属秘密协约认为:大日本帝国政府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来的“特质”,在以“道义”为基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
为此订立规定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协定如下:
第一条: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两国政府相约,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传、贸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坏两国间友谊的措施及原因,并在将来亦应加以杜绝。
第二条:两国政府关于文化的融合、创造及发展,应紧密协作。
第三条:两国政府相约,对于足以危害两国安宁及福利的一切共产主义的破坏活动,共同负防卫之责。
两国政府为完成前项目的起见,应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对防共有关的情报、宣传等,紧密配合。
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国军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
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国基于以往的惯例,或为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地区。
第六条:两国政府基于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原则,并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应实行两国间紧密的经济合作。
关于华北及蒙疆的特定资源,尤其是国防上必要的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国紧密合作,加以开发;关于其他地区内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的开发,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前项资源的利用,应考虑中华民国的需要,而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积极提供充分的便利。
两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发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给两国间的物资。两国政府对于增进长江下游地区的通商贸易,及日本国与华北及蒙疆地区间合理供给物资方面,尤应紧密合作。
日本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的产业、金融、交通、通讯等的复兴与发展,应依据两国间的协议,对中华民国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协作。
第七条:随本条约所规定的日、华新关系的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为日本国臣民的居住和营业,应开放其本国领土。
第八条:两国政府关于为完成本条约的目的所必要的具体事项,另行订约。
第九条: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实施之。
这是一个赤裸裸的不顾中华民族利益的卖国求荣的条约。汪精卫等汉奸卖国贼利欲熏心,必然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唾弃!他们也将注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