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初战告捷 节外生枝

丁志学把会议协商的结果告诉赵光明,希望赵光明按会议精神办理手续。赵光明坚决不同意,认为如果等到报批完成后,再交接文件,最后是拿不到确认文件的,将来还是有小辫子被对方抓在手中。赵光明决定修改会议精神,提出江苏华源不能等报批完成后,而是直接把撤销申请文件交给对方,对方就马上给确认文件,这样华源有机动的空间。

按银河会议的精神,12月30日应该是江苏华源办理撤销仲裁等手续的日期,赵光明忙着研究如何修改交易的问题,根本不办任何手续。

鉴于华源以前的多次变故行为和赵光明中途退席,海企和丰原也担心赵光明未必执行会议精神,决定由金鼎所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如果反悔再继续进逼。

12月31日,金鼎所咨询上海仲裁委,了解到华源根本没有撤销仲裁,判断情况又发生变化。车涛、金杰急忙赶到东华所,当面递交了一份《律师函》,表示受孙女士委托,向东华所正式要求提供12月5日曾经要求查阅的有关资料。

东华所唐主任、胡主任接待,表示我们是受华源制药委托的独立审计机构,合并江山公司报表是根据有关材料和专业经验做出的独立财务判断,股民要求查阅的资料,需要征得华源制药的同意方可以提供,东华所同时拒绝签收《律师函》,害怕留下法律不配合的证据。

随后,金鼎所到华源制药递交《律师函》,王长虹再次接待,但是以本人处没有孙女士希望查阅的资料,无法提供。

同日,江苏华源赵光明发函给四方股东: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各方股东就江山制药合同、章程报批及其他争议召开的一揽子解决协调会议的精神,我方对撤销仲裁、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投诉的报告均已起草完毕,同时我方请求各方股东向我方所作的书面承诺的有关文件也已起草完毕,并且已传真给金鼎所车涛主任。我方真诚希望各方股东能以诚相待,推进一揽子解决的进度,以利江山制药的经营和发展。

同时传来四份文件:《江苏华源关于撤回“请求中止江山制药合同、章程修改方案审批报告”的申请》、《江苏华源关于撤回“江山制药外方股东欺诈行为的报告等”的申请报告》、《江苏华源“关于申请撤回江山制药仲裁请求”的报告》、《2001年江山制药各方股东关于合并报表确认函》。

《确认函》经过股东之间沟通协商,最终修改后的交易文件:

确认函

2001年各方股东口头承诺江山制药由第一大股东——江苏华源(前身为靖江糖厂)合并报表,现予以书面确认。各方股东同时对2001年4月28日盖有江山制药董事会公章,并有该公司董事长赵光明签字的关于委托第一大股东江苏华源对江山制药的生产经营实施全面管理的董事会决议予以确认。

各方股东(盖章):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这份确认函是精心策划的,首先是说有口头承诺,现在大家再确认一下这个事实。好处是即使这份文件被举证,华源也有退路,说本来就是同意的,我不是造假,是他们赖皮,所以我现在要他们再确认一下。

赵光明的算盘很简单,四份文件同时签字盖章,然后你们把撤销的那三份文件拿走,我把确认函拿走,这样当场交易。但是海企和中粮当然不答应,我给你的文件立即就把你伪造的事解决了,可你的文件我还要办理手续,到时候你再使坏,又搞个什么欺诈、受骗的理由,我不白忙活了?

由于赵光明的争执,银河会议精神没有落实,江山争夺战继续进行。

2003年1月13日,江苏华源再次发函,又提出新的交易方式,即找个独立的第三方,金鼎所不能作为中间人:

经过近期多次相互沟通,我方和四方股东一揽子解决争议的有关书面文件均起草完毕,并且内容已得到各方一致确认。对于接下来的文件正本交接事宜,本着公平、守信的原则,我方认为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由我方作为一方,四方股东作为另一方,共同委托一个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中间方,三方签订一个委托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明确几点:

一、各方股东对江苏华源合并报表的确认函文件(1)、江苏华源向政府各级外经贸部门收回投诉的报告文件(2)、江苏华源有关的文件承诺函(3)、说明书文件(4)共四份文件签字盖章后的正本委托由中间方保管;

二、我方持撤销仲裁的报告至上海仲裁委,撤销我方2002年11月19日提请的仲裁;

三、中间方自拿到上海仲裁委出具的撤销仲裁通知书,当日向我方转交文件(1),同时向四方股东转交文件(2)、文件(3)、文件(4);

四、我方积极协助江山公司经营层报批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方案;

五、在文件交接过程中如发现中间方对当事人双方有任何偏袒、中间方须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方认为,上述方案是切实可行的,且对各方股东来说都能接受。作为江山公司多年的合作伙伴,我方真诚希望大家能以诚相待,以和为贵,多为江山公司的前途着想,将有关争议尽快妥善、圆满地一揽子解决。

赵光明一心想改变银河会议精神,认为丁志学这样放弃抵抗的做法不可取,这样做从华源的利益角度是对的,只是战争是不讲诚信的,也就无法信任。

1月17日,四方股东经过反复谈论,对此方案明确否定,要求江苏华源履行银河会议的决定,委托金鼎所再次发出一份《律师函》:

本所接受江山制药的四方股东……的共同委托,就你司2003年1月13日通过本所转交四方股东的传真来函发出本律师函。

四方股东对你司通过来函再次出尔反尔,缺乏妥善解决争议的诚意的行为深表遗憾。四方股东认为:

1.2002年12月28日四方股东在上海银河宾馆与你们赵光明董事长、华源制药丁志学董事长就一揽子解决争议事宜进行了深入会谈,并形成了《会谈纪要》,你司的控股母公司——华源制药的丁志学董事长与四方股东代表均在《会议纪要》上亲笔签名,确定了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终局方案。

2.但在上述《会议纪要》签署后几日,你司赵董事长却节外生枝,多次来电,要求对由你司拟写文本的希望四方股东盖章确认的《确认函》进行修改,并传真了《确认函》修改稿。对此变化,四方股东顾全大局,给予了谅解。随后,四方股东等待你司的实际操作。但出乎意料的是,你司赵光明董事长旋即又向四方股东发来亲笔签署的传真,对上述已经你司修改的《确认函》又作了再一次修改,声称四方股东只有签署了该次修改的《确认函》,方可以按照《会谈纪要》的精神和步骤一揽子解决争议。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不致影响江山公司在新的一年里的正常经营运作,四方股东又一次顾全大局,再次做出让步,认可了该修改,并等待你司进行一揽子解决争议方案的实际操作。

3.但在四方股东做出上述让步后,你司却仍无履行约定的任何实质行动,反而又于2003年1月13日再次发出由赵董事长亲笔签署的来函,抛出所谓“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实质上对你司赵董事长自己提出的并经四方股东谅解和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步骤做出了重大修改!是你司在各方和平妥善解决争议道路上的又一次严重倒退!四方股东对你司的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极为愤慨,一致拒绝接受来函提出的方案。同时,四方股东对你司赵董事长上述种种出尔反尔的不讲诚信的行为感到遗憾,对你司公然违背你司控股母公司确认的一揽子解决争议方案的行为感到极大的震惊!

4.回顾历史,在江山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在你司通过种种手段恶意阻挠江山公司合同、章程修改方案正常报批的过程中,在四方股东与你司控股母公司华源制药就争议的调解过程中,四方股东一直本着以和为贵、诚信负责的精神,以江山公司的发展大局为重,为求避免不利于江山公司发展的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多次忍让,但你司种种出尔反尔,不讲诚信和风度,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却严重伤害了四方股东的感情和合法权益,影响了华源的品牌和形象,也损害了江山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

在此,四方股东一致委托本所申明如下最终意见:

1.拒绝你司来函中的方案,你司应当立即按照2002年12月28日《会议纪要》所确定的解决争议的精神,贯彻各方多次磋商后所最终确定的解决争议的一揽子方案。

2.按照《会议纪要》精神,由本所代为办理四方股东与你司之间就解决争议所签署的文件的保管及交接事宜。

3.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在江山公司取得国家外经贸部对江山公司合资合同、章程修改文件的最终正式批准后,由本所向你司转交《确认函》。

四方股东在此敦促你司珍惜2002年12月28日各方会谈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果,以诚信为本,以和为贵,为了争议的尽快妥善解决,为了江山公司的发展大局,慎重权衡,履行承诺。如在2003年1月23日前仍不履行完毕《会议纪要》的承诺,与四方股东配合完成解决争议的所有事宜,四方股东将立即通过有关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及江山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你司三思!

特此函告!

抄送:上海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丁志学董事长

上海傅东方律师事务所傅东方律师

一句话:再不履约,我们要开枪了。

点评:赵光明节外生枝,其实是有道理的,害怕对方不诚信。但是四方股东更害怕华源不诚信,双方既然已经撕破脸皮,谁敢相信谁呢?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没有合适的调解方案,四方股东只有硬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