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舌战仲裁庭 什么是股权额度
下午2:40开庭,舌战继续进行。
段天慧:第一,关于概念。
1.外经贸部批的是股权转让,这实际上是股权额度转让。
2.股权转让怎么没有对价呢?正是因为股权额度转让,EA受让这个额度时候你要拿钱。
股权转让与增资不矛盾,增资是说E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因为合同明确EA你出资要到位。你如果说股权转让不应该增资,这是不对的。
在合同条款中很明确,甲、乙、丙已经出资完毕,EA你要增加注册资本,另外还要出资本公积,所以EA是以溢价方式取得这16%股权。
这与1995年EA出资1000万美元这个事件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合同就应该这样写甲、乙、丙、丁已经全部出资到位,对方所说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
从法律也好、道理也好、情理也好,你1995年一次出资,你不能拿两次来用。
因此,我们认为1997年所谓的股权重组协议,根据现有合同章程明明白白的约定,它是一个股权额度的转让,EA应该增资,表现在这两块,必须在1997年6月底到位。
第二,1997年这份协议和1994年内部协议是没有关系。
你说有关系,你在合同中找,1997年批复中也没有说还有哪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认为EA对增持的股权没有出资,把1994年内部协议与1997年重组协议联系在一起是人为的粘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关系。更何况这个内部协议没有经过外经贸部门的批准。对方说要求所有的协议经过政府批准没有法律依据,合资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你这个内部协议跟已经批准生效合同的约定完全是两回事。
因此,我认为你这个内部协议没有生效。
第三,退一万步,如果你真的认为你取得股权是因为承担债务,所谓债权换股权,是你用你的债权,换我的股权,这个债应该是我江苏华源的债。
事实证明这个1740万美元加上590万美元,都是江山公司的债务。没有另外拿钱,如果要我另外拿钱还债,是要增加我的股权。更何况,证据证明这些还债都是江山公司还的,EA公司没有在注册资本之外,另外拿钱替江山公司还债,更没有替江苏华源来还债。
你这内部协议约定,这与合资法中按股权共同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有冲突。
因此,1994年内部协议与1997年重组没有关系,它没有批准也就没有生效,而且违背法律规定,它即使有关系,也无效。
对方没有否认没有出资的事实,只是强调与1994年内部协议有关系。
最后一点,资金公积金能否转为注册资本,可以转增。你如果转增是要按现行股东等比例相应地转增,你不能把合营公司的资本公积单方面作为EA一方的出资转增。
我们认为EA公司应该出资但是没有出资,不能享受股权,并且持有28.6%的股权按批复是在保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现在EA要收RT的公司,想当第一大股权,违背了外经贸部的批复。
因此,我方要求恢复原先53.93%的股权,包括后来转给新兰公司的2%。
高敏:你现在把新兰公司的股权也是无效了?这跟1997年重组没有关系。
段天慧:这是没有关系。
高敏:你把新兰一揽子都包在里面,不合适。你仲裁请求中调整什么什么,调整这词不确切,它如果没有支付,它的股权还是原来的。
段天慧:第一,我们为了起诉的方便,这里面用括号说我们原先的股权含有后来转让给新兰2%股权。
第二,EA出资没有到位,按道理应该让它支付出资款,但是因为以前有外经贸委关于中方控股的批复,所以我们不要钱,我们要求恢复和收回以前的股权。
车涛:第一,所谓转让股权额度,没有丝毫依据。
第二,既然转让额度,额度从什么地方来的?江山公司本身有这个额度吗?
实际上就是股东之间转让,不管我们用什么词,从法律上界定它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行为就是股东之间的债务关系,对原有的股权比例不影响。不存在调整股权,而且诉讼时效也过去。
所谓对价,约定的1740万美元及590万美元是要投入到江山公司,从这个层面上讲,原来我不承担、不还,现在也承担、还了。
高敏:1994年到1997年之前,1740万美元是否还了,还剩多少?
孙成松:到1997年还有1490万美元。
高敏:就是说已经还了300多万美元,那300多万有没有倒回去,EA公司承担不承担?
孙成松:1997年前江山公司已经帮三个股东还了300多万,重组时就没有再找三股东还。
高敏:说到底,1997年以前也是江山公司还,1997年以后也是江山公司还。
贺金山:针对这一个问题,我再详细说一下整个事实真相。江山制药向银行借了5年贷款,1994年协议明确规定,这贷款名义上是江山制药还,实际上是由其他三方股东还。如果这个协议执行的话,江山制药要增加1740万美元净资产。工程超支款590万美元,合计江山制药要增加2300万美元。
到了1997年,变成江山制药还了200多万美金,加上没有还的1490万,不用这三个股东还了,谁还呢?由江山制药还,这样江山制药净资产是要减少2300万美元。整个的过程不但有重组协议,还有更多的董事会决议证明我所讲的事实真相。
大家可以看附件15,董事会决议对于590万美元的缺口,其他三方股东负责给的,现在继续有效,而且要在1997年3月把钱要到位;附件16,董事会文件其他三方只提供2100万元,还有2800万元。到了附件17,这时候又变了,是由江山公司还了,在归还此部分借款时同时考虑对EA同比例的补偿。到1997年5月22日,更加变了,不但不补偿你了,你还要按28.6%股权比例向江山制药提供股东借款。
为什么?EA公司有罪吗?
我讲的对价,是这个概念,我原来是有权益的,我现在的权益不但减少了,还增加我的借贷义务。另外我再补充1997年3月3日董事会决议,这个决议说得非常清楚,根据1994年协议,1740万美元产生的906万利息应该是由三个股东承担,在计算EA承担亏损额的时候,要扣出利息费用。
所以EA拿到16%,不但支付了对价,而且这个对价还是很高的。合营合同第11条中,这417万它也不是对价,股权重组协议里面清楚表明拿到对价是承担债务,回头我再针对这个问题作一个专门解释,我想就对方陈述讲三点意见。
1.EA公司在1997年并没有拿其他三方的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因为没有增资的概念。
2.1997年重组后,江山制药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数额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我上午讲到的仅仅是账务调整。为什么没有变化?因为资本项下有417万调整到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项下有417万调整到资本,账是平的,只是作个调整,这是事实。
3.关于EA公司没有替江山制药还债,我讲的很多,不再啰嗦了。
孙成松:我来说几句,各位仲裁员,我不是律师,我是一个公司的财务人员,我是第一次参加仲裁庭,我想讲一下个人的意见。
贺金山:他是中粮财务公司的总经理,他也是1997年重组的当事人。
高敏:我们最缺的就是关于财务这块。
孙成松:我讲话可能不像律师这么有逻辑,我讲的可能比较混乱。
我总认为,做人应该要有良知,别人在困难时候帮助过你,人应该领情,不能说由于当时的原因,或者文件做的不完善、有瑕疵,而现在事过7年以后,来找出这个事,我觉得这是做人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事实胜于雄辩,我们提供了所有的原始单据,包括一些证明,完全可以证明我们叙述的事实正确。我没有律师的雄辩,不会用逻辑来说,甚至把没有的事情就说是有。比如刚才对方代理人说股权换债权,没有任何约定、没有任何关系。我觉得我们提供这么多的证据,完全是一环套一环,是有关系的。如果都不存在,我原来的权益不但不补偿,最后还要再拿钱出来,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我补充几点,在1994年时候有明确的规定,协议书和股权重组协议是同时签的,是有联系的。不管这个协议书是不是经过批准的,都是一直执行的,各位股东都没有异议,我个人常识判断认为就是生效,怎么说无效呢?
原来1740万本来应该是各方股东出资到江山公司,因为他们没有钱,江山公司代表从银行名义上的借款,他们进来后,就变成了净资产,我作为1.6%就享有这部分净资产对应的权益。因为没有进来,我减少的权益非常大,由于股权重组,我还要拿钱进来,这是明显的股权换债权。
我坦白地承认,当时由于法律关系不健全,公司开这些会没有律师参加,做这协议,可能没有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当时大家合作的非常好,他们几方股东找我们,谈了几次,说帮帮忙,我们把原来的东西调整一下,帮我们渡过难关。
而且其他股东为什么不提这问题,为什么江苏医保不提这个问题?
说明这里面是有基本的事实存在的,这么大利益在里面,我想任何一个股东都不会玩忽职守到这种程度,你应该要的权益你不要,你一点都不知道,这是违背人的常识,对方代理人是不知道这个事实,还是枉顾事实?
段天慧:像这种情况,一边倒,不大对的,我提出抗议!你讲的就符合良知,我讲的就不是良知,怎么能像这样讲?
赵光明:我也提一句,据我所知道,孙成松先生成都董事会他也参加,他拿着罗氏这个事来骗我们,你有良知吗?
高敏:仲裁庭只有两个标准,第一个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规定,第二个公平合理的原则,所以关于良知也好,关于什么也好,不属于我们审理范围。各方发言,你说那点东西,我觉得也无所谓,你可以说我是什么什么,不要说对方不是良知。
孙成松:我是表明我是凭着良知说话,我相信对方也会凭着良知说话。
高敏:不要争执,仲裁庭会有仲裁庭的判断,所有的证据我们都在看,有一点要确定,当你主张某一个观点,你用其他的证据证明时,这里面最起码有证据的关联性。你主张这是债权问题,没问题,你可以主张,哪些东西证明是的,其他的就是仲裁员判断,不是说他说是就是,你说是就是,没有必要着急。
孙成松:对不起,刚才发言时说了,我不是律师,有些用词不准确,首席的意见我完全接受。刚才贺律师也讲到附件15、16,原先要给EA公司补偿,1997年以后就没有了。我讲的比较乱,就是叙述这事实。
贺金山:我想补充两点,就几句话。
高敏:我觉得也没有了,一个个来,我刚才问你,你说没有,现在到他。
段天慧:我们还没有讲话就确定无效,都是他们讲,我们都不要讲话了。
江泰:虽然没有像法院那样明确两轮,我看也不要没完没了。
贺金山:就两句话。
第一,关于股东用出资外的资金替江山制药还债,江山制药就应该增加注册资本,我想说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转为资本公积也是可以的。
第二,关于江苏华源要求EA公司增资到位,以及索要股权价款,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增资到位是江山制药的,你现在要股权价款,我希望是明确的。
段天慧:第一,刚才你说我方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这是法律约定,我主张恢复权利,就是合同条款规定,从上午讲到现在,还说我没有依据,你要什么依据?
第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要在合同规定,而且要报政府部门批准,如果我增加资本公积就要增加投资总额。
第三,对方经理讲到良知,我们认为没有关系,在法律上证据的关键要素是关联性,你不能没有关联,漫无边际,从中国讲到外国,那没完没了。你讲1994年内部协议跟1997年重组协议有关联性,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有关系的?合同和章程上哪一条有约定,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你讲了那么复杂的财务证据,到底有哪些法律上的关联性?
你讲债权换股权,我也讲得很清楚,我欠你的债,我用股权换你的债权,这才叫债权换股权。至于你讲的1740万美元、超支、还有什么担保问题,这些是江山公司的债,不是江苏华源欠的钱,如果这些融资便利能取得对价,那么江苏华源也要取得股权,不能只给你股权,不给我股权,这是很明确的事情。
到底是江苏华源欠你的钱,还是江山公司欠你的钱?
很简单,这些钱最后是谁还的,都是江山公司还的。
你讲这个内部协议有约定,你也承认这是内部协议,你也知道这个协议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到底法律效力哪个高?有没有关联性?
你讲这个股权额度,股权转让就是股东之间的债权关系,我知道你下面还追问债务关系有时效性,所以你现在讨迟了。
对待一个合同条款、证据的判断,首先要根据合同、根据证据,你也承认股权转让就是股权比例的让步,这个让步是有偿的,我从来没有讲把股权转让和股权额度转让对立起来,都是包含的。
不错,是股权转让,转让什么呢?转让股权额度。怎么转让呢?你受让股权额度,要支付对价。怎么支付对价?合同有规定,你要支付多少、怎么支付,是很明确的东西。
至于你是根据债务什么说法,你拿出证据给我,哪一个协议是明确的?我不能把我们的诉讼地位、诉讼利益寄于我们的希望和愿望,这不客观的,不严谨。我认为对方代理人说法,与证据、客观事实都是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