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国家情报机构管理与指导 国家情报总监及其副手们

自从1947年7月美国中央情报局成立以来,一直存在着关于它管理职能相互矛盾的争议,原因在于现有的一些情报机构及其下设部门都在寻求保护他们各自已有的势力范围,并且人们也担心,中央情报局长越来越大的权力会对军方的情报部门产生影响,使军方渐渐失去对其的控制。

中央情报局长沃尔特·比德尔·史密斯(Walter Bedell Smith)曾奋力争取,成功地把由美国各情报组织负责人组成的情报咨询委员会(IAC)塑造成了真正提供咨询建议的机构,而不再只是一个摆设,这算是那些年来最值得关注的几个里程碑式事件之一。此外,于1953年至1961年期间担任中央情报局长的艾伦·杜勒斯(Allen Dulles)也曾通过艰难的斗争成功地避免美国国防部从情报部门手中夺走关键的情报搜集项目和分析机构。杜勒斯的继任者约翰·麦科恩(John McCone)也卷入了中央情报局科技处和国家侦察局之间因为卫星侦察项目管辖权的归属而产生的激烈斗争中。在理查德·赫尔姆斯(Richard Helmes)担任中央情报局长期间(1966-1973),他也满腹牢骚,虽然表面看上去他掌管了整个美国情报系统的全部活动,但实际上他仅仅支配着其中15%的资源,其余85%的资源都掌握在国防部长手中。

多年以来,美国总统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中央情报局长的权力,这同时也伴随着大量对于美国情报系统工作模式和成果的研究。早在1949年,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便开始了对美国情报系统工作能力以及表现的调查,这些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都是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包括中央情报主任、跨部门组织、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中央情报局内部专家小组、国会各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通常情况下,被选派出来对美国情报系统进行调查的人中都会包括一些激进分子,这些人提出的对策建议常常会比政府的意见更加激进,也正是在这些对策建议中,他们创造了一个独揽情报大权的职位——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DNI),在后来的日子中,国家情报总监将取代中央情报主任成为美国总统的首席情报顾问,并负责美国情报系统的一切活动。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成立了“国会联合调查委员会”(Congressional Joint Inquiry, CJI)和“针对恐怖袭击活动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Terrorist Attacks upon the United States,又称“9·11独立调查委员会”),这两家机构调查了美国情报组织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并建议设立国家情报总监一职。在两个委员会给出的建议中,国家情报总监将主要承担两方面责任:(1)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控制的、具有特定领域专业分析能力的情报中心;(2)管理美国国家情报计划并监督各情报机构。

其实,设立国家情报总监仅仅是该委员会的众多重要提议之一。该提议最终得到了布什政府的支持,却因遭到了五角大楼和美国众议院军事委员会的反对而无法通过立法程序。经过多方周旋,双方最终于2004年12月6日达成了妥协,正式设立国家情报总监。

尽管2004年的《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2004 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IRTPA)并没有完全赋予国家情报总监全面控制国家侦查局、国家安全局和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等机构的权力,这些机构也还是由美国国防部负责管理,但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布什总统正在给国家情报总监越来越大的权力,并且相对于其他几个部门来说,国家情报总监在多个领域内都得到了更多的便利。根据该法案规定,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局长仅听命于国家情报总监,负责分配国会拨款和管理在财政部与各个内各层级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这其中就包括情报界的一些机构。因此,国家情报总监能够很容易地控制预算使用的速度,并且只把资金拨给遵从自己所设定的支出优先等级的部门。对于子内阁机构(subcabinet agency)和内阁各部,国家情报总监有权直接向其分配拨款,这使得国家情报总监又多了一个控制开支的方法。《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IRTPA)还规定,当一个部门负责人拒绝遵守国家情报总监所制定的标准时,国家情报总监有义务告知国会。然而,当时的中央情报局长却不拥有这样的权力。

国家情报总监还应“负责提出并制定国家情报计划预算(National Intelligence Program budget)”,确保其有效执行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此外,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还准许国家情报总监单方面将某个项目或机构的经费转让给另一个项目或机构,最大数额可以达到1.5亿美元——前提是被转让的总数额小于转出方总预算的5%。而此前的中央情报主任在转让经费时必须经过转出方负责人的同意,而且单单是谈判的过程就会持续数月。

国家情报总监还可以单方面进行人事调动,最长期限为两年,而且无需得到被调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而中央情报主任需要得到被调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才能进行人事调动。如果国家情报总监在现有的两个情报中心的基础上再建立一个新的情报中心(他甚至可以决定是否再建第四个情报中心),国家情报总监有权从现有的两个情报中心里挑选多达一百位工作人员去为新情报中心服务。

关于任命,各机构或部门对具有司法权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要征求国家情报总监的同意,否则任命无效。国家情报总监还对主要的采购事务有批准权。尽管国家情报总监在过去对一些(主要是与卫星侦察有关的)采购的决定起到重要的影响,但他/她并没有法定的权力。而通过立法,现在的国家情报总监已经对重要的采购活动拥有绝对的权威。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在与美国国防部计划有关的收购项目中,国家情报总监并不享有绝对权力,而是要与国防部长共同做出决定——当两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则交由总统来解决。

2004年的《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规定:“国家情报总监……有权力批准请求、化解冲突……管理和指挥全国的情报搜集、分析、产生与宣传活动……”,这使得国家情报总监在中央情报主任的权力基础上又增加了组织任务与分配任务的权力。2010年,国家情报总监与国防部长达成协议:至2013年以前,整个美国国家情报计划均在国家情报总监的管辖权限以内。然而,国会阻止了这项协议的实施。

2010年10月,奥巴马总统签署的《2010财政年度情报授权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情报总监的权力。该法案要求国家情报总监评估情报系统各机构全体人员的能力水平,将结果上交国会,并对每一个重要的系统进行初步的脆弱性评估;该法令还使得国家情报总监有权力对重要系统的是否提高预算做评估;有权力对情报系统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责任审查。

国家情报总监共有大约1500名下属:副总监、助理副总监、任务管理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一个反间谍组织及两个经由《情报改革与防范恐怖主义法案》批准创建的国家反恐怖主义中心。图17.1显示了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DNI)的组织系统图。国家情报首席副总监和分管情报整合(Intelligence Integration)的国家情报副总监(该职位吸收了分管情报搜集和分管情报分析的助理国家情报总监的职责)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情报副总监。分管情报整合的国家情报副总监的职责是推动形成“一个完全整合的情报系统”。国家情报副总监的直属部门有:国家情报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情报经理、国家情报委员会、总统每日简报汇报者以及任务整合部门。


图17.1 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组织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