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情报搜集管理、秘密行动和信息获取 信号情报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指令(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Intelligence Directive, NSCID)第6号,对美国信号情报工作的管理归属于国家安全局局长。该指令的最新版本发表于1972年2月17日,目前仍在生效。除了界定了信号情报的组成,该指令还宣称,国防部长被指定为根据本指令条款实施信号情报活动的政府执行代理人,也是指导、监督、出资、维护和操控国家安全局的政府执行代理人。国家安全局长要向国防部长、中央情报局长、参谋长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在国防部长办公室内部,国防部长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代表国家安全局长行使权力。
为美国的信号情报任务提供支持,建立一个有效率的一体化组织并控制所有美国信号情报搜集和处理活动,根据中央情报主任委员会(Director of Central Intelligence Board)制定的目标、需求和优先权来制作信号情报,这些就是国家安全局长的责任。
除了本指令所提及的机构,其他组织不得参与信号情报活动。不包括本指令段落5和段落6(有关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的独特职责)所提及的内容,国家安全局长应该执行对所有信号情报搜集和处理活动的完全控制……国家安全局长有权力对任何参与信号情报行动的任何行动单位签发行动所需的指令和任务。本段中提及的国家安全局长在授权下签署的所有指令都是强制性的,只受制于向国防部长提出的申诉……
武装力量与其他部门和机构通常要求及时和有效的信号情报。国家安全局长应该提供这类的信号情报……
单个部门和机构的情报单位可以就中央情报主任制定的需求和优先权的解读和引申问题继续实行与国家安全局的直接联系。
以NSCID第6号和其他的指导性文件为基础,信号情报还要根据国防部的有关信号情报的一份指令来进行管理。与NSCID第6号一致,该指令指定主管情报的副国防部长为国防部长的信号情报执行代理人,以及与国家情报总监协调信号情报职责的国防部高层官员。除此之外,它分配给这名副国防部长还有对国家安全局长“行使职权、指导和控制的职责”。该副国防部长额外的信号情报职责中,有一项是“为了与国家安全局/参谋长联席会议和国防部其他参与信号情报活动的成员单位的共同未来”而开发信号情报路线图。
信号情报系统管理,是通过国家安全局长签发的美国信号情报指令(U.S.Signals Intelligence Directives, USSIDs)来进行管理。这些指令的编号方式曾经是根据其涵盖的不同种类的主题而定的:政策(1-99),搜集(100-199),处理(200-299),分析和上报(300-399),标准(400-499),行政管理(500-599),培训(600-699),自动数据处理(700-799),任务分配(800-899)。表19.1列出了到1990年以前的美国信号情报指令。
目前的美国信号情报指令则由主题的缩写来命名,包括“SP”指“信号情报政策”,“FA”指“外交”。这类美国信号情报指令有USSID SP0018,《法规遵守和美国人最小化程序》(2011年1月25日);有USSID SP0018J,《监控可疑国际毒贩无线电通信的程序》(1986年4月24日);有USSID SP0019,《国家安全局/参谋长联席会议信号情报指令—监督与合规》(2012年11月13日)。第一个规定和发布了美国信号情报系统最小化政策和程序,“对于保护美国人的私人权利是非常必要的”。第二个“是以可疑国际毒贩的无线电通信为目标的,美国信号情报系统的某些通信情报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三个“概述了管理在国家安全局长指挥下工作的美国信号系统各单位的信号活动的有关监督和合规的政策和程序”。
表19.1 美国信号情报指令
其他的美国信号情报指令还有:USSID AP2231,《海上舰艇信号情报定向》(2008年12月9日);USSID FA6001,《信号情报关系第二方》(2012年8月22日);USSID FA6101,《信号情报关系第三方》(2007年10月31日);USSID CR610,《信号情报制作和原始信号情报获取》(2005年8月25日);USSID SP0009,《东道国搜集》(2011年10月28日);USSIDDA3110,《搜集管理程序》;USSID DA3620,《搜集到的信号数据格式》。
虽然国防部长是执行代理人,但副国防部长被指定代表他行使职权,而且国家安全局长是美国信号情报活动、需求和优先权的项目管理人,这两点是由执行委员会和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设定的。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是一系列前任委员会的继承者。1950年之前,在国家安全局建立以前,该项工作被分给了武装力量安全机构委员会的情报需求委员会(Armed Forces Security Agency Council's Intelligence Requirements Committee, AFSAC/IRC),和美国通信情报委员会的情报委员会(U.S.Communications Intelligence Board's Intelligence Committee, USCIB/IC)。AFSAC/IRC主要负责为拦截军事通信量确定目标和优先权;后者则主要关注非军事的通信量。
随着国家安全局的建立,发布于1952年12月9日的NSCID第9号重新设定USCIB在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讯情报特别委员会指导下工作,该特别委员会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由中央情报局长负责协助工作。1958年,USCIB和情报顾问委员会(Intelligence Advisory Committee)被并入美国情报董事会,成立了两个新的委员会:通信情报委员会和电子情报委员会(依据于1958年10月21日签发的两个不同的指令,DCID 6/1和DCID 6/2)。1962年5月31日签发的DCID 6/1将ELINT委员会和通讯委员会合并成立了信号情报委员会。
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的职责(如现在所知)是广泛的,如图19.1中翻印的1982年5月12日DCID 6/1所示。这些职责包括了为信号情报搜集需求制定具体规划,监控美国和外国合作信号情报机构的响应能力,制定实施信号情报联络和安全获取信号情报信息的政策。在1993财政年度,信号情报委员会的重点活动包括为信号情报卫星开发了新的架构,评估和批准了选定的盟友关系,评估了外国军售需求,还进行了几次特殊的评估。
图19.1 中央情报主任指令(DCID)6/1,《信号情报委员会》
依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102项的条款和行政命令第12333号,现成立信号情报委员会。
1.使命
信号情报委员会的使命是为中央情报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提供咨询和协助,按照行政命令第12333号所规定的,分担他们的信号情报职责与责任,并且监控和协助情报界内部完成DCI所制定目标的协调工作,以及提高情报界信号情报资源的利用效率。
2.职能
在中央情报副主任的总体指导下,信号情报委员会应该:
a.为中央情报局长制定信号情报需求、优先性和目标提供咨询;
b.根据DCI的目标和优先性,制定对通讯情报、电子情报、外国仪器信号,非红外成像,相干光,非核电磁脉冲(EMP)等来源的搜集需要和利用需要的说明。
(这些说明将为资源项目规划、任务策划和上报提供指导。每份说明必须要考虑实践限制,成本和风险等因素。)
c.监控和评估当前和规划中的美国和外国合作信号情报资源对美国情报信息需求的响应能力;
d.监控情报用户提出的信息需求对信号情报项目的影响;
e.为信号情报或从中获取信息的传播和清除以及将信号情报或从中获取信息的披露公布给外国政府或有美国政府参与的国际组织,提供咨询和建议。
f.制定并推荐中央情报局长政策、指令和指导,以实施与它国政府的信号情报安排;
g.向中央情报局长评估和报告向外国政府提供密码协助对当前和未来的美国信号情报能力的潜在影响;
h.审查、制定和推荐中央情报局长政策,通过分类和区分,以保护通讯情报,电子情报和其它信号情报,或者保护有关它们的信息或获取自它们的信息,以及审查、制定和推荐使美国政府的情报界外机构能够接收和使用信号情报的程序。
3.情报界职责
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情报界成员单位应该在中央情报局长批准的安全保护原则内,提供与委员会使命和职能相关的信息。
4.组织结构
委员会主席将由中央情报局长任命。
委员会成员将由情报界负责人指定的代表组成。
主席将根据需要建立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
在获得中央情报局长同意下,委员会主席可以酌情邀请美国政府相关机构的代表参与工作。
委员会将设立1个支持性的执行秘书处。
密级确定:中央情报局局长
解密:由原制作机构决定(OADR)
威廉·J.凯西
中央情报局局长
1973年中东战争之前,USIB信号情报委员会建议,一旦敌对状态爆发,中东应该成为情报搜集的优先目标。国家安全局被要求评估搜集到的情报,并判断适当的目标。战争爆发时,国家安全局在信号情报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这些政策。该委员会讨论并批准了国防部情报局的建议,改变了某个搜集设备的首要目标。除了确认需求和向搜集力量布置任务,信号情报委员会要检查美国的信号情报机构和外国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1972年,该委员会针对与日本的信号情报关系制定了一组新的目标。
信号情报委员会多年来一直与两个常设小组委员会一起工作:“信号情报需求确认和评估小组委员会”(SIGINT Requirements Validation and Evaluation Subcommittee, SIRVES)和“信号情报空中侦察小组委员会”(SIGINT Overhead Reconnaissance Subcommittee, SORS)。信号情报需求确认和评估小组委员会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是评估小组委员会的继承者,除其他方面以外,还负责监督全国信号情报需求系统(National SIGINT Requirements System)。信号情报需求确认和评估小组委员会调整了针对前苏联和东欧的信号情报重点需求。信号情报空中侦察小组委员会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正是启动卫星信号情报搜集工作之时。信号情报空中侦察小组委员会“负责接收、批准和提出全新的情报指导,以回应针对全国资源的任务”并“继续监控需求,提供长期需求和短期需求的搜集和处理指导”。
20世纪90年代中期,建立了两个新的工作小组:“武器和太空系统咨询小组”(Weapons and Space Systems Advisory Group, WSSAG)和“国家发射体情报小组委员会”(National Emitter Intelligence Subcommittee, NEIS)。武器和太空系统咨询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外国武器和太空系统的信号情报”,而国家发射体情报小组委员会则关注于有关外国雷达和其他非通信信号的信号情报工作。国家发射体情报小组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各种短期的工作小组和任务小组,例如1972年出现的第三方特别工作小组。
2004年3月,中央情报主任签署了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的新章程。因此,信号情报需求确认和评估小组委员会变成了“国家信号情报分析和生产小组委员会”(National SIGINT Analysis and Production Subcommittee),而信号情报空中侦察小组委员会则变成了“国家信号情报搜集小组委员会”(National SIGINT Collection Subcommittee),负责提供有关信号情报搜集力量相对优势的观点。此外,两个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的小组被并入了国家发射体,武器和太空小组委员会(National Emitter, Weapons, and Space Subcommittee)。
如上所述,在得到美国情报董事会的批准之后,1975年建立了全国信号情报需求系统。在此系统下,在每项需求被验证并列入国家信号情报需求名单(National SIGINT Requirements List, NSRL)之前,必须要经过情报界正式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如今,国家信号情报需求名单是国家安全局的基础指导性文件,其根据定义明确的优先权详细说明了信号情报的目标,与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如国家情报优先权框架National Intelligence Priorities Framework)和其他的国家需求文件互为参考。但是该系统并不禁止国家安全局长在完成需求任务时决定拦截哪些特定信号。它也不禁止国务卿、国防部长,或者军事司令官们在危机发生时直接向国家安全局布置任务,然后再通知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和信号情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