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印度河文明 古印度森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历史是一部“不断为异族征服的历史”。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哈拉巴文化。约公元前1500年,印度次大陆的平静被一支操印欧语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打破了。他们首先占领了印度“五河流域”(今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旁遮普地区),同当地的土著民族达罗毗荼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结果,雅利安人征服了后者,并逐渐向东扩张,征服了整个北印度。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逐渐放弃了游牧生活方式,开始过起农业定居生活。与此同时,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

“种姓”即等级,梵语作“瓦尔那”(即“肤色”)。由于雅利安人是白种人,达罗毗荼人则皮肤黝黑,因此种姓制度实际上起源于入侵者把自己与被征服的当地居民在种族上隔离开来的企图。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逐渐分化,各种社会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来,种姓制度就超出了种族压迫的范畴,演变为一种社会分层制度。

根据种姓制度的规定,人被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是第一种姓,由雅利安人中的祭司阶层组成,他们世代执掌祈祷和祭祀,有时也参与政权,是古代印度的精神统治者;刹帝利作为军事贵族,是第二种姓,他们是古代印度的世俗统治者,国王大多出于这个阶层;其余雅利安自由民称为吠舍,是第三种姓,从事农、商、手工业;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第四种姓,称首陀罗,其中一些人是奴隶,职责是为上等种姓服务。很明显,第一、二种姓是统治阶级,第三、四种姓是被统治阶级,前两者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内部经常发生争权夺利的斗争。婆罗门自称拥有无上的权威,是人间之神和国土卫士,刹帝利则称祭司不过是国王的侍从而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位列第一种姓的婆罗门的总体权势从未超越过世俗国王。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奴隶主贵族竭力给种姓制度披上神秘的宗教面纱。印度教古文献《吠陀》中说,四个种姓都是由梵天(原始巨人)产生,但因为出生的位置不同,故而地位迥异。婆罗门出生于口中,刹帝利出生于手臂,吠舍从髋部出生,手工业者首陀罗从脚下生出。为着力说明各个种姓的不平等地位,古印度的宗教法《摩奴法典》强调说,因为婆罗门出生于高贵的身体部位,所以“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

种姓制度形成之初,只强调社会分工,在具体问题上尚无严格限制。公元前4世纪以后,种姓制度走向成熟。四大种姓在理论上皆为职业世袭、内部联姻、排斥外人的社会集团。相互之间界限严明,不能通婚、共食、交往,礼仪上也有严格规定。种姓间地位差距进一步扩大,低贱种姓的人若诋毁了高贵种姓的人,便会惨遭从口中灌铁水和沸油或活活处死的酷刑等各种惩罚。一个陌生人不幸被一棵倒下的树干压在下面,村民们因不知其种姓,宁可眼睁睁围观,让其活活痛死,也不敢动手救人;在城郊见到身患重病气息奄奄的人,只因不知其种姓,不敢救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在吠舍和首陀罗种姓中出现了许多职业团体,并演化成独立集团,史称“迦提”。迦提的形成标志着种姓制度的复杂化。迦提的地位有高低之别,但大多属于被压迫阶层,其中的首陀罗被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或叫贱民。他们被认为出生自地下,因此是不洁的,是有罪之人,他们不能用公共水井,不能入庙,不能在大路上行走。他们只能居住在与世隔绝的村庄或城镇外面的住房里,只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寺院和水井。他们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免玷污各种姓中的成员,也就是说,不可与后者发生任何肉体上的接触,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不可进入后者的视线。他们注定只可从事那些被认为是不洁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或是玷污了某些仪式,或是获取人或动物的生命。这些职业包括猎人、捕鱼人、屠夫、刽子手、掘墓人、承办丧葬者、制革工人、皮革工人和清道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