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夏商周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 妇女地位

宗法家长制确立以后,女子地位开始明显下降。礼制规定国家政权、家庭产业都由父子相继,世代相承。既然血缘按父系计算,只传其子,不传其女,所以女儿生还是不生是无所谓的,生了女儿有时还是家庭的累赘,但继嗣的可靠性却是要保证的。所以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生养儿子,而对女儿的出生表现出无关痛痒的态度。《诗经·小雅·斯干》写道:“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ti惕〕,载弄之瓦。”孩子一生下来,就因性别的差异受到了父母不同的待遇,男孩睡在床上,给他包的是衣裳,玩的是玉璋;而女孩只能被置于地上,包的是衣褂,玩的是纺线用的瓦。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表现得竟如此泾渭分明,后人称生男孩为“弄璋之喜”,生女孩为“弄瓦”,典故就出于此。《斯干》还说生了男孩就希望他成龙成虎,能“室家君王”,而生了女孩,就“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了,意为你长大了只能在厨下操劳,只要不给父母丢脸也就罢了。

由于担心儿子养不大,中途矢折,所以即使生了儿子,还要再生,祈求能够多子多福。在《诗经》中,常可见到祝人子孙众多、绵延不绝、家室兴旺的祝辞。如“君子有孝子。孝子不匮〔kui溃〕,永锡尔类”、“永锡祚胤”等等。“锡”,这里是赐的意思,“祚胤”,泛指子孙后嗣,可见周人对生养儿子看得何等之重了。在这种情况下,做妻子的若不能为夫家生子,那她就很难逃脱厄运了,不是被弃,就是被冷落,而丈夫则可以再娶。妻子因“无子”被“出”的原因,《大戴礼记·本命篇》说是“为其绝世也”。接续烟火成了女子地位能否有保证的基本准则。

在离婚问题上,女子的地位也下降了。两周以前,贵族妇女还保留着部分的出夫权,如刘向的《说苑》里,就记载姜太公是“故老妇之出夫也”。到了宗法家长制确立的周代,这种权利变为男子所独享,出妻之例,社会各阶层都有。宗法家长制将权力高度集中于男子之手,夫妻间形成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哪怕是特受宠幸的嫡妻,也无法料及自己是否被出,何时被弃。《诗经·邶〔bei倍〕风·谷风》就刻划了一个妇女被丈夫遗弃后的悲痛感情。诗里写道,那个男子刚结婚时,对妻子很好,“宴尔新婚,如兄如弟”,但过了不久,就“反以我为仇”,将妻子当作了卖不出的货品与毒物。《毛诗序》认为这类“淫于新昏而弃其旧室”的事情是当时的制度造成的,“夫妇离绝,国俗伤败焉”。《诗经·卫风·氓》的题旨与《谷风》相似,叙述了一个女子从恋爱到被弃的经过,感情十分悲愤。对于未婚女子来说,她们最怕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给自己带来不合适的丈夫,《诗经·王风·中谷有蓷〔tui推〕》就描写了女子错嫁男人后莫可奈何的叹息:“嘅其叹矣,遇人之难矣……”后悔也来不及了。

在周代,女子在家庭中已开始逐步受到三从四德的束缚,家庭中“男外女内”的格局已经形成,《易经》中就说:“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治内之妇必须以治外之男的意愿为依归,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利,只有从属的家庭地位,而且要遵守“外言不入于梱〔kun,即门限〕,内言不出于梱”(《礼记·曲礼》)的准则。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国家出了乱子,或者家庭破败了,男子还要将责任推在妇女头上,认为一切都是妇女这股祸水所导致的。据《尚书·牧誓》记载,还在周武王伐纣灭商的时候,就在誓词中说:“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说母鸡打鸣,这个家就要败掉了,用来比喻妇女不能参与政事。武王声讨纣王罪状的头一条,就是“唯妇言是用”。后人将西周的灭亡也归之于周幽王的妃子褒姒,说“赫赫宗周,褒姒灭之”(《诗经·小雅·正月》)。到了战国时代的《汲冢周书》里,甚至将应时季节现象不出现与妇人必做坏事联系起来,说什么“清明又五日,虹不见,妇人苞乱;小雪之日,冬虹藏,妇不专一”,真可谓奇谈怪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