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隋唐的科举考试制度 第三节 唐代科举考试的手续
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来源有二:
一是“生徒”,即当时在中央官学与地方官学上学的在校生。只要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便可以直接参加朝廷尚书省主持的考试,也称为省试。
二是“乡贡”,即不在学校上学的社会知识青年欲参加科举考试的,可以向所在州、县官府报考。
报考办法是:每年仲冬(农历十一月),中央官学和州县学馆把通过校内考试合格的“生徒”名单报送至尚书省。“乡贡”则由各人带自己的身分材料、履历证书向所在州、县报名。州、县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地方官长史举行乡饮酒之礼饯行,然后送至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省试。无论“生徒”或“乡贡”,送至尚书省报到后,均须填写姓名履历及具保结(有担保人),由户部审查后,送考功员外郎考试,自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起移试于礼部。礼部命题考试的时间,大约是每年暮春(农历三月)。所以当时有“槐花黄,举子忙”之谚,苏东坡后有“强随举子踏槐花,槐花还似昔时忙”之诗。省试发榜后,合格者再参加吏部复试,吏部发榜后,合格者才可授官。简单地说,报考的步骤是:乡试(州、县考试)——省试(尚书省礼部考试)——吏部复试。
唐朝廷规定,触犯过大唐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县衙门小吏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如将上述不合格的士人推举到尚书省应试的,无论是学校的祭酒还是地方官长史,都要受罚。所以《新唐书·选举志》说:“凡贡举非其人者,废举者;校试不以实者,皆有罚。”唐律对此有具体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为了确保科举考试的公正,有的皇帝微服私访,多方听取意见,考察科举考试之得失;有的皇帝亲自出题,主持考试;有的皇帝亲开制举,不许举人称门生于私门而不知有朝廷和皇帝。
唐代科举考试起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因吏部考功员外郎是从六品上,地位较低,不便主持全国规模的科举大考,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诏定由礼部侍郎主持,礼部侍郎正四品上,从此科举考试改由礼部掌管,礼部对朝廷、皇帝负责。科举考试管理权的转移,主司品位的提高,也相对的提高了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感召力。而且考试于礼部,铨选于吏部,也可以起到分权制衡的作用,礼部、吏部两部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对朝廷、皇帝负责。
唐代礼部下设贡院,考试、阅卷等均在贡院举行。主持省试的官员称作“知贡举”,泛称作“主司”、“主考”、“主文”和“有司”等。皇帝有时也临时使职差遣,如以兵部侍郎、门下侍郎、户部侍郎、中书舍人、国子祭酒、尚书右丞、太常少卿、吏部尚书、左仆射、工部侍郎、左谏议大夫、黄门侍郎、御史中丞、刑部尚书等官员充任主考官。
省试一般在京师长安举行,但也有例外,如肃宗时正当安史之乱,士人流离,交通断绝,省试分于几处举行。代宗时,值全国广遭水旱灾荒,礼部侍郎贾至知贡举建议省试分别在京师长安、东都洛阳两处举行,故当时便称知贡举为“知两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