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鞅变法 第三节 两次大刀阔斧的变法

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秦孝公的疑虑被打消了,信心十足地支持商鞅的主张。公元前359年,孝公正式拜商鞅为左庶长,在他的主持下,变法雷厉风行地展开了。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

第一次变法开始于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编制户籍,实行连坐之法。为了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商鞅首先整顿了献公时实行的“为户籍相佐”的户口法,改行“什伍制”。即五家为“伍”,两伍为“什”,每伍中的各户彼此监视,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商鞅采取这一措施,是为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为实现变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废止聚族而居的旧俗,推行小家庭制。凡民户有两个以上男子到了自立的年龄定要分居,女子到一定年龄也必须出嫁,否则加倍征收赋税。富家子弟到壮年,则分出成家立业。贫家子弟到成年,则被招作赘婿。扶植一家一户的个体小生产,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社会财富。

颁布重农抑商的政策,奖励耕田纺织。商鞅认为农业为“本业”,手工业和商业为“末业”。国家要富强,必须抓农业生产。而一些农民弃农经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商君书·农战篇》),都是为了躲避农业生产和服兵役。商鞅规定:凡努力从事农业生产,多缴纳粮食布帛的,免除本身的徭役;凡弃农经商及因懒惰以致贫穷的,全家一并没为官府奴婢。用加重关市商税的办法,迫使商人弃商归农。用奖惩的手段来加速农业生产的发展。

重奖军功,制定二十级爵位。商鞅鼓励为国作战,凡立有军功的,各按其功劳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为了表彰奖励有功于国家的官吏将士,重新确立了二十级爵,名称分别为:(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即大良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汉书·百官公卿表》)。按照爵位的高低,决定占有田宅、奴婢的多少和服饰的等次。如在战斗中斩获敌首一个,授爵一级,赐田百亩,宅九亩,可作相当50石俸禄的官;斩敌首两个,赏爵二级,田宅地增加,可作相当百石俸禄的官。军功大的,还可给予封邑。宗室贵族无军功的,剥夺他们的爵位。有功者,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者,即使家资富有,也不许铺张。对于非为国家的“私斗”行为,各视情节轻重,严惩不贷。

第二次变法在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时秦国已迁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再次下令变法,主要内容有:

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这是第一次变法实行小家庭制的继续和深入。针对戎狄等民族间“父子兄弟同室内息”的习俗,进一步改革聚族而居,分门立户,以便增殖人口,适应耕战的需要。

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这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早先,奴隶社会的秦国土地所有制是国有性质的爰〔yuan员〕田制。这种土地制度随着封建经济因素的增长,逐渐遭到破坏。秦简公时已实行初步调整,动摇了井田制。商鞅二次变法,宣布“开阡陌封疆”,是彻底取消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形式井田制,普遍推行封建土地私有制,扩大了封建经济基础。

设置分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具体办法:废除西周的分封制,划分若干乡邑聚为31县;县设令、丞,掌管政事;设置尉负责军事。县成为秦政府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县令、县丞等主要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免。县制的普遍设立,为建立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统治打下了基础。

统一度量衡。秦在变法前,赋税的征收不统一,度量衡器也不一致。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政府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度量衡器,整齐划一斗、桶、权、衡、丈、尺。其标准量器一升合今0.2公升,标准尺一尺合今0.23米。现存于世的“商鞅方升”,就是当时颁布的一件标准量器。这些措施的实行,有利地促进了全国经济的交流和发展。

第一次变法时,法令已陆续制定完备,但并未马上布告天下。商鞅担心法令公布后老百姓会产生怀疑,不信任自己。那么,如何取信于民,让人们树立有法必依、立法必行的观念呢?商鞅苦思冥想,终于找到了一个办法。

一天,商鞅派人在都市的南门竖起了一根三丈长的大木头。人们好奇地围拢过来,人越聚越多。商鞅当众宣布:“谁能把这根木头搬移到北门,就赏给他十金!”搬一根木头就给十金?在场的人都感到很新鲜,相互看看,没有一个人动。商鞅又高声说:“能够搬走的,赏50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个男子将这根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立即当众给了他50金,以实际的行动证明了自己言行一致,决不食言。这就是商鞅“徙木赏金”的故事。

在这样的形势下,变法便在全国迅速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