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两种“圣战”的时代 贸易商品

有出售的商品,还要有购买的商品,才能建立起贸易关系。并非只有威尼斯共和国才是中世纪的经济动物。比萨、热那亚、佛罗伦萨也是经济动物,虽然不像威尼斯那样彻头彻尾。

他们销往北非的商品虽因国家而异,但有下面一些相同名目。

木材,尤其是造船用的木材。中世纪的北非不但经常缺乏木材,也没有技术制作桅杆、桨和必须具有微妙曲线的造船建材,进口这些成品对北非更为合理。

布料,其中出口量较大的是帆布。帆,要求质地牢而轻。意大利的城镇和城邦国家制造的帆布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华丽的高级纺织品也用于出口。伊斯兰世界的上流人物也喜好华美的服饰,这与同时代的基督教世界的上流人物并无二致。

武器装备。以半月刀为代表的武器反映了不同的文化,北非自己即可制造。而盔甲这样的武器装备首先考虑的是保护使用者的身体,要求结实轻便。这就需要能够制作薄而坚韧的钢铁片材的技术,意大利城邦国家拥有这种技术。可以说从事金融和手工业的人是构成意大利城邦国家的两大平民阶层。

工艺品。伊斯兰世界的东方明显受到波斯和拜占庭文化的影响,拥有生产高超完美工艺品的技术。但是,东方是伊斯兰世界的中心,而北非却地处边缘。居住在北非伊斯兰世界的人们自然不是波斯人,随着时代的演进,也不再是阿拉伯人。北非伊斯兰教徒大半是身处罗马文明圈外的沙漠之民柏柏尔人,以及虽属罗马帝国之民但却总在圈外的摩尔人。这些人意欲购买意大利人运来的、自己不会做的意大利工艺品。

我们在此不讨论有关意大利人本质上所具有的美感,具有美感且有益的东西没有一定的量也不能成为贸易商品。意大利的城镇和城邦国家的市民在企业化生产以及产品的量产化方面,不仅在地中海世界,在北欧也是出类拔萃的。

中国人发明了指南针,自己却已遗忘,阿拉伯商人看到了它的作用,将它带到中近东。在沙漠上行走与在大海上航行的情形相似。

阿马尔菲商人通过阿拉伯人知道了指南针,他们最早把指南针改造为小型便携的罗盘出售。便携式罗盘转眼间便在意大利各地批量生产,不但意大利水手使用,还卖给阿拉伯人,这种做法令人佩服。

纸、玻璃和印刷术也都不是威尼斯人所发明,但却是在威尼斯投入了企业化生产。古腾堡发明铅活字印刷术后不到20年,威尼斯人便挺进出版业。又过了30年,威尼斯成了欧洲首屈一指的出版王国。

较之罗马数字,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时候不易写错,还有“零”的概念。比萨商人把阿拉伯数字带入欧洲。这种方便的数字很快风靡整个意大利,甚至有的威尼斯学校也用阿拉伯数字教育儿童。阿拉伯数字普及以后,在比萨去佛罗伦萨途中的城市普拉托,有一位商人发明了簿记,即刻受到威尼斯人的注意。他们不但引进了簿记,还完善成为复式簿记。采用复式簿记以后,商人们第一次得以全面掌握遍布各地的市场网络。簿记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不言而喻。

如今谁都不会怀疑航海不能缺少海图。海图也不是意大利人的发明。但是,是比萨的水手首先画出了更准确、更细致、一张纸上包含更多信息的海图。比萨败给竞争对手热那亚,退出海洋城邦国家之后,威尼斯使这一技术企业化,绽放出更绚丽的花朵。中世纪末期、文艺复兴时期直到近世,船员们没有威尼斯制的海图便不会出海。地图和海图是准确把握整体以及局部情况的最佳手段。

一叶知秋,意大利出口到北非的物资相当丰富。其中有若干在现代完全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当时罗马教皇也因为其有利于伊斯兰教徒而发出禁令,不准出口。不过,从不断发出这种禁令的情况来看,中世纪的经济动物把禁令当作了耳旁风。

那么,他们又从北非伊斯兰教徒那里采购了什么呢?

小麦和橄榄油,野兽的毛皮和椰枣。这些是当时北非的主要产品,只有这些可以出售。

然而如果这样,不懂经济的人也会说,意大利方面肯定会贸易顺差。如果贸易如此不均衡,既没有必要设置领事,也没有必要建立商馆。又是派驻领事,又是运营商馆,甚至还要维持居住区,意大利商人一定另有企图。

不错,他们的确另有目的,还不止一个。

意大利的海洋城邦国家很早就有了海洋法。在这方面,阿马尔菲是先驱者。阿马尔菲在11世纪就制定了通称为“阿马尔菲公文”(Tabura Amalfa)的文件,今天还能在相当程度上了解这个文件的内容。

留有文字记录的第二名是诺曼王朝的西西里,一般认为文件制定于罗杰二世时代,也就是12世纪前半叶。

第三名是威尼斯共和国。文件制定于公元1223年,年代确凿。

热那亚共和国紧随其后,也制定了海洋法。比萨制定同样法律是在公元1233年。

但不论是威尼斯、热那亚,还是比萨,初次制定海洋法的时间都不是在13世纪前半叶。根据专业研究者的说法,上述年份是整理统合此前已有各种海洋法的年份。

这些海洋法规定细腻,包罗万象,为后世世界各国海洋法的范本。威尼斯共和国的海洋法最为完美。从船只大小到装运货物的品目、重量、运费、靠港费自不待言,还列入了与船只和航海有关的所有事宜。不了解威尼斯历史的人看了这些可能会哑然失笑:这不就是政府制定的法规嘛!

海洋法明确了从船主、船长、高级船员到划桨手的权利与义务,还规定了即使对待遇等有所不满也严禁在航海过程中罢工,罢工被认为是一种怠工渎职行为。有关人员可以在航海结束后向海洋法庭起诉。海洋法庭是专门的司法机构,由航海经验丰富的第三者组成,审理诉讼。不过,意大利海洋城邦国家的市民没有人毫无航海经验。即使是眼下为国家掌舵的元老院议员,年轻时也都是为商船掌舵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法中载有保障从船长到划桨手所有船员身份的事项。定期支付确定的薪金自是当然,还保证了航海中因病不能出工时的薪金。对航海中死亡、受伤的人,船主负有支付规定额度补偿金的义务。在威尼斯,包括商船在内,所有加莱船均为国有,每次航行均须租赁,船主是共和国政府。国家也同样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这就是说,在海上“工作”时,如果遭到海盗袭击,船员被抓走带到北非,被“浴场”收容或被卖为奴隶,船主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负有支付赎金予以赎回的义务。海洋法中并没有如此写明,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做这样的扩大解释并付诸实行亦属合理。

有如此完善的海洋法,自然会出现完善的海上保险。要想保护船员,就必须保护负有保护船员义务的船主。

同时,航海中遭遇海盗船也是一个概率问题。派船出海更多的国家,遭遇海盗船的概率也更高。来自北非港口的海盗船看到对手强大便不会下手,因而配有护卫船队的帆船商船队较为安全。但是,若因货物廉价不派护卫船,这时的商船危险性会很高。

领事在港口、“浴场”和奴隶市场,通常都有情报收集网络。即使不是本国公民,如威尼斯,一旦得知发生与本国船员有关的事件,哪怕他只是居住在亚得里亚海东岸的斯拉夫人划桨手,领事也都会立即采取行动。

领事首先会向当地“酋长”提出抗议,指出这是违反两国间所缔结协定的暴行。意大利人在实际处理方面是现实主义者。

要求释放俘虏的有效手段之一是用自己抓到的俘虏进行交换。但意大利的海洋城邦国家不是海盗立国的国家,没有足够的俘虏可供交换。所以,这种手段只有在马耳他骑士团后来采取了与海盗同样的做法以后才得以使用。

于是,只有支付赎金这一种办法才能换取俘虏。但是,撒拉森海盗只袭击弱小者,不袭击比自己强大的人。海洋城邦国家的船员很少有人成为奴隶,因此赎买本国船员所需的费用达不到足以纠正贸易不平衡的程度。

那么,用什么来纠正贸易不平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