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登州版“潘金莲”杀夫案 第一节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夏,登州的夏夜酷热难当,村民韦大郎在坑头上翻去覆来难以入睡。
一是因为夏夜的热,二是因为心头的欲火,未婚妻小云俏美的面容一次次映入脑海,让韦大郎全身热血沸腾。
很快,韦大郎的炕头上就不再是一个人了,会有另一个热腾腾软绵绵娇滴滴的身子在这个被窝里,想到这里,韦大郎嘴都笑歪了。
最后,韦大郎自我满足了一番后,开始沉沉入睡。
夜深人静,一个黑影轻轻地窜入了韦大郎的家,来到了韦大郎的床前,偷偷地看着床上的丑汉很久很久。
最后黑影拔出了刀,向床上的韦大郎刺去。
杀猪般的嚎叫惊醒了登州的夏夜。
接到村民报案后,当地县衙捕快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却发现韦大郎没有死。杀手并不太专业,尽管韦大郎身中十多刀,但都是轻伤,没中什么要害,最重的伤势只是被砍掉了一个手指(杀手的力道显然比较弱),经过并不太专业的抢救后他就脱离了生命危险。
接下来该追查谁是该起刑事案的凶手了。
案子的技术难度并不大,韦大郎虽然家贫人丑,但还是淳善之辈,在村子里和人没什么过节,通过各种证据分析,办案人员将重点锁定在韦大郎的未婚妻小云身上。
县尉传讯少女小云,在县衙公堂上没有动用大刑,小云就主动招了。父母双亡的少女小云被叔叔卖给了相貌丑陋的韦大郎当老婆,小云不甘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一时糊涂,起了杀人之心,于是捎上家里的菜刀,潜入韦大郎家中,意在灭口。
从事发到破案,当地警方的办事效率很高,仅用了几个小时。
案情简单,证据确凿,县级司法部门的判决也有法可依——根据《宋刑统》,少女小云杀夫,属于十大不赦恶罪,按律应判死刑。
北宋的死刑制度堪称严密复杂,一个地方政府是不能擅自决定一个罪犯的生死的。县一级的司法机关审结案件完结(县令、知县、县尉)认为罪犯应判死刑后,要将卷宗送至州一级的司法机关(知州)复核,州级机构又送至路级司法主管部门(提点刑狱),最后送到中央,在那里还有三个程序,先由大理寺审核,大理寺这关过了之后,由大理寺移呈审刑院,审刑院审核完毕报送至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中书省,等宰相大人们在审批表上落笔签字,犯人的脑袋才算正式宣告落地。
当然,刑部如果认为案件有重大疑问或影响,也可以提交到刑部审理。
如此严密的审核程序说明一件事,草菅人命不适用于北宋帝国的刑法制度,赵匡胤在立国之初,就为他帝国的官员们确立了二字真言——慎刑。
登州小云杀夫案的卷宗首先是报到了当时的登州知州许遵那里。
许遵字仲途,是泗州人,除了进士出身的身份外,许知州还通过了帝国级别最高的法律专业考试(中明法),曾经任过大理寺详断官,又任过几任地方官,无论是在中央司法机关任职还是在地方为父母官,许遵的口碑都很好,办案经验丰富,是一个对百姓负责的准青天级好官。
许遵审阅案宗后,并不同意下级司法部门的判决,他认为少女小云被监护人(其叔叔)许配(卖)给韦大郎的时候,小云正处于服母丧期间,而母丧未除就将其许配(卖),这样的婚姻本质上有违《宋刑统》的精神——孝悌原则,韦云二人的婚姻是不合法的,不受宋律保护,既然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少女小云也谈不上杀夫十恶不赦之罪,只是一般的谋杀未遂;而少女小云很主动地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的范畴,情节可以从轻。
于是许遵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对小云从轻发落,免死。
卷宗上报大理寺审刑院后,回来的却是和初审一样的判决,当然,大理寺和审刑院也考虑到小云与韦大郎是在小云母丧期间订立的婚姻关系,但是大理寺和审刑院却将板子打到了小云的屁股上,罪名成了“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那是小云和她叔叔的事,而韦大郎出了银子签了契约买了老婆,那他中国大男人合法的夫权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上级主管部门都这样发话了,换一般的庸官俗吏,也就顺水推舟,反正许遵为拯救小云的性命也作过努力了,无愧于良心了。
但许遵却较上真了,他要拯救少女小云。
许遵再次上奏,认为少女小云的案件适用于神宗元年皇帝亲自颁发的一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小云的命是该留的。
许遵的动作终于惊动了刑部,案子移交到刑部。
刑部审判后得出的结果与大理寺审刑院一致,依然是死刑。
也是天不亡少女小云。这时候皇帝赵顼很配合地下达了一项人事任命,许遵从知登州升任判大理事,一下子成了大理寺的新当家。
新官上任三把火,许遵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保少女小云的命,对刑部的判决,许遵认为不公,一是弃敕不用,二是不符合疑案惟轻的司法原则,奏请刑部再议。
许遵愣头青的做法很不给原来帝国中央司法机构精英们面子,也惹毛了御史台的谏官们,他们上奏弹劾有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大理寺新当家许遵。
许遵不服,反奏请皇帝将此案提请两制议。如此一来,小小的一起刑事案件,终于惊动了整个帝国的高层,一直在关注这起事件的神宗皇帝终于发话了——那两制就来议议这起登州版潘金莲杀夫案吧。
司马光,王安石,你们都出来,给个话!
好戏、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