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在矛盾 二、产权问题

奇怪!帝国的产权怎么会成为问题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不是很清楚吗?

然而这个说法其实是含糊其辞似是而非的。且不说在邦国时代,"王土"早已层层瓜分给诸侯和大夫,便是在帝国时代,它也并非当真为国家或皇帝所有,否则就不会有土地的买卖。事实上土地不但可以买卖,而且官府还要在契约上盖印,称为"红契"。不经官府而私相买卖的契约,则叫"白契"。无论红契白契,都是土地买卖的凭证,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也都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很显然,这是与"土地王有"的概念相冲突的。因为土地如果当真"王有"或"国有",此种买卖岂非盗卖?

因此有人认为,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指并非国土产权,而是领土主权。但我们知道,领土主权,乃是一国相对他国而言。然而在邦国时代,中国人并不认为"天下"之外还有国家,领土主权只存在于封建诸国之间,所以诸侯有主权问题,天子反倒没有。在帝国时代,中国人也只知道"天下",不知道"国际"。所谓"天下",就是以"中国"(中央之国)为核心的世界。居住在"中国"的天子,是天道的唯一代理人。周边番邦,则无非天子臣僚,中国臣属,只不过有的已能控制,有的鞭长莫及,有的已心悦诚服,有的还心存异念而已。因此应区别对待,恩威并施,或接受其孝敬朝贡,或在适当的时候对其进行讨伐。总之,天下是天子的。他与番邦之间,顶多只有势力范围,没什么领土主权可言。

那么,"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是指"治权"吗?也不是。治权是针对人民而言的,并不针对土地。因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说的只能是产权(所有权),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才是治权(统治权)。当然,这两句话的落脚点,确实在于治权。但治权要以产权为前提,即产权决定治权。没有产权,又何来治权?事实上,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也不仅指统治范围,更是指统治依据。也就是说,正因为整个天下都是"王土",所以,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民,才"理所当然"地只能是"王臣"。显然,两个"莫非",既讲治权,也讲产权。治权是根本,而产权是前提。换言之,只是因为上天把天下的产权授予了天子,他才获得了对天下臣民的治权。

可惜这一前提完全是虚构的。皇帝之所以能统治天下,并非当真因为"天命",而是因为"暴力"。历代王朝的江山几乎都是打下来的。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均如此。魏晋等通过谋篡建立的王朝,其实也是打出来的。完全靠谋篡建立的政权,则不能持久(如王莽的"新朝")。所以,产权也好,治权也好,其实都是占有权。

帝国的这种占有几乎没有限制,即不但占有财产权,而且占有人身权,是一种"无限产权"和"无限治权"。因此,尽管帝国不得不将其资源和财富部分地交由臣民共享,但又保留和掌握着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只要皇帝或官府有说得过去的理由(有时连这种理由也不要),就可以任意剥夺臣民的财产权甚至生命权。臣民对此不但不能持有异议,还得磕头如捣蒜地"谢主隆恩"。其所以能如此,就因为土地也好,财产也好,每个人的生命也好,归根结底都是皇帝的。这正是帝国一切罪恶和动乱的根源。

这样一种天狗吞月式的占有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会遇到问题,因此吞下去以后还得吐出来。从理论上讲,皇帝的也就是臣民的,因为皇帝无非"万民之主"。没有了民众,皇帝就真会变成"孤家寡人"。同样,民众如果一无所有,皇帝又怎么会有?何况天下资源财富何其多也,皇帝一人岂能尽享?所以,历史上的基本情况是:除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的"官田"外,其他土地,则无妨说是皇帝与臣民"共有"。皇帝有份,臣民也有份。臣民有份,因此可以买卖;皇帝有份,因此可以没收。不过,尽管臣民有份,可以买卖,但归根结底还是皇帝的。由是之故,臣民在使用这些土地时,必须向皇帝缴纳赋税。在通过官方手续买卖这些土地时,也必须注明应缴赋税的份额。相反,皇帝在没收这些土地时,则不必付费。只有在征收土地时,才出于"仁民爱民"的考虑给予一定补偿。

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制度简单地称之为"私有制",不能把帝国对人民的无偿占有和巧取豪夺,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制的罪恶"。因为不但帝国的资源产权不清,而且皇帝自己也身份不明。作为个人,他是私;作为国家,他是公。因为是公,所以皇帝又称"国家"、"朝廷"、"县官"。因为是私,所以皇帝自称"联"。联的本义是自身,即私自。既是国家,又是私自,因此皇帝的身份"公私不分",就像那"王土"并不知道当真属于谁一样。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或者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更多的还是强调其作为国家象征和代表的性质,即强调皇帝身份"公"的一面。那么好了,既然"天子无私",则皇帝就既不该有私事,也不该有私产。但这并不可能做到。皇帝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人,岂能没有私事,没有私产?事实上,所谓"王田",就是天子的"自留地"; 所谓"大内",就是皇帝的"小家庭";所谓"乾纲独断", 就是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之上;所谓"联意如何", 则就是"我个人认为"。只不过这"个人"大得无以复加,简直可以等同于整个帝国。

皇帝的身份既然"公私不分",帝国的土地也就一定"产权不清"。不但在事实上不清(既是"君有"又是"民有") ,而且在名分上也不清(既是"国有"又是"王有")。其实,从来就不会有人当真认为"王土"是"天子私产"。作为"天道"的代理人,皇帝只不过是管理这些"公产"的"总代表"。因为是"总代表",因此可以"换届",即"改朝换代"。只不过,第一,换届不仅是换人,同时也是换姓,换家族;第二,换届的方式不是民主改选,而是武装夺权(如明清),或阴谋篡权(如魏晋);第三,换届也不召开公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而是以"天道"的名义来进行。但不管怎么说,可以换届,就说明天下并非天子私有,否则就不能叫"改朝换代",得叫"谋财害命"了。

天下既然并非天子私有,则帝国就应该用"公开招标"(竞选)的方式,来为这一笔"公产"寻找最好的"代理人"。可惜并没有人这样做。相反,为了确保一家一族独占天下,历代帝王尤其是开国君主,不知费了多少心思,用了多少手段,想了多少办法,杀了多少好人!帝国制度所谓"公有性质"(公天下)的欺骗性,岂非昭然若揭?

然而那些主张"天下为公"的儒生们,还竟然为这种明显的假公济私张目!他们的逻辑是:王有即国有,国有即公有,公有即大同。大同胜于小康,公有胜于私有。这又是极具欺骗性的。王有并不等于国有,已如前述;国有并不等于公有,也不难证明。当今世界上许多独裁政权,不就是私库通国库吗?他们的那些所谓"总统", 不就是视国库为私囊吗?有名义上的公有,有实际上的公有。一种制度,并不因为它自我标榜为国有,就一定当真是公有的。相反,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专制政权,一种集权制度,越是拼命标榜"天下为公",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极点。

帝国就是这样一种自私自利到了极点的制度和政权。它的目标和行为,首先是满足帝王一己之私欲,然后是满足官僚集团的种种需求。当然,他们不会公开承认这一点。他们在口头上,还得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在实际上,则是"君为贵,官次之,社稷再次之,民为轻",或者"君为贵,社稷次之,宫再次之,民为轻"。在帝王那里,是"君为贵,社稷次之";在官员那里,则是"君为贵,官次之";反正与他们标榜的刚好相反。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私有制度,因为它并不承认私权。20 世纪之前,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宣布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这样的法律。在帝国的所谓"法制"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圣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严,以及他的权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财产。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员,包括他们的财产,也包括他们的人权,则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连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况乎小民,又况乎其私产!

其实,中国传统社会既没有真正的、彻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观念,也没有真正的、彻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而且,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从来没有。有学者认为,大同时代(氏族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天下为公),小康时代(邦国时代)实行的是私有制(天下为家),这其实可以商量。首先,《 礼记·礼运》 所谓"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说的是产权还是治权,也有不同理解。樊树志先生就认为,这两句话的关键在于"公权力"而非"所有制"。大同之世的特点,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最高领导权"传贤不传子",这就是"天下为公"。启废禅让以后,传子不传贤,最高权力家族世袭,于是"公天下"一变而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这就是所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请参看《 国史十六讲》 )。

樊先生所论甚为在理,因为政权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这"天下"是公是私。权力倘若不能真正成为"天下之公器"(公权力),所谓"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为,治权来自产权,无产权即无治权。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袭),就因为时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因此,范文澜先生将"天下为家"解释为"变公有为私有"(《 中国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对于所谓"原始社会公有制",却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内部,资源和财富也许是公有的;部落与部落之间,界限却划得很清。不但以邻为壑,还要发动战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哪有什么"天下为公"?所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简称"族有制"。邦国时代的所有制,则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简称"家有制"。至于帝国时代,则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这也很对——既是"国有",又是"家有",合起来岂非"国家"?

那么,这个"国有"与"家有"并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说不清。事实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国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家庭成员共有的。父家长和皇帝一样,只不过这些"公共财产"的总代理。作为一家之长,他对家财家产享有支配权,但不独占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员每人都有一份。不过,虽云"人人有份",份额却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结果只是"分产到户",不是"分产到人"。分出去的财产仍是"家庭所有",不是"个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的"私",不拥有仅属"一己之私"的私财、私产。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钱"。

那么,"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吗?不是。因为一个家庭的"公共财产",相对于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体所有",因为并无个人的"股权"。其实部落时代的"族有"、邦国时代的"家有"、帝国时代的"国有",都一样,通通都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因此,从氏族、部落,到邦国、帝国,我们就从来没有过完全彻底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彻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