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由琦善卖国而想到的 二 琦善卖国罪名之否定
辨明琦善没有卖国动机之后,还须一一分析琦善的卖国罪名。
在当时人的描述和后来研究者的论著中,琦善被控罪名大约有四:
一、主张弛禁,成为清王朝内部弛禁派的首领,破坏禁烟。
二、英舰队到达大沽口外时,乘机打击禁烟领袖林则徐,主张投降。
三、主持广东中英谈判期间,不事战守,虎门危急时又拒不派援,致使战事失败,关天培战死。
四、私自割让香港予英国。
以上罪名是否属实呢?
先看第一项,关于禁烟。
弛禁的主张,酝酿于鸦片走私最为严重的广东。一些见鸦片屡禁不止的官僚士子,为遏制白银外流,企图以合法进口征税、内地种植替代的方法,对付日益猖獗的走私活动。1834年,两广总督卢坤上奏试探,未果。1836年,曾任广东按察使的太常寺少卿许乃济正式出奏,又未行。
除此两起外,我们在清官方文书中找不到其他主张弛禁的言论,可见持此论者,只是少数忧虑时政的官员,并未形成清王朝内部的所谓“弛禁派”。
时下流行的许多鸦片战争史的论著认为,大量侵吞鸦片贿赂的官僚集团是弛禁论的鼓动者和支持者。我以为,此说既缺乏史料依据,又与事理相悖。因为,一旦实行弛禁,鸦片便成为合法商品,贩卖者即可不必行贿。对这些贪官说来,保持现状,即明禁暗不禁,才是最为有利的。弛禁论有利于国内外大大小小的鸦片贩子,但对贪官的利益却是一种冲击。
从各类史料来看,我们找不到琦善有关弛禁的言论;又因为清王朝内部似无“弛禁派”,称琦善是弛禁派首领,也无从谈起。
1838年,鸿胪寺卿黄爵滋上奏,主张严禁,道光帝下令各省将军督抚议奏。琦善表示同意严禁。此后,根据道光帝的谕令,他在天津进行了雷厉风行的查烟活动,1838年8月至11月,共起获烟土15万余两。这一数字仅低于由邓廷桢主政的广东(26万余两),而高于林则徐主政的湖北(2万余两),居全国第二位。最近的研究也已证明,促使道光帝下令严禁鸦片的,不是林则徐,而是琦善。
由此可见,琦善在禁烟活动中有着出众的表现。这虽然不能证明他是强烈主张严禁的官员,但足以否认其弛禁的罪名。
再看第二项罪名,关于打击林则徐,主张投降。
称琦善乘英军北上天津之机,攻讦林则徐的唯一可以看到的材料是,1840年8月11日,琦善奏称,向清方投递文书的英军“守备马他仑”,“其词只谓叠遭广东攻击,负屈之由,无从上达天听,恳求转奏”。马他仑(Maitland)是英舰威厘士厘号(Wellesley)的舰长,前往接收文书的是督标后营游击罗应鳌,他们的对话今已无从查考。但据此时递交的英方文件的内容来看,“叠遭广东攻击”一语,似非琦善为诬林而自行编造。
至于惩办林则徐、另派钦差大臣前往广东一事,本为道光帝所为,与琦善无涉。但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的编纂官们,将原本应附于琦善1840年9月2日奏折之后的照会,误植于其8月17日奏折之后。这就给人一种误解,以为是琦善首先向道光帝提议惩林的。我们若将佐佐木正哉所辑录的英国档案馆中的中英往来文件相对照,不难发现此中的错误。可以说,琦善完全是遵旨办事,并无羼杂个人的意见。
这里还有必要简述一下琦善与林则徐的私人关系。
据《林则徐日记》,琦、林之交始于1825年6月。是时,林以丁忧在籍的前江苏按察使的身份,被“夺情”而监督江苏高家堰河工。琦善以山东巡抚的身份前来巡视。未久,琦善迁两江总督,陶澍调江苏巡抚,为南漕海运,命林则徐总其事。林以病辞归,琦为之代奏。此后,各官一方,并未同事。
又据《林则徐日记》,鸦片战争前,琦善与林则徐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在1837年3月,林则徐迁湖广总督离京赴任,琦善遣弁迎于直隶与顺天府交界的高碑店。林行至省城保定,琦又率文武官员出城迎接。在公所寒暄之后,琦即赴林寓所“长谈”。尔后,林又回拜,“谈至傍晚”。次日,林则徐离保定,琦善因“值丁祭,未得来,差省酬应”。迎来送往,自是官场风气,但两次长谈,似又属私谊。第二次在1838年12月,林则徐奉旨进京,行至直隶安肃(今河北徐水),适遇琦善由京返回,两人“谈至傍晚”。
后来的论者称琦、林交恶,多指两事。
其一谓,林则徐在道光帝召对时,倡言畿辅水利,后又奉旨上奏。琦善妒恨林则徐越俎代庖,从此结怨。查林著有《畿辅水利议》,后又有《复议遵旨体察漕务情形通盘筹画折》,其中心意思是,为了革除漕米、漕运、河工诸弊,只需在直隶,尤其是东部的天津、河间、永平、遵化四州府,改种高产的水稻,即可一劳永逸地解决京师缺粮的难题,而不再需要南漕。一百多年前的华北,虽不似今日之干旱,但在直隶种稻即可解决每年四百万石的南漕,今日看来,仍似为大胆之言。更何况,林则徐还疏言,无须先治水(当时潮河、白河、永定河常发大水),后营田,仅需行“沟洫之法,似皆为作上腴”。在这里,我们不必细究林的建策是否可行果效,身为直隶总督且须新负京米之责的琦善,自然不愿不会也不敢用此奇策,他本来就为治水而吃过亏;但谓琦善为此妒恨林,以致后来要设计陷害之,也似无必要。因为林的提议,早已有之,琦只需奏明即可,更何况当时此类事件颇多,若事事记恨,则记不胜记。
其二谓,林则徐于1838年12月路遇琦善,琦告之“勿启边衅”。后有论者据此称琦威胁林,迫其放弃严禁鸦片的立场。查“勿启边衅”一语,出自民国年间雷瑨所编《蓉城闲话》一书引用的戴莲芳所著《鹂砭轩质言》。然琦、林私语由何人何时传出,闻者得自何处,皆无说明。又检视此文,错误颇多,让人感到不太可靠。即便真有“勿启边衅”一语,究系劝诫还属威胁,又可再作分析。从后来发生的战争来看,琦善若有此语,似又有一定的预见性。
综上所述,我以为,鸦片战争前,琦善与林则徐自然不是意气相投的朋友,但若称之为势如水火、积不相能的政敌,也缺乏必要的史料依据。称琦善乘英军至津而诬林的罪名,似不能成立。
指控琦善的第三项罪名,即他在广东的所作所为,是本书第三章叙说的重点之一,这里只是简要地提一下拒绝增兵虎门的问题。
据琦善奏折,他于1840年11月29日到广州,12月4日接印视事。从11月29日至12月26日,他仍迷醉于通过“开导”解决中英争端。12月26日,接到义律的最后通牒,次日起4次增兵虎门。由此至1841年2月22日,琦善共向虎门派兵3150名,另雇勇5800名,且有调拨火炮等情事。称琦善拒不派援,致使关天培孤军困守以致失败的说法,不能成立。
最后,看一下第四项罪名,关于私许香港,这是道光帝革拿琦善的主要原因。
1841年1月7日,英军攻占虎门口端的大角、沙角。义律随之提出霸占沙角等要求。琦善在英军的强劲攻势面前,趋于软弱,复照称,英军若退还定海、沙角等处,可上奏道光帝,请于珠江口外给予“寄寓一所”。1月14日,义律提出割占尖沙咀(即今九龙)、香港两地。琦善答以只能选择一处“寄寓泊船”,俟英方选定后,由他上奏请旨。
可是,义律歪曲了琦善的意思,于1月16日照会琦善,声称将“以香港一岛接收”。在这份照会后面还附有另一照会,以“私情致请”释放两名外国商人。1月18日,琦善照会义律,含混其词,全文为:
照得接据贵公使大臣来文,均已阅悉。现在诸事既经说定,所请释放港脚黑人那密及法兰西国人单亚泥二人,本大臣爵阁部堂即饬去员,带交贵公使大臣释放可也。为此照会。(重点为引者标)
同日,琦善上奏道光帝,请求仿照澳门先例,准许英人在香港“泊舟寄居”,并称已派人前往“勘丈”,待道光帝批准后,再与英人“酌定限制”。
从琦善照会内容来看,明显是对义律请求放人的照会的回复。而义律不顾琦善上下文的本意,捉住“现在诸事既经说定”一语,于1月20日宣布,他已与琦善达成了共有四条内容的“初步协定”,其中第一条是“香港岛及港口割让予英王……”1月26日英军在没有任何条约依据的情况下,擅占香港。1月28日,英远征军海军司令伯麦(James John Gordon Bremer),照会清大鹏协副将赖恩爵,要求驻守该岛的清军撤回。英方的这些行动,说明了殖民主义者的强横。
广东巡抚怡良根据伯麦致赖恩爵的照会,上奏弹劾琦善“私许”香港。这说明怡良未知真情。
近人的研究也证明,琦善未与英方达成任何有关香港内容的条约或协定。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琦善实有允英人“寄居”香港之意,而无“割让”之举;且非为“私许”,实有请旨奏折。
核准历史事实,有关琦善卖国的四项罪名,无一可以成立。
然而,我们若放开那些对琦善的具体指责,从更宏观的角度看问题,不难看出,琦善卖国说的根由在于:他不主张用武力对抗的方式,来制止英国的军事侵略,而企图用妥协的方式,达到中英和解。
于是,“妥协”即被目为“投降”,而“投降”又被提升至“卖国”。帽子正是如此一顶顶地戴到了琦善的头上。
如果我们再细心地核查琦善在鸦片战争中的所作所为,不难发现,除在一些细小之处,琦善有蒙混道光帝的举动外,在根本问题上,他大体上是按照道光帝的决策行事的,尽管在广东谈判的后期他过于执着而不惜于抗旨。琦善的确主张妥协,但妥协一策,非琦善所提出,却出自道光帝的钦定。因此,妥协的责任,本应更多地由道光帝来承担,而不是由琦善来承担。若如此,按照妥协即投降、投降即卖国的逻辑,身为“天朝”大皇帝的旻宁,岂非自己也要“卖国”予“岛夷”?这实乃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