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剿”“抚”“剿”的回旋 四 琦善与广东谈判

琦善与伊里布旨趣相投,却没有伊里布的那份幸运,他的面前,只是死路一条。英方的开价与清方的还价差之霄壤,没有调和的余地。

《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作为英国政府的正式文件,向清政府提出下列要求:

一、赔偿被焚鸦片。

二、中英官员平等交往。

三、割让沿海岛屿。

四、赔偿商欠。

五、赔偿军费。

但是,以上五项并不是英国的全部要求。1840年2月20日,与《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一并发给全权代表懿律和义律的,还有巴麦尊的第1号训令,其中包括了更多的要求。为了使全权代表能充分理解不致有误,巴麦尊还拟就了对华条约草案,供懿律和义律在谈判中使用。该草案共有十条:

一、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为通商口岸。

二、英国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驻官员,与中国政府官员直接接触。

三、割让沿海岛屿。

四、赔偿被焚鸦片。

五、中国废除行商制度,并赔偿商欠。

六、赔偿军费。

七、未付清的赔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

八、条约为中国皇帝批准后,解除对中国沿海的封锁;赔款全部付清后,英军方撤离。

九、条约用英文和中文书写,一式两份,文义解释以英文为主。

十、条约在规定期限内由双方君主批准。

如果我们将此两文件对照,就会发现,《条约草案》中第一、七、八、九、十条为《致中国宰相书》中所无,而第二项中增加了派驻官员,第五项中增加了废除行商制度。对清朝说来,后一份文件要苛刻得多。

那么,这两份内容有着不小差异的清单,又应以哪一份为准呢?巴麦尊规定,以后者为准,同一天他给懿律和义律的第4号训令指出,条约草案中一、二及四至九各条,是“必不可缺的条件”,表示了毫不通融的态度。对于可以通融的第三条,即割让沿海岛屿,他又提出了五项交换条件:

一、允许英人在通商口岸进行极度自由的贸易和各种活动。

二、清政府公布进出口关税则例,清政府官员不得征收高于该则例的税费。

三、给予英人最惠国待遇。

四、中国不得对从事非法贸易的英人以人身虐待。

五、给予英国领事裁判权。

巴麦尊还明确指示,如清政府不同意割让岛屿,须将上述五条,列入条约的第二条以后,其余各条的编号也随之改变。由此看来,只有第十条,即双方君主批准条约的时限,是可以讨价还价的。

我到现在还弄不清楚,为何巴麦尊在《致中国宰相书》中没有开列英国的全部要求?他开出两张不同的清单是否出于某种策略上的考虑?不过,我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巴麦尊在其《致中国宰相书》开列其全部要求,必会遭至道光帝的严拒,就不会有主“抚”这一层波澜,更不会有琦善的广东之行。

清方的还价不像英方的开价,有一份可以列出甲乙丙丁的清单。这是因为,道光帝对“情词恭顺”的英“夷”,并不打算开多少“恩”,主持操办的琦善,有时的让步只是得到事实上的批准。因此,清方的还价,出自圣裁的有:

一、惩办林则徐。

二、准许英人在广州恢复通商。出自琦善的建策或出自琦善的实际操作而为道光帝同意的有:

三、部分赔偿被焚鸦片。

四、中英官方文件来往用“照会”。

此外还有一项不见于任何文字材料,但今日的研究者可歙歙闻到的是,道光帝打算对猖獗于中国沿海的英国鸦片走私眼开眼闭,不再绳之以法了。

从清方的还价来看,其第一项本非英方的要求,而清方又最为看重,此中反映出来的两种文化的差别是深层的;其第二项,只是循规旧态,与英方要求五口通商的进逼恰恰相反;其第三项不能满足其全部赔偿的要求;其第四项虽解决了平等文书的问题,但没有确立两国官员交往的其他程式。即便那项对鸦片走私的默许,也不符合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脾胃。他们此时虽没有正式提出要求,但巴麦尊已指示英方代表劝说清政府同意鸦片贸易合法化。

总之,清方只回答了英方要求的皮毛。

谈判中讨价还价本是一种战术,但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谈判者有权做出让步。而主持广东谈判的英方代表义律和清方代表琦善,显然都不具备此等资格。

英方的全权代表本为懿律和义律两人。1840年11月,懿律因身体不适去职。义律成为唯一的全权代表。他虽有“全权”之名,但从巴麦尊训令中可以看出,他无权降低英方的要价。实际上,巴麦尊本人根本不相信谈判,在1840年2月20日训令中明确主张用大炮来说话,对方要么接受条件,要么动武,不必纠缠于交涉。

琦善身为钦差大臣,其职权范围比义律还小。他不仅没有提高还价的全权,而且据清朝的律规,他亦无与外国签订条约的全权,时时事事都需请旨办理。他在京请训期间,道光帝有何指示,今已无从查考。但是,从后来道光帝的上谕中可以看出,对英“夷”的“桀骜不驯”,道光帝是绝不让步,主张立即动武的。

因此,真正有资格发言的是巴麦尊和道光帝,义律和琦善只不过是他们手中的牵线木偶,一举一动都应受之操纵。若按照两位牵线人的本意行事,那么,双方一经交涉就应立即开战,完全用不着如此许多的啰嗦。但是,无论是伦敦还是北京,都距离广东十分遥远,牵线人手中的线一放到那么长,木偶的手脚就不可能绷得很紧。于是,义律和琦善都利用这小小的松弛,一轮又一轮地交涉,演出了双方导演没有编排的众多节目。

所谓广东谈判,实际上是义律越权、琦善违旨的活动,其中义律走得比琦善更远。

这样的谈判又能有什么结果呢?

以上的分析,是今天研究者冷静思索的判断,而当时的两位当事人,琦善和义律,都是十分投入的。

1840年11月20日,义律由舟山南至澳门,29日,他发照会给琦善。也就在这一天,琦善由北京南至广州,途中56天,比他的前任林则徐少用了5天。12月3日,他发照会给义律。

中英广东谈判正式开场。

在这次谈判中,让人感到奇怪的是义律。他似乎没有把巴麦尊训令放在心上,从现存文字材料中,似从未和盘托出巴麦尊起草的《条约草案》的全部内容。他最先的出牌,仍是《致中国宰相书》的条件,以后的出牌又不停地变化。他好像是害怕一开始就吓跑了对手,采取的是逐级加码的战术。

自1834年以来,义律来华已达6年,由随员升至对华商务总监督、全权代表,期间从未回国。他对中国的国情颇为了解,善于用曲折的手段达到目的,得寸进尺。在与邓廷桢、林则徐等人多次交手不利后,突然实现能与“大臣爵阁部堂”琦善这样的“天朝”顶尖人物对等直接交涉,不免喜出望外。从他给巴麦尊的报告来看,他对此时清廷出现的和缓意向非常感兴趣,企图诱导这种意向的发展而不是挫败之。他的报告也使人产生一种模糊朦胧的印象,他似乎想做一个力压千斤的秤砣,由此操纵中国政治的趋向。当然,所有对他的行为和动机的研究,已经游离于本书的主旨之外,不必深究下去。但若要我作一个一般性的评论,那就是,他在“天朝”呆得时间太长了,手法上不免多了一些东方的阴柔之气,而对母国那种霸道手段有些生疏,用起来不那么老到了。

琦善在交涉之始,便予以同意赔偿烟价500万元,而对英方的其他要求均予婉拒。他本以为有此烟价之“殊恩”,即可大体成交,而没有想到对手竟如此不近事理,要求无厌。因此,在步步设防之后,他又作出一些退让:一、烟价增至600万元;二、“代为奏恳圣恩”,在广州之外另辟一口岸,但只准在船上交易,不得上岸居住。

特别有意思的是,琦善在照会中不断更换角色,有时如英方和道光帝之间的调解人,有时如义律的朋友,提出一些“善意”的劝告,而不太像清政府进行交涉的正式代表。还须指出,尽管在今人的眼光中,琦善的照会充满了滑稽可笑的“天朝”用语,但放在当时的背景中,琦善的嗓门还是属于低调的。这也是义律可以接受、巴麦尊不能容忍的原因(详见绪论)。

实际上,自1840年8月天津交涉以来,琦善对英国的了解也确实多于许多清朝官吏,但始终没有弄清楚两点:一、“天朝”对英国有多大的经济制裁的优势?茶叶大黄制敌说已不再提起,而断绝通商必令其败的观念仍未动摇,准许通商仍是他手中最重要的王牌。二、英国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究竟为何?既然英国口口声声宣称为报复林则徐而来,那么,林已革职、林的举措已不行、甚至林焚毁的鸦片都赔钱,英国还有何“冤抑”,还有什么理由非分要求不休呢?至于英国要进入中国市场,要将中国纳入其全球贸易体系等等原因,既没有人向他说明,而且即使有人说明他也不可能理解。因此,琦善虽已看出事情非常难办,但还以为手中有几分左右局势的能力,照会上仍游笔自如。

如此的笔墨官司打了一个多月,双方的来往照会共达15通。期间义律多次要求当面会谈,但在天津经历过6小时争吵的琦善,一直拒绝。1841年1月5日,义律终于搬出巴麦尊训令中的杀手锏,照会琦善,“依照兵法办行”。

1841年1月7日,英军攻占了虎门口的沙角、大角,清军大败(详见后节)。

战败的现实,似乎使琦善尚有幻想的头脑变得冷静了:自己原来并没有讨价还价的本钱。但他先前稳妥有序的手脚,却不免慌乱失措。1月11日,他竟不顾自己的身份和权限,擅自作主,照会义律,作出重大让步:一、“代为恳奏”“予给口外外洋寄居一所”;二、“代奏恳恩”广州开港恢复贸易,条件是英军归还舟山。很可能在其心目中,用虎门口外的不毛之地换取舟山,外加英军从沙角、大角两处撤退,还算是有利的生意。琦善的胆量真是够大的。

而义律此时的表现,也全无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风度。他明明知道琦善照会上所允的一切,只不过是“代奏”,算不上是正式同意,尚须得到圣旨的批准,但是却硬将生米当作熟饭吃。我在绪论中已经提到,1841年1月20日,他据琦善照会中那句含义不确的话,宣布已与琦善达成四项初步协定:一、割让香港;二、鸦片赔款600万元;三、中英平等外交;四、1841年2月2日恢复中英广州贸易。1月26日,英军强占香港。1月28日,英国远征军海军司令伯麦致函清军将领,声称有“文据在案”,要求撤退香港岛上清军。

义律此类偷偷摸摸的勾当,激起巴麦尊的极度不满,并从根本上怀疑这种协定的存在。

如果说从澳门到伦敦长达6个月以上的通信周期,使义律有充分时间放开手脚越权,那么,从广州到北京仅仅40天甚至更短时间的快报来回,本不应给琦善如此之多的自由活动的余地。可是,琦善抗旨不遵。

1840年12月25日,道光帝收到琦善关于广东谈判的第一批奏折(12月7日发),态度已有转变,即下旨让琦善准备剿办之事。12月30日,道光帝收到琦善关于广东谈判的第二批奏折(12月14日发),认为谈判已进入死胡同,毫无希望,遂下旨“乘机攻剿,毋得示弱”。同日,道光帝恐广东兵力不足,命四川、湖南、贵州备兵共4000人,听候琦善调遣。

1841年1月6日,道光帝收到琦善关于广东谈判的第三批奏折(12月19日发),大为光火,下了一道不留任何余地的严旨:

逆夷要求过甚,情形桀骜,既非情理可谕,即当大申挞伐……逆夷再或投递字帖,亦不准收受,并不准遣人再向该夷理谕……朕志已定,断无游移。(重点为引者所标)

他还下令启用已被革职、在广州听候处理的林则徐、邓廷桢,让林、邓协助琦善“妥为办理”。

此后,道光帝在谕旨中,主“剿”的调门越来越高,对琦善的态度也越来越严厉。

由此可见,道光帝一接到广东谈判的奏报,旨意顿变,由主“抚”而转向主“剿”。而1月6日的谕旨,更是明令关闭谈判的大门。他本因英“夷”的“情词恭顺”而主“抚”,此期的变化亦在情理之中。12月19日以前的“夷情变化”,虽仍不出《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中各项要求的范围,但此时对他又成了新鲜事情,可见他对这份重要的英方文件并无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几个月后,忘得差不多了。

根据清方的档案,前引第一份上谕以“五百里”的速度发出,前引第二、第三份上谕皆以“六百里”的速度发出。其到达广州的时间,当在1841年1月中旬。据琦善奏折,他于1月20日收到1月6日的上谕。因此,若按照旨意办事,琦善最晚也应在1月20日改弦更张,转向主“剿”。

但是,琦善的行动,恰恰相反。他不仅继续“收受”英方的照会,“遣人”与英方交涉,而且亦改变先前拒绝会面的做法,前往虎门,与义律直接会谈。

1841年1月26日,琦善与义律相会于虎门。27日和28日,双方进行了有关条约的谈判,争执的要点是香港问题。谈判陷于僵局,琦善见势不妙,便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会议延期举行。

琦善回到广州后,于1月31日拟定了中英条约的修正案,即《酌拟章程底稿》(后将分析),派人送给义律。但义律拒绝此案,坚持己见,并以战争相威胁。双方照会频频。后根据琦善的提议,双方定于2月11日再次会谈。

与广东的情势正好相反,1月27日,正当琦善和义律会谈于虎门莲花山之际,北京的道光帝收到沙角、大角战败的奏报(1月8日发),即由内阁明发上谕宣布英逆罪状,决心全力攻剿,并由军机字寄上谕给琦善,下了一道死命令:

现在逆形显著,惟有痛加剿洗,以示国威,尚有何情理可喻?……著即督率将弁,奋力剿除,以图补救。

这道谕旨于2月9日到达广州,可是琦善仍旧不肯回头。2月10日,即收到谕旨的第二天,他依然按计划离开广州。11日和12日,他与义律在虎门蛇头湾举行第二次会谈。

关于此次会谈,义律的报告称,“两人长达12小时的讨论的结果,成功地拟成了全部条文”,但琦善没有签署这个条约,要求展期10天。看来,琦善在英军压力下已经不敢公开抵制,只是耍了个滑头,到了关键时刻没有签字溜了回来。琦善对这次会谈也有报告,但已经全是谎言了。他奏称前往虎门是为了查勘该处的防务,适遇义律求见,为“缓兵之计”而与之会谈。他还奏称,会谈完全围绕香港问题,他批责了英方强占香港的行径,再次声明,只是“寄寓一所,并非全岛”。

此后,琦善如同前面所叙的伊里布,全靠谎言来维持日子。2月13日,琦善从虎门回到广州,收到了两份重要的文件:一是道光帝于1月30日的谕旨,授奕山为靖逆将军,隆文、杨芳为参赞大臣,并从各地调集大军前往广东“剿夷”。二是义律根据蛇头湾会谈拟就的条约草案——《善定事宜》,并在照会中要求早日会晤,共同签署。同一天内受到两方猛击,琦善已无路可走。2月14日奏折中,他称会见义律是“缓兵之计”,实际上是“缓”道光帝“之计”;他又称会谈围绕香港问题,很可能是风闻同僚广东巡抚怡良乘他不在广州,于2月11日出奏弹劾他“私许香港”。

由上可见,最晚从1月20日起,琦善一直对抗道光帝的谕令,拒不攻“剿”,坚持用和谈来解决争端。而到了此时,新的将军、参赞即将到来,换马已成事实,他被黜只是时间问题,也不得不改弦更张,准备武装抵抗。为此,他还在2月14日奏折中向道光帝保证:“此后该夷再来投文,自应遵旨拒绝。”

后来的事实表明,琦善对和谈还不死心。1841年2月16日,义律照会琦善,称英军已撤离舟山,要求于2月20日前在他的《善定事宜》上签字,否则“仍复相战”。琦善经受不住此等恫吓,立即忘记了自己的保证,于2月18日复照义律,真的行使起“缓兵之计”:“日来抱恙甚重,心神恍惚,一俟痊可,即行办理。”

2月19日,琦善派他的交涉专使鲍鹏去送这份“缓兵”的照会,怕义律不会善罢甘休,便另撰一文件,再次做出让步:从原先的“只许香港一隅”,扩大为“许他全岛”。他嘱咐鲍鹏:“看光景恭顺则付,倘有反复,不要给他。”第二天,鲍鹏还是带回了这份文件,因为,据这位当过买办、贩过鸦片、被地方官指名捉拿、甚至民间传说是大鸦片商颠地的幸童、而被琦善加以八品顶戴的信使的观察,“光景不好”。

就历史的结论而言,即使琦善和义律达成了协议,也绝不会被两国政府批准。但作为历史的考察而言,分析一下两人各自提出的最后价码,也不是没有意义的,这可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他们的思想。

琦善对英方是不停地还价,其最高还价是1841年1月31日向义律提交的《酌定章程》,该条约仅有4条,内容为:

一、准许英人在广东通商,准许英人在香港地方一处寄居。

二、此后英人来广东贸易,悉按旧例办理。

三、英船夹带鸦片和违禁品、或漏税走私者,货即没官,人即治罪。

四、英人今后对此处理不得有异议。

由于琦善打算用私下解决的方法处理被焚鸦片的赔款,条约内对此事没有涉及。从琦善所拟的条约内容来看,除给予香港地方一处寄寓外,并没有其他违旨条款,反而明确重申了以往的旧例。在当时条件下,面对凶恶的敌手,可以认定琦善已经尽其最大可能维护中国利益了。

义律最后的出价,是1841年2月13日送交琦善的《善定事宜》,该条约共有7条,内容为:

一、英人前往广州贸易,按旧例领取牌照,准许自由出入。中国政府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查无违禁品的英船主,无须具结。

二、两国官员公文平等往来。商人业务由商人自办,并按旧例向中国官宪具文。

三、中国皇帝批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国主,并准许中国船只去香港通商。

四、在华英人犯罪,由英、中两国官员共同审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国人犯罪,引渡给中国,由中、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

五、英船按旧例驶入黄埔。英商交纳行商费用以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1841年1月23日)为准,不得再增。两国通商章程、税率等项,由中国行商3人和英国商人3人共同讨论拟定,由广东官府批准实施。中国行商3年内还清欠款,3年内取消行商制度。

六、今后英商携带违禁品入境,货物没收,人犯或由中国驱逐,或交英方处理。

七、条约由英全权代表和清钦差大臣盖印,然后由英国政府批准,再由清朝钦命大学士盖印。

由于义律也同意私下处理鸦片赔款,条约对此没有涉及。

义律所拟的《善定事宜》与《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的要求相比,减少了赔偿军费一项,与巴麦尊拟定《条约草案》相比,减少了增开通商口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赔偿军费、赔款付清前占据舟山、未付赔款计息诸项;相应地增加了领事裁判权、另订通商章程、取消行商制度等内容。若以义律的《善定章程》与巴麦尊的《条约草案》相比较,前者更对中国有利。义律完全违背了巴麦尊训令。

但是,若将义律的价码与琦善的价码相比较,双方的差距仍是非常之大。由此看来,即使没有道光帝停止谈判、大兵开战的谕旨,琦善是否会同意义律的要求而在《善定事宜》上签字,仍是不能肯定的。

有论者据义律于1月20日宣布的所谓《初步协定》和后来的《南京条约》相比较,认为此期琦善外交取得了大胜利。我以为,此论似为不妥。

其一,无论是义律1月20日宣布的《初步协定》,还是2月13日送交的《善定事宜》,琦善实际上都没有同意;而琦善1月31日发出的《酌定章程》,义律也没有同意。在广东谈判期间,中英双方根本就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又何从与《南京条约》相比较,又何从称之为外交胜利?

其二,义律在广东谈判期间所作出的让步,似为其个人的行动,而非琦善所致,巴麦尊后来几次批责义律,都说明了这一点。我们检视琦善谈判中的所有照会以及有关谈判的资料,看不出他在外交上有何高明之处,似不能把他那种不断变换角色的说词,当作可嘉的战术。此时他与清王朝绝大多数官员的差别,仅仅在于,别人主“剿”,因而无“外交”可言;而他反对“剿”,因而有此“外交”的磨难。

琦善在广东谈判期间的抗旨,无论怎么说,都不能算作是细节。因此,按照儒家学说和清朝的法律,琦善罪无可逭。

可是,若不以君主的是非为是非,反过来检讨道光帝的决策,我们又可以看到,如同先前由“剿”转“抚”一样,此期的由“抚”转“剿”仍是十分轻率的。从他这一时期的朱批和谕旨来看,他似乎不是很注意英方提出条件的具体内容,而是震怒于英方提出条件的行动本身。“情词恭顺”催生主“抚”,“桀骜不驯”促成主“剿”。他的这种看问题的视角,自是“天朝”大皇帝的风格所定,而这种表现又在某些方面类似文化革命期间的“打态度”。

君主的好恶,酿成一波三折。

作为一名臣子,琦善完全知道抗旨的风险。但他坚持和谈,一方面是出自自信,以为自己既可以说服道光帝又可以说服义律,这一点是虚幻的;另一方面是出自清军不敌英军的判断,而这一点恰恰是事实。与伊里布的支支吾吾不同,琦善在奏折中是真话实说,反复上陈。这也是琦善唯一可贵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