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平等与不平等 一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引起的忧虑
作为鸦片战争结束标志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签字的中英和约,被后人名之为“南京条约”。它共有十三款,无疑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约。
若从具体条款来看,南京条约之所以为不平等,主要是三项内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赔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后半部分);三、赦免“汉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规定批准程式,并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释放英囚也合乎当时和现在通行的国际法惯例;至于条约第十一款平等国交,反是这项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
除去以上今天比较容易判别的条款外,该条约还有三项规定:一、五口通商(第二款);二、废除行商(第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税则(第十款)。这些关于经济贸易的条款,很难简单地以平等或不平等来界定。
从今天通行的国际关系准则而言,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对外贸易,本是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就此而言,英方强加中国的这些规定,无疑是强权的表现。
从社会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利于中国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市场交换的工商经济;广州的关税由吏员和行商操纵,使每一次关税交纳都成为讨价还价的灰色交易,外商受害,国家无利。这些难道还应当继续保留?
因此,从理论上讲,最佳方案是清政府自身改革,作好内部准备后主动开放,并在具体做法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历史现实中,这种可能性等于零。
后来的历史说明,西方的大潮冲击了中国的旧有模式,民众的生产和生活(主要在沿海地区)为之大受损害,在此哀曲中又萌生出中国前所未有的种种社会经济现象。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作为英国此战的主要目的,反映出其欲将中国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企图,使伦敦、曼彻斯特和孟买的老板们大发利市,致使中国在毫无准备和防备的情况下仓促开放。这对中国有不利的一面,但在客观上为中国提供了摆脱循环的新途径。从短期上讲,负面作用大于正面效应,而从长期来看,负面作用在不断退隐,正面效应在逐渐生长。至本世纪,正面效应超过了负面作用。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中国的开放若不是在上世纪中叶而是更晚,中国的现状又会怎样?
历史学家应当具备远距离的思辨力。
然而,以上认识只是今人的一种分析,与当时人的思想是不搭界的。
前一章提到的张喜,在其对条约谈判的详尽记录《抚夷日记》中,除对赔款的杀价外,另外只记了一条清方的抗辩:“黄(恩彤)、咸(龄)两大人出城,与夷人会议,不许夷人携带家眷。”这可能是张喜知识有限,不能理解条约内容的意义。而时任江苏布政使李星沅看到条约的反应,不得不让人深思:
阅江南钞寄合同(指条约),令人气短,我朝金瓯无缺,忽有此磋跌,至夷妇与大皇帝并书,且约中如赎城、给烟价、官员平行、汉奸免罪,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重点为引者所标)
李星沅当时是主和的官员。他没有对条约内容直接评价,只是“大书特书”使之耻辱,大约这些事是可以私下做而不能公开说的吧。他最看不惯的,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作为一名饱学经史的儒吏,本能地感到无法向历史交账。在战争紧要关头以病求退,归田后又著述甚丰的前江苏巡抚梁章钜,此时尚在归途,得到消息后,致信福建巡抚刘鸿翱,对福建须开放两处口岸愤愤不平:
江南(指江苏)、浙江、广东,每省只准设一马头,而福建一省独必添一马头以媚之,此又何说以处之。且江南之上海、浙江之宁波、福建之厦门、广东之澳门,本为番舶交易之区,而福州则开国以来并无此举。
梁氏为福建长乐人,恰恰位于福州出海的闽江口端,福州的开放使之恐惧。
相比之下,浙江巡抚刘韵珂对条约的感受显然“深刻”得多,他给南京的耆英、伊里布、牛鉴写了一封长信,一口气提出十个问题:
一、对英条约签订后,其他国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细,该怎么办?
二、英国已在广东“就抚”过,并给过银两(指义律—奕山停战协定),此次若其国王认为郭士立(清方一直将此人视为主谋之一)、璞鼎查办理不善,别生枝节,该怎么办?
三、英国屡言北上天津,此次未将天津列为口岸,如何“能杜其北上之心,方可免事后之愧”?
四、各通商口岸皆有章程输税纳课,今后若英国阻勒商船,清政府管不管?若清政府采取措施,岂不又引起衅端?
五、今后若有民、“夷”争讼事件,英方拒不交凶,如前林维喜案,又该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
六、各省战后重修海防工事,英方若对此猜疑而阻挠,该怎么办?
七、赦免“汉奸”之后,若有匪徒投靠英方而扰害民众,英方又予以庇护,该怎么办?
八、若英人潜入非通商口岸地区而引起民众抗拒,英方必归罪于清方,“起兵问罪”,该怎么办?
九、英人在舟山“建造夷楼”,“大有据邑之意”,若各通商口岸均如此,致使“转盼之间,即非我有”,该怎么办?
十、中国之凋敝在于漏银,新开口岸后漏银更易,清方若禁银出口又会挑起衅端,该怎么办?
这是一篇新的“十可虑”,是对战后中外关系的深层次的思考。本无国际知识的刘韵珂,所提出的问题以今日之眼光观之十分可笑,不若前一篇“十可虑”分析清朝内部问题那般实在,但却真实地道出一名负责任的官员对未来中外格局,尤其是通商口岸地方官员如何处理“夷务”、解决民“夷”纠纷的忧虑。
刘韵珂的这封信,没有直接评价南京条约(这也是他一贯的办事风格),但用提问题的方法曲折地表达了他对条约的看法:这份条约太简略了,在许多具体的问题上缺乏具有长远眼光的明确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有其任意性,稍微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起衅端。这次战争已使他打怕了,最惧再起兵刃。他在信中说:
抚局既定,后患颇多。伏念计出万全,定必预防流弊。
逆夷反复与否,姑不具论,即善后事宜而论,已有儳然不可终日之势。
至于如何防止这些“流弊”,他没有具体说明。我不知他是没有对策,还是有办法不说,只是将问题原原本本地交还给耆英、伊里布和牛鉴。
由此,我们不仅要问,刘韵珂写这封信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他仅仅是对耆、伊、牛订立的条约表示不满?抑或让三大宪作补救?三宪均为主持谈判的官员,刘氏是暗示他们继续与英方交涉?从而对他提出的十个问题作更具体的规定?
这可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在中国的历史上,南京条约毕竟是亘古未有之事,各色人等议论纷纷当在情理之中,况且在专制社会中,臣子们的意见往往无足轻重,真正有效用的是圣旨。
道光帝因一份伪造的告示而最后决计主和,江宁将军转呈的常镇道禀帖,使之知晓英方的条件,遂下旨:一、烟价在广州已付,军费和商欠不准赔;二、平行礼可以通融;三、香港“暂行赏借”(不是割让),闽、浙沿海暂准通商,但不许长久居住。这是他对未来和约的最初设想。
1842年8月18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折,更清晰地了解到英方的要求,作了一些让步:一、厦门、宁波、上海准其贸易,但再次强调“不准久住据为巢穴”;二、福州不准开放,不得已可改为泉州;三、香港仍坚持“赏借”;四、对于赔款不再反对,只是询问款项如何筹措。该谕旨8月24日送至耆英处。
8月22日,道光帝收到耆英报来的“酌办各条”清单,下旨曰:一、行商制度“毋庸更改”;二、商欠由官府“查明追还”(而不是赔偿);三、英船关税由副领事赴海关交纳而不经手行商一事,再行妥议具奏;四、香港问题在谕旨中没有提及,大约已同意由“赏借”改为“让与”,五口通商问题仍坚持原议。值得注意的是,谕旨又提到另外三项内容:一、“沿海之广东、福建、台湾、浙江、江南、山东、直隶、奉天各省地面”(当指非口岸地区)“不准夷船驶入”;二、战后各省修复海防工事,“系为缉洋盗起见,并非为防御该夷而设,不必妄生疑虑”;三、其他各省因不明订立和约而对英舰实施攻击,“不得借为(开战)口实”。此谕旨8月27日到达耆英处。
9月1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折,全面让步,“各条均照所议办理”,但又下旨曰:
此外一切紧要事件必应筹及者,均著责成该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议,不厌反复详明,务须永绝后患。该大臣既知善后难于措手,他国之不免生心,即应思前顾后,预为筹画,于勉从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计。倘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以致别生枝节,办理掣肘。
道光帝这段话的意思不很明确,似乎是命令耆英等人在条约完成后,继续与英方商议“一切紧要事件”。他没有说明“一切紧要事件”的具体内容,但似乎认为条约还不能“永绝后患”。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与刘韵珂在思想上有着惊人的一致。该谕旨9月7日到达耆英处。
9月6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呈递的条约,注意力已从条约本身转向条约之外,下旨:一、关于“商欠”,今后英商与华民交易,一切欠款自行清理,清朝对此不再负责;二、关于赦免汉奸,“倘该民等别经犯罪,我国应当照例办理,与该国无涉”;三、关于关税,“各海关本有一定则例”,即使中国商人运送英国货物往内地,“经过关口自有纳税定例”(道光帝似未看懂条约第十款的规定,谕旨的文字和语气似乎否定这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四、“所称银两未清以前,定海之舟山海岛,厦门之古(鼓)浪屿小岛,均准暂住数船,俟各口开关后即著退出”(道光帝似乎要求英方退还舟山、鼓浪屿的期限,由五口开放、赔款交清两项条件改为五口开放一项条件)。这一次的谕旨,道光帝讲得明明白白:
以上各节,著耆英等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重点为引者所标)
也就是说,在条约签订之后,道光帝依旧命令耆英就有关事项继续向英方交涉。该谕旨于9月13日到达耆英处。
从以上一系列的谕旨中,我们可以看清道光帝对南京条约的态度。这份条约的内容与他原先的设想差之霄壤,可六朝故都的南京已成了风前之烛,不得不予以批准。但是,他心有不甘,于是命令耆英等人继续交涉,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灾祸由此萌生。毫无国际知识的道光帝并不知道国家利益之所在!他所要求交涉的内容或为不得要领,或为不着边际。
尽管条约已经签订,已获御笔批准,但道光帝却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个新办法——在条约上“添注”。
位于今日南京市中心长江路上的两江总督衙署,是一处很大的院落。它后来成为太平天国的天王府、南京临时政府的大总统府和国民党政权的国民政府,地位显赫异常。直至今日,仍是江苏省的政治决策中心。多少年来,不知有多少决策由此产生,多少政令由此发出。
而在1842年夏秋之际,两江总督衙署亦充当了历史的见证人。下榻于此的钦差大臣、广州将军耆英,四品卿衔乍浦副都统伊里布和这里的主人两江总督牛鉴,正在恐惧和忧虑之中商议对英和约事宜。
尽管伊里布的家人张喜认为“伊中堂”是决策的主谋,牛鉴的助手江宁布政使黄恩彤感到“牛制军”是和议的中坚,但真正的权柄仅操之耆英的手中。他是唯一的钦差大臣。
耆英为宗室,即努尔哈赤之后裔。其父禄康做过东阁大学士、户部尚书、步军统领等职。显赫的家世背景,使之仕途坦荡。自1806年以荫生授宗人府额外主事后,一直在京官上迁转,先后担任过50多种职务。其中最让人感兴趣的是,他做过兵部侍郎、署理藩院尚书、礼部尚书、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仅仅在刑部没有任职的经历。
1838年,耆英由热河都统调盛京将军。不久,鸦片战争爆发,他在加强海防方面也颇卖力气,没有丝毫主和的气味。1842年2月24日,道光帝调其为广州将军。当他交代一切,依例于3月28日进京请训时,正恰道光帝收到刘韵珂的“十可虑”奏折。我们不知道道光帝派他去广州的真实用意,但可以看出,他的到京日期,改变了他后半生的命运。
作为满人,作为皇亲,耆英比起那些中过进士,入过翰林的正途官员,少一些儒教的气味。这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无可争辩地是一大缺陷。或许也就是这种缺陷,使之在思考问题时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几天后,他便看穿战败的必然,不计“夷夏”之大义,一心欲与“逆夷”讲和。这与同为皇亲贵族的伊里布、琦善相一致。
在前一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耆英对道光帝主“剿”的一系列谕旨不太放在心上,暗中保持与英方的联络,举止一如广东谈判期间的琦善。但他不像琦善那样直接,那么直率。大约他身边精明的伊里布也给他出了不少主意。而到了最后,与琦、伊不同,他的一切行动都得到批准,这主要是形势使然,同时也让人领略到他在政治操作上的技巧。
就南京条约内容而言,耆英是违旨的。这从前引道光帝对条约的一系列谕旨中可以认定。1842年8月29日当耆英签约时,收到的仅是8月22日的谕旨。尽管他也派黄恩彤等人对英方交涉,要求不开放福州,但遭拒绝后便不再动作。至于谕旨中规定的各通商口岸不准“久住”、行商制度“毋庸更改”等项,他干脆就没有向英方提出。然而,若作为享有“便宜行事”权限的钦差大臣,耆英签约的行为似又并不违旨,因为从经典、律条、祖制中,都找不到对“便宜行事”四字的界定。
就历史的现实而言,南京条约虽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件,但作为签订人的耆英并无罪责可言。城下之盟,别无选择。作为战败国,再苛刻的条件也不能不接受。
没有胜利希望的战争,越早结束越为有利!
但是,条约签订之后,两江总督衙署内的气氛并没有因此而缓和。耆英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向道光帝交账(他还没有收到道光帝批准签约的谕旨),二是条约签订后的中外格局当如何办理。没有理由认为他对条约内容是满意的,他也像刘韵珂、道光帝一样,正在思索下一步的种种问题。道光帝的谕旨中还有一段劝激的话:
是耆英、伊里布自诒伊戚,不惟无以对朕,更何颜以对天下。
其实,即便道光帝不说,他也完全明白自己的身份,其荣辱福祸系于“天朝”。很可能经历了再三的思量,他决计继续与英方交涉,对条约已经规定的内容和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救。
1842年9月1日,即南京条约签订后的第三天,当耆英焚香拜折向道光帝奏明签约情况的同时,另一道致璞鼎查的照会也送出了两江总督衙署的大门。也就是,在他未收到道光帝命其继续交涉的谕令、未收到刘韵珂对条约内容充分忧虑的信函之时,便主动行动了。
杭州、北京和南京完全想到一起去了。
我在前面详细摘录了刘韵珂的信函,具体排列了道光帝的谕旨,在此还将更加详细具体地引用耆英给璞鼎查的照会。因为,在这些文件中,潜藏着不亚于清朝在战争中军事失败的外交失败。耆英的照会尤为严重。它是我所见到的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
耆英的照会分正文和附单。正文提出了交涉的理言:
兹蒙大皇帝解嫌释惑,恩准照旧通商,于广州一处之外,又给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俾得广为贸易,实属体恤有加。贵公使所议和约各条,又经本大臣等再三奏恳,仰荷允行……惟贵国所定条款,期于永久遵行;而中国亦有盟言,必须预为要约。盖事定其初,后来可免反复。言归于好,无话不可商量。
这段话的意思是,英方提出的条件,清方已答应了,为使条约能“永久遵行”,清方也有“盟言”,须与英方预先约定。言词中不无希望英方“知恩图报”的意味。看来,耆英对国际条约的意义似乎不太清楚,刚刚签字又提交涉。而“盟言”一语,又让人回想到古代“戢兵会盟”之形式。
照会所附清单中,提出了十二项交涉内容:
一、通商五口中,除广州已给英人香港居住外,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应在港口建“会馆”,英船来港贸易时供英人居住,贸易结束后,英人应“回船归国”,“不必常年在会馆居住”。
[释评] 此项交涉可见于道光帝8月18日和22日的谕旨。耆英想按照先前的广州模式来处理其他口岸英人居住权问题。文中的“会馆”即为商馆。按广州以往的做法,来华外国人只能在商馆区活动,贸易结束或冬季停止贸易时应回船归国或前往澳门居住。但是,耆英提出的方法,直接违反了南京条约第二款: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通商贸易无碍。
我不知道耆英是没有弄清楚英方拟定的这一条款的含义,还是据道光帝谕旨要求修改了条约的内容。
二、今后如有中国商人欠英商款项情事,“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
[释评] 此项交涉肇因于南京条约规定赔偿“商欠”300万元。道光帝8月22日和9月6日的谕旨皆要求下不为例。据耆英奏折,条约签订前,他曾派咸龄等人向英方交涉,获口头允诺。耆英怕不保险,此次想用文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通商五口只准货船往来,“未便兵船游奕”,五口以外地区,英方货船、军舰皆不得驶入。
四、清朝战后在沿海驻军及修复海防工事,“实为防缉洋盗起见,英国既相和好,不应有所疑虑,或行拦阻”。
五、广东、福建等地因不知已订和约而攻击英舰,不应成为“口实”,“以乖和好”。
[释评] 此三项交涉依据道光帝8月22日的谕旨,而第三、四项又见于刘韵珂信函第八问和第六问。但是,按照国际惯例,第三、四项属国家主权,既然南京条约没有给英方这些权利,那么清方根本不必与英方商量。
六、和约订立并付清本年度赔款,英国应从南京、镇江撤军,退还闽、粤、浙等地。英方暂据的舟山、鼓浪屿亦“不便多泊兵船”,英军“仍宜在船驻扎,不必上岸别居”。
[释评] 英方的撤军问题,南京条约第十二款已有明细的规定。耆英就此再度交涉,反映出他对英方能否履行条约的担心,这与刘韵珂的心情是一样的(见其信第二、九问)。南京江面的英舰,是耆英头上的悬剑,因而在条约已作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英方再次保证。或许,这都不对,他根本没有仔细研究墨迹未干的条约?
七、舟山、鼓浪屿的英军“不得侵夺于民”,也不得对中国商船“再行拦阻抽税”。
[释评] 此项交涉的前半部分,即丧失治权的清政府要求英方不扰害舟山、鼓浪屿的民众,当属正当要求;而后半部分已在南京条约第十二款作了规定,“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贸易”。大约耆英认为这些嗜利的“逆夷”不会见利不取,而刘韵珂对此更是大发议论(见其信第四问)。
八、“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如英国之呵压打米挐一样。但查乾隆十九年仏(佛)兰西人𠺮𡀂〔口氏〕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置。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惩办各在案。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人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重点为引者所标)
[释评] 此项交涉的利害关系实在太重大了,我不得不照引全文。耆英和刘韵珂一样,如何处理通商口岸的民、“夷”纠纷而不引发衅端,成为其心头大患。为了简单明了且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难题,他干脆将对英人的审判权主动拱手予英方。在他看来,如此中英各司其民,就不会再出现诸如林维喜案那样令人头痛的麻烦了。耆英由此铸成大错!
九、中国“奸民犯法”而“投入英国货船、兵船”,英方“必须送出交官,不可庇匿”。
[释评] 此项交涉的触发点是南京条约赦免“汉奸”的规定。道光帝9月6日的谕旨对此有明确指示,刘韵珂信函第七问题对此亦极为忧虑。耆英虽未收到谕旨和信函,但心灵脉通,明确要求将投入英船的“奸民”交与清朝处置。但他没有想到,这么一来,实际上也放弃了清朝到英船上搜查、逮捕中国罪犯之权力。船桅上的英国国旗成为不法之徒的保护伞。14年后的“亚罗号事件”即为一例。
十、英国除广州外,“多得福州、澳(厦)门、宁波、上海四处,系大皇帝逾格天恩”,今后若他国要求去福州等4处口岸通商,“应由英国与之讲解,俾仍在粤通商,无致生事”。
[释评] 就当时形势而言,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与法国的军舰均在中国海岸活动,法国尤甚(后将详述)。刘韵珂信函的第一问就是他国“效尤”,道光帝9月6日谕旨亦称“他国之不免生心”,可知此事已引起普遍的警惕。而耆英的对策确实别出心裁,由英国出面“讲解”。也就是说,以后他国若向清朝要求往福州等4处口岸通商,让他们找英国去!
十一、福州等口岸关税税率不一,“自应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
[释评] 此项交涉违反了南京条约第十款的规定,反映出耆英仍想沿用广州模式处理其他口岸的事务。由于关税问题后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巨案,我拟放在下一节一并分析。
十二、清朝皇帝已同意在南京条约上加盖国玺,英方应同样办理。
[释评] 南京条约第十三款仅称条约由双方君主“各用朱、亲笔批准”,并未提国玺一事。但在先前的谈判中,英方提出加盖国玺,耆英奏准,为对等起见,故有此项交涉。
由上可见,尽管耆英对南京条约的内容并不满意,尽管他也主动找英方交涉以作补救,但从十二项交涉中,我们找不到能挽回中国利益之处,即使是违反南京条约的第一、第十一项,若以今日标准度之,也毫无益处,而整份照会反潜藏着对中国利益的极大损害,其中第八项又是近代中国治外法权之滥觞。
一个半世纪后的今人,完全有理由指责耆英,埋怨他不应有如此拙劣的外交,但问题仅仅出在耆英一人身上?与此同时,北京的道光帝不是正式谕令、杭州的刘韵珂又在暗谕他去交涉?耆英的十二项交涉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将之与刘韵珂信函中十个问题、道光帝前后谕旨中九项指令比较,能分出高下吗?
因此,我在前面不厌详细地摘录刘韵珂的信函和道光帝的谕令,不是想减轻耆英的罪责,而是为了指出,整个统治集团同病。
如果我们离开耆英的十二项交涉、刘韵珂的十个问题、道光帝的九项指令之具象,抽象地思考问题,就会发现:真正使耆英、刘韵珂、道光帝陷入困境的是南京条约有关通商关系的规定,也就是我在前面说明难以用平等或不平等界定的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等内容。
联系后来的历史,自然会很清楚,南京条约是一座界标,使中外关系由“天朝”时代转入了条约时代。按照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由清初建立起来的(有些做法可追溯至更远)至道光初年已密织如网的“天朝”对外贸易的种种规定,全然被废除,具体详尽严格的“防夷章程”也不再有效。各通商口岸需要实行一种新制度。尽管南京条约在文字上,对这种制度未作详密过多的具体规定,但从精神上理解,应是当时西方社会愿接受的那种商业制度。
因此,若从当时西方人的眼光观之,南京条约已是相当具体的,若在当时任何一个西方国家中,都不会有执行中的困难。
然而,鸦片战争虽然击碎了“天朝”的威严,但“天朝”的观念却不能随之更换。即便是对战败体会最深,已从“天朝”梦幻中探出头来的耆英者流,手捧南京条约,迷迷然,感到面对着一大堆全新的难题。原先“夷人”的去处仅为一地——广州;其居住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商馆;交易的商人是指定的——行商;接触的民众是少量的——仆役(包括买办);管理的手段是间接的——经过行商……现在,这些限制统统没有了,那又怎么管理这些桀骜不驯嗜利如命的“夷人”呢?
我们若从这种思路一直追到最深处,就遇到了中西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的差别。在西方,商业活动已不再受官方的具体管制,商人只需遵从法律即可;而从保甲编氓层层至宝塔尖大皇帝的中国传统社会,每一个人都在官府治理的网络之中,很难想象脱离这种治理之民。国家设官治民。既然中国官府无法治理这些英人,把他们交由英国官府来治理也不失为一种办法。耆英放弃对英人的审判权,在这种思路上几乎是顺理成章的,尽管这种思路本身应别作评价。
因此,由英方按西方标准制定的南京条约,在没有近代国际知识,不了解西方商业制度的清政府手中,必然是难以执行的。举一个例子,南京条约第二款允诺英人可以“带同所属家眷”居住于通商口岸,这在当时的西方和今日的世界是很平常的事,但与清朝以往不许“夷妇”入境的规定相抵触。耆英在条约签订前曾派员交涉,被拒后又在奏折中以相当的篇幅说明允“夷妇”入住口岸的理由,其中最为雄辩的是:
况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是俯顺其情,即以暗柔其性。
既要维护“天朝”的利益(以“天朝”的观念而不是以近代国家观念确认),又要避免再起衅端,住在英舰炮口之下南京城内两江总督衙署忧心忡忡的耆英,不懂得用近代国际法则去维护本国真正的利益,似乎只有一条路可走,即用“天朝”观念与英方交涉。而更加不幸的是,他的对手又是极富殖民经验的璞鼎查。
中国注定要经受一次新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