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平等与不平等 二 迈入陷阱:中英虎门条约
极尽炫耀的南京条约签字仪式在英舰皋华丽号上结束后,英军鸣放了礼炮。全权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悦随着礼炮的轰鸣而阵阵涌来,他已经完成了他的使命。
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拟定的,包括了巴麦尊训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曾提到巴麦尊颁下的对华条约草案,不妨将之与南京条约相对照:
一、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为通商口岸(条约第二款中实现)。
二、英国可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并与中国官员直接接触(条约第二、十一款中实现)。
三、割让岛屿(条约第三款中实现)。
四、赔偿被焚鸦片(条约第四款中实现)。
五、废除行商制度,并赔偿商欠(条约第五款中实现)。
六、赔偿军费(条约第六款中实现)。
七、赔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条约第七款中实现)。
八、中国皇帝批准条约后解除对华海上封锁,赔款付清后英军方撤离(条约第十二款中实现)。
九、条约用中、英文书写;文义解释以英方为主(前一项在执行中照办,后一项因清方官员不懂英文且条约中文本由英方拟定,已无以英文解释为主之必要,故在条约中未载明)。
十、条约由两国君主批准(条约第十三款中实现)。
由此可见,璞鼎查严格遵守了训令,且条约排列顺序也大体遵照巴麦尊草案的规定。
在巴麦尊条约草案之外,璞鼎查还另加4款:
一、释放战时被囚英人,即条约第八款。
二、赦免战时与英方交往的“汉奸”,即条约第九款。
三、清朝制定并颁布一部新的海关税则,即条约第十款(此款为巴麦尊条约草案中,作为放弃割占海岛的五项交换条件之第二项)。
四、两国官员平等交往,即条约第十一款(巴麦尊条约草案无此内容,但训令中有此精神)。
可以说,璞鼎查超额完成了英国政府交予的任务。
南京条约签字时,巴麦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职,他看到条约后在私函中称为“满意的结果”。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Aberdeen)一直强调巴麦尊先前的训令仍旧有效,收到条约后,在训令中表示对璞鼎查的工作“深为赞许”,并“完全认可”。
此时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丛山峻岭,仅剩下两宗遗案需要处理:
一、鸦片贸易合法化。巴麦尊训令中提出了这一问题,但又规定,英国政府“并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机会和证据,劝说清朝放弃禁烟法令。南京条约签字前后,璞鼎查进行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据璞氏后来的报告,耆英曾做出保证,清朝今后将禁烟范围“局限于本国兵民”,也就是说,不再对英国鸦片贩子采取行动。
二、子口税。巴麦尊训令对此有明确指示,但由于谈判时间短促,更兼英方对内地关税情况不明,因而南京条约第十款对此无明确规定:
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
在具体数额前空了一格。此即后来作为南京条约附件的“过境税声明”的由来。
但是,当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发出的十二项交涉的照会后,锐利的眼光一下子发现了新的机会。看来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于9月5日复照耆英:对其照会中本属中国主权或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项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第八项(治外法权)表示欢迎;对于不符合南京条约的第一项予以拒绝;而对于第三、九、十、十一项(内容大多为中国主权或内政)或进行辩解,或设置障碍。无知的耆英丝毫没有意识到他将本属清朝可自行决定的事项,拿去与英方交涉,就潜藏着需由对方点头的意思,就已经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在璞鼎查的复照中,有两点须特别注意。
一、关税问题。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会第十一项交涉违反了南京条约,但他没有正面拒绝,反伪言哄骗:
今本公使以已当两国中人之委,详论出口入口内地之饷税,毫无偏性,乃拊心言明其所念矣:税之太重者,则走漏之弊,税之太轻者,则以为不足算,均所不悦。乃除所须以资用之外,有盈溢归帑之数,系所心愿。本公使只俟贵大臣等,由内阁奉谕,以便宜行办,则图一晤为面叙各情。本公使又在粤东或他处,若更为便与贵大臣商议,以致此要之案有着也。(重点为引者所标)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无偏性”的“中人”状,引诱耆英商谈清朝可以自行决定的关税问题。因为南京条约规定,该条约批准且付清第一笔赔款,英军须退出长江,璞鼎查深知此类谈判不会速战速决,提议谈判地点在广东。又为使此谈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谈判代表应是“由内阁奉谕”有“便宜行事”之权的钦差大臣。
二、另订条约。璞鼎查在照会结尾提出:
其(耆英照会)内有数件,甚属重要,应另缮一单,附粘本约。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见,而贵大臣等如无异意,本公使即另写一单,以便为附粘也。(重点由引者所标)
也就是说,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另与清朝订约,且新条约由他来起草。
璞鼎查在照会中设置了两个陷阱。他的两项提议即“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虎门条约)之由来!
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按照当时的西方和现时的世界所通行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不得再向战败国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换言之,此后清朝完全可以依据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拒绝英方没有和约依据的要求。可是,这些道理,在“天朝”里面,又有谁晓得呢?
耆英收到璞鼎查复照的同时,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对“一切紧要事件”进行“妥议”的谕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动行为,按他的观念(即“天朝”的观念),根本不可能识破璞鼎查的诡计,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许多要求,并为今后的谈判敞开了大门。比起先前动辄以炮轰南京要挟的姿势,璞鼎查此时的面孔似显得可亲可爱。道光帝谕旨中的恳切言辞,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责任感。他决计努力挽回清朝的“权益”,在折冲中施展身手,使中英关系在战后建立在一个结实可靠的基础上,不留后患。
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不太清楚这一阶段中英谈判的细节,但从李星沅日记中看到:
(9月17日)至院见石琴(黄恩彤,字石琴)书云:夷约十三条(指南京条约),又有十一条。
(9月30日)至局见石琴致筼翁(孙善宝,浙江布政使,字筼谷)书,盛称逆夷好礼,而以慎重办理妄启猜疑,殊属荒谬,所续议八条,亦多将就。
黄恩彤是此时中英交涉的干员,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与英方达成协议十一条,后又改为八条。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折又大体载明八条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别看重的今后商欠不由官还等项。在该折的最后,耆英又称:
除新设五处马头尤非善后事宜可比,必应妥为筹定,以期永久安堵,容臣等同未尽各事宜悉心详议,务期周妥,另行具奏外。
看来耆英除“善后事宜”(即八条协议)外,又照着璞鼎查给他指明的方向前进,准备与英方谈判“五处马头”(即通商五口)有关事宜了。
道光帝收到该折,对八项协议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议办理”,另下旨:
此外尚有应行筹议事宜,著耆英等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兹后患。
尽管道光帝还不知道耆英将如何就“五处马头”事宜与英方交涉,却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动。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笔赔款,按照南京条约,英国应当撤军了。璞鼎查于是照会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记广东谈判:
俟贵大臣、都统、部堂抵粤后,再行详晰会议,善定章程,将来附立和约,以申永好,而定通商。
9月29日,璞鼎查来到南京城内正觉寺辞行,耆英又向他当面保证:“所有税饷一切事宜,俟十月内(即公历11月)到粤,再行妥议。”
从10月2日起,英军由南京逐步退出长江,入海南下广东。为此而松了一口气的耆英,于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折和两份夹片。明明是他未经请旨擅允英方广东谈判的提议,他却援引5个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广州的谕旨,要求批准他携带钦差大臣关防,前往广州将军本任,继续与英方“申明要约”,妥办“五处马头通商事宜”。在这一大堆折片中,有一道奏折颇有意思,透露出耆英对未来条约程式的设想:
臣等因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是以允俟请用后赉赴广东交给。查现在夷船业经全数退出长江,应即前赴广东分帮回国。臣等谨按照尺寸,备有黄纸,敬求赏用,仰恳随折发下,以便原弁赉回,探明臣耆英、臣伊里布行抵何处,即交臣等捧赴粤东。令该夷等将和约内应行添注之处,遵旨详细写明,再将原奉谕旨,俱著照所议办理七字,敬谨节录黄纸之上,御宝之前,冠列首页,用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
我在档案馆最初看到此折时,如坠云雾之中。“御宝”指加盖国玺之事,“按照尺寸,备有黄纸”当为按照条约签字文本的尺寸准备加盖国玺的黄纸,“冠列首页”指加盖国玺的黄纸列入条约签字文本首页。有迹象表明,南京条约的签字文本并未进呈朝廷,耆英只送了抄件,因而这一切似不难理解。但是,耆英让英方“详细写明”的“应行添注之处”(即条约签订后双方的协议)又该写在何处?而“应行添注”的内容与“黄纸”“御宝”又有何关系呢?
当我读到耆英为此事专给军机大臣的咨文时,方可明白,除了“黄纸一副”外,耆英还同时送去了“贴说一纸”。原来,他打算让“添注”的内容写在“贴说一纸”上,再与南京条约签字文书粘为一体。
道光帝谕令“添注”,璞鼎查提议“附粘”,耆英准备了“贴说一纸”。尽管耆英仍使用“添注”的说法,但在做法上与“附粘”更为接近。
由此看来,耆英奏折中“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一语,应当理解为,一旦英方获得南京条约盖玺的批准文本,就可能使对条约内容有所“更易”的“所议各条”(即已商定的八条协议和即将开始的广东谈判)“转难”。老奸巨猾的璞鼎查又不知施展了何种手段,使得本应英方谋取的新约,成为耆英亟欲猎取之物:只有英方“详细写明”“添注之处”后,方可获得“冠列首页”的“黄纸”。
在“天朝”中,耆英绝不是愚笨拙劣的人士,但在中英交涉中表现出来的颟顸,使人感到,他已迈入陷阱却自以为走向光明。
熟悉道光帝脾气的人都知道,他在战争期间积郁的怒气,战后必有一次大的宣泄。果然,他收到耆英奏折,得知英军已退出长江,便首先向两江总督牛鉴开刀,下令革职拿京,罪名是对长江防御未尽早部署。
尽管从军事史的角度来看,牛鉴无罪,但从当时官场的游戏规则来说,牛鉴必有此惩。开战以来,广东已办了两人(林则徐、琦善),福建亦两人(邓廷桢、颜伯焘),浙江三人(乌尔恭额、伊里布、余步云),江苏还不应当奉献出一只羔羊?
道光帝没有同意耆英去广东,而是命其留在南京,继牛鉴出任两江总督。这非为对耆的不信任。自1798年宜兴在江苏巡抚任上被革后,宗室不放外任已成惯例。守成的道光帝此次破例,是出于对两江一职的格外看重,说明他的思想由战时转为平时。这与他先前在广东禁烟紧要关头调林则徐至两江的情形,十分相似。
按照耆英的奏折,广东谈判由他和伊里布共同负责。道光帝似乎不太看重这次谈判,让伊里布一人赴粤,也将耆英的官、差转给了伊,只是让耆“通盘筹画”后向伊交待清楚即可。从谕旨的文字来看,他也不太清楚这次谈判的意义,仅称“办理饷税(即关税)及一切通商事宜”。这与耆英奏折中的措辞完全一致,也与璞鼎查的心愿暗合。
道光帝已为耆英所左右,而耆英又被璞鼎查牵着鼻子走。
伊里布此时由四品卿乍浦副都统一跃为钦差大臣、广州将军。10月21日奉旨后,由浙、赣南下,于1843年1月19日到达广州。他是鸦片战争中获罪官员开复重用的第一人。
可是,在此期间,接连发生了三件事:
一是璞鼎查得知耆英改放两江,恐广东谈判不能如其心愿,便提出异议,经一番解释后,方认可了伊里布的谈判资格。
二是台湾奉旨杀英俘事件,闹得几至决裂,结果清方派大员调查,将台湾军政官员逮问解京,才算平息。
三是1842年12月7日广州民“夷”纠纷,民众火烧英国商馆,最后以赔银子了事。
在这些交涉中,璞鼎查步步紧逼,言辞激烈,为了安抚这些桀骜不驯的“逆夷”,不致再启衅端,沿海各省疆吏乃至道光帝左遮右挡,防不胜防。在这些事件的阴影下,清朝上下似乎已经忘记了广东谈判本是为了挽回某些“权益”(尽管尚不知真正的权益之所在),而是不明不白地转向追求民“夷”相安的局面。
民“夷”相安,即中外在各通商口岸相安共处,这确实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如何让宗教信仰、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截然不同的人们相安共处,又是清朝官员难以琢磨之事。由于不懂国际惯例,在许多事务上他们似乎听任英方的摆布。尽管谈判涉及的范围极其宽泛,但从清方主要谈判代表黄恩彤的回忆录来看,只有两件事引起其重视而留下记载:一是废除行商,这在南京条约中已有规定,然行商的取消,意味着作为广东官员大宗收入陋规的顿减,由此引起的震荡不亚于今日机关发不出工资。二是关税税率,清方自以为计的对策是大宗货物加增,冷僻货物议减,以保证国家充裕。看不出他们对英方暗中拟定的“值百抽五”原则(已是当时世界上最低税率)有何感受。至于英方提出的花样百出的条文,病入膏肓心力憔悴的首席代表伊里布既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曾向黄恩彤密授机宜:
洋务只可粗枝大叶去画,不必细针密缕去缝。
至1843年3月5日,伊里布终于在广州病故。
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不愿眼看煮熟的鸭子再飞走,扬言驾舰北上,与两江总督耆英继续谈判。英方这种指定谈判对手的做法,也是他们对清朝官僚集团的一种分析。道光帝闻此,于4月6日授耆英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办理通商饷税章程”;并对伊里布赐恤,“追赠太子太保衔”,“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为这位老臣作彻底平反。
耆英于4月17日由南京起程,但到达广州尚需时日,为了稳住璞鼎查不致北上,黄恩彤向英方提议,可就当时最棘手的关税税率重开谈判。璞鼎查闻此不免喜出望外。于是,谈判地点由广州转至香港,而站在黄氏对面的是曾在大鸦片商查顿手下做事,深悉中英贸易环节,时任璞鼎查中文秘书的罗伯聃。
黄恩彤,山东宁阳人,1826年进士,在刑部做过主事等官。1839年授江苏盐道。1842年7月,即江苏战场最危急时,迁江苏按察使,未久署江宁布政使。他的出场,非常偶然。先是耆英、牛鉴嫌张喜等微末员弁,拟派大吏出面,而本应充任的江宁知府犯有口吃,便让黄出为谈判代表。这位年轻官员的表现,也引起了英方的注意:
黄恩彤年约三十七八(实际为41岁),是中国最重要的将要起来的政治家之一。他的举动言谈是一个十足的绅士。即在英国,我还不记得曾经遇到这样举止优雅,恭而有礼,文质彬彬的君子。他同外人接触,不卑不亢,恰如其分,和其他中国人,颇不相同。
这里讲的是他的风度,非为评价其智慧,况且英方对谈判对手的欣赏,亦有其利益角度,有时也可以反过来理解。
南京谈判结束后,由耆英提议,黄恩彤奉旨前往广东,作为伊里布对外交涉的助手,后来又成为耆英的助手和谋士。可以说,中英虎门条约及以后的中美、中法条约的具体谈判工作,主要是由他负责的。
黄恩彤是个聪明人,悟性很强,但他的个人经历和知识结构,决定其对国际法则的无知,因而不可能是罗伯聃、马儒翰的对手。怎能指望他保住中国的权益?
耆英于6月4日赶至广州,6月23日,他由黄恩彤等人陪同,前往香港。次日起,与璞鼎查会谈。6月26日,中英南京条约批准文本在香港互换。6月28日,耆英一行由香港回到广州。至此,中英有关事宜已经基本谈妥。
此后的事情发展,以今人的眼光观之,就不免有些怪诞。
7月12日,耆英上了一折两片,向道光帝报告香港谈判的大体情况,声称已与英方达成海关税则,并据伊里布先前作出的承诺,同意英方于7月27日(夏历七月初一日)按新定章程“贸易输税”。可是,耆英并没有随奏附呈新达成的海关税则,反而称:
若必待会奏条例,奉部议复后,再准开市,总在七月之后,倘此一月内货船驶集日多……恐夷情或有变更,所关匪细。查现定税则……将来部议似亦不致驳诘。与其迟行一月虑生反侧,何如早行一月俾知感戴。
曾为户部堂官深知其中吏员刁难利害的耆英,为使海关则例能在部议中顺利通过,不惜先造成事实再送条约文本,这在实际上剥夺了部议驳诘之权。道光帝朱批:“所办可嘉”,“深得大臣之体。”
7月22日,璞鼎查在香港率先公布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则例”。两天后,24日,耆英上了四折一片,附以条约全文。道光帝8月11日收到后,下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核议。8月16日,据穆彰阿等人的核议予以批准。9月7日,耆英收到批件。可该章程已实行了42天!
耆英7月24白奏折中,附有一片,谓:
伏查条约为信守之凭,诚如训谕,所关匪细。前此伊里布到粤后,将最紧要之该夷船只止准在五口贸易,不准驶往他处,及此后商欠不求代为官还二事,与该酋璞鼎查再三要约明白。迨奴才来粤,连同黄恩彤、咸龄亲赴香港,面与璞鼎查重申前约。因上年在江南所定议约十三条(南京条约),业已盖用钦差大臣关防暨该酋戳记,装订成册,已无余页可以添注。且尚有未尽事宜,必须一并要约明白,立定条约,以免将来借口。现与该酋议明,汇齐将应行添注各条,另列一册,仍照前盖用关防戳记,与前议条约一并存贮,以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
由此可见,耆英完全同意了璞鼎查另订新约的要求,并以“无余页可添注”为由,否定了道光帝“添注”的指示,也放弃其先前的“贴说”设想。在此片中,耆英还称:
现在所议条约一册,统俟璞鼎查将戳记钤用前来,再行缮录清单,恭呈御览。
这就是说,耆英准备先签订条约,再进呈条约文本,而且是仅供“御览”。
从伊里布离开南京,至耆英签订新约,共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但我在档案中找不到伊、耆就新约的具体内容向道光帝请旨的奏折。我不知伊、耆为何如此独行专断,也不知他们如此行事是否合乎清朝的规矩。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伊、耆此时不再享有“便宜行事”的权力。
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也作为该约的附件正式成立。12天后,10月20日,耆英才将条约文本附奏进呈。11月7日,道光帝收到条约令军机大臣议复。11月15日,道光帝据穆彰阿等人的核议,同意“照所议办理”,但又指出香港通市一节“不免有逾越之弊”,责令耆英“再行悉心妥议具奏”。此时,耆英已完成广东谈判,正返回其南京两江总督任所,行至广东曲江,收到该谕旨,急忙上奏辩解。道光帝只能不了了之。
“天朝”稀里糊涂地接受了一项新的条约,自己在脖子上套上一道绳索。
中英虎门条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共有16款,另附“小船定例”3款;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有15款,另对26类货物税率作出规定。从条款数目和文字篇幅来看,已是南京条约的数倍,其内容主要针对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诸事务。其中很多条款确也符合当时西方和今日世界通行的惯例。就此意义上讲,璞鼎查、马儒翰、罗伯聃作了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的老师。但这些老师同时也是骗子,他们在传授国际知识的同时,夹杂着一整套的诈骗术。这里,举一个例子,最能反映该条约特点的是第六款,载明:
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准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重点为引者所标)
这是根据清方的要求而写入条约的。按照国际惯例,清朝不开放的五口以外地区本属内政,可以国内法自行定之。深悉此理的英方,因此同意将此项载入条约,却又作了手脚:一是五口的开放范围要由双方“议定”,清朝无权作主;二是违禁英人的处治由英方决定。特别是“不得擅自殴打伤害”一段文字,使得这项原本由英方画押的不准英人至内地游历的禁令,一下子成了清方出具的保证违禁英人不受伤害的承诺。清方的要求经谈判后,性质发生逆转。
综合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我们可以认定,清朝至少丧失了四项重大权益:
一、关税自主权 南京条约中文本第十款规定:
(各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
这段话的意思不太清楚,主要是“秉公议定”一语,后人亦有将此误解为协定关税的依据。其实不然。查该约英文本,此款文句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直译为现代汉语,当为:
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它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
由此可见,“秉公议定”一语是指清政府在制定新的关税则例时应秉以“公平”的原则。南京条约的这一条款完全符合巴麦尊的训令。据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关税则例即可。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清政府。
前引耆英十二项交涉的照会指出,新开各通商口岸的税率,“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由户部核议”,并不违反南京条约,因为户部本是清朝主管经济的职能部门,更何况条约中文本还规定,新定关税则例应由户部“颁发晓示”;但“照粤海关输税章程”则违反了条约,因为该约中、英文本都明确规定须制定新例。这反映出,耆英在与英方交涉时,竟连刚刚签订的南京条约都没有认真进行研究,或者干脆看不懂。
璞鼎查对耆英的提议不是依据条约加以拒绝,或说明条约让清政府照办,而是诱之谈判。不消说,谈判关税的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南京条约。耆英等人由此步入陷阱。在广东谈判中,伊里布、耆英、黄恩彤认为耗时最多、最费心思的关税交涉,若比起今日之乌拉圭回合又可谓无比神速和顺利。结果,谈来谈去,谈出个棉花进口每担征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银2.5两(均比以前增加),便自以为得计,连忙向道光帝报功。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亲手拟就南京条约完全明悉条约内容的英方,为其利益,在践踏条约时也毫无顾忌。这不仅表现在制定权上,而且表现在公布权上,尽管他们又用南京条约处处卡钳清方。
二、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 早在鸦片战争前,对华商务总监督义律即以中英法理不同为由,拒绝将被控杀人罪的英人,交予中国司法当局审判。巴麦尊训令提出,条约内应有英国自行设立法庭独立审判英人的规定,但又指示,若清政府同意割让海岛,条约内可不提此要求。由此,南京条约对此并无任何规定。
前引耆英照会第8项,白白将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拱手相送。究其原因,自然是中英司法纠纷一直是双方长期争执的难点,是可能引起衅端的祸患。耆英打算让英官管束英民来避免纠纷,殊不知后来事与愿违,领事裁判权恰是19世纪西方列强制造衅端的主要借口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耆英的提议也并非全是独创。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第2条,满文本第4条,俄文本第6条)、1727年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68年修改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92年恰克图市约(第5条)都有两国民人由其本国官员定罪惩处的规定。但中俄之间的情况与中英大不相同,当时中俄间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两国的逃人、逃犯和越境作案的罪犯,从某些方面来看,有些类似今日世界通行的罪犯引渡条约。而耆英的做法完全破坏了中俄条约中的合理因素。他没有要求对在英及其殖民地(如香港)被控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仅要求将逃往香港及英船的中国罪犯,交还清方审理,这就完全不对等了。
璞鼎查对耆英的提议不免喜出望外,复照中大为赞扬,“足表贵大臣求免争端之实心矣”。并具体提议:
嗣后应如所议。除两国商民相讼小衅,即由地方官与管事官(英国领事)会同查办外,所有犯法讨罪重端者,英人交本国总管审判,华民交内地大官究惩。
由此,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规定:
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三、片面最惠国待遇 巴麦尊训令中曾提到片面最惠国待遇,但又指示,若清朝同意割让海岛,条约内可不提此要求。1840年义律与琦善谈判时,也提出过类似的要求。南京条约的签订,使英国获得了远胜于他国的权益,因而该约对此并无规定。
前引耆英交涉照会第10项,表示只准英国在福州等新辟4口通商贸易,而对他国前往4口的要求,由英方出面“讲解”以劝阻。璞鼎查拒绝了这一提议,复照中称:
大皇帝恩准他国,均赴粤东外之四港口一例贸易,系英国所愿,毫无靳惜。
璞鼎查如此作复,是遵照本国政府的训令。
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与法国的活动,使耆英看出无法阻止美、法前往福州等4口贸易,准备予以美、法同等权利。此时他的心情,与当初恰好相反,惟恐英方会阻止4口向他国开放,便要求将璞鼎查复照中“毫无靳惜”一语明载条约。由此,中英虎门条约第8款称: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
这实际上是通过条约形式宣布,英国将不反对他国前往新辟通商口岸贸易。这么做虽不合国际惯例,尚与中国无害。
可是,就在中英条约签字前,英方送来的条约文本中,在此条款后加了段“但书”:
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
这实际上提出了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为使这一要求能从清方顺利通过,英方不惜在条约中文本措辞上表示卑顺,装扮成一副领受“圣恩”的模样。
耆英自然看不透英方的诡计。他从“天朝”大皇帝的视角出发,“怀柔远人”当应“一视同仁”,“用示平允”;他又从“天朝”臣子的视角观察,设或英“夷”或他“夷”频频向大皇帝请求“恩施”,又成何体统。于是,在英方的“但书”之后,他又加了一段“但书”:
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借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由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此条款的3项内容,可以认定:第一项毫无必要,清朝与他国打交道,可以也不应与英国商量;其第三项无约束力,“任意妄有”这类情绪性的语词没有准确统一的解释;只有第二项才是真实的。英国的计谋成功了。耆英又上了一当。
四、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 前引耆英交涉照会第三项,要求英舰不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这是完全正当的。但从国际惯例来看,此事不必进行交涉,完全可用国内法决定之。
狡诘异常的璞鼎查,却从交涉本身看出此中的机会,复照中称:
君主水师之船,以为管束本民,必常有小等数只,随时来往各口管押。
用本国军舰来“管束”在他国的侨民,理由实属荒谬,但一心希望英官“管束”英民的耆英看来,这一说法又成为合情合理的方法。于是,中英虎门条约第10款规定:
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后来的事实说明,英舰并未被其外交官用以“约束”本国侨民和水手,反成为手中随时向清朝施加压力的工具。又由于这一规定,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
以上四项,乃是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损害中国权益荦荦大端者,此外还有细碎多项,如引水权的丧失、海关验货权的分割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详论了。
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是一项不平等条约。它给中国带来的损害,不亚于南京条约,从长久来看,还甚于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规定五口开放,既有损害,又是机会,但在关税不自主、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军舰自由出入诸规定下,开放必伴生太多的灾难。可此项不平等条约却是在战后两国“平等”相商缔结的。
依据古今中外的法学原理,诈骗的定义应是,利用对方对某些知识或己方权益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英方的行径与诈骗无异。道光帝“添注”旨令,耆英交涉照会,展现了他们的无知,成为璞鼎查施展骗术的大好时机。
然而,我们今天所作的批判与检讨,已经离开了“天朝”氛围,与当时人、当事人有历史的隔膜。谈判、签订条约的耆英、伊里布、黄恩彤,审核、复议条约的军机大臣、户部等部堂官们,及最后批准条约的道光帝,对亲手出让的权益都没有丝毫的觉察。传统的“天朝”观念,遮挡了他们的视野,近代国际知识的缺乏,又使之看不见认不清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正因为如此,就在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不久,耆英、黄恩彤召见美国领事福士(Paul S. Forbes)、法国领事拉地蒙冬(Benoit Ulysse Ratti-Menton),“宣布皇恩”,准许美、法商人前往新辟口岸贸易,“一切章程悉照英吉利办理”!
可是,事情并未到此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