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平等与不平等 三 “等价交换”?中美望厦条约

作为大洋彼岸新兴的工商国,美国对世界市场变化的敏锐可谓异乎寻常。当大英帝国的战舰出现在中国海时,合众国的商人和政治家立即意识到,东方出现了不应放弃的赢利机会。

即使在战争期间,美国便派加尼(Lawrence Kearny)司令率东印度舰队来华,其任务有二:一是战时护侨,二是制止美船走私鸦片。1842年4月加尼到达广州后,对此两项任务均未执行,反得知战争结束、南京条约签订便展期回国,径自致函两广总督祁𡎴,要求最惠国待遇。祁𡎴一面上奏,一面答复加尼,待钦差大臣伊里布到粤后“再行办理”。

道光帝得知此讯后,对美方的要求全然拒绝,12月12日谕令伊里布:

总当循照旧章,不可有所增改。

倘敢觊觎设立马头等事,务即剀切谕止,断不准稍为迁就。总期于怀柔远人之中,示以天朝定制,俾无滋生事端为要。

很显然,尽管英国已扯破“天朝”的帷幕,道光帝仍欲对其他国家坚持“天朝定制”,但又提出了不准“滋生事端”的先决条件。

就在此时,一些性急的美商等不及新口岸开放,驾船北上宁波等处(比英商还早)新辟生财途径。此一突然行为,在新败未久惊魂未定的地方官及朝廷,引起一阵紧张情绪。

针对这一新情况,正在途中的伊里布在广东南雄出奏,对道光帝的旨令表示异议。他声称,美英早有勾通,且服饰船型不辨,若美商打着英国旗号前往新辟口岸,岂不“德在英国,怨在中国”?这位油滑的老臣没有提出对策,仅称待其到粤后与广东督抚商议,然后“会奏请旨遵办”。实际上,伊里布已有腹案。

两江总督耆英因美船北上事,收到了道光帝内容相同的谕旨。他也上奏反对,理由与伊里布完全相同。所不同者,他没有吞吞吐吐,而是明确表态:

法穷则变。与其谨守旧章致多棘手,莫若因势利导,一视同仁。

这篇1843年1月3日付驿的奏折,透露出耆英与伊里布在南京时就讨论过对策。他们已经感到,南京条约后清朝已守不住“天朝”旧制,“一视同仁”是他们处理战后中外关系的原则。

道光帝收到耆英、伊里布奏折后,态度180度转弯,称伊里布所言“不为无见”,命耆、伊函商对策,即授权耆、伊处置。而耆、伊的担心又转化为英国允不允他国沾利,璞鼎查的“毫无靳惜”之承诺会否变卦。此又演化为中英虎门条约最惠国条款之由来。

伊里布亡故。耆英继任。中英虎门条约签订。而加尼早在1843年4月回国。耆英召见新任美国领事福士,庄严宣布“皇恩”。但这位与旗昌洋行、鸦片走私颇有瓜葛的外交官,反宣布了一项让耆英震惊的消息:美国全权委员顾盛(Caleb Cushing)携带国书已在来华途中,准备进京觐见皇帝并谈判签订条约。

无论今天的人们对福士的信息持何种看法,但对于“天朝”无疑扔下了一枚炸弹。问题的关键在于进京觐见。马戛尔尼、阿美士德在乾隆、嘉庆两朝引起的震荡,至道光朝仍余波未消。南京条约谈判中,英方曾就进京一事试探,清方断然拒绝。耆英一下子联想到新订立的虎门条约给予英人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怀疑英美勾结,让美方“巧为尝试”。由此角度发现片面最惠国条款的危害,又是“天朝”观念的特殊表现。

就国际惯例而言,一国元首派代表觐见他国元首,自是一件不能再平常的事情。但在“天朝”则不然。大皇帝本是“君临万国”的天下共主,不应当去接待一个非为朝贡的使臣。耆英在内心中认定,若让道光帝面对一个不跪不拜的“夷”人,那四裔群“夷”自然不免滋生轻慢之心,就是内地熟读经史、详知礼仪的士子们,也会对清朝的合法性发生怀疑。跪拜是一种礼仪,今天的人们往往忽视此类形式而注重实际,但在以“礼”治天下的儒教国家中,其中的意义之重大又是耆英所深知,绝不敢掉以轻心的。由此,耆英告诉福士:

(美国)素来恭顺,久邀大皇帝圣鉴,必蒙曲加体恤。该国到粤已历重洋七万里,再由粤赴京,往返路程又在一万里以外,必不忍令该国使臣纡道进京,彼滋劳费。即使为贸易之事进京,亦必奉大皇帝谕令,发回复议,徒劳跋涉。

耆英告诉福士,进京势必徒劳无益,让他去函阻止美使来华。由于中英谈判已经结束,耆英即将离粤,临行前交待因参与中英谈判有“功”而迁广东布政使的黄恩彤,若美使到粤,“婉为开导”,“饬令回国”。

据耆英的奏折,福士表示同意去函劝阻顾盛去华,但实际上福士并没有这么做,反给美国政府的报告中写道,清朝为消除外国使节进京的理由,会在广州给予更好的条件。

看来,福士倒是窥破底蕴,找到了最易击打的柔软的腹部。

南京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到华盛顿,美国总统泰勒(John Tyler)立即于1842年12月30日咨会国会,要求派遣委员(Commissioner)前往中国,与清朝交涉。1843年3月,国会批准拨款4万美元作为此项使命的费用。此后,44岁的众议员顾盛被任命为使华委员。为了提高他的身价,还特准其穿着少将礼服。

1843年5月8日,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颁给顾盛详细的训令,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两点:一、在通商事务上,要求与英国同等的权利,即最惠国待遇;二、如有可能,应进京觐见清朝皇帝,面递国书。不难看出,前者是硬任务,后者是软指标。

7月31日,顾盛搭舰离美,携带了两份国书:一是授权缔约的证书,一是进京觐见皇帝时面递的国书。而其他物品中,最费心思的当数送给清朝皇帝的礼品。为了不致于被误作贡品,泰勒总统亲自审定了礼单:航海地图,地球仪;六轮手枪、步枪;蒸汽战舰模型、蒸汽挖掘机模型;关于构筑要塞、造船、海陆军战术、地质、化学的书籍以及《美国百科全书》;电话机、望远镜、气压计、温度计……这自然是为了显示美国在军事和科技上的优势,但就客观而言,正是战败的中国急需之物。可清朝官员却将之视为“奇技淫巧”,耆英后来谢绝了。

顾盛由大西洋而印度洋,于1844年2月24日乘美舰没兰得湾号(Brandywine)至澳门。27日,向护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程矞采发出照会,通知此行的目的在于缔约,并“不日进京”。最让程矞采震惊的,可能是照会中下面一段话:

约一月之内,候该兵船(没兰得湾号)满载粮食,并预备各船事体,然后驶赴天津北河(海河)口而去。

程矞采当即派黄恩彤前往交涉,但顾盛“词极恭顺”,“意殊胶执”。眼看一个月过去,程矞采毫无进展,只得于3月22日出奏,报告情况。

就在程矞采与顾盛交涉同时,道光帝因澳门葡萄牙通商案未决等因,于3月19日调两江总督耆英为两广总督。4月9日,收到程矞采的奏折,命耆英速赴广东。4月22日,再得程矞采奏折,得知美方“止与钦差大臣商酌”,又下旨:

耆英现已调两广总督,各省通商善后事宜均交该督办理。著仍颁给钦差大臣关防,遇有办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均著其钤用,以昭慎重。

这道谕旨是“天朝”对外体制的重大变更,由此确立长达15年的由两广总督例兼管理各国通商事务钦差大臣的惯例。从操作层面来看,清朝可避免西方使节直接与朝廷打交道,西方列强亦可免除与礼部或理藩院交往而引起的不快,不失为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法。

道光帝同时颁给耆英的另一谕旨中,强调了阻止美使进京,未提缔约一事,只是含混地称:

务当筹画尽善,始终无弊,不至别生枝节。

耆英于4月16日由南京起程,星夜遄行,5月30日赶至广州。在此期间,程矞采与顾盛展开了一场照会战,来往照会达十余通。程矞采要求顾盛放弃北上,就地解决,并援璞鼎查为例证,这自然不尽合理;而顾盛提出,若按璞鼎查之例,“则必先令中国人民再罹兵燹之灾,尤须在中国海岸占一岛屿,以为官兵屯寄之所”,言辞中充满恫吓。4月13日,美舰没兰得湾号强行闯过虎门驶入黄埔并鸣炮。这艘载炮64门、官兵500余人庞然大物的炮声,无疑对广东官员心理上施加重大压力,提示着前不久结束的战争,尽管后来顾盛在照会中宣布,鸣炮只是“照西洋诸国成规”,并无战意。

因此,耆英认为,摆在他面前的任务有两项:一是阻止美使进京,这在谕旨中有明确指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二是防止由此而引起战争,这在顾盛照会中屡屡闪示。他并不知道,美国政府此时无开战之意,且按美国法律,宣战权属于国会而不掌于政府。至于最关紧要的是否应该与美国缔结一项条约,他似乎没有仔细想过。既然一年前他已向美国领事宣布“皇恩”,美人已享有与英人同等的通商权利,此时再多一份具体文件又有什么关系呢?

于是,耆英放下了“天朝”大吏的架子,于6月10日带同黄恩彤等人,主动前往澳门,找顾盛谈判。17日,抵达邻近澳门的望厦村。18日和19日,耆英和顾盛互作礼节性拜访。21日起,黄恩彤与美使团秘书威伯士德(Fletcher Webster)会谈。美方拿出了条约草案47款。

据黄恩彤称,美方的条约草案“内多必不可行”,但耆英并不计较这些细节,一眼“识破”美方的计谋是,先立约后进京。6月22日,耆英照会顾盛:

现在我两人业经会晤,彼此同心,且条款业已粗立,指日即可定议换约,是贵公使进京一节,应即遵大皇帝谕旨,勿庸前往。

耆英的对策是,以美使放弃进京作为签订条约交换条件。

6月24日,耆英、顾盛再次会谈,议题很快转到是否进京的问题上去了。耆英毫无通融地宣布,若顾盛执意进京,他将中止条约谈判!

在此情况下,顾盛作出“让步”,于6月25日照会耆英,表示“允肯停止北上”,并声明,今后他国使节进京,美国亦可照办。在该照会结尾,顾盛宣布:

又本大臣与贵大臣现议各款条约章程等情,必须尽心秉公,妥为议定;不然,则本大臣进京之事,亦未能已。

顾盛反过来将签订条约作为放弃进京交换条件。

双方由此而想到一起去了,作了一笔“等价交换”。

黄恩彤与威伯士德的条约谈判,此时正陷于僵局。主要原因是充当美方翻译的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和伯驾(Peter Parker)虽来华多年,亦有中文功力,但所通者仅是粤语。这种难懂的方言,使黄恩彤感到“十不达一二”。他向耆英建议,以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磋商。

6月27日,耆英致函顾盛(由黄恩彤起草),对双方条约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外国人到中国,要按“中国制度”办理,条约“不能违背中国之制度”。从理论上讲,耆、黄的意见完全正确,但问题出在耆、黄心目中的“中国制度”上。该函对此解释道:

中国之待各国商人,不能有所偏,偏则各国人心不服,是以上年本大臣议定贸易章程(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如裁撤行商、革除规费、减船钞,定税则、开五口及其余一切有益远商之事,大皇帝不待各国请求,即通行一体照办(指耆英对美、法宣布“皇恩”事),此即一无所偏之明证,非专为英国贸易通商所定也。至各国商人之于中国,则应遵奉新章,贸易输税,方能彼此相安,有合乎客从主人之义。(重点为引者所标)

耆、黄端出了底牌,他们将以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为蓝本,对美方的条约草案予以准驳。他们心目上的“中国制度”,就是包括领事裁判权等项在内的刚刚在各通商口岸实行的新制度。

顾盛收到此函后,非常高兴,这大体符合其意图,当日复函耆英,表示同意,并再次保证,“进京一节”“甘为中止”。

此后的谈判,应当说是相当顺利。按黄恩彤的说法,“顾使得书(指耆英函)颇悟,伯驾来云:耆大臣心明如镜,无所不照,盖亦心折此书也。”仅仅5天之后,7月2日,条约“已定十分之九”,仅在两项细故上存有疑难。经耆英再次致书说服后,也得到圆满解决。

此时耆英的目光,又盯在顾盛手中的一纸国书上。尽管顾盛多次保证不再北上,但耆英唯恐其中有诈。他认定:“条约可以在外商定,而国书必须亲赉赴京,故其国书一日未缴,则夷情一日未定。”7月3日,当顾盛终于交出国书后,耆英总算松了一口气,当即与顾盛签订了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又称中美望厦条约。

顾盛胜利了!他以一纸国书换来了一项对美极有利益的条约。耆英也胜利了!他阻止了美使进京,消弭了衅端,只是用文字的形式确立了一年前他对美国领事的口头承诺。双方都心满意足地离开了居住17天的望厦村,各向其主子报功去了。

只有中华民族须长久地蒙受在这小小村庄中达成的协定而带来的灾难。

1844年7月3日缔结的中美望厦条约,共有34款,它是以美方提出的条约草案47款为基础,增删准驳,“四易其稿,始克定义”。

今天的人们,自然会最看重该条约中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等不平等权益,且与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相较,该条约危害中国更甚:

——关税 中英条约仅规定了各种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对税率的变更,并无明文。中美望厦条约第2款称:

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

此即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之由来。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英方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又因清朝此后胡乱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他缔约国,清朝欲改变税率,就得获得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这对转型中的中国经济窒碍极大。

——领事裁判权 中英条约规定了中英民人纠纷应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若确立英人有罪,由英国领事据本国法令治罪;对英人的逮捕权并未涉及。中美望厦第21款谓: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

第25款又谓:

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据此,清朝对美国民人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殆尽。英国又可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各通商口岸的西方人,从此成为中国政府不可触动的特殊人士。

——修约 中英条约对条约内容的修订并无规定,而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载:

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

从字面来看,不易发现问题,但后果异常严重。此款种下咸丰年间英、法、美联合要求“修约”之祸根,成为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主要“理由”之一。

若从细微处更具体地分析,还可以举出许多。条约的制定者顾盛心中对此最为清楚。7月5日,即签约后第三天,他向国内报告,按纳不住心中的喜悦,一口气指出望厦条约较之中英条约的16项“优点”!也正因为如此,中美望厦条件成为后来者的摹本。

可是,“天朝”中的人们并不这么看,他们自有一套评估标准。

7月7日,耆英、黄恩彤一行回到广州。9日,耆英上奏报告条约签订情况,并附有1600余字的夹片,详细评价中美条约。他声称,美方提出条约草案47款中,共有10款是“断难准行”的,予以了坚决的驳斥。若以今日之国际眼光评价,被驳斥的10款中确有应当拒绝者,而有些又应坚持。如美方提出,美船进口停泊,“应请中国统辖护理,倘遇别国凌害,仍请中国代为报复”。就“代为报复”一语,涉及国际法、战争法多项,这里不需详论,但此中体现出来的清朝对其港口、领水的主权,必须坚持。耆英恐由此卷入国际争端,要求修改,结果条约第26款明确规定:

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

这就是耆英等人在交涉中争取得来的“权益”!

与此种自鸣得意相反,最使耆英忐忑不安的是中美望厦条约第18款:

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此款与先前不准外国人聘师学习中文、不准购买中国书籍的禁令相牾。耆英在奏折中解释道,他曾“驳斥不准”,但美方坚持不让,考虑到海通已近二百年,为美商充当“通事”(翻译)者也“粗通文义”,教授中文、采买书刊之情事“恒有”,“久已无从稽察,自不妨如其所请”。

耆英此奏于7月18日送到北京。道光帝在上面朱批“所办甚好”,并将条约抄本送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当日发给耆英的谕旨,又称赞他“办理均合机宜”。

8月15日,穆彰阿率军机大臣、户部、刑部堂官详奏会议情况,对条约各款均表示同意,特别称赞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可“杜民夷争端”;只对延聘教师、采买书籍表示了同样的忧虑,并提出了两项“治内”的稽察办法:一、各国延聘的教师,应将其姓名、年龄、眷属、住址呈明地方官另册存案,方准其入外国人寓馆;二、外国人采买书籍,应令各书肆另立簿册,将书名、部数、价值随时登载,年终汇交地方官,呈督抚查核。穆彰阿认为,如此“按籍而稽,可为诘奸察远之一助”。

穆彰阿的这份审核报告,道光帝可能看都没看。该折上没有朱批,当日亦无谕旨下发。只是《筹办夷务始末》收录该折在后添了四字:“奉旨:依议。”可能是道光帝召对时听了穆彰阿口头汇报后的面谕。如此重大之事,柄国者却如此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