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战略 一、谁是包公

据说,仁宗皇帝出生以后就哭个不停。

哭是有原因的:未来的皇帝知道执政不易。是啊,契丹索要无已,西夏悄然兴起,越南人还会进入广西。因此小家伙很不愿意来到这人世间,做什么大宋天子。

此事终于惊动天庭,派太白金星来解决问题。这也并不奇怪。正如本书第一章所说,玉皇大帝原本就是仁宗的父亲真宗弄出来的,岂能不管?太白金星则化身为老头,走进宫里抱起婴儿在他耳边说了八个字,孩子就不哭了。

他说的是:文有文曲,武有武曲。

原来,玉皇大帝为了报答真宗的供奉,已经安排了两座星辰下凡辅佐仁宗。文曲星是包拯,武曲星是狄青。这虽然是民间传说,却不妨碍我们通过他俩发现问题。

没错,这两个人的故事很有代表性。

就说包拯吧!他的名字,在华人世界可谓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就连从来不读书的也知道,戏文里“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意味着什么:那一定是要主持公道,为民伸冤。龙图阁直学士包拯,在民众心中是明镜高悬执法如山的象征。

这是有历史依据的。据正史记载,包拯权知(临时主持工作)开封府时,曾大开正门。民众但有冤情,可以直接上堂控诉。办事人员做不了手脚,一贯横行霸道的贪官污吏和地痞流氓纷纷收手。没人敢来说情,红包也送不进去。当时的流行语把行贿请托叫作打通关节,民间的谚语则是: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哈,包公比阎王爷还铁面无私。

也有人说:包拯比黄河水还清。

清官包拯似乎也明察秋毫。他担任天长(今安徽省天长市)知县时,某农民投诉,不知是谁割了他家牛舌头。包拯对他说:回去把牛杀了卖掉。没过多久,就有人来举报那农民私自杀牛。包拯说:割他家牛舌头的,就是你吧?

那人魂飞魄散,当场认罪。

这就是洞悉人心了。因为按照大宋刑律,私自杀牛是犯法的。没有舌头的牛无法存活,只能杀了卖掉。因此,割人家的牛舌头,一定是想栽赃陷害。包公这样处理,便既能让罪犯自投罗网,也能让农民多少弥补一点损失。

好官!确实是好官。

可惜正史的记载只有这一例,民间传说和戏曲里的故事则基本上都不靠谱,三口铡刀更是子虚乌有。宋代任何官员都没有先斩后奏的特权,更没有什么尚方宝剑,要制造冤假错案也极为不易。因为两宋的司法可谓制度既健全,执行亦严格,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华帝国史上堪称一绝,既超过了之前的秦汉唐,更超过了之后的元明清。

先说抓人。

宋代的缉捕机构很多。县一级的是尉司,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尉司长官叫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长,一般由文臣担任,个别时期和地区用武官。此外,如派往全国各地的巡视员、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最高法院大理寺、情报部门皇城司,以及禁军司令部,也都有逮捕权。

这毫不奇怪,因为维护政权从来就是首要的。上述单位也并不只是抓些毛贼,更重要的还是缉私和防止谋反。既然如此,就不能单靠公安机关,必须让相关部门各显其能。

但,有权抓人的,无权审,更无权判。审讯和判决另有专门的机构。审讯叫鞫,读如居;定案叫谳,读如厌。所以审讯机关叫鞫司,也叫推司,狱司;判决机关叫谳司,也叫法司。尉司、推司、法司是三个部门,分别拥有逮捕、审讯和判决三种权力之一种,共同构成办案全过程。

这就有点像唐代的三省制:中书出令,门下审核,尚书执行,每个部门都只负责其中一个环节。这种将一个流程分为三段,然后各司其职的制度,无疑是为了防止决策错误和以权谋私,只不过唐代用于行政,宋代用于司法。

那就再来看缉捕之后的审判。

一般案件的审理在县,原则之一是重证据轻口供。仁宗嘉祐年间,鄠县(鄠读如户,今陕西省户县)县民某甲借哥哥某乙房子住,在地下挖出了铜钱。某乙的儿子某丙声称那铜钱是父亲埋的,到县衙起诉,主张权利。

此事死无对证,知县左右为难,不知该怎么判。

后来成为北宋理学奠基者之一的程颢(读如浩),当时正好担任鄠县主簿,相当于县政府秘书长。于是,他接过案子询问原告:你父亲埋铜钱,是在什么时候?

某丙答:四十年前。

程颢

程颢(1032—1085),字伯淳,世称“明道先生”。嘉祐年间进士。哲学家、教育家、诗人,北宋理学的奠基者之一,与程颐并称“二程”。

程颢当庭出示证据说:我朝钱币流通于市面,一般不过六年左右,之后便使用新钱。这些挖出的铜钱,铸造时间却在你父亲埋钱的好几十年前,请问做何解释?

某丙不得不承认是妄诉。

当然,程颢审理的是一桩民事案。如果是刑事案,则不但要重证据,而且要重程序。

按照制度,缉捕部门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后,自己是不能定罪的,必须交给审讯机关。审讯机关至少要设立两个法庭,审讯两次。一审验明正身,核定证据,录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二审接到案卷,必须从头到尾重新再问一遍,叫录问,也叫虑问、虑囚。

宋代司法高度重视二审。如果是州府一级的二审,必须到邻州借调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叫聚录。如果二审在京师,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二审法官还必须向被告宣布:你有权喊冤。

事实证明,这很有必要。仁宗时期,洪州(今江西省南昌市)破获一起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在一审供认不讳,二审法官张奕却不肯轻信。他问被告:你是如何作案的?

被告答:用瓦罐装着火种,点燃竹子放火。

张奕问:你的作案工具呢?

被告答:埋在某处。

张奕前往查看,果然发现了这两样东西。张奕说:纵火发生在三年前,瓦罐和竹子却是崭新的,不可疑吗?

结果查明,这是一起冤案。

冤案是如何制造的?主谋和胁从都是谁?他们后来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对不起,没有记载。但可以肯定,按照宋代司法制度,那位一审法官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二审如果没有发现问题,被告也不喊冤,就交给判决机关定谳。程序则有四道: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叫检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叫拟判;然后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审核;最后由长官认可,签署判决书。

在上述过程中,推勘、录问和检法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见面的。如果见面,各打八十大板。被告不服判决,三年之内都可以上诉。临刑时如果本人或家属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审。人犯享有的法定翻案权,北宋三次,南宋五次。

太宗皇帝就亲自受理过这样的案子。

击鼓鸣冤的,是开封市民王元吉之妻。元吉被诬告毒死继母,入狱后屈打成招。此案由于陛下亲任大法官,很快就查明真相。主审法官和作伪证的法医受到处分,直接责任人则被带到御前。皇帝说:你是怎么刑讯逼供的?在你身上也来一遍吧!结果那家伙刚一受刑,便鬼哭狼嚎。

于是太宗对宰相们说:京城尚且如此,何况州县?

宋刑统

《宋刑统》是两宋判决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刊行的成文法。图中的“问曰”、“答曰”、“议曰”展示了判例的重要性。这里选取的案例关于任官和侍奉亲老的取舍问题,反映了礼与法的冲突和处理。

他还说: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

事实上,这位皇帝平反的错案恐怕不比包拯少。更难得的是,赵宋官家清醒地意识到,司法公正才能得人心,得人心才能治天下,因此下决心健全法制,重视程序。

如此说来,太宗之后,该没有冤情了吧?

对不起,有的。狄青之死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