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儿童性侵犯者的厌女症
“欲望问题”
伏见宪明在《欲望问题》〔2007〕一书中介绍了一个读者向他请求解决办法的邮件。
我是一个二十八岁的同性恋者,更准确地说,(略)是喜欢成年之前的少年。(略)最近,会不知不觉地在街上跟踪自己喜欢的男孩,总是在差点儿就要上去搭话的时候才清醒过来。清醒过来之后,自己也感到很后怕。我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办法吗?我真的就快要对小孩子下手了……〔伏见,2007:6〕
伏见说,他收到这封邮件后,想到的是“自己和他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伏见对这位读者表示理解和同情,“他的‘痛楚’的呼声来自心灵深处,从字里行间切切地传达出来。”伏见自己是同性恋者,他的欲望对象是成年男性,这个“二十八岁、男”的欲望对象是少年。伏见说,他与他之间只有“一纸之隔”。伏见写道,“(同性恋者的)我可以将自己的欲望作为人权问题向社会公开诉求,但对幼小孩子抱有性欲的人却被社会当作罪犯来惩罚,”他对此感到不公平〔伏见,2007:13〕。他同时还指出了在争取性取向少数群体(sexual minority)权利的运动中也没有“恋童者”参与的事实。
可是,“恋童”一词本身存在问题。女性主义者把“开性玩笑”改成了“性骚扰”、把“夫妻吵闹”改成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恋童”改为“儿童性侵犯”呢?对于“憋不住想对少年施行性侵犯”的人,伏见也会怀着“痛楚”表示同情吗?
让我们把来信中的“恋男童”一词换为“恋女童”。
我是一个二十八岁的异性恋者。更准确地说,(略)是喜欢成年之前的少女。(略)最近,会不知不觉地在街上跟踪自己喜欢的女孩,总是在差点儿就要上去搭话的时候才清醒过来。清醒过来之后,自己也感到很后怕。我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办法吗?我真的就快要对小孩子下手了……
伏见会像对同性恋者那样,对异性恋者也表示“同情”吗?
让我们在这里避免使用“恋童”、“性爱”这种容易引起误解的词语吧,“性”是指欲望,“爱”是指关系,在我们已经明确意识到“性”与“爱”原本别物的今天,不必再使用“性爱”这种引起混乱的词语了,我们所知道的明明白白的事实是:既有伴随爱的性,也有不伴随爱的性,甚至还常有伴随着憎恶和侮辱的性。伏见在这里提出的问题,他的命名极为正确,正是一个“欲望问题”。
公的性行为·私的性行为
性欲、性行为、性关系,这三个概念,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分。
性欲,是在个人内部完结的存在于大脑之中的现象,正如全美性教育信息协议会(SIECUS)所下的定义:性欲(sexuality)不是存在于“两腿之间(between the legs)”,而是存在于“两耳之间(between the ears)”即大脑之中。所以,性欲研究(sexuality studies)其实不是关于下半身的研究。激发性欲的装置,因人而异,因文化而异。也许有人眼前没有实在的身体就不会感到性欲,可也有人只需要被符号化了的片断的肢体部位,还有人可能对完全虚拟的符号图像也会感觉欲望,性的反应,有时由实物或符号直接引发,有时需要加上一定的幻想作为舞台装置。不过,这种作为舞台装置的幻想也不能说是完全个人的东西,其基础是文化中既有的现成脚本,在现成脚本的基础上添加个人色彩,就形成了个人的幻想。所以,我的《发情装置》〔上野,1998b〕一书,加了一个副标题“色情的脚本”。即使性欲望伴随的幻想是一种对恋爱关系的想象,因为欲望本身是在个体内部完结的,所以,“我爱你与你毫无关系”的说法是成立的,在这个范围内,欲望,与想象力一样,是自由的。我们可以放纵自己的欲望:人神交媾、被圣母拥入怀中、强奸、碎尸少女,等等。对欲望的禁止和压抑,除了本人,任何他人无能为力。
与此相对,性行为,则是将欲望付诸行动。这种行动可分两种,一种需要他者(身体),一种不需要他者。如果将性关系限定为前者,那么,“关系欠缺”的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的色情关系,即自慰。人在与他者身体建立色情关系之前,先学习与自己身体之间的色情关系。不过并不能因此便认为自慰行为是与他人建立性关系的预备阶段或不完整的替代物。
人在与他者身体发生交涉之前、之间、之后,与自己身体的色情关系伴随终生。甚至可以说,与他者身体的色情关系或许反倒是偶发性的。
《美国之性》(Sex In America)〔Michael et al.,1994〕一书的作者麦克尔、加尼翁等人,将“无伴侣的性行为(sex without a sex partner)”和“有伴侣的性行为(sex with a partner)”区分开来,将后者称为“公的性行为(a public world of sex)”。与此相对,“无伴侣的性行为”则指自慰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他者介入,无论何种性行为,都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具有“公”的性质。
对于具有“公”的性质的性行为,所有关于社会关系的市民社会的规则都应该适用。没有对方的同意,即使夫妻之间,“强奸罪”也可以成立;让对方不愉快的性接近,可视为“性骚扰”。迄今为止,这些行为都在“私”的名义下被封闭起来了。性关系根本不是“私”,是两人以上的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按照麦克尔等人的说法,所谓“私”,应该完全限定在个人世界之内。
也可以说,身体是最初的他者,所谓“私的性行为(无伴侣的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的无需取得同意的性行为,许多人以为可以让身体随意听从自己意志的操纵,可实际上我们面对的常常是不随己愿的身体。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既可以爱抚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有时还可以杀死自己的身体。即使身体会抵抗,我们也可以随意地排除和压抑。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我们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性的玩弄还是加以伤害,均不构成犯罪。即使是自杀未遂者,法律也没有设想过因对自己身体的危害行为而逮捕他。自己的身体,是自己最初的也是最后的领土,是可以任意地支配、遗弃、处置的私有财产——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观。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对自己身体施加诸如割腕、食后呕吐等暴力行为。
性行为一旦介入他者身体,被称为“性关系”的人际关系就成立了,性欲中包含有性关系欲,但当他者一旦登场,那就不再是自我完结的欲望了。这时,如果想在把对方紧缚夺去对方自由的状态下性交,或者不被鞭打就不能射精,该怎么办呢?自己无法到手的装置,可以经他人同意后,让对方接受自己使用其身体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性幻想的脚本,也在经同意之后,让他人和自己一同共演。当然为此可能需要支付代价。但是,比如,如果有人要强行压制对方的抵抗才能更加兴奋、或者想利用孩子的单纯无知去玩弄孩子的身体——如果是这样的“性关系欲”,那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将这样的欲望也视为“性取向少数群体”的欲望形态之一种而加以认可吗?
不仅限于性欲望,人还有攻击、压抑、侮辱、支配、杀害他人的欲望。如果本章开头提到的那个“二十八岁、男”,像秋叶原街无差别杀伤事件的嫌疑犯K君加藤智大那样,怀有“谁都无所谓只想杀人”的欲望,会怎样呢?
假设这个男性将自己的“性欲望”付诸了“性行为”,把一个少年卷入了他的行为之中,如伏见所言,就成为“性犯罪”。伏见还写道,“每当发生性犯罪,我在对被害者表示深切同情的同时,也不能不对犯罪者的痛楚产生共鸣。我总不禁会想,在犯罪现场的也许就是我自己。”〔伏见,2007:14〕
伏见的这种想象力,如果从“性犯罪”中去掉“性”的因素也能成立的话,那么,作为对犯罪者的共鸣,我们不是不能理解。比如,宫崎勤事件之后,有人表示“M君就是我”;秋叶原街事件之后,网络上也有“K君也许就是我”的表达共鸣的留言;就连那个联合赤军私刑杀人事件被暴露时,田中美津也说过“永田洋子就是我”的话。
可是,无论M君的事件还是K君的事件,我们必须明白,在欲望和将欲望付诸行为之间,有千里之遥。我们后来知道,M君有收集血腥暴力录像的癖好,媒体报道说,他模仿录像将被害幼女碎尸,但并不是所有的那类录像的爱好者看了录像就成了罪犯,再如K君,据说他无区别杀人的原因是因为临时工作被解雇,可被解雇临时工作的年轻人有几十万,不是所有人都像他那样去杀人。
想象力是不能管制取缔的,这是我不能赞同多数派女性主义者要求禁止暴力性色情制品的理由。
美国的女性主义者罗宾·摩根(Robin Morgan)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色情制品是理论,强奸是实践。”迄今为止,美国主流派女性主义者一直要求对针对女性的暴力性的色情制品进行法律制裁。在日本,部分女性主义者也与漫画家和作家之间围绕“表达自由”的问题发生了论争。我本人在女性主义者中属于维护“表达自由”的少数派。永山薰与人合著的《2007―2008漫画论争勃发》〔2007〕一书,可称为“表达自由”论争的续篇,他将我视为少数派的女性主义者,在书中收入了他对我的采访〔上野,2007〕。
顺便提一句,永山的《色情漫画研究》〔2006〕一书,对暴力性的色情漫画的论述充满洞见,堪称名著。书中有被称为“鬼畜系”的暴力性的色情漫画,我们由此可以了解,在人类意识的深处,存在着将他者身体变形加工施以伤害凌辱的欲望想象,那是一个黑暗深奥的世界。其中有种被称为“人兽”的人,四肢被切断,脖子被套上颈圈,仅仅只为成为性侮辱的对象而被豢养训练。可是,漫画同时也表现了那种“人兽”的痛苦和悲哀。永山的见解令人瞠目,他说,“鬼畜系”色情漫画的消费者,通过体验加害者和被害者双方的落差而体味到双重的快感。仅与加害者同化的快感是浮浅的,只有当与被害者的痛苦也能同化时,快感才更加复杂而深奥。
对色情制品的限制,用分级标志或过滤的手法,保护“不看不欲之物的自由”,便已足够。人类的想象力无论多么残酷,表象的制作是不能去管制的,也是不管制为好。我们知道,表象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反映或投射的关系,反倒具有像梦一样的补偿填充的功能。我们也许正是因为在想象中杀过无数次人,所以才可以在现实中不去杀人。
儿童性侵犯者们
现实中有将“二十八岁、男”的欲望付诸行动的人,即儿童性侵犯者们。他们因此成了“性犯罪者”。
有位研究者对“他们为何要把幼小的孩子当作性爱对象”的问题怀有比谁都更迫切的关注,她就是被害的当事人,更准确地说,一位儿童性爱的被害女性,用了一生来追究这个对于自己最为迫切的问题,最终成为一名研究者。她采访了被监禁的性犯罪者,基于采访纪录写出一本书。这就是帕梅拉·舒尔茨的《不是怪物》(Not Monsters)〔Schultz,2005〕。
在该书封面书腰的内容简介中,紧接“他们为何要把幼小的孩子当作性爱对象”一句之后,是“他们如何使孩子成为性爱牺牲品的?”如果这里也回避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性爱”一词,应该改为“他们如何以幼小的孩子为性欲对象并使其成为牺牲品的?”对于还不知道性为何物的孩子,是不可能去征得同意的。这些儿童性侵犯者们(几乎全为孩子身边的大人们),作为孩子的支配者,将孩子的身体作为满足自己性欲的道具。为了打消孩子们的抵抗,他们反复使用“我爱你”这句便利的话。“叔叔爱你,所以跟你做这样的(你不喜欢的)事(别反抗,要合作)。”这样的台词,与“爱你才打你”的家庭暴力的男人的话很相似。根据舒尔茨的研究,加害者都想相信被害者是自己情愿的。日常生活中多为胆小之辈的加害者们,试图由此减轻自己的罪恶感。其实,这也是色情制品的常规套路,即使是强奸,也偷换为“女人等着我去强奸”的“诱惑者理论”。
该书作者一开始便告白自己是儿童时期受到性侵害的亲历者,她说,“我有种想去寻根究底地追问男人虐待我的动机到底何在的欲望。”这种探究的欲望牢牢地抓住了她,她是为了相信“我不仅仅只是便利的工具”。
她从幼儿期到进入思春期为止,一直受到近邻成年男人的性侵犯,十多岁以后侵犯才停止了。她说,停止的原因可能是那个男人对进入思春期以后的她失去了兴趣。那个加害者,正是只对成人之前的少女抱有性欲望的男人。
舒尔茨感到,迄今为止的性犯罪研究,偏重于关注性犯罪中的被害者,可是,“只听被害者一方的诉说只能得到胜利的一半。”为了“主动去倾听加害者一方的话”,她去采访被监禁的人,去面对本来最想回避的对象,为此,她付出的心理代价是面对罪犯时自己心情的混乱痛苦。然后,她发现了,尽管他们犯下的罪行“令人发指”,但他们本身并不是“怪物”。
“我想懂得你们,想理解你们为什么要伤害他人,(略)我想知道,他们能够对他人作出那么残酷的事到底是因为体验过怎样的痛苦。”
她之所以要去做这件事,是因为被侵经历给她留下了一生无法治愈的心理创伤。被害者希望,加害者至少能够意识到自己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可加害者,却总想过轻地看待被害者受到的打击,甚至还故意错觉被害人是自己情愿的。其实,这反过来证明了,他们实际上是有罪恶意识的。
他们对自己是加害者这一事实是有自觉的,所以,才会有意识地把“凯蒂和我性交的时候”换为“也许该说是我对凯蒂性交的时候”。他们不但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还剥夺了对方的反抗,他们对此是自觉的。
有个男人为了让养女顺从,威胁她,“让我干,不然就揍你”。“鸡奸一个男孩的时候,那孩子哭嚷起来,我就用手蒙住他嘴让他发不出声音来,”这些人的动机“与性与爱都毫无关系”,完全不顾对方的心情,“把愤怒全都发泄出来”。有男人坦白,是“杀人还是性交”的二者择一。也有男人想,“幸亏对孩子性侵犯,才没干出更凶残的杀人罪。”
根据自述,这些人对小孩抱有欲望的理由如下。“不管干什么,因为是孩子所以没问题”、“孩子不去和别人比较”;孩子容易控制,“孩子天真单纯”“容易被骗”。此外还因为犯人自己“未成熟”,用自己的方式对孩子“以行动表示亲近感”,“崇拜”孩子。还有男人愿意相信孩子也“很享受”性行为,希望得到孩子的肯定。
这些男人中,也有人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爱”,其实是“固执贪恋”的别名,是为满足一己之欲而利用孩子。不过,这种意识是在回答舒尔茨的提问中,在她称为犯人的“自我述说(self-narrative)”的过程中,通过回顾得到的自我反省的结果。
儿童性侵者们,为满足一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无力反抗的他者的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的自尊心、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诱惑者。加害者99%是男性,被害者九成是女孩,一成是男孩。
舒尔茨还发现,这些男人大多自我评价很低,他们自己也是有过被性侵经历的受害者。尽管会激怒被害者,她还是诉说“促进修复的司法”的重要性。
她着手的工作是“加害者、被害者双方的自我述说”。不过,“双方不能互无关连”,因为双方的叙述构成了“事件的现实”。“这种叙述,会成为一个信息来源,为我们提供社会中的儿童性侵犯的真实状态,告诉我们,性、性取向、性习惯是怎样成为一种权力手段的”。
儿童性侵犯者,不是少数的特殊人群,应该说,尽管他们在数量上是少数(或许只因没浮出表面,是否真为少数亦未可知),但他们的心理状态绝不是特殊的。
为满足一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无力反抗的他者的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的自尊心、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诱惑者——这种关系,也可见于强奸、性骚扰和家庭内暴力的事例之中,不但如此,还可见于异性恋的男女之间,正如伏见所说,他与“二十八岁、男”的“恋童者”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无法划出界线,儿童性侵犯者的性欲、性行为、性关系,无限接近“普通”的性关系。此处所谓的“普通”,意为“男人支配之下的”。
如果是这样,让这些男人从性关系中撤退,把性行为限定为自慰,停留在自我完结的性欲望幻想之中,还要好得多。事实上,媒体形式的性产业,都是辅助自慰的性幻想装置,在二元平面的色情游戏、美少女漫画中,旧态如故的男权主义性幻想被再三地重复生产,在那里,女人作为诱惑者,主动顺从男人的欲望,即便如此,从虚拟世界的符号得到满足的“对二元平面发情”的宅男和草食系男子们,也比胁迫“让我干”的野蛮的“肉食系”男子好。想象力是不能被取缔的,只要他们没有付诸行动。
可是,这里必须立即附加一个条件:即使是表象,如果是以现实中的孩子为模特的儿童色情制品,则另当别论。因为对于模特,现实与演技之间是一个灰色地带。在杀人场面扮演死者的模特,可以死而复苏,所以没有法规来取缔媒体中泛滥的杀人场面;可如果表演会给表演者留下精神创伤,则不可等同论之。色情制品的模特,如果遭受脚本中没有的真正的强奸,被视为侵犯人权。不仅如此,如果表演行为会带来精神创伤,其影响也不能忽视。尤其是儿童,因为不可能以儿童的“同意”能力为前提,孩子们被迫性暴露,却并不理解其含义,以儿童身体为性道具的行为,即使是表象制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也应该被视为犯罪。
在儿童色情网站上,孩子的图像被传播,而该孩童毫不知晓,传播者中甚至有父母老师等处于保护人立场的人,有位检查儿童色情网站的专家证言,更为可怕的是,当孩子知道带有性意味的姿态能换钱后,他们主动传播以自己为性客体的图像。据说,那位检查员因为不堪整日被迫浏览孩子们令人痛心的图像而终于离职。
厌女症与同性恋憎恶
在这里,让我们再次回到伊芙·塞吉维克〔Sedgwick,1990〕。
塞吉维克将厌女症和同性恋憎恶视为构成男人之间纽带的一组难分难解的机制。男人为了成为同性集团的一员,得到其他男人的承认,必须要证明自己“不是女人”。因为,在“欠缺对立(privative opposition)”的基础上成立的作为“标准”的“男人性”,只能以“被标识(marked)的女人性”的欠缺来定义。承认一个男人为男人的是男人,不是女人。为了证明自己“不像女人”,需要通过拥有女人而立于女人的支配者的位置。所以,“拥有女人”就是“成为男人”。这个关系是非对称的,不可反转。将至少一个女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是“男人之为男人”的必须条件,正因为如此,如果对女人控制失败,就成为男人的污点。“连让老婆听话都做不到”的男人、“气管炎”的男人,是被轻蔑的、妻子的通奸,不但意味着男人管理的失败,还因为是“被自己养的狗咬伤”而让男人失去面子。所以,男人要对女人报仇,与其说是因为妻子的背叛,不如说是因为事关在同性集团中的“男人名誉”的问题。
关于同性恋憎恶的原因,米歇尔·福柯〔Foucault,1976〕认为,是缘于“插入者”与“被插入者”之间性行为的非对称性。这种非对称性,不是指阳具之有无的解剖学意义上的实物差异,而是指主动与被动、性的主体与性的客体之间的不对称。由于这种非对称性,“处于女人位置”就成为男人的精神创伤,被称为“女性化(femninization)”。所以,同性恋男人成为“女人化了的男人(feminized man)”的符号,而且,如果男人集团中混有同性恋男人,就意味着其他男人有可能沦为那个男人的欲望对象而被“女人化”。男人必须排除这种可能导致男人地位失落的危险,所以,同性恋憎恶在男人集团中成为一种严厉的规则,而且,如塞吉维克指出、基思·文森特〔ヴィンセント等,1997〕亦强调的那样,正因为每一个男人身上都潜藏着对男人的色情欲望,这种排除便必须更加严格,而且还必须是一种自我审视和自我检阅。已有许多论者指出,男人同性社会性欲望的集团,同时也是带有浓厚的同性恋色情色彩的集团,男人之间的关系,用了多少性爱的词语来表达!如“男人为之着迷的男人”之类。在《叶隐》一书中。“恋”本来是指男人之间的忠君恋阙之情。
对于男人,无需冒着被“女人化”的危险去实践同性恋行为的唯一办法,是“少年爱”。在这里,年长者与年少者之间、“插入者”与“被插入者”之间,非对称的关系是固定的,不会发生逆转。也就是说,年少者总是年长者的欲望客体,年长者绝不会反过来因少年的注视而沦为少年的欲望客体。在古希腊的“少年爱”中,被视为最上等的是与自由民少年之间的性爱,与奴隶少年的性爱则次之。因为与奴隶少年的性爱伴随着强制,而与自由民少年之间的性爱则被视为有自由意志的因素。在表现肛门性交场景的古典色情制品中,被动的少年一方亦感快乐的表象明显稀少,由此可以推测,少年们不是因为快乐,而是出于尊敬和爱而将自己身体主动献给长者。因为这些少年将来会成为自由民,所以他们奉献出的性爱被赋予了极高的价值。
本书的读者,到这里应该意识到了吧,福柯介绍的古希腊的“少年爱”理想,与儿童性侵犯者的幻想,何其相似。无需担心男人性主体地位被侵犯的危险,在性活动中控制他者,为此选择障碍最小、无力反抗的对象,并且还希望对方也很情愿——这就是儿童性侵犯者。至于被害者是女童还是男童,已经不重要了。
由此,这些儿童性侵犯者多为胆怯之辈、他们作为“男人”的自我确认十分脆弱的理由,便很好理解了。他们就是这样来实践着厌女症和同性恋憎恶——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