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结构主义和哲学 20.结构主义和辩证法
在这一章里,我们将只提到在进行结构主义研究时所引起的两个普遍性问题。人们可以把这一研究中所引起的问题的单子无限地扩大,因为这种列举的方式已经成了一时时尚,新近的哲学家再没有不跟着走的;这一时尚的新颖性,使人淡忘了这种方法在科学领域里的陈旧性,因为在某些哲学里科学是容易被忽视的。
Ⅰ.我们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显然是不得不研究的。因为,在人们专心致志于结构的研究而贬低了发生、历史和功能的情况下,当所研究的不是主体本身的活动时,这就必然要和辩证思维的种种中心倾向发生抵触。所以,看到列维-斯特劳斯在他的《野蛮人的思维》一书里差不多用了整整最后一章来讨论萨特(J.P.Sartre)的《辩证理性批判》 (Critique de la raison dialectique),我们认为这是很自然而且又很有教益的。对这场争论在这里加以检讨,在我们看来也是肯定非做不可的,特别是因为我们感到,争论的对立双方似乎都已经忘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各种科学本身的领域,结构主义总是同构造论紧密联系的,而且就构造论而言,因为有历史发展、对立面的对立和 “矛盾解决”等特有的标记,人们是不能不承认它有辩证性质的,更不用说辩证倾向与结构主义倾向是有共同的整体性观念的了。
在萨特所运用的辩证思维里,其主要构成成分是构造论以及构造论的推论历史决定论。关于这第二点,列维-斯特劳斯除了在上文中已经讨论过的对历史的总的批判之外,还很有道理地特别指出萨特的思想说不通,因为他把中心放在自我上,或一个“我们”上,“但一面又谴责这个‘我们’只是一个自我的二次幂,它的本身对于别的‘我们’又是严严实实地封闭的”(《野蛮人的思维》法文本第341页)。不过,在萨特那里,这些并不是辩证法的产物:它们只是一种存在主义的残余,它是仍然带有哲学性质的辩证法还没有能够去掉的一种存在主义的尾巴。反之,在科学思维领域里,辩证化过程本身就含有使各种看法发生互反关系的意思。至于构造论呢,我们采取与列维-斯特劳斯的异议相反的立场,把它保存下来,但是有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保留,即萨特(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情况外)认为构造论是哲学思维的特权,与科学知识不同,而且他对科学知识的描绘几乎完全是从实证主义及其“分析”方法借用来的。然而,不仅实证主义不是科学,它只给了科学一个系统地歪曲了的形象,而且如梅耶森经常指出的,在哲学上最主张实证主义的学者都只限于在他们作品的前言中声明他们这样的信仰,而当他们阐发他们的经验分析和他们的解释性理论的时候,他们的做法与这个学说主张的常常几乎是相反:所以,如果我们指责他们没有意识到、或有认识论意义上的错误,这是一回事;但是如果我们不再把他们的科学工作同实证主义相提并论,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这样说了之后,可以看到,列维-斯特劳斯在辩证理性和科学思维之间所建立的联系,虽然更为正确一些,但是从对于科学思维的要求来看,仍然留有一种令人不安的不足,必须把辩证过程所占的地位,恢复到比列维-斯特劳斯似乎希望赋予它的还要重要的位置。而且,看来很清楚,如果说列维-斯特劳斯把辩证过程多少有些低估了,这是由于他的结构主义是相对静止的或反历史主义的,而并不是因为有了一般的结构主义倾向的缘故。
如果我们对列维-斯特劳斯确实理解的话,他是把辩证理性看作是一种“一直在起构造作用的”理性的(见《野蛮人的思维》法文本第325页及以下各页),但是有“勇敢”的含义,就是说,它建造起一座座的桥梁,向前迈进;这与分析性理性相反,分析性理性是为了理解而分解事物,并且主要是为了检验。但是,说“辩证理性……不是别的东西,而就是分析性理性……只是在分析性理性上加了点儿东西”(第326页),我们根据这样一个补充来说,并不是要强词夺理;这个补充的意思,几乎就是要把后者所缺少的创造功能或进步功能给予前者,而同时又把验证的主要工作为前者保留下来。当然,这种区别是本质性的,同样当然的是,并不存在两种理性,只有理性可以采取的两种态度或两类“方法”(用笛卡尔赋予这个词的意义)。但是,辩证态度所要求的构造,不仅是要在我们无知的深渊之上“建造一座座便桥”,这个无知的深渊的彼岸在不断地向远处伸展(第325页):这种构造过程还假定有更多东西,因为时常就是构造过程本身,在同种种肯定结合起来时产生种种否定,接下去在共同的“矛盾解决”中再得到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
这个黑格尔或康德的模式并不是抽象的模式或纯概念的模式,否则它就会既不能使科学也不能使结构主义感兴趣了。只要思维努力背离虚假的绝对性,这个模式就表现出思维不可避免的步骤。在结构的领域里,这个模式相当于一个不断重复的历史程序,巴什拉(G.Bachelard)在他最优秀的著作之一《非的哲学》(Laphilosophie du non)里曾描述过这个程序。它的原理是,一个结构一经被构成,人们就对结构中能表现本质的或至少是必要的性质之一给予否定。例如,作为有交换律的古典代数学,从汉密尔顿(Hamilton)开始人们就创造了一种无交换律的代数学;欧氏几何学又被非欧几何学配成了对;以排中律为基础的二值逻辑,则有布劳威尔(Brouwer)否认这个原则在无穷集合情况下的价值而用多值逻辑来补充,如此等等。在数理逻辑结构的领域里,这就几乎成了一种方法:有了一个已知的结构,人们就企图用一个否定的体系来建造出各种互补的体系或不同的体系,然后人们把它们汇集成一个复杂的整体结构。在格里斯(Griss)的“没有否定的逻辑”里,一直到否定本身也这样地被加以否定。另一方面,当问题是要决定,象在有限的基数和序数之间、在概念和判断之间等等的关系之中那样,究竟是系统A 导致系统B,或者是相反系统B导致系统A时,人们可以肯定,最后总是要由辩证的相互作用或辩证圈来取代线性的先后关系或前后联系的。
在物理科学和生物科学的范围里,情况是类似的,虽则这种类似的情况是从康德称之为“现实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矛盾中衍生出来的:是否还需要请大家回忆光学理论的微粒观点和波动观点之间的摇摆,回忆由马克斯韦尔在电与磁过程之间所引进的互反性关系等等呢?在这些领域里,如同在抽象结构的领域里一样,看来的确是,辩证态度构成了建立结构的一个主要方面,这个方面既是对分析的补充,又是和分析不可分开的,甚至也是为了形式化所不可分开的:列维-特劳斯小心翼翼地同意要给分析性理性“加点儿东西”,这些东西要比“建造便桥”多出很多,而且无疑就是要用著名的“螺旋形”或不是循环论证的圆圈来代替线状模式或树形模式,这种螺旋形或不是循环论证的圆圈非常近闲于发展程序上所特有的发生圈或相互作用。
Ⅱ.这样,关于辩证思维的讨论就把我们引导到了关于历史的问题上以及先是阿尔杜塞接着是戈德利埃(M.Godelier)对马克思著作进行结构主义分析的方式上来了,虽则马克思赋予历史发展以主要地位是在他的社会学解释里才涉及的。从另一方面看,马克思有一个结构主义方面,至少已经到了介于我们在第18 节里所说的“总体结构”和在现代人类学含义上的结构这两者之间的半路上了,这是很明显的。因为,马克思把属于现实的“基础”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而且他用虽则还停留在质的分析上可是相当精确的术语来描写这些现实基础,使我们远远离开了简单地可以观察到的关系。阿尔杜塞的著作的意义是建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认识论,除了其他目的之外,他还有两个非常合理的目的,一个是从黑格尔的辩证法里阐发出马克思的辩证法来,另一个是给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一个现代结构主义的形式。
关于这第一点,阿尔杜塞做了两点重要的说明(从中他还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对于这个结论我们不发表意见——这就是关于青年马克思具有黑格尔主义的论点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因为他认为马克思多半是从康德甚至还有费希特所提的问题出发的)。第一点,它和第二点是有紧密联系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与唯心主义相反,思维就是一种“生产”,是一种“理论实践”,它主要不是个别主体的产物,而是一个有社会因素和历史因素参予的紧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产生了对马克思这段著名文章的解释,其中把“具体的整体性”作为“精神上的具体”(Gedankenkoncretum)看作“实际上是一种思想和概念作用的产物”。
我们从阿尔杜塞那儿要汲取的第二点说明,就是马克思学说的辩证矛盾与黑格尔的辩证矛盾没有关系。黑格尔的辩证矛盾最后归结为对立面的同一性(identite);而对于马克思说来,它是一种“超决定作用”的产物,如果我们确实理解的话,那就又是不可分的的相互作用造成的产物。同样,阿尔杜塞还正确地指出,马克思和黑格尔的“整体性”概念也是不同的。
于是,就是这种社会方面的超决定作用(相当干物理中因果关系的某些形式),引导阿尔杜塞把生产关系的内部矛盾,或者说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以及广义他说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整个机器,都纳入一个转换结构的系统里,他并且努力地为这个转换结构系统提供连结的关节和形式他的原理。有人指责他搞形式主义;但是,人们的这种指责不过是平常对于任何严肃的结构主义发出的没有根据的责难而已。有人反对阿尔杜塞,主要是在某些人看来,他好象没有给人的地位以足够的重视;可是,如果说重视“个人”的价值(可叹的是个人的价值太经常地被同个人自己的价值混淆了!)不如重视动作的构造活动即认识主体的构造活动,那未把知识的特点看作是一种生产这个事实,是与原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最牢固的传统之一相符合的。
至于谈到历史的结构与历史的转换之间的关系时,戈德利埃在一个非常清楚的注解里指出,仍然还有工作需要完成:如果我们把社会结构比作数学范畴(事物的种种集合以及它们的可能的“应用”:见第6节的最后部分),那末人们就能够确定哪些功能是与结构相符合或不相符的了;可是,还要知道,在形成一个系统的全部结构中,各结构之间互相结合的方式怎样会“在被连接起来的诸结构中的一个结构内部引起一个主导的功能”,在这一点上,目前的结构分析还有待完善,但是,这要与历史的转换和发生过程的转换密切结合来进行。从这种观点出发,戈德利埃(以非常卓越的方式补充了阿尔杜塞对马克思的矛盾论所进行的分析)的确强调指出了,“对于结构的研究要优先于对结构的发生过程和结构演化的研究”,他并且注意到:马克思自己把价值理论放在《资本论》的开头部分,就是使用的这种方法。况且,我们也看到(第12和13节),即使在心理发生学的领域里,发生也从来只是从一个结构向另一个结构的过渡,这个过渡解释了第二个结构,而同时,对所有这两个结构的认识又是为理解这个作为转换的过渡所必要的。但是,他得出的下面这样一个结论,值得一提,因为这个结论也概括了我们反对列维-斯特劳斯的意见,以及整个这本书的总观点:“要使人类学向历史学挑战或历史学向人类学挑战,毫无成果地把心理学和社会学对立起来,把社会学和历史学对立起来,也许都是不可能的事情。归根结底,人的‘科学’的可能性将要建立在发现社会结构的功能作用的规律、演变的规律、和内部对应关系的规律的可能性上面……因而也就是建立在推广结构分析方法的上面,结构分析方法已经成了能够解释种种结构变化和演变的条件和解释结构的功能的条件了”(见前引《现代》杂志同书第864页)。结构和功能,发生和历史,个别主体和社会,在这样理解的结构主义里,在这种结构主义使它的分析工具越来越精致的情况下,就都变得不可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