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阴谋诡计的克星
推理,对于某些不爱动脑筋的人来说,也许是枯燥无味的,然而,在推理侦探小说的热心者看来,它是小说的精华所在,是最能提神的兴奋剂。
其实,推理小说里的推理,并非从头至尾都在进行,要是那样无间断地推理,小说还有什么趣味可言?小说的推理,总是在对人物、事件的充分描述的基础上,在侦探剖析案情的最佳时刻才出现的。因此,最后由侦探洋洋得意地解析案情,往往成为小说结尾的一种模式。
在推理侦探小说里,推理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是解开疑团的钥匙,是侦探识别真假罪犯的手段。正如艾勒里·奎恩侦探所说:“实际上,擒获佩珀先生的,乃是我那铁面无私的老战友,逻辑,希腊原文Logos,并且,我相信它将是一切阴谋诡计的克星。”(《希腊棺材之谜》)
福尔摩斯说得更加自信:“对于一个在观察和分析上素有锻炼的人来说,‘欺骗’是不可能的事。”(《血字的研究》)华生对他的高论不以为然,甚至觉得荒唐可笑。这时刻,恰巧门口走来一个送信人,福尔摩斯断定此人是退伍的海军陆战队的军曹。一问,果然不差。福尔摩斯解释道:“我隔着一条街就看见这个人手背上刺着一只兰色大锚,这是海员的特征。况且他的举止又颇有军人气概,留着军人式的络腮胡子;因此,我们就可以说,他是个海军陆战队员。他的态度有些自高自大,而且带有一些发号施令的神气。你一定也看到他那副昂首挥杖的姿态了吧。从他的外表上看来,他又是一个既稳健而又庄重的中年人所以根据这些情况,我就相信他当过军曹。”华生一听,情不自禁地喊道:“妙极了!”
从一人的外表标志、表情、举动推测出这个人的身份,这是一种比较直感的简单的推理。不过,即使如此简单,也足已使人佩服。
在分析判断案情时,侦探运用的推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演绎推理方法
演绎就是根据一般的原理,也即所谓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关于特殊情况下的结论。
如《希腊棺材之谜》,艾勒里在分析凶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时说:“一、他必须是能够制造陷害卡吉士和史洛安的假线索的。二、他必须是恐吓信的作者。三、他必须是在诺克斯的房子里,才得以用打字机打出第二封恐吓信。”这三个条件是从一系列事件中总结出来的,是划定凶手的一般原则,即所谓的大前提。谁具备这三个条件,谁就是凶手。只有佩珀副检察长具备这三个条件(小前提),所以,佩珀副检察长是凶手(特殊的结论)。逻辑学告诉我们:如果大前提和小前提是真实可靠的,推理不违反规则,那么,结论也必然是真实可靠的。这就是严酷无情的逻辑。
然而要确立大前提和小前提,本身就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它必须有事实做根据。这就要求侦探不但要掌握大量事实和细节,而且还要对一系列情况做出合乎逻辑的推测和判断。比如,前面提到的第三个条件“他必须是在诺克斯的房子里,才得以用打字机打出第二封恐吓信”。谁符合这个条件呢?这就需要对一系列疑难问题做出判断:一、诺克斯雇用了八个佣仆,其中有没有帮助凶手打出第二封信的同谋?二、诺克斯本人是否清白无辜?三、诺克斯的女秘书布莱特小姐是不是凶手或同谋?根据事实推断,居住在诺克斯屋子里的十个人,既非凶手,也非同谋。四、除这十个人,还有谁在收到第一封信和第二封信之间这段日子里,能够进出诺克斯这座楼房呢?唯一一个人是佩珀副检察长。由于艾勒里侦探对第三个条件进行一系列缜密的无懈可击的推断,才使小前提佩珀副检察长具备第三条这一判断得以成立。
运用演绎推理以排除各种假象,揭示真相,乃是侦探惯用的一种绝招。柯南道尔有篇小说叫《皮肤变白的军人》,写一位从南非回来的退伍军人,到某庄园探望一位老战友。对于他的来访,庄园主态度冷漠,说他儿子周游世界去了。退伍军人偶然发现他友人被禁锢在庄园的一间房子里,他想会见友人,却被主人逐出庄园。他担心友人遭到不测,便求助于福尔摩斯。案子很快就侦破了。福尔摩斯介绍说:“我的方法,就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面:当你把一切不可能的结论都排除之后,那剩下的,不管多么离奇,也必然是事实。”接着,他对此案作了如下分析:
起初,提到我面前的有三种可能的解释,可以说明为什么这位先生在他父亲庄园的小屋里被隔离或禁锢起来。可以认为他是由于犯罪而逃避,或者是由于精神失常而不愿住疯人院,最后是因为有某种疾病而需要隔离。我想不出其它解释。那么,就需要把这几个结论加以对比和甄别。
犯罪之说是不能成立的。本地区并没有尚未破案的犯罪报告,这我十分清楚。如果说是尚未暴露出来的犯罪,那从家族利益来说应该是把他弄走或是送出国外,而不是藏在家里。
精神失常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小屋里有的第二个人可能是看守人。他走出来以后把门倒锁上,这就加强了上述假设,说明可能是强行禁闭。但另一方面,强制不可能是很严的,否则这个青年就不会跑出来去看一眼他的朋友了——但是,只要有医生陪同并上报当局,把疯人留在家里是合法的事。为什么这样拚命保密呢?因此精神失常的假想也不能成立。
剩下的第三个可能,看来虽然稀奇,却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麻疯在南非是常见病。由于特殊的机遇,这位青年可能受到感染。这样一来,他的家属处境就十分困难了,因为他们不愿把他交给麻疯隔离病院。为了不露风声,不受当局干涉,必须严守秘密。如果给以适当报酬,不难找到一位忠实的医生来照顾病人。也没有理由在晚上不让病人出来。肤色变白是这种病的普通症状。这个假设的论据是十分充足的,以致使我决心把它当做已被证实了那样来行动。当我初到这里,发现给小屋送饭的拉尔夫戴着浸了消毒水的手套,这时候我连最后的疑点也消除了。
这里要注意的是:假设的情况应当是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全部,其中可以有九十九个是虚假的,但必须有一个是真实的。福尔摩斯在这里提出三种假设,前两种是虚假的,后一种假设因麻疯而被隔离则是真的。
排除法经常被侦探用来排除嫌疑对象,把清白无辜的人从嫌疑犯之列解脱出来。日本石泽英太郎的《五岛福江之行》(奎恩编《日本杰作推理十二选》),写刑警津田良雄运用排除法,解救了一对青年恋人。故事说的是理发店老板深夜在其养女琉璃子的房间里被刺身亡,琉璃子供称:深夜有一男人闯进房间要欺辱她,她被吓昏了,等清醒过来,发现自己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养父已死在身旁,是她杀的。青年理发师说:半夜,他听到走廊有脚步声,跟至琉璃子房间,看见店老板欲行非礼,便拿起水果刀将老板刺了五六刀,后逃回自己屋里。
居然有两个人自称是杀人凶手。津田刑警对他们的供词做了严格、细致的推敲。琉璃子是个十七岁的盲女,那时处于昏迷状态,怎能只用一刀就致一个强壮的男人于死地?青年理发师说他在店主身上刺了五六刀,而店主身上总共只有一处刀伤,他为什么要撒谎?显然,这对恋人都以为对方杀了人,为了袒护恋人,都自称是凶手。
AB-A=B
B-B=0
这就是津田刑警的方程式。凶手既不是琉璃子,也不是青年理发师。后来查明,是该店的另一个店员,那人深夜闯入盲女房间,被店主发觉;店员走投无路便拿起刀子把店主刺死。盲女昏迷在床,那人把刀子塞在她手里,而后逃离现场。
(2)归纳推理方法
同演绎相对,归纳是由特殊到一般,也即由一系列特殊的事实概括出一般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
如《狮鬃毛》,写一位教员惨死于海滨咸水湖畔,身上布满网状的创伤;死前嘴里迸出三个字:“狮鬃毛”。福尔摩斯一星期后仍找不到线索。后来一头狗又在它主人遇难的地点痛苦死去。警察怀疑数学教师是凶手,因为他是死者的情敌。不久数学教师也在咸水湖边遭受重伤差点丧命。福尔摩斯从一本书上得到启发,立即奔赴现场,终于揪住“罪犯”隐藏在碧绿湖水深处的一团状如狮鬃毛的有毒螫刺动物氰水母。福尔摩斯找到这个答案,正是借助于归纳法。其推理过程是这样的:甲教员在咸水湖边受伤身亡;狗在咸水湖边受伤死去;乙教员在咸水湖边受伤几乎丧命。他们都触及湖水中“狮鬃毛”的毒丝。所以,凡触及“狮鬃毛”毒丝者都有死亡危险。
再如法国莫里斯·勒布朗的《死神在游荡》(《折光暗语》之六),在运用归纳法方面,也是颇具特色的。一头恶犬挣断铁链,追咬一位金发姑娘,危急之际,一声枪响,恶犬应声倒地。原来,亚森·罗平侦探从一封丢弃于路边的未完成的信里得悉,特地赶来城堡救她。金发姑娘很惊讶,说信是她写给女友的,未写完就撕了,丢在路边。她还说,自己并没有受到死亡的威胁。亚森·罗平说,他从信里得知,十月底的一天,她坐在阳台上看书,差点被屋檐上掉下的石头砸着;十一月的一个傍晚,她穿过菜园时,一颗子弹从她耳边呼啸而过;上个星期,她走过院子那座小木桥,桥突然蹋陷幸亏抓住一条树根,才幸免于难。姑娘认为这不过是偶然事故罢了。亚森·罗平说:“不,小姐。这样的偶然要是只出现一次,也就罢了..两次也还勉强..可是又出现了第三次!..我们不能设想偶然会连续三次来开玩笑,并且在那样奇怪的情况下反复重演。所以我觉得自己应当来助你一臂之力。”后来事实证明,亚森·罗平的推论是正确的。
从一个个具体现象入手,寻找出产生这一系列现象的共同原因,这是归纳法在侦破疑案中的具体应用。不过,由于归纳法有它自身的局限性(一般都使用不完全归纳法),侦探对归纳出来的结论,往往还得借助演绎法加以验证。如上例,福尔摩斯从书上找到一条资料:“这动物伸出一种几乎看不见的丝状体,长达五十英尺,凡是触到丝状体的人都有死亡的危险。”这是一个有力的论据,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再加上一个小前提:某人触到氰水母的丝状体。那么结论就是:某人有死亡的危险。这结论真实可靠吗?是的,真实可靠。这样,归纳出来的结论便无懈可击了。
同演绎法相比较,归纳法可使用的场合,显然要少得多。因为侦探面临的问题是,他必须对有疑问的个别人或事作出明确的判断,而演绎法正是开启这类难题的钥匙。
(3)类比推理方法
所谓类比法,就是根据两种事物在某些特征上的相似点,作出它们在其他特征上也可能存在相似点的结论。
有一次,福尔摩斯对华生说:“犯罪行为都有它非常类似的地方,如果你对一千个案子的详情细节都能了如指掌,而对第一千零一件案子竟不能解释的话,那才是怪事哩。”(《血字的研究》)这话很有道理。
有经验的侦探在办案过程中,总要充分利用自己积累的有关犯罪史方面的知识,同眼下接办的案子加以比较,从中发现相似点,以便制定出解决难点的行动方案。在这里,侦探们实际上是运用了逻辑学上称为类比的推理方法。
日本颇负盛名的推理小说家松本清张的小说《奇特的被告》,就是运用类比法识破案犯阴谋诡计的范例。有个高利贷者被害,警察逮捕了嫌疑犯植木寅夫。在警官面前,植木寅夫供认不讳:他向被害人借了高利贷,无力偿还,便将他杀了;凶器是死者家屋檐下的一根劈柴;他从死者的手提保险匣里取出五张借据,点火烧掉,又把手提保险匣丢在水池里。但是,当检察官审讯被告时,他却推翻以前的供词,否认自己与谋杀案有关,还说原先的供词是在警察的诱、逼供下作出的。在原岛律师的辩护下,法庭作出判决:凶器劈柴宽度四公分左右,被害人头部被击,头骨扁平处有手掌大,两者不相吻合,可见劈柴与本案的凶器无涉;保险匣有里有五张借据被烧掉,而植木寅夫的借据依旧留在匣里,可见被告与销毁借据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事过一年,原岛律师读了英国法官詹姆斯·海顿写的《无罪判决案例研究》,其中有个案例:一位有钱的寡妇被害,房子也被烧光了。警察逮捕一名嫌疑犯卡马顿。在警察面前,卡马顿交代说:晚上七点钟左右,他带一根铁器去寡妇家准备盗窃,当寡妇开门时,他就用铁器猛击她的脸部;为了灭尸,又设法使煤油灯滚落地上,引起火灾。但到审讯时,卡马顿又翻供了,说以前的交代是被逼的,无效的。法庭最后以证据不足宣判被告无罪。理由是:被害人脸部伤处的宽度,比被告人交代的铁器大三倍以上,可见交代的铁器与行凶的铁器无涉;地板上无滚落的煤油灯迹象,可见煤油灯之说是不可信的。原岛律师读罢暗吃一惊,真是无独有偶!卡马顿用宽度明显不同的铁器充当凶器,警察上当受骗,误作物证;植木寅夫如法炮制,把铁器换成劈柴。卡马顿交代用煤油灯烧了房子,现场却没有煤油灯迹象;植木寅夫说烧掉匣里五张借据,可自己的借据却依旧留在匣里。卡马顿翻供,植木寅夫也翻供,植木寅夫曾在一爿专营法律方面书籍的书店任过职。原岛律师断定,植木寅夫肯定读过《无罪判决案例研究》这本书,仿照卡马顿作案伎俩,蒙骗了警察和为他辩护的律师,逃过法律的制裁。就这样,原岛律师通过类比推理,终于识破了植木寅夫耍弄的伎俩,还他以罪犯的本来面目。但遗憾的是,在原岛律师醒悟过来之前,罪犯已逃之夭夭,不知去向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演绎法或归纳法,或类比法,借以推论的前提,都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侦察方向就有可能偏离正轨,误入歧途,甚至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如《希腊棺材之谜》中的艾勒里侦探,在搜查古董商卡吉士的房间时,发现两个重要情况:一、盲人卡吉士,死去那天早上,按着装程序,他应当系着侍从给他准备的绿色领带;但他事实上却系着一条红色领带;他自己还打电话订购了六条红领带。卡吉士能辨色选择领带,说明他视力已经恢复。二、卡吉士头天晚上招待两位客人,连同自己,共有三人在座喝茶,从三只茶杯注满茶水的渍痕可以得到证实;但茶壶只倒出一杯水,泡了一杯茶,这说明客人只有一个而不是两个。卡吉士本人从不喝茶,却用同一杯水依次倒入各个杯子,制造假象。因此,所谓三人在座,实际只有两人:一个是被害人格林肖,另一个是卡吉士本人,也即陪伴格林肖进屋的“上下全裹住”的人。由此推断:凶手是卡吉士。正当艾勒里洋洋洒洒地进行论证时,当事人诺克斯却当场指出这结论是错误的,艾勒里羞愧得无地自容。为什么演绎会出差错?后来查出:领带颜两人都说是被警察逼的。两个案情何其相似!据查色不对,不是卡吉士能辨别红绿,而是侍从患有色盲症,把红的看成绿的;茶杯的茶渍和壶里的水,是副检察长做的手脚,诱使艾勒里落入圈套。
在《海滨古宅险情》里,波洛也出现类似差错,不过不是演绎而是归纳上的错误。波洛在一家饭店的露台上拾到一颗飞来的子弹头,接着又看到尼克小姐帽沿上有个弹洞,便提醒她:有人向她开枪。尼克小姐说:这是第四次的意外事故了。第一次,她床头上面挂着的一幅大油画,夜里掉了下来,差点把头砸扁。第二次,她去海边游泳,走在路上,山上滚下一块石头,从她身边擦过。第三次,她的汽车刹车出故障,闯进月桂树篱,幸好没出事故。波洛听后即时做出推断:连接发生四次可能使她丧命的事故,看来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人故意制造的。由此可知,有人想置她于死地。后来,波洛才发觉,这一系列事故原来是尼克小姐自己伪造的,为的是让波洛产生错觉,认为她是受害者,以便她把谋害堂妹之罪嫁祸于人。
用虚假情况做前提,无论侦探多么高明,推理多么严密,其结论也只能是虚假的。难怪才气横溢的艾勒里和老谋深算的波洛,都在这上头栽过跟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