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肖国雄依次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和辩护人的提问。但肖国雄多次因把话题扯离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的核心而被审判长制止。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四十九份证据,证人包括杨建军堂弟、三哥、妻子,还有肖国雄的助手章诺易和葛勇。
肖国雄手拿夹在黄色文件夹里的起诉书及辩护资料,和他的两个辩护律师一起,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肖国雄是否有教唆杨建军作伪证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成为控辩双方首先关注的焦点,也是庭审的重点。
公诉人说:“证人均指证肖国雄诱导杨建军作假证,这里有相关的几组证据,现在我们将向法庭逐一出示。”
随后公诉人出示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证明肖国雄曾明示或者暗示杨建军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从而拖延案件审理,扰乱司法秩序。
肖国雄抢先道:“这些东西,我承认我教过他,但教不是叫,我教给他开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尽一个律师的义务。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高度浓缩告诉他的。让他翻供,是以知道了他被刑讯逼供为前提的。”
公诉人道:“在为杨建军提供法律帮助时,被告肖国雄为了达到推翻杨建军犯罪的黑社会性质,减轻其罪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辩护策略和技巧,进而捏造事实,无非是为了推掉重罪,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
“我大胆地承认,我教他开庭的程序,我教他如何展示伤疤,依法展示。这是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肖国雄说,“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履行一个优秀律师的职责。”
“翻供是个中性词,如果杨建军之前说的确是被刑讯逼供的,怎么不能翻供?”辩护律师说。
辩护律师随后提交了一份证据,是电视台对杨建军的采访。电视上,杨建军说:“肖国雄向我使眼神并翻了手掌,暗示我翻供。”
“杨建军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肖国雄有教唆杨建军翻供的行为。这不是腹诽之罪吗?”辩护律师说,“而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中,有的证人说肖国雄把头凑到杨建军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肖国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肖国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证词互相不一,因此,这些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可信。”
“电视台光盘属于视听资料,它的取证主体是电视台,不是辩护人,不符合《刑诉法》对取证主体的规定。”公诉人发表意见。
辩护律师对此不予认同,“光盘中的内容确实是电视台采访的,但辩护律师从网上下载后用以提交法庭就是律师取证,这完全符合取证主体的规定。”
公诉方又提供多份证据,直指杨建军绝无遭受刑讯逼供,而是被告肖国雄诱导他编造该借口,以达到延期审理的目的。
肖国雄的辩护人还击:“证人证言称肖国雄诱导杨建军翻案,然后在法庭上提出鉴定。但肖国雄一直在要求法院对杨建军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是编造的,肖国雄他还会主动提出鉴定吗?他不是在自己证明自己说谎吗?”辩护律师说,“退一步讲,即使肖国雄教杨建军怎么在法庭上翻供,如果肖国雄真的作了假证,我们的法官也是有鉴别能力的呀,法官可以不采纳,决定权在法官手里。”
肖国雄说:“在杨建军是否被刑讯逼供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假定他没有被刑讯逼供而认为我即是在捏造,是最重要的逻辑错误。”
公诉方认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杨建军并未受到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肖国雄为达到让杨建军翻案而编造出来的。
肖国雄称:“在北区看守所会见杨建军时,我与杨建军之间隔着一扇铁窗,当时在场有两名警察陪同。杨建军在听了我谈的一些情况后,当着警察的面,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这其间,我跟警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口角。警察出去后,杨建军露出自己额头上的伤口,说是被警察刑讯逼供所致。”
“杨建军被刑讯逼供有事实根据。”辩护律师拿出一份由法院送达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公诉方在不能认定杨建军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前提下,而对肖国雄作出的一系列起诉是站不住脚的。”
对肖国雄最有利的证据,是南滨市法医检验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在开庭前夜抵达律师手中的鉴定书对杨建军伤情的鉴定结论是:杨建军脖子与额头部位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辩护人认为:“即使不能据此认定杨建军受到刑讯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不等审判长允许,肖国雄伸手抢过话筒大声说道:“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崩溃。”他还要求公诉人向专案组民警转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司法工作人员触犯伪证罪,要从重处罚。
审判长打断肖国雄:“我提醒被告人,现在是法庭质证阶段,应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观点,不要发表与之无关的言论。”
对此,公诉人表示:“这并不能表明杨建军曾被刑讯逼供过。”
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当庭提交了一组证人证言:杨建军案件刑侦阶段主审警官、专案组民警及北区看守所第三监室医生的证词,均提供书面证言证明,对杨建军不存在刑讯逼供。“专案组民警证言称,嫌犯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没有刑讯逼供。曾与肖国雄发生过激烈争吵的北区看守所负责讯问的主审警官作证说,讯问都是依法进行的,每次讯问最长不超过六小时,中途会让被讯问人休息。白天讯问,晚上休息。看守所狱医则表示,每日巡查中没有发现杨建军有外伤,也没有发现杨建军有被刑讯逼供的现象。”
公诉人最后说:“这些证据证明杨建军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并未受到刑讯逼供。”
肖国雄的辩护律师认为:“提供证词的三人,均与案件有重要的利害关系,而且民警本人就有可能刑讯逼供,他们的证言证明效力较低,其证言不足采信。”
公诉人随即指出:“当时在场的就是讯问民警,如果他们的证言都不可信,那谁的证言可信?”
辩护律师提供了多份证据反驳这些证言。其中包括多份讯问笔录——有从凌晨2时许,也有从凌晨5时许开始的,其中一份显示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疲劳审讯。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辩护律师随即提醒控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法庭调查一开始,控辩双方便处于胶着状态。
公诉人出示杨建军亲笔供述:“我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被殴打的说法则是肖国雄用眼神和语言暗示我这么说的。肖国雄告诉我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我不想跟肖国雄一起说假话,加重自己的罪行。”
频频举手的肖国雄有点急不可耐,还没等审判长同意,就抢着说:“杨建军举报我,他可以而且应当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倒希望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一个物证,可是公诉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公诉人回应说。
“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他们不到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辩护律师说。
公诉人接着又向法庭提供了一项物证——有杨建军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人认为:“该字条是肖国雄在会见时唆使杨建军写的,目的是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肖国雄公开退庭,让案件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对于公诉人提出“肖国雄向杨建军宣读同案人林某某等人的供述”,肖国雄予以否认:“我在翻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时,发现杨建军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所以就想先搞明白杨建军在这个涉黑团伙中的地位,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是,他曾在会见当事人杨建军时,当着杨建军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林某某的笔录念给杨建军听。
肖国雄辩护律师马上接道:“律师向委托人告知目前案件进展情况没有什么不妥。”
此时法庭上的交锋有增无减。由于没有证人到场,在质证过程,控方与辩方的火药味开始漫起。
证人均因肖国雄案被羁押,但肖国雄案开庭时,他们都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
当公诉人宣读完其中一份证词时,因开庭前没有拿到这份证言,肖国雄及其辩护律师当即表示从未看过,要求当庭出示进行辨认:“公诉人在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只宣读部分证词而不把书面证词提供给被告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庭应当出示证词,应当审查证词的合法性。”
公诉人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肖国雄指责对方信口开河:“你不出示,我怎么知道你念的是不是真的,你是自己编的,还是按上面念的?”肖国雄打开随身携带的文件夹,拿出一页纸,用最快的语速假模假式地念道:“那我现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肖国雄罪名不成立,建议立即释放肖国雄。”随后,他以挑衅的语气对公诉人说:“你信吗?”
审判长再一次训斥肖国雄,阻止其发言。
辩护律师当庭请求审判长,要求检方提供证据材料。
审判长低声与两旁的审判员商议后,要求控方将证据材料交由法警,送给肖国雄和辩护律师查看。肖国雄逐字查看证词,审判长屡次催促只看重点,肖国雄回应:“证词很多,有十三页,公诉人完全是断章取义。”
当公诉人宣读完牛昆的证言后,肖国雄和辩护律师再次提出要求查看。
审判长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公诉人回答。
这一次,审判长没有支持辩护人的请求,他看了看公诉人说:“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
要求没有得到法庭支持,辩护律师笑着摇头,反对道:“公诉人提供证词的证人,均在被拘留时提供证据,警方关押证人,在证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获得证言,是非法的证据,因而其所有证词均不应予以采纳。”
公诉人当庭回应:“证据合不合法,关键看取证主体、程序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上述证人证言都是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的,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询问笔录都有证人的签名和捺印,形式要件也是合法的。”
辩护律师坚持声称:“警方拘留下的证人不出庭,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审判长解释说:“其中一个证人因病在家不能出庭,其他四位证人不愿出庭。”
“但事实上,据我们所知,其他四位证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在警方控制之中。”辩护律师说。
公诉人回敬:“证人证词的关键是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在本案中的证人,可能在其他案件中有不同的身份而处于被拘留状态,不能因为其被拘留就认为其证词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就否认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请公诉人告诉我,《刑诉法》的哪个条款说明了被关押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诉人宣读其后的证言时,肖国雄几乎每次都抛出了这个问题。
自始至终,被告席上的肖国雄更像是一名辩护人,他多次引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向法庭解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具体要义。
控辩交锋激烈。审判长也不时感到无形的压力,审判台上传来审判长的喘息与叹气声。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肖国雄的辩护律师进而指责公诉方说,“公诉方作为监督机关,应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而作为检察机关代表的公诉人本应监督,但却不制止纠正,还将违法取得的证据出示在法庭上,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可见公诉人严重失职。”
审判长提醒:“请辩护人不要跑题,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对案件本身的观点。”
但这并没能有效地制止辩护方。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限制证人自由,辩护人无法接触证人核实证言,“这是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办错案,扎扎实实造冤案。”
公诉人在回应辩护方的质证之后,凛然宣称:“我提醒辩护人注意,不要无端指责公诉机关,也不应再三指责、谩骂公诉人。”辩护律师一番话让公诉人感到很愤怒。
辩护人则指责控诉方回避实质问题。
也许是长时间庭审带来的疲乏,口水战持续多轮后,控辩双方终于按捺不住,情绪化的言词不时出现在法庭上。
此时旁听席引起一阵骚动,有人议论:控方是“大专辩论赛”高手,辩方的“刑法学讲座”也很是厉害。
审判长急敲法槌制止,并提醒双方注意言辞。
现场气氛再度紧张。
夜幕降临,略带咸味的海风轻轻吹拂,南滨的夜景依稀显出它特有的梦幻色彩。
北区法院依然灯火明亮。
此时公诉人起身,发表最后的公诉意见:“被告肖国雄在担任杨建军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杨建军之机,向杨建军宣读同案人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事实,指使他人贿买警察证明杨建军被刑讯逼供,引诱和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之一,但被告肖国雄在司法活动中,采用不顾案件真相,帮助当事人伪造对其有利的虚假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手段,利用法律践踏法律,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已经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辩护人行为准则,远远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界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阐述完法律意见,行将结束时,公诉人谈起一部由美国著名导演泰勒拍摄的电影《魔鬼代言人》,这是一部法学院学生都曾观摩过的影片。公诉人简略地讲述了影片的剧情:凯文是一名在佛罗里达州保持不败辩护记录的律师,娇妻相伴,事业有为,他的一切似乎都昭示着明天的坦途与光明。受到纽约著名律师事务所的邀请,他偕妻子来到纽约。五光十色的世界,让他见识了近在眼前的奢华生活,面临着金钱与色情以及名利等各个方面的诱惑,他渐渐地迷失在生活中,究竟是魔鬼的诱惑还是内心的虚荣,将他引向最终的迷雾与深渊?
随着法庭大屏幕幻灯中电影片段截图的转换,公诉人继续谈到:身为律师的凯文保持着不败的胜诉纪录,秘诀来源于他害怕失去自己常胜的名誉,因而他便不择手段地替有罪之人洗脱罪名。于是地位和名誉接踵而来,生活被虚伪的荣华富贵所覆盖,人性便一点一点地开始向罪恶的一方偏移。正义于是被踩在了脚下,原本作为正义代言人的律师,最终变成魔鬼的代言人,为罪恶开脱。他的虚荣,让他渴望金钱、地位、美色。律师为了虚荣而放弃良知,为了虚荣而背叛正义,为了虚荣而无视生命……这一切在现实世界中化身为金钱、地位、美色,一切的罪恶之源。
陈述至此,公诉人语调略显低沉:“有些人在犯罪后会归罪于社会或者所谓的体制,把罪恶归咎于外界来寻求良心的平衡。而事实是每走出的一步都是因为自己的内心对虚荣的渴望,心中的虚荣鼓动着自己的贪婪,让住在心里的魔鬼生长,外在的一切也只是他们隐匿自身罪恶的幻象。”“其实人都有着贪婪的劣根性。而成就正义还是邪恶只是源于我们自己,住在心里的邪恶可以因为我们的贪欲而强大,也会因为仁爱而消亡。我们不用去回避虚荣,但我们可以用道德与良知去禁锢它,把虚荣作为一种适可而止的动力去激发人性的美好。”
公诉人坐下后,肖国雄开始自行辩护,他低头打开手里的文件夹,翻了一下里面的辩护材料,沉默了一下,他又合上了文件夹。他决定今天不准备用自己在看守所里早已写好的十八页自辩书。
他要进行一场演讲,一场他认为有着划时代意义的演讲。
肖国雄努力清了一下有些干涩的嗓子,缓缓地说:“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志。相比较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我国的律师事业算是刚刚起步。《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方面的法律不久才颁布实施。有关律师的执业权利、义务、职责等,二十多年来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律师会见不被监视及监听等条款的出现,无不显示出党和国家对稚嫩的律师事业的关爱和期待。当然,作为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刑辩律师应与公、检、法紧密配合,只是由于法定职责不同,其执业的侧重点也肯定各异。但宗旨应当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和辩护。”
说到这里,他突然提高了声音:“可是,刑事辩护风险大,涉黑辩护风险更大,异地为黑老大辩护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些都是律师界公认的规则,它也是我国刑辩律师日趋减少的首要原因,也难怪西方媒体评论,中国不会出现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刑辩律师本来就充当着‘横挑鼻子竖挑眼’的角色,即使个别刑辩律师看问题的角度有失公允,言语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每一个案子经得住历史检验。由于现行法律对律师伪证的判例极少,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难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从大局出发,不考虑社会影响,动辄抓律师、堵律师的嘴,这种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律师个人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对律师行业的打击以及对法制建设的阻碍与践踏。”
越说越激动的肖国雄加快语速:“本人从业近二十年,我也曾为十余名被害人代理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其中不乏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处以极刑。当然,我也为众多被告人做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绝大部分依法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有的甚至无罪释放。但这些出色的工作被侦办我的专案组声讨为‘作孽’,执法人员的‘职业歧视’心理如此严重,法律意识如此淡薄,也是酿成我这个案件的重要原因。”
刘征听到这里,鼻子哼了一声,而徐琳的心情一个劲儿往下沉,觉得很冷很冷,不禁身体微微颤抖起来。龄子伸出手,握住徐琳有些发凉的手,用力捏了捏。
审判庭里只有肖国雄的声音:“本人自认为在律师行业是较为正直、善良、敬业和勇敢的,我是军人出身,无论行事方式、工作风格都有多少缺陷或毛病,无论给南滨打黑或领导引发多大困扰、争议和麻烦,都不宜据此定罪。即使在代理杨建军一案的辩护工作中,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也希望法庭本着‘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审慎地处理。”
肖国雄觉得公诉机关的指控十分苍白,他说:“控诉我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证没有,妨害作证的对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为全部发生在庭审之前,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明、司法解释空白的情况下,不能不说起诉事实完全不清,相关证据根本不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着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律师队伍稳定的角度出发,望合议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基本形式逻辑为参考,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宣告本人无罪。”
接着肖国雄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
“南滨市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肖国雄的委托,出庭为肖国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肖国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庭审,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肖国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并对当事人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辩护人停顿了一下,说:“本案案情虽然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肖国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肖国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争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种违法现象,却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们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词,从起诉书指控肖国雄的罪状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到肖国雄帮助作伪证的事实不存在,以及肖国雄介入杨建军案诉讼程序的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洋洋洒洒长达万言。
辩护人最后说:“鉴于本案的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肖国雄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干扰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法律负责,依法公正判决肖国雄无罪。”“本案如果有罪判决,将严重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执业基本权利。《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肖国雄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画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在特定时期的一种法治乱象。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肖国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
公诉人随即反驳:“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而被告肖国雄背离了这一要求,走向了反面。被告肖国雄帮助杨建军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针对案件事实所作的新供述,由于司法机关侦办及时,尽管这种新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被告肖国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总体评价。肖国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二十多年的律师,深知自己行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影响。对被告肖国雄行为的查处,正是国家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体现。”
此时的南滨夜色愈浓。灰蓝而静谧的天空不知何时飘洒起了蒙蒙的细雨。
肖国雄作最后的陈述:“各位法官、公诉人,在今天庭审中,我可能情绪激动,希望你们原谅。”
缓缓地站起来,肖国雄回头找到了徐琳。徐琳静静看着他,肖国雄闭了一下眼睛,吸了一口气,转头看着审判长,“在南滨打黑除恶的这出舆论聚焦的大戏中,我只是受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本应只是案件配角,如今却成为犯罪嫌疑人,成为刑事案件中被关注的主角。”
说此话时肖国雄的嘴角似乎露出轻微的得意之色。“坦白地讲,我对南滨打黑专项行动深表赞成,至今也是这个观点,因为打黑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当前社会维稳的重大举措。我自认对南滨打黑是有所作为的,但在目前这样的情况下,对我开庭审判只会起到负面效果。如此明显的错误判定凸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谁又能控制住大众舆论不为弱者蒙冤而拍案而起呢?”
说完这句话,肖国雄脑子里猛然间闪现出那部他非常喜欢的经典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这电影的片名来自片中艾黎克斯与儿女的对话,艾黎克斯说他小时候误杀了一头无辜的知更鸟,至今后悔不已。想到此,肖国雄喃喃道:“残忍地杀死一只知更鸟的惨剧,总会在我们这个纷乱的现实世界里不时地发生着。”
审判长立即打断了肖国雄的发言:“请就本案事实作最后的陈述。”
肖国雄情绪有些波动,一时没有说话。
法庭短时的沉寂后,肖国雄声音洪亮地说道:“我愿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推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他说得自己都悲壮起来。
之后,法官宣布择日进行最后的宣判。
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结束。
“我是清白的!”肖国雄在法庭上大声抗议,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肖国雄高呼,“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他的声音激动而落寞,在法庭里回响,却无人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