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再谈国民性 教案的赔偿

自打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允许西方的教会大规模进入中国(严格地说,应该是重返中国),中西之间有关传教的纠纷就没有断过。1864年,随着被视为洋教产物的太平天国的失败,这样的纠纷进入了一个高峰期。这样的纠纷当时被称为“教案”,大的教案往往伴随着房屋的焚毁和人命的损失。有的教案,往往会牵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弄不好就刀兵相见。

体现在教案上的冲突,当然有文化意义上的。理念的差异和习俗的冲突,落实在一些具体的事务上,体现为权力和权益的争夺,没准就会酿成事端。但更多的往往是两种群体的纷争,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两下互相看不上。加上清政府不乐意西方教会进来,在面上又挡不住,每每希望士绅和民众自己起来替他们抵挡,用民间的力量拒西方势力于国门之外,在教案处理上胡乱断案,有意挑唆士绅民众和西方教会之间的关系,增加他们之间的敌意。结果使得教案冲突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激烈,直到酿成义和团运动这样席卷了大半个中国的事件。当然,有些教案,原本就是社会上的匪类,借着民众对教会的敌意,趁机打劫作乱,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

不管哪种教案,只要出了事,就得解决。当地的官府倒是喜欢葫芦僧乱断葫芦案,但教会背后有西方国家的支持,怎么可能善罢甘休?尤其是法国,当年是天主教的护教国,凡是天主教出事他们都管,也乐意管。看那段的教务教案档案,总能见到法国人的身影。各地的领事跟中国地方官咆哮,法国公使跟中国总理衙门的大臣咆哮。伴随着咆哮,法国的炮舰随机出动,到了案发地点,只要卸下炮衣,摆好开炮的架势,中国方面一般都会屈服的。

对于教案,以往中国这边的研究,似乎都是教会方面无理,一边倒地相信当时的民间说法,不管这种说法多么荒唐。反过来,现在的研究又一边倒地倒了过来,似乎所有的教案都是打教闹教者的无理取闹。其实,至少有关经济纠纷和文化冲突的案件,民方未必完全没有道理,双方即使因为误会发生冲突,教会方面也要负些责任。但是,毕竟打和闹的是反教会的民众一方,所以,但凡发生了教案,最终的处理民方必定损失惨重,出了人命还得偿命,至于赔款几乎是必然的。虽然当时都由官府支付,最终出事的村庄肯定得加倍地赔出来。这样的赔偿,教会事业肯定是会因此获益,烧了的教堂,新盖的更宏丽,打教之后,官司赢了,新入教的人会更多。但是,这种炮舰支撑的传教事业,也有教会人士不喜欢,新教有,天主教也有。在他们看来,这样推进的传教事业,有违这个事业的初衷。所以,还真的就有传教士即使被打被烧了,也一声不响,不得已教案闹出来了,也不希望索要更多的赔偿。甚至义和团运动之后,很多地方赔款都是在传教士的斡旋下,得以大幅度地减免。在这些传教士看来,这样的善意才能最终赢得中国人的人心,实现中华归主的理想。

可是,不这样想的传教士也有不少。好些似乎很富有牺牲精神的西方传教士,多少有点希望教案的发生闹大了更好,最好是有教会人士因此而殉教。这样,影响大,赔偿多,对教会事业推进也大。即使因此把自己的小命搭进去,他们也在所不惜。没有这样牺牲精神的传教士,则喜欢借机制造出一点小事端,然后就到领事那里要求干预,从而得到赔偿。有的甚至自己养的鸡丢了,手杖没了,也会夸张成为一场抢劫,然后由领事转达他们赔偿的要求。在很多时候,尤其是义和团运动之后,中国地方政府很是怕事,只要传教士有要求,他们宁可息事宁人,所以这样的要求多半是可以得到满足的。要知道,那个时候传教士也良莠不齐,什么人都有,好些人干这行无非稻粱谋。天主教的传教经费,有时来得又不及时,远在中国内地的传教士们,每每得自己想办法。借莫须有的教案申请赔偿,就是一招。有的地方,甚至连外国领事都看出了猫腻,对于传教士们不断地索取感到厌烦,但是他们还只能替他们跑腿,无论如何,胳膊肘不能向外拐。

当年发生在中国的教案,情况复杂,千奇百怪。中国人什么样的都有,教会方面其实也什么人都有,好的,让你感动,差的,也有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