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古典政治
卢兄:
谢谢你的来信。你问道,为什么说美国的宪法第十二修正案,是又一个古典政治远去的信号。它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措施吗?
说起美国的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还是要从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选总统方式说起。
制宪会议规定的选总统办法,其实非常简单。每个州推选出的选举人投票选总统。宪法规定,每人可以投两张总统票,其中一名必须不是本州人。最终选出票数最高的人为总统,次高的为副总统。
这样的制度设置,源于一种思路,就是“选好人”。是设想每个投票人都会挑选自己心目中最符合总统标准的人。标准很自然,就是道德和能干。而大家对于“好”的理解,更偏重于道德。就像在制宪会议上,富兰克林对于政府的忧虑非常典型:“我们知道第一个总统会是个好人,可是,谁知道后面会选出什么家伙来呢。”大家都知道,他指的“好人”是华盛顿将军。
在费城会议上,所有的人都有同感,因为华盛顿将军的道德,是久经考验、有目共睹的。也就是说,假如他们能够确信,以后的候选人都是华盛顿这样十全十美的“好人”,也不用费神设置那么多监督机制了。所以,费城会议上有关“选举”的概念,是“尽可能”选出“好人”来。“不够好”的,让制度来制约他。
这是一个单线选择的思维方式,所有候选的政治家都是排在一条队伍里的。他们排队的先后次序,是依据他们“好”的程度,就是道德和能力水准的程度。排在队伍最前面的,就是最好的两个,让他们分任正副总统。而且既然是道德最高尚的两个人,他们也必定会合作、配合得最好。
宪法被批准之后,1789年,美国进行了第一次总统选举。这次选举完全是按照富兰克林的预料、其实也是大家预料的方向完成的。华盛顿全票当选,亚当斯以次多票当选。开始第一届的“好人政府”。
首次选举的特点是,没有竞选。因为在这样的概念下,不竞选才是正常的。一方面,经历了1776年独立战争之后,大家对于“老一代革命家”,对他们的品行心里都有一个谱。因此认为,根本不用竞选。“施政如何”是和“总统个人道德如何”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好人,当然会尽力以最公正、最好、最廉洁的方式来管理这个国家。候选人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要竞选、要出来说明自己将来的施政纲领。因为不论是在选举人或者候选人的观念中,竞选就是道德和能力的高下之争。假如自己出去竞选,就是一个人到公众面前去宣扬自己是如何道德高尚,这样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绅士们谦虚的美德,就已经“不那么道德”了。
再有,就是候选人没有党派。在绅士们看来,结党没有必要,甚至也是不道德的行为。
华盛顿和亚当斯就是这样古典政治中的“好人”,他们的一个特点是,宗教生活使得他们一生都在自省之中。以致他们离开青年时代,步入中年、晚年之后,都会不断在书信和日记中,认真地提醒自己的为人之本,如诚实、正直、尽职。似乎那是一个没有止境的、永远要追求的人生目标。
华盛顿的“好”恰体现在最初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时候,他表现出的中庸和克制,成为后世的典范。那个时代,反对党派和政府其他分支的平衡机制还没有成熟。所以需要行政分支尽可能自制,不恶性膨胀起来。如亚当斯对自己副总统职权的克制,如华盛顿总统竭力维持中立、小心听取两派意见,都是很重要的开端。他们的这种克制、谨慎,几乎表现在每一个细节中。
华盛顿总统刚刚上任不久的1790年4月17日,制宪会议上年龄最大、有着极高声望的富兰克林,在费城去世了。众议院通过决议,在议会搞了哀悼仪式,可是参院和行政分支却拒绝这样做。按说,这本来是向公众表现自己对战友和先辈“有情有义”的一个机会,可是华盛顿对提出要求的杰弗逊说,他觉得最好不要开这样的先例,因为一旦做了,他不知道以后怎样来制定标准,什么人才能够享有这样的殊荣。他们对于由官方出面的给个人的“崇拜”,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华盛顿总统的克制、不“作秀”,其实反映了他的道德自信。
对于华盛顿你已经很熟悉了,我再给你介绍约翰·亚当斯。
亚当斯是一个非常用功的学者,一个非常有原则的律师。他虽然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可是,早在1776年,《独立宣言》刚刚发表、离制宪会议还有十一年的时候,他写下了一本小册子《关于政府的思考》。在这本小册子里,他已经指出,“人民的幸福才是政府的目的”,共和制是“法治而非人治”的。他还指出“独立的司法体系”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他特地指出司法权必须和行政权、立法权分离,这是他对当时殖民地政府的反思。
1779年,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八年前,亚当斯在出使欧洲、短暂回国的间隙里,就为他所在的马萨诸塞州起草了宪法草案。现在我们去看,美国宪法几乎就是它的翻版:参、众两院的立法机构,一个有否决权的州长作为行政长官,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任命的、表现良好即可终身制的法官。在前言里,还有一篇“人权宣言”。这部由亚当斯起草的《马萨诸塞联邦宪法》,现在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至今还在使用的宪法。
最令人折服的是,他在早期的律师生涯中,就能够不为民众和大的政治局势所左右,坚持在办案中不偏不倚、让证据说话。1769年,在英军强行上民船抓壮丁当兵的事件中,他为四名在被抓时抗命、杀死了一名英海军军官的美洲水手做正当防卫的辩护,并得以胜诉。可是,一年后的1770年,坚决主张美国独立的亚当斯,在被人们称为“波士顿惨案”的事件中,为开枪打死了民众的英军士兵辩护。当时,已经没有一个律师肯为这些士兵辩护。亚当斯却逆着民众的怒潮,接受了辩护的邀请。他诚实地分析案情、提供证据,做出了逆民众愤怒而行的判断和辩护,使得几名英军士兵得到了公正的裁决。他自己的律师业务因此大大减少,还被愤怒的民众攻击,可是他依然坚持了法律的原则。
在商讨“对英和约”的时候,他和汉密尔顿的观点不谋而合,就是不能任意没收“亲英保皇党”的财产;欠下的外债、包括对英方政府和个人的欠债,都要偿还。要知道,在当时的对英谈判中,他的这种看法是孤立的少数。可是他始终坚持美国不论经济状况多差,在可能的时候,一定要还债。他认为,否则的话,那是美国的耻辱。
“波士顿惨案”
他是最早提出美国独立主张的,在战争的大多数时间,他兢兢业业地奔波在欧洲,为独立战争筹款。直到制宪会议结束,他还是在任驻英国和荷兰大使。照理,他不是像华盛顿将军这样的领导战争的实战英雄,又一直在海外,到大选前夕才回到美国,选举好像应该没有他的什么事儿。可是,他的资历,他千辛万苦的外交努力,赢得了大家的敬重,当时几乎是可以预料的,他会当选为副总统。
不过,美国的总统和副总统的功能,差别简直太大了。这种差别,可以说一半是由宪法规定的,另一半也是在运作的过程中确立下来的。
从亚当斯的个性来说,他习惯了高声雄辩,在欧洲见过大世面,又在外交生涯中练就了口才。一开始,他也是凭着对副总统名称的期望,认为副总统就是作用仅次于总统的政治家,大有作为。直到上了任,才发现自己的位置最好是“尽量克制自己”。
美国宪法规定,副总统是参议院的议长,也就是参院开会时的会议主席。从费城制宪会议上华盛顿的主席角色中,你一定已经看到,美国会议的主席,承袭的是英国的议会传统,他不是一个开口洋洋万言、指导方向的领袖,他只是一个维持会议公平的人,他自己的意见很可能根本没有机会表达。按照宪法规定,这个议长又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投票权,只有在选票持平的情况下,才得以投出定乾坤的一票。事实上,这样的机会很少。在亚当斯的整个八年副总统生涯中,他只有三十多次的投票机会,已经是迄今为止的副总统中,投票机会最多的一个了。
可是,宪法并没有规定执政过程中,副总统不能参与总统的决策。他们两个人应该如何协调、合作,光看宪法,就完全不清楚了。因此在实践中,副总统完全可能耐不住寂寞,冲到前台,“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可能就起了干扰的作用。因此,“第一个行政当局”的样板非常重要。在这个过程中,亚当斯逐渐理解总统单独决策的重要性。他认为,是这个国家“以其智慧为我设计了一个最不重要的位置”。亚当斯为此后美国的副总统们建立了不成文的规范,就是“克制自己的雄心”。他仅有的投票机会,都用于对总统的支持。
八年下来,他基本上固定了美国副总统的实际位置,就是参院的一个尽职的会议主持者,一个总统的预备候补人。只要总统没有什么不测,他就基本让总统全权做主。他的克制,使得此后的美国副总统的定位,基本都按照这样的模式形成传统。一个有能力的政治家,竭力去施展政治才华不难,而为了公众利益,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自觉地抑制自己的能力,却大概只有绅士政治家才能做到。所以最初的总统任期由“好人”担任,对美国来说是很幸运的。
华盛顿挑选的内阁,也是他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挑选的。四名部长都是美国独立战争的参与者。托马斯·杰弗逊被任命为国务卿,主要就是处理外交事务。可是,在政治倾向上,他的侧重明显和总统是不一致的。华盛顿最初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因此,他只有四名部长的小小内阁,就因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的看法不同,率先开始了对立政治观点的激烈冲突。
在华盛顿和亚当斯任正副总统期间,美国经历着最初的动荡和危险,在华盛顿的支持下,汉密尔顿财政改革使得美国渡过了经济危机,可是,一场政治风暴又随着法国的巨变而袭来。法国革命就发生在他们上任的那一年,整个事态就在他们的任期内发展。远隔大洋,可是消息不断传来。这对于美国是非常危险的一个冲击。
一方面,美国自己刚刚“革命完毕”,而且是在法国的帮助下,从英国手中独立的。在民间,听到“革命”就容易热血沸腾,亲法仇英的情绪很容易被煽动起来。因此,尽管华盛顿和亚当斯都避免介入党派活动,可是,对法国革命的态度,明显使得所有的人,至少在政治观点上站队分开。而华盛顿和亚当斯,显然和当时以杰弗逊为首的一派观点相悖。建国之初,美国真是自己的麻烦已经够多,还偏偏刮来如此强劲的一阵法国风。
在他们这一届政府走马上任、随即爆发法国革命之后,杰弗逊认为,华盛顿、亚当斯以及汉密尔顿,他们对法国大革命持有保留,必定是因为他们倾向君权;并且认为,美国的共和国处在君权复辟的危险之中。正是为了反对这样的“君权主义”,他才和麦迪逊等人一起,组成反联邦主义者的政党,叫做“民主共和党”(简称“共和党”),以表示和“君权主义”的对抗。他也认为法国的雅各宾党人“和(美国的)共和党爱国者是一样的”。
这些原来的好朋友,独立战争期间的战友,此时的看法是如此不同。在杰弗逊对路易十六被砍头表示支持的时候,亚当斯对一名英国记者说,人类最终会发现,假如大多数人失去控制,他们和不受约束的暴君一样,会变得专制残暴。
这些观点上的分歧牵涉外交政策,就变得严重起来。英国已经对法宣战。1793年,由法国雅各宾党人掌控的政府,向美国派来使节。顶着当时法国最时髦的头衔“公民”的法国使节热内,在美国的南卡罗来纳登陆,一路演讲,而且高唱填写着“自由”新词的马赛曲。他受到美国共和党和民众的热烈支持,美国的雅各宾俱乐部大量组织起来。热内除了传播革命精神,还要出资武装美国的私人船只,让他们攻击英国商船,破坏英国的海上运输线,以实际行动支持法国革命。
在华盛顿接见这位法国使节的时候,华盛顿总统冷静、正式地表示,美国严守中立。这使得这位法国使节认为,华盛顿的美国政府一定也快要被“革命”了。形势确实有危险,在美国各地,亲法的政治俱乐部们在壮大。杰弗逊因此认为,这正反映了人民反对政府“冷漠的谨慎”,而且高兴地看到“1776年的老革命精神又在燃烧”。但那已经是1793年,法国革命的恐怖时期随即马上到来。同时一场吞噬了五千人生命的热病袭击了费城。法国革命的三巨头也很快被“革命”吞噬。消息传来,激情涌动的美国民众回到常态,转而支持华盛顿对欧洲战争的中立立场,杰弗逊也终于表示,他支持华盛顿的中立政策。
杰弗逊几乎是不相信革命、自由、人民,这样美好的理想也会有问题。虽然和汉密尔顿在财政改革上的矛盾成为他1793年辞职的导火索,可是作为华盛顿任命的内阁成员,一个国务卿,也就是外交部长,和总统的外交观念及判断差距如此之大,恐怕也是他辞职的一个原因。杰弗逊就是在1793年的最后一天辞职的。
杰弗逊的辞职,其实已经反映出“好人政治”在行政分支组成思路上的重大问题。华盛顿在组阁的时候,他的选择标准是好人内阁,而不是和他的执政理念最一致的内阁。他考虑了道德和能力的标准,却没有顾及到对政策看法的一致性。
还在危机之中的时候,1792年,美国迎来了第二次大选。这次选举还是按照宪法原来的规则和思路在走。还是每个选举人两张选票,选出最高票、次高票的两位候选人来担任正、副总统。看上去,似乎和第一次选举的情况一样。连结果也一样,华盛顿以全票当选为总统,亚当斯以次高票当选为副总统。
可是,这种表面上的一致,并不能掩住整个社会氛围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就从华盛顿和亚当斯,美国这一对最早的正副总统来说,虽然在竭力避免属于人事的结党和党派之争,可是,他们仍然是有自己的观点倾向的。他们的政策就在反映出自己的政治观点和倾向,其实,这就是“一个政治派别”的基础。就美国社会来说,虽然在第一次大选之前,就有了“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说法,可是那时还不是清楚的政治党派,而在美国第二次大选的时候,它们已经是明确的两党了。对第一届政府行政分支的政策,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美国社会已经清楚地划分出了民众不同的政治倾向。反对党派有了自己的报纸,大声疾呼自己的观点,批评攻击总统和他的内阁。在第一次选举之前,那个对华盛顿几乎是众口一词颂扬和崇敬的美国,已经消失了。
就华盛顿总统来说,他还是坚守原来的古典政治的概念。他认为自己当选,是大家认为他的品行适合于担任这个公职,现在看到有些漫无节制的报纸已经把他骂得体无完肤,他就觉得,自己几乎失去再留任的意义了。就是说,大家认为我好,那么我应该为公众服务,既然你们认为我不好了,我自然就应该下去。同时,在华盛顿总统的观念中,党派纷争仍然是完全负面的事情。而当时党派活动的不规范,出现大量个人攻击,更促使他坚信自己的想法。而他也看到,假如他继任,几乎无法避免要顶着一个党派的称号。因此,华盛顿在第二次大选之前,已经根本无意连任了。
亚当斯也是如此。大选前的整整几个月,国会休会,他就回了老家。直到联邦党人的汉密尔顿给他写急件催他回首都,说是“我知道你本人对选举没什么兴趣,不过我不希望你对建立一个好政府也如此冷漠”。
所以,虽然有了党派竞争,可是总统候选人还是没有要竞选的意思。在当时的混乱局面下,华盛顿最终接受大家的劝告,相信自己必须再服务四年。从选举结果来看,大家权衡下来,也都认为,这是当时最好的选择。华盛顿再次全票当选。
选举方式和最后的选举结果没有变化,可是选举的本质已经在变化中。虽然由于华盛顿的声望,反对党还根本无法与之匹敌,虽然第二届的总统、副总统还是被选举连任,可是他们的当选,其实已经不仅仅是再次代表他们个人,即两个好人当选,而是“联邦党人”当选了。
由于华盛顿和亚当斯连任了第二届的正副总统,因此这个为“选好人”设置的选举制度,在一个已经形成政党的社会里可能出现的问题,就被掩盖了。
1796年,在华盛顿、亚当斯的第一、第二届政府运行将近八年之后,美国面临第三次大选。
华盛顿虽然两次以满票当选,却坚决不再竞选连任了。1796年的美国的大选,由于华盛顿的主动离去,失去了具有压倒优势的总统候选人。共和党摩拳擦掌,两党完全可以争一争了。因此,这一年的大选,就有了更明确的党派之争。
可是,选举制度还是原来的。1796年的总统选举方式,还是每个选举人两张选票,选出两个获最高、次高票的人,来担任正、副总统。可以说,当时美国社会的党派政治发展,走到了选举制度的前头。
虽然时至今日,总统的道德,仍然是美国人在大选年关注的事情。可是,自从有了党派,民众再也不会仅仅是以个人道德的高下来选择总统。而是哪个党派的执政纲领更符合自己的理念和利益,成为民众选择的一个重要标准。
这第三次选举的结果是两党势均力敌,票数最高、次高的人,就自然成了两个对立政党的候选人。这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美国第三届政府的正、副总统,亚当斯总统和杰弗逊副总统,分别代表了党派观点的两极。原来在制度设置的时候,料定票数最高的两人,他们必定是两个“最接近的好人”,因此能够合作得好、带来最高效的行政分支,这样的希望,完全落空了。
1796年的大选,给美国的行政分支带来的是一场危机。总统和副总统南辕北辙。在古典政治的概念中,他们既然得票最多,他们就应该是最相近的两个人。可是,他们却是现实施政中差异最大的两个人。这种差异,不是说他们一个是“好人”,另一个就是“坏人”。他们可以都是道德上的好人,可是,在治国理念上,却完全可能是对立的两端。他们不但不能密切配合,还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副总统不赞同甚至反对总统的政策,给总统的工作当然带来困扰。可是,从副总统的角度来说,他原来是一个单纯的在野党领袖,可以公开地、旗帜鲜明地反对政府的政策,那是正常的监督。如今他却兼有“在野党领袖”和“体制内”副手的身份,地位变得不伦不类、不朝不野。
在他们意见相左的时候,杰弗逊只能在背后领导他的党人们反对亚当斯的政策,变得像地下活动。而亚当斯也想不通,为什么副总统没有恪尽职守地支持他,如同他当年对华盛顿的支持那样。他很自然地把一切归咎于杰弗逊的党派性太强。显然他们双方都觉得整个状态是不舒服的,可是他们都没有意识到:是制度的错失,造成了杰弗逊政治地位不应当出现的双重性。
在亚当斯就任总统之后,面临的是另一场战争威胁。1795年美国和英国签订了《杰伊条约》,那是一个和平条约。可是,英法在开战,法国就把这个条约理解为英美的结盟,并且拒绝美国派去做解释的平克尼将军。也许你还记得,这位将军也是当时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之一。现在,对英和平了,却轮到法国开始在公海上大肆骚扰攻击美国的商船。虽然从来没有宣战,可是,法国在海上对美国航运的事实战争却一直没有间断。
在亚当斯的执政期间,他最焦虑、最疲于应付的,就是如何不断地调节对法关系。曾经一度,所有的人都认为,和法国的全面战争已经无法避免。副总统杰弗逊和他并不合作,亚当斯独力支撑这样的局面,几近崩溃。
美国是一个移民的国家,第一次在战争的威胁下,面对可能的、由移民造成的内部敌人的问题。这里不仅有大量的法国移民,还有大量有着仇英情绪的爱尔兰移民。很多人惧怕在内部产生敌人。没有人知道应该怎么办,而当时批评政府政策的媒体,大多是反对党在支持,媒体还没有任何节制的习惯,往往是要么不开口,开口就是攻击。
结果在1798年,美国国会在“战时状态”、“临时措施”的口实下,通过了《外侨和叛乱法》。在这样强大的外部战争压力和内部的刺激下,亚当斯总统则赞同并且签署了这个法案。
其实这是一系列的法案。其中的《客籍法》给予总统驱逐“危险侨民”的权力;而《惩治叛乱法》规定了,凡对美国国会和总统发表“谎言、诽谤和恶意诋毁”文章的作者,凡企图“挑唆美国的良善民众、激起他们的仇恨来反对总统和国会的人……或煽动叛乱者”,都将处以罚款和监禁。
可见,德高望重并有着极佳人品、保守持重的政治家,并不能保证就是好的管理者,也并不保证不会把他的政治倾向推往极端。一个高高在上的管理上层,在某种特定的刺激之下,手中又有权力,就很可能会做出一些他身为平民的时候,不会做出的决定。
虽然亚当斯总统从来没有运用过《客籍法》的权力。可是,《惩治叛乱法》不仅直接违反了有关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而且付诸实行。虽然联邦党人和亚当斯后来一再解释,这是“战时措施”。可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曾经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不得制定”条款,是给国会拦出的铁的界限。今天,在实践中已经完善了制度的美国,知道可以用很简单的办法去解决。就是走向法院,让监督和制衡国会的司法分支,来判定这样的法律“违宪”。可是,在美国初建时期,最高法院还是最弱的一个分支。司法分支的“司法复审”权力,还有待于五年以后的1803年,才由最高法院的马歇尔大法官来确立。所以,当时即使有了宪法,一个显然是侵犯人民权利的法律,还是顶着“战时措施”这样的借口,由一个民选的立法机构建立、由一个曾经是最优秀律师的“好人”总统,签署出笼了。
当时的副总统杰弗逊感到,美国制宪会议上的忧虑,看来不是平白无故的杞人忧天。短短十一年以后,人们已经可以看到一个强大的政府,有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虽然上述法案只有两年半的有效期,可是,凭什么政府就有权剥夺人民两年半的基本自由呢?
而且显而易见,总统和国会的联邦党人,是被报纸骂得吃不消了,所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治治他们讨厌的报刊。于是,在《惩治叛乱法》整个有效期间,总共有二十五人被捕,入狱的大多是共和党一方的报纸编辑。其中也包括富兰克林的孙子,那个尖刻的费城共和党报纸的编辑,罪名是诬蔑了亚当斯。他的被捕掀起了民众反对《惩治叛乱法》的浪潮。
也许,这些报纸是在发表极端言论,是在对国会议员和总统造谣和进行人身攻击。在美国的媒体日益成熟之后,他们越来越理解,必须有出自职业道德的自律,从而使得这样的情况迅速减少。可是,他们也认为那些有过激言论的报刊能否存在,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标志。
杰弗逊是副总统,也是参院的议长。一方面,他显然是倾向于他领导的共和党的报刊和编辑;另一方面,他一贯倾向的立场,就是关注民众的个人自由。他当然反对《惩治叛乱法》,而且愤怒之极。
可是,虽然身为副总统兼参院议长,却是在法案将会被多数通过的局面下,他甚至连投票权都没有。作为副总统,虽然宪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是在他的理解中,显然又不应该公开表示和总统完全相对的意见。因此,在法案即将通过时,杰弗逊干脆避开,回他的弗吉尼亚老家去了。在美国,副总统反正是个不重要的角色,他在家一待就是半年。
这些法令的出现,距离费城制宪会议,仅仅十一年。它们的出现却有必然性。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国家政府,是一个代议制的共和政府,是精英管理的政府。在最初阶段,大众的参与只限于选举众议员。由于一些州对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大众的政治参与还是有限的。可是,美国一开始就是一个幅员辽阔、南北差别很大的国家,各地和欧洲各国有密切的商贸和文化联系。那是一个技术进步的时代,在少数精英组成的政府外围,必然会有民间的政治和文化活动,这种活动难免会出现“反对”的面貌。
这种活动在思想和言论上以“反对派”角色出现和存在是必然的,早晚要出现。美国特别的地方是,第一个有组织的反对派,是副总统杰弗逊在家里写信联络起来的。联邦政府应该怎样对待这种反对派,亚当斯总统没有经验,他对这种有组织的反对党在美国历史上将有的地位缺乏远见。他想把反对党压下去,把推行政策的路铺平。
有意思的是,亚当斯总统是一个优秀的律师,虽然新的法律是顶着“战时措施”的帽子出来,但法律本身的问题,他是不会看不到的。这就是美国国父们对政府本身感到忧虑的原因。因为在政府开始成立、运作之后,自会有它自己的走向和规律。同样一个人,在野的时候看得很清楚的问题,在当政之后的想法会自然改变。例如,一个行政分支的当家人,会在推行一个也许是关键的、正确的政策的时候,遇到反对派的批评、攻击,因此而难以推动。他本能地就希望能够有一种方式使得这样的阻力消失。可是关键在于,首先他不能保证他永远是对的。政府掌握巨大权力,假如没有批评的声音,从长远来说,会带来更大的灾难。更何况,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建立一个政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受到压迫。
杰弗逊不能公开反对总统。当时,最高法院对违宪法案的“司法复审权”还没有“发展出来”。杰弗逊似乎无计可施。他不相信民众的基本自由就应该束手待毙。于是,他想出自己的一套反抗方式,就是从州一级立法,否决联邦法。他秘密起草了一篇文章,抗议联邦《外侨和叛乱法》。可是他身为副总统甚至都没法把文章拿出去,结果是一位肯塔基州议会的朋友从他那儿讨走了文章,提交给肯塔基州议会通过,这就是《肯塔基决议案》。此后,他的朋友麦迪逊也起草了《弗吉尼亚决议案》,1899年这两个法案分别被各自的州议会通过,它们都是针对《外侨和叛乱法》发出的抗议。
在一次演说中,杰弗逊一方面强调,必须“绝对服从多数的决定,这是共和政体的主要原则,离开这一原则就只能诉诸武力了,而武力是专制的主要原则和直接起源”。另一方面他又告诫说,多数派的意愿并不是天然就合理的……“大家也都会记住这一神圣的原则,即多数人的意愿总是应该采用,但是那个意愿必须公正而合理;而且,少数人也有同等的权利,必须受到平等法律的保护,如果加以侵犯,那就是压迫”。
在他1798年起草的《肯塔基决议草案》中,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若干侵犯个人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法案法令违宪,其中有许多的精警的论述。他说:
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信赖人,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制约他不做坏事。
如果信赖我们自己选择的人,认为他会保障我们的权利,这将是一种危险的幻想:那个信赖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警惕而不是建立在信赖上面;是警惕而不是信赖,规定了限制权力的宪法,以制约那些我们不得不托付以权力的人:我们的宪法已经相应地为我们的信赖确定了界限,不能让信赖超越这个界限……
谈到立法机构权力过大时,杰弗逊强调,多数人的暴政,并不比一个暴君的情形更少压迫性:
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到同一个机构,恰恰是暴君政府的定义。这些权力之由多数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并不能减轻暴政的程度。一百七十三个暴君肯定会和一个暴君一样富于压迫性。让那些怀疑这一点的人们去看看威尼斯共和国吧。即使他们由我们自己选出,也将很少有益于我们。一个选举产生的暴政并不是我们为之而战斗的政府;我们为之而战斗的政府,不仅应该建基在自由的原则上,而且也应该把权力分开,使其平衡,使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它们的合法的限度之外,使其得到有效的抑制和制约。
恺撒说过,用钱我们将得到人,用人我们将得到钱。我们的议会不应该被他们自己的目的的完美无缺所骗,并且断定这些不受限制的权力将绝不会被滥用,因为他们自己并不想滥用它们。他们应该想到,不久将来的某个时候,在这个国家,腐败将会像在我们的母国一样,侵袭我们政府的首脑,并且通过他们传遍人民大众。那时他们将购买人民的选票,并且使他们付出代价。大西洋两岸,人性其实都是一样的,都会受同一个动机的影响。我们应该在腐败和暴政袭击我们之前,去防止腐败和暴政的到来。与其在狼进羊圈之后拔它的爪牙,不如防止它进来。
从法理的秩序来说,由州立法机构来判定联邦立法机构违宪,不是一个“顺”的关系。联邦的基础,联邦立法机构,因此可能彻底失去效力。因为假如各州可以纷纷立法来否决联邦的立法,那么,整个制度结构就危在旦夕了。可是,杰弗逊认为,他宁可和联邦脱离关系,也不愿意放弃自治权力。所幸的是,能够对违宪法案做出判定的司法权,在1803年由于马歇尔的判决而“上交”到联邦最高法院。从此,人们有地方可以申诉和解决像《惩治叛乱法》这样违宪的立法,而不是由州立法来否定联邦立法。各州分崩离析的可能,被堵住了。
1800年,美国面临第四次大选。大选的时候,《惩治叛乱法》还在有效期内,共和党充分地利用了民众对这个法案的愤怒,作为竞选的武器之一。例如有编辑有意“触法”入狱,然后竞选议员成功,造成轰动效应。虽然亚当斯以极大的政治智慧,最终避免了和法国的战争,又为美国争取了一段关键的和平时期。可是,《惩治叛乱法》大大损害了他的声誉。
1800年大选用的还是老办法,每个选举人两张选票,选出两个获最高、次高票的人,来担任正、副总统。没想到,这样的投票制度还引出了一场意外的选举风波。亚当斯完全落选了。同属共和党的杰弗逊和伯尔当选。出人意料的是,他们两人所得到的票数相等。
在竞选的时候,共和党是主推杰弗逊当总统的,杰弗逊不论从哪方面来看,都要比伯尔高出一大截。也许,正因为如此,在竞选过程中,他受到对方党派的攻击也更多,最后,阴差阳错,他和伯尔的得票数反而被拉平了。按照宪法规定,再由众议院一州一票在两人之间决出正、副总统。
出于共和党原先推选候选人的设想,杰弗逊希望伯尔能够做出一个相应的表态,可是伯尔就看着众院一轮轮投票,三十几次都达不成协议,他还是不吭声。就这样僵持起来,变成一个选出了正副总统,却决不出正副的危机。当然,最终还是有了结果,杰弗逊当上了总统。可是这次投票,显然变成了大家记忆中的一场噩梦。
1804年,又一次大选即将来临,回想1800年的大选僵局,大家再也不想冒这个风险。就赶在大选之前,补上了这个漏洞。所以,你说得对,它是非常技术性的一个修正。
1804年,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规定各选举人可以选一名总统,再选一名副总统,其中一名必须不是本州人。从此,在选票上把总统选举和副总统选举分开了。
在通过这个修正案的时候,大概谁也没有想到,它从此完全改变了美国民主政治的面貌。
在此之前,是在选“好人”,可是就在正副总统的选票分开之后,就非常明确地表现出,是政党轮流执政了。也许,你会问,为什么就不会正副总统还是选出不同政党的人来呢?
美国象征民主、共和两党的毛驴和大象
直至今年大选,我还看到一篇美国人写的文章说:事实上从理论上来讲,你选出一个共和党总统,加上一个民主党副总统的可能,也是存在的。是的,按照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这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是两张选票,你可以在一张选票上选某党的总统候选人,在另一张上选另一党的副总统候选人。可是,事实上,选民们都是在投票给与自己的利益和理念接近的政党。他们投票内含的意义,是在投票给执政纲领和理念,而不是投给一个“个人”。
因此,自从正副总统的选票分开以后,实际结果就是,美国的总统和副总统就都是配套的了,同一个党配出一套正副总统人选,选举的结果,总是要上一起上,要下一起下。就这样,“来自不同政党的总统轮流执政”作为一种现代政治观念,替代了美国建国初期的“两个好人”执政的古典政治概念。这是政治哲学的革命。
这个技术上的修补,事实上是在制度上确立了美国的现代政党政治。也就是说,没有“好人政治”、“绅士政治”的概念了,对立派、对立的政党成了美国政治生活的常态,不再把它视作洪水猛兽,不再把它看做是不道德的事情,不再试图寻求一致和在同一观念下的团结,而是两种观念、两个政党的平衡和制约。美国不再对最高得票的两个人“一定是两个密切合作的好人”抱幻想。也从此习惯了属于不同党派的总统、副总统以及内阁一套班子的轮流执政。
“好”的概念本身也被改变了。政治家们不再是排在一条队伍里,不再能对他们按照一个标准,判断其高下。不是执政总统所属的党就是“好的”,在野的、对立的党们就是“不好的”。它们只是有不同的倾向,侧重不同阶层的利益,代表不同的理念和偏重不同的政策。原来,不论人们对“好”是怎样理解的,都是一元的思维方式。可是,在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之后,那是一个和社会本身同等丰富的多元选择。民主的概念,从由一些好人、一些文明进化程度高的人来确定一个社会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向,变成了民众高度参与的多极选择在竞争。
因此,总统候选人逐渐感到竞选是理直气壮的事情,既然“美德”不再是主要标准,竞选也就不再意味着是绅士的道德自夸,而成为不同的施政纲领在理直气壮地竞争。
每到总统大选,民众表面上的“分化”就会被强调出来。我也在想,为什么竞选的政治家们就不能都往中间走走,取中庸之道?其实,这才是民主本来的意义。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观念,都大声为自己的利益呼喊,推出自己的代表。他们在竞选的时候,要竭力区别于他人的观点,既要有非常特殊的治国方略,又要兼顾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假如竞选各方都是中庸的,民众就只能回到“选好人”的路上去了。而事实上,现代民主政治的竞争,在逼迫政治家的智慧和对管理社会方案的改进,在促使大家看到自己注意不到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因为,有对立派在那里。而最终在竞选各方的张力之下,社会得到的是平衡的利益。因此,在朝和在野,选上和没有选上,不再是对“好”、“坏”的评价,他们可以都是“好”的,只是侧重面不同。
一个政党,由于其对立面的存在,而产生完善自己的动力;也由于对立面的存在,它不可能走极端。因为,只要多走一步,它就可能在下一次被选到台下。对立的政党,即便在执掌政权,也不可能摆脱对方,也不可能再利用权势压服甚至消灭对方。《惩治叛乱法》所尝试的方式,显然无效。相反,在民众面前,当政者必须表现得有风度,赢得起也输得起。而在野的政党,也不再尝试政变,因为没有必要。对立的政党,也成为对立的合作伙伴,每过四年,它们就要在同样的游戏规则下,再玩一次竞争游戏。
这样由实践产生的修正,是在费城会议上,人们并没有料想到的。从此以后,美国政治就是一种有反对派的政治,由制度来保障反对派的存在。任何政治家,不管在台上还是台下,都必须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对立派,以民主制度的要求来对待“政敌”。任何政治家都失去了在道德上贬低反对派的机会,因为在制度上,你不过是你的反对派的反对派而已。从此以后,反对派的存在,也成为美国民主制度的象征,成为政治开明的判断标准。
这封信写长了,下次再聊。
祝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