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最后的决战 二、严重分岐的条文

由于美国政府的态度顽劣,谈判未能按中国和朝鲜的愿望进行,战争拖过了1951年。谈判代表们纠缠在几个分歧严重的条款中,试探、申辩、对峙,并互相攻讦,这也是一种不轻松的战斗。

围绕遣俘原则问题,小组委员会经过一个多月的会谈还没有进展。参与谈判的中国方面参谋人员反复研究后,提出一个扫清外围、孤立重点、最终迫使对方在遣俘原则上让步的方案。这个方案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后,1952年2月3日朝中代表在谈判会上提出。

朝中两国提出的这个提案考虑了美方提案的要求,对美方拿来作为拒绝全部遣返战俘的理由,如平民返乡及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等,都做了合理安排。这个提案公布后得到国际舆论的称赞,美国政府也不便直接反对。这样,2月7日,第四项议程转入另一种形式的谈判会议——参谋会议,以朝中方面的上述提案为基础展开讨论。参谋会议开了二十二天,除遣返原则未达成一致外,对战俘遣返议程的各条款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2月29日,第四项议程小组委员会复会,集中讨论最关键的遣返原则问题。

3月,朝中代表又接连两次提出了遣返原则修正案。第一次,中朝宣布同意以双方提交的战俘名单为基础全部遣返战俘,对美方曾向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提交的名单中的40000余名差额不要求立即遣返,可留到停战协议达成后协商解决;第二次,中朝提出原籍在收容一方地区的朝鲜籍战俘可不遣返,非朝鲜籍战俘及原籍不在收容一方地区的朝鲜籍战俘要全部遣返。美方拒绝接受这些建议。

这一阶段谈判,朝中方面显得积极主动,而美方固守“一对一遣返”的条款,在谈判桌上被动,世界舆论也指责它无理拖延战争。

4月1日,美方在谈判进行110天以后才提出了一个修正条文。交战双方应释放并遣返停战协定签字生效时所收容的全部战俘。其实施则以停战协定签字前经双方校正并接受的名单为基础。同时,美方还提出两点“谅解”。

读过美方的修正案,让人感觉比原来的提案进步得多,也更有道理了。美国同意全部遣返战俘,似乎谈判双方的距离消失了。其实不然,问题出在它的“谅解”第二条上。透过这一条文绉绉的难懂的字面,它的意思是“不愿被遣返的可以不回去”。美国在一个提案中,上文说“要全部遣返战俘”,下文又说“可以不全部遣返战俘”。美国人这样复杂的思维让人不得要领。

为了证明有大量被俘人员不愿遣返,4月4日开始,美军对朝、中被俘人员进行“甄别”,他们使用威胁利诱的手段,甚至用刺刀和刑具逼迫战俘表示不愿遣返。4月19日,美国代表宣布经过“甄别”,有42100名朝鲜籍战俘和15599名志愿军战俘“拒绝遣返”,可遣返俘虏的数目约为70000人。舆论不相信美方宣布的数字,连美国自己也对这个数字表示怀疑。战后美国人编写的朝鲜战史说:“提供给敌人的大概数字是根据既不全面又不准确的情报所估计的。”朝中方面理所当然地不接受美方实质是要扣留战俘的统计结果。美国方面坚持这个数字,战俘谈判又陷入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