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一谈到“性”,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xx,或曰做爱。中国人历来是避讳谈性的,以为性是低俗的、猥琐的,甚至是龌龊的、邪恶的,会玷污人们的心灵,会影响家运乃至国运。虽然人到一定年龄之后都会xx,虽然正常的夫妻之间都会做爱,但此事可做而不可说,可意会而不可言传。

在我年轻的时代,性禁忌的文化传统在红色革命的旗帜下被宣扬至极端,不仅性不可言,情亦不可言。于是,我辈就形成了“性语言障碍”,即使在有了多年的性生活经验之后,仍然感觉难以启齿,但骂人除外——于自己心爱之人不可言性,于他人之母却可大肆言性。受这种“贬性文化”的影响,我在后来撰写小说时便有些偏执,似乎只有反面人物可以有性行为,而正面人物的爱情都应该是“无性”的,以至于一些读者批评我的小说不真实。例如,著名法学家张卫平教授说我的小说“太干净”;著名作家莫言先生说我的小说主人公“太矫情”。后来,我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而今年夏天的欧洲之行更使我“被洗脑”。

今年的暑假对我来说是名副其实的。我应德国马普国际刑法研究所的邀请来到弗赖堡,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弗赖堡位于德国的南端,毗邻法国和瑞士。城市不大,人口约20万。那里是德国有名的“黑森林”地区,风景秀丽,气候宜人。两个月的时间内,我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在轻松的生活氛围中,近乎不受干扰地享受假期的悠闲,随意地看看异国风光,率性地写写游学札记,甚至还有了阅读小说的时间。

我选读了德国作家本哈德·施林克(bernhard schlink)的小说《朗读者》(我读的是英文版,书名为the reader,或译为“阅读者”和“生死朗读”),主要原因是该书作者和我同样具有作家和法学家两种身份。据说,这部小说已经被翻译成35种文字,并且被好莱坞拍成电影,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阅读的开始并不顺畅,因为小说开头那相当详细的关于主人公汉娜和米夏姐弟恋的描述,使我本能地产生了预防性反感。不过,随着情节的展开,我逐渐被故事吸引了,而那些性生活的描述也很自然和美好,丝毫没有影响我对小说那深刻主题的感悟。我认识到,严肃的文学作品并不一定免谈男女之事。为此,我很想与施林克先生交流心得。经朋友介绍,我本来约好于7月14日到柏林与施林克先生共进午餐,但后来因我在弗赖堡的事情而取消了,成为此次欧洲之行的一件憾事。

在德国的第一个月,我和夫人住在离弗赖堡市中心不远的“海子公园”。我们住的房间在一栋公寓楼六层的楼角,阳台一面向西南,一面向西北。西南是楼区和街道;西北的楼下是一片郁郁葱葱的树木,圆圆的树冠上散现出一些淡黄色的小花;一条小路从树下穿过,通向不远处那一片不大不小的湖水;湖边矗立着一排挺拔的杨树,足有六七层楼高;杨树的后面有一条曲折绵长的木桥跨过湖的一角,建在一些硕大的蓝色浮球上,格外醒目;湖水的东边是一大片开阔的山坡,长满了绿茵茵的细草;湖水的北面是一片片镶嵌在浅绿色草坪中的深绿色树林,一座木色瞭望塔和一座白色教堂的尖顶就掩映在那绿色的树林深处;湖水的西边被树林遮蔽了,只能隐约看到一些蓝白色的建筑;湖区背后的远方是连绵起伏的绿色山峦。每天下午五点多钟,我和夫人都会沿湖边小路慢跑一圈,而且每次都会在一个小土丘的草坪上看到一些“裸晒”的男人和女人。开始,我总会不好意思地把目光转向别处,但后来渐渐习惯了,便若无其事地从他们身边跑过。再后来,我们又见识了更大规模的“裸晒”。

第二个月,我和夫人利用讲学的空闲时间到法国、奥地利、瑞士以及德国的其他城市旅游观光。自己坐火车,就像欧洲人一样。在慕尼黑,我们游览了号称欧洲最大公园的“英国公园”。我们从“中国塔”进入公园,沿土路走进森林,很快就有了远离尘世的感觉。我们遇到一条小溪,便逆水而上,辗转走出森林。站在林边,我们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在小溪两旁那开阔的草场上有无数或躺或趴或坐或玩的身穿泳装或短裤的人。在我的印象中,只有在北戴河夏日的海滨沙滩上才能看到这种景象。我们边走边看,还见到一些彻底享受阳光的人。在一棵婀娜多姿的柳树下,我给夫人照相,当然要避开那些“全裸人”。一位身穿三点式泳装的姑娘走到我的身边,我本以为她要阻止我们拍照,但是她微笑着问我,是否需要她给照一张合影。她的表情非常自然,倒让我感觉有些不自然了。

我们在一片片热爱阳光的人群旁走过。我发现一个规律,我们所在的河东都是穿衣人,尽管有人穿得很少,而“全裸人”都在河西,且多为中老年男女。不过,我也看到一些青年男女牵着手从溪水中爬到岸上,全身的衣着只有脚上的鞋。令我感叹的是,他们以及他们周围的人都神态自然。也许对他们来说,看到裸露的下体与看到裸露的上身并无太大差异,根本不会产生什么“想法”。此情此景,使我感到一阵困惑。也许,他们才是正经的人,而我们却是不正经或假正经的人。或许,人类本该如此,犹如溪边的野鸭和水中的鱼。

我听说,在古希腊的时候,一些贵族家的女仆,因没有衣服,而整日光着屁股,但是那些男主人,并不会对她们产生“性趣”。相反,那些衣饰蔽体的夫人和小姐却能唤起他们的“性趣”,因而用心追求,以获得做爱的权利。

我自问,性究竟是美的还是丑的?性行为究竟是一种善还是一种恶?经过一番认真思考,我以为,性本是自然美好的,性行为本是一种善,犹如人类之饮食。后来,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价值观需要对性行为进行约束,并进而将其神秘化和丑恶化,才形成了我们今日的性文化观念。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人们的性文化观念也是有所差异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

经过这次欧洲之行的“洗脑”,我在修订《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这部小说时就有意增加了对性交作爱的描述,包括正面的和美好的,从而使书中人物更加丰满,故事更加真实。不过,那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男女禁忌,自然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当下中国的年轻人也许会觉得其中有些情节难以置信,但那是真实的写照。与今人相比,那一代人的性心理是“封建落后”的,但其中不乏性之美与性之善。

在孩子们的眼中,父亲和母亲往往都是一本正经的“大人”,甚至是老气横秋的“奥特曼”。然而,他们和她们也都有过天真无邪的豆蔻年华,也都有过情窦初开的浪漫花季。过去是人生的规律。父辈不可能再有子辈的年龄,但子辈却注定要有父辈的年龄。当美好的青春都成为或深或浅的记忆时,过去的往事就只能兑换成淡然的微笑,抑或轻轻的叹息。过去了,就是过去了。

在过去的20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不仅有性观念和性行为模式的变化,还有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例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把原来习惯使用的“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对8种“金融诈骗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又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明令禁止券商为客户透支申购股票,于是那曾经相当普遍的“透支炒股”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总之,这部小说记述的是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我以为,中国社会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中华民族需要保留这样的记忆。

性本美善,而非丑恶,因此,性本无罪。然而,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性之美在于性与爱的结合,并要遵循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否则就会转化为罪。而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包养情妇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性,又似乎是对人类本性的颠覆。

于是,我的思想又进入“性”的另一层含义,即人性,或曰人之本性。在《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本书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其实,书中人物身上的恶,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探讨人性善恶,首先就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善恶的语词含义,而且要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

如何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首先,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标准,而不是思想标准。诚然,善恶之本在于思想,但思想是隐秘的,若不表现于行为,他人便无从认知。即使是表现于行为的思想,人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例如,某富人为穷人捐善款,某官员为民众办好事,这些都是善的行为。至于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人还是为己则不好说。我以为,人们不必深究他们头脑中想的是不是个人名誉或政绩,只要他们做的是好事,那就是善。其次,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而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利他而不能利己。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

毫无疑问,犯罪是人类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恶。那么,人类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犯罪?主张人性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例如,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教育缺失或失效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而这就等于承认了人性恶的观点,至少承认了某些人天生就有恶源。我以为,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换言之,人性本恶亦本善。

2009年12月13日,我在四川绵阳讲学回京之前,在宾馆看到一段美国的科幻电影,未见头尾,不知片名,但那故事的片段却引起了我的兴趣。在影片中,一位身材肥胖智力超人的科学家发明了一种可以“修剪”遗传基因并使人返老还童的科学技术。同时,他发现自己的遗传基因中有一段邪恶的dna链,总在关键时刻显现出来破坏他的爱情幸福。于是,他运用自己发明的技术,查明了那段“邪恶基因”的位点,然后自己做“手术”将其切割封闭。于是,他告别了邪恶,但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聪慧……也许,这只是一个寓言。

人类的遗传基因中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而在某些人的遗传基因中,恶源大于善端。这种人比其他人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他们是普通百姓,他们有可能成为杀人犯或者抢劫犯;如果他们是政府官员,他们有可能成为恶官或者贪官;如果他们执掌国家大权,他们有可能成为独夫民贼或者暴君。假如,有朝一日,人类真能识别遗传基因中的恶源,并且掌握了“修剪”那些恶性dna片断的技术,那么人类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犯罪问题,就有可能实现“让世界充满爱”的梦想。这就像人类试图通过遗传基因手术来根治癌症的理想。当然,犯罪不同于癌症。人类即使掌握了这种技术,也未必就能普遍使用,因为那不仅会侵犯人权,而且会产生使人类变成弱智的风险。

我以为,明确“人性本恶亦本善”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人性中既有恶源也有善端,所以社会环境就成为影响人类行为善恶的决定因素。如果社会环境养善,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善。如果社会环境养恶,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恶。在当下中国,人们经常感叹好人太少。为什么呢?因为当下中国的社会环境不养好人!在一个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鼓动人们为成为强者而进行恶性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很难“与人为善”。在一个从道德和文化两个层面都纵容人们为获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甚至坑蒙拐骗的社会中,人们很难“独善其身”。于是,在官场上,在商场上,在各行各业的职场上,人们都竭力发扬自己体内的恶,以便对抗并战胜他人的恶。一些父母甚至从小就想方设法把孩子培养成“狼”,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孩子会成为落入“狼群”的“羊”。有些贪官在为自己的恶行辩解时声称“确有苦衷”;有些奸商在为自己的丑行辩解时抱怨“别无选择”;甚至一些外国商人到中国行贿行骗还说什么“入乡随俗”。此外,有人还主张“以恶治恶”,“以暴去暴”。例如,有些执法者就以执法对象是“恶民”和“刁民”为理由,公然使用恶性执法手段,如暴力执法、刑讯逼供、野蛮拆迁等等。但是,以恶治恶,只能使人更恶,只能使社会环境更加恶化,因为在“狼”的世界中,谁都不甘心为“羊”!

要使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能够养善,就必须有人率先行善。那么,谁应该率先行善?我以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应该率先行善,因为这样做比较公平。如果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率先行善,那就会使弱者更弱,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这也符合强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强势群体最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所谓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就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和掌握财富的人。要想保住已经掌握的权力和财富,他们就需要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社会不和谐、不稳定,他们手中的权力和财富就会受到威胁。人类的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个社会变革的规律。对此,强势群体要有忧患意识,更要有忧患行为,只有以实际行动抑恶扬善,才能防患于未然。

构建抑恶扬善的社会行为环境,必须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路线,其中,制度建设是关键。在当下中国,制度的建立还是由政府官员说了算,因此,能否建立抑恶扬善的制度,掌握决策权的官员就成了关键的关键。在此,政府官员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例如,建立真正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在社会中抑恶扬善的示范性制度,但是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官员的隐私权。倘若掌握决策权的官员能够损己利群,则善莫大焉。此外,在中国应否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等关系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过程的公开而不仅是决策结果的公开,那也是抑恶扬善的制度性进步。至于如何公开,我曾提出一个简便易行的建议:向全国人民电视直播开会讨论的过程并要求每一位决策者以实名制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诚然,这样的制度有些难为决策者,而且是决策者自己难为自己。但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难为自己,堪称“上善”!

中华民族正面临史无前例的危机。这危机就是伴随物质繁荣而来的精神大萧条。每个民族都需要一种精神,来支撑民族的灵魂。每个时代都需要一种精神,来回应历史的变迁。面对这样的危机,我们需要的不是说教和争论,而是勇气和良心。

在《性之罪》中,韩昕昀、陆伯平、夏大虎本来都是善良之人,但是恶劣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步入歧途,弃善从恶。由此可见,人之善恶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社会制度是社会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人们的行为也会趋向善良。假如真有人类的天堂,假如人类真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我相信,在那里生活的人们一定都是善良的,因为那里的制度可以使人养成善良的行为习惯。然而,我们现实的社会制度却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因此,使人向善,就要改良我们的社会制度。

和人一样,制度也具有遗传性。虽然政权更替的时候,新的执政者往往会宣称要建立全新的社会制度,但是,旧制度的“遗传基因”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得到传承。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曾经壮志凌云地“砸烂旧世界”,甚至不顾一切地“破四旧”,但是,实际上我们的社会制度中仍然带有过去的“遗传基因”,包括一些卑劣的“基因”,如人治、专制、特权,以及非文明的政治斗争模式。换言之,中国的社会制度缺少民主“基因”、法治“基因”、平等“基因”,也缺少尊重、宽容政治对手的“文明基因”。于是,我们的政治斗争一定是“胜者王侯败者寇”,不同派系的政客们一定要斗个你死我活,而且经常使用“暗器”。在这样的制度下,人心向恶符合强者生存的自然规律,但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何改良中国社会制度的“基因”?我以为应该采取渐进的方式,可以从一些具体的“小制度”做起,使之成为“良性基因”,然后再推动“大制度”的改良。例如,我曾经提议,为了降低官职的独断权力,而建立一种成就感均衡的干部晋升制度,即升官不加薪。具体来说,公务员工资级别的晋升以资历和考绩为依据,只要按照考核标准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按时晋升级别和工资待遇;但是,晋升职务不与工资级别挂钩,而且每晋升一次职务就要停止晋升工资级别一次。换言之,选择升官就要放弃加薪。虽然这种制度并不能彻底改变公务员对升官的追求,但是有助于在官场上达致成就感的均衡,也有助于缓解官职的“供需矛盾”,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买官卖官”的现象。

另外,我还曾建议改变我国“选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标准。目前在我国各级“两会”代表委员中,绝大多数是政府高官、工商大腕、社会名流、文体明星,都是以“官本位”和“金本位”为标准的社会成功人士。于是,“两会”就像是社会“高端”人士的大聚会。其实,这些人士并不能代表社会中真正需要代表的民意,也不能真正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而且,这些人士已经享有很高的社会荣誉或名望,没有必要再用“两会”代表委员的荣誉增强他们的成就感并拉大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成就感差距,让多数人感觉心里不平衡。社会中的成就感是需要均衡的,均衡才能达致和谐。因此,我曾建议,政府官员不能担任“两会”代表和委员;其他行业的“高端”人士一般也不能担任“两会”代表和委员,从而使“两会”真正成为社会“低端”民意的代表大会,而且要坚持“善本位”的“选举”标准。无论在哪个行业或界别,只有多行善事和关心公益的人才能成为“两会”代表或委员。

我不是“另类”,尽管我的某些思想可能有些“另类”。我以为,上述良好的“小制度”是有可能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或单位率先建立的。这样的“小制度”多了,就可以改良中国社会制度的“遗传基因”,就可以使越来越多的人向善行善。而且,作为“遗传基因”,它们可以影响我们的后代,使韩昕昀、陆伯平、夏大虎的子孙们不会重蹈从纯洁到邪恶的覆辙。

其实,探讨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并不是我的初衷。古今中外那么多学识渊博的“大家”都说不清楚的问题,我这样一个知识积累先天不足的“小家”又怎么能够说清楚呢?我想说的以及我想看到的,就是这些具体的真实的善,是能够遗传给后人的善。

这样的善多了,性也就无罪了。

何家弘

2010年岁杪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