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叛入多元论

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我想关于这种新哲学第一篇公之于世的叙述是穆尔在《心灵》上的一篇文章,论《判断的性质》。虽然他和我现在并不坚信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学说,我(我认为还有他)仍然同意这篇文章里的消极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同意这样一种学说: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虽然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可是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的哲学里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我们是有所不同的。我想,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这个学说是布莱德雷从黑格尔的哲学里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我称我的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

内在关系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对某些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是说得过去的。姑举爱和憎为例。如果甲爱乙,这种关系体现在(也可以说是成自)甲的某些心情。甚至一个无神论者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人能爱上帝。所以爱上帝是一个人感觉出这种爱来的一种状态,并不真正是一种具有关系的事实。但是我所感兴趣的关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种。

假定甲和乙是两件事,甲先于乙。我不认为,这意味着甲里有一种东西,使甲(完全不牵涉到乙)具有一种特性,我们若提到乙来表示这种特性,就不正确了。莱布尼茨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住在欧洲的人有一个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时刻,他有了本质的变化。那时我所反对的正是这种学说。我觉得,内在关系学说特别不能用于“非对称”关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之间有,而乙与甲之间却没有的那种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先于”这种关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词来表示甲对乙的关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字。你可以说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种属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种属性。但是那对你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你还得接着说,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所以你就发现,还是躲不开关系。如果你采用一种计划,认为关系是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一种属性,你的处境就更糟。因为在那个整体里甲和乙没有次序,因此你无法区别“甲先于乙”和“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数学里,非对称关系是主要的。所以这个学说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亚理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许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是讨论哈勒德?究钦的书论《真理的性质》的。

我们所考虑的学说也许都是从一个中心逻辑学说演绎而来的,这个逻辑学说可以这样来表示:“每种关系都是以相关的项的性质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关系公理”。从这个公理紧接而来的结论一定是,真实或真理的整体必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因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对每一别的部分或整体表示其关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质完全明白了,整体以及每一部分的性质也就完全明白了;反过来说,若是整体的性质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性质的知识。而且显然,如果真实或真理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内在关系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这个公理就等于一元论的真理学说。

不但如此,假定我们不要区分一件事和它的性质,由这个公理而来的结果必是:考虑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对整体的关系来考虑,必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如果我们考虑“甲和乙相关”,这个甲和这个乙也和任何别的东西相关。说甲和乙是什么,就要意味着与宇宙间任何别的东西有关系。如果我们只考虑甲所借以与乙相关的那一部分性质,我们可以说是考虑与乙相关的那个甲;但是这是考虑甲的一种抽象的方法,并且只是一种部分为真的方法。因为甲的性质(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对乙的关系的根据,也包含甲对所有别的东西的关系的根据。所以,若不说明整个宇宙,是绝不能把甲说得真切的;那么,对甲的说明就和对所有别的东西的说明是一件事,因为各种事物的性质也和莱布尼茨的单子的性质一样,一定都表示同一个关系系统。

现在让我们更严密地考虑一下内在关系公理的意义,以及赞成和反对它的理由。首先,按照主张每种关系是成自项的性质或成自项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或只是每种关系在这些性质中有一种?根?据,因此,内在关系公理就有两种可能的意义。我见不到唯心论者对这两种意义加以区分。真的,一般说来,他们趋向于把一个命题和它的结果等同起来,这样就吸收了实用主义的一个明显的主张。可是这两种意义的区别不是那么重要,因为,我们将要见到,这两种意义都会导致一种看法,即,“关系”完全是没有的。

正如布莱德雷先生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19页:“实在是一个,它必须是单一的,因为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

多意味着关系,并且,由于其关系,它就无可奈何地总要肯定一个高级的统一体”。)内在关系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种形式,都包含一个结论,即,不存在“关系”,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唯心论者会加上:最后。但是那只是说,忘掉结论往往是方便的法门。)得到这个结论是因为考虑到多的关系。因为如果真有两件东西,甲和乙,(这是多,)完全把这多化为甲和乙的形容词,是不可能的,必须是甲和乙应有不同的形容词,并且这些形容词的“多”不能解释为它们又有不同的形容词,不然就要有无限倒退的毛病。因为,当甲有“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乙有“不同于甲”这个形容词的时候,如果我们说甲和乙不同,我们必须假定这两个形容词是不同的。那么,“不同于甲”一定有“不同于‘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这个形容词一定不同于“不同于‘不同于甲’”,等等,以至于无穷。我们不能把“不同于乙”当做一个不需要进一步还原的形容词,因为我们不得不问这个短语中的“不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事实上是从一种关系得来的一个形容词,不是从一个形容词得来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如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个不能还原为“形容词不同”的多,就是说,其原因不在不同的项的“性质”中。因此,如果内在关系公理是真的,结果必然是没有多,只有一件东西。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本体论上的一元论的那个假定,就等于否定有任何关系存在。凡是我们觉得有一种“关系”存在,其实这是一个关于整体的形容词,这个整体是由所假定的那个关系的项而成的。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这样一个假定:每个命题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

因为一个肯定一种关系的命题必总是可以化为一个主语-谓语的命题,这个命题是关于关系中的项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样朝着越来越大的整体向前进,我们就渐渐改正了我们最初的一些粗疏的抽象的判断,越来越接近于那个关于整体的真理。那个最后的完全真理一定是成自一个具有一个主语(即整体)和一个谓语的命题。但是,因为这包含区分主语和谓语,好象它们可以是多,甚至这也不是全真,最多我们只能说“从理智上说”,它是“无法改正的”,也就是说,其为真不亚于任何真理之为真;但是,甚至绝对真理也一直不是完全真。《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一版,第544页:“所以甚至绝对真理好象最后也成为是错误的。必须承认,最后,可能的真理没有一个是完全真的,它只是把原来意在整体翻译的东西做了片段的、不完全的翻译。

这种内在的矛盾是无论如何地属于真理本有的性质。虽然如此,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的分别仍然是要保持的,因为,简单来说,前者从理智上说,是无法改正的。”)如果我们问我们自己,支持内在关系公理的根据是什么,相信这个公理的人使我们发生怀疑。例如,究钦先生始终肯定这个公理,不提出支持它的论证。就我们能够发现的根据来说,好象是有两个,虽然这两个实在是无法区分的。第一是充足理由律。这个定律是说,凡事不能只是一件简单的事实,而必是有些理由使它是如此,而不是如彼。

(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75页:“如果项与项在它们自己的内在性质上并不构成关系,那么,就它们来说,它们完全没有理由象是有关系,并且,就它们来说,关系是强加上去的。”并参看第577页。)第二,有这个事实存在,即,如果两个项有某种关系,它们就不得不有这种关系;如果它们本来没有这种关系,它们就是不同的;看来这就表明,在这些项本身中是有某种东西,使它们这样彼此相关。

(1)充足理由律不容易说得很确切。它的意思不能只是说,每个真的命题是逻辑上从一个什么别的真命题演绎来的,因为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个真理并不能产生对这个定律所要求的结果。例如,2+2=4可以从4+4=8演绎出来。但是把4+4=8看做是2+2=4的一个理由是荒谬的。一个命题的理由总应该是一个或更多的较为简单的命题。所以充足理由律的意思应该是,每个命题可以由更简单的命题演绎出来。看来这显然是错误的,无论如何,这对考虑唯心论不能是恰当的。唯心论主张,命题越简单,就越不真。所以,坚持一定要从简单的命题出发,是荒谬的。所以,我的结论是,如果充足理由律的任何形式是恰当的,倒必须由考查支持关系公理的第二根据来发现,即,有关系的各项不能不象实际那样互相关连。

(2)我认为,这个论证的力量主要是靠一种错误的陈述方式。

也许可以说:“如果甲和乙在某个方面有关系,你就必须承认,如果它们没有关系,它们就和现在不一样了。因此,在它们中一定是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对它们现在那样互相关连,是极其重要的。”可是,如果两个项在某个方面有关系,其结果是,如果它们不是这样互相关连,各种可以想象的结果就会随之而来。因为,如果它们是这样互相关连,那么,“它们不是这样互相关连”这个假定就是伪的。从一个伪的假定,什么都可以引出来。所以,上面的那种陈述方式非加以改变不可。我们可以说:“如果甲和乙在某方面有关系,任何不这样关连的东西就不是甲和乙,因此,等等”。但是,这只能证明,不象甲和乙那样有关系的东西一定是和甲或乙在数字上相异的,并不能证明形容词的不同,除非我们假定内在关系公理为真。所以,这个论证只有修词学上的力量,不能证明其结论而不陷入恶性循环。

现在就该问一问,反对内在关系公理有没有任何根据?反对这个公理的人很自然想到的第一个论证是,实际贯彻这个公理是困难的。关于“异”,我们已经有过这样的一个例。在很多别的例子里,困难甚至更为明显。举例来说,假定一本书比另一本书大,我们可以把两本书的“比……大”化为两本书的形容词,说一本的大小是如此如此,另一本的大小是如彼如彼。但是一本的大小一定是大于另一本的大小。如果我们想把这种新的关系化为两种大小的形容词,这些形容词仍然必须有一种相当于“比……大”的关系,等等。因此,若不陷于无限的倒退,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我们迟早总会走到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再化为相关的项的形容词。这种论证特别适用于所有非对称的关系,就是说,甲与乙有而乙与甲没有的那种关系。(上面指出来的那种论证,在我的《数学的原理》,BB212—16中有充分的讨论。)反对内在关系公理的一个更有力的论证是来自考虑一下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意思,项的性质和项本身相同呢,还是不同?如果是不同,它一定是和项有关系。一个项对它的性质的关系,若不陷于无限的倒退,就不能化为不是一种关系的那么一种东西。

这样说来,如果坚持这个公理,我们必须假定,一个项和它的性质并不是两回事。若是如此,每个把一个谓语加于一个主语的真命题,就完全是属于分析性的,因为那个主语是它自己的整个性质,那个谓语是那个性质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是那样,把同一主语的一些谓语连到一些谓语上去的那个联系物是什么呢?

如果主语不过是其自己的一些谓语的一个系统,则谓语的任何偶然的集合就可以说是构成一个主语。如果一个项的“性质”是由其一些谓语而成,同时又和项的本身是一个东西,那就无法理解我们问“是否S有P这个谓语”的时候,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这不能有这样的意思:“P是解释S的意思的时候所列举的若干谓语中的一个吗?”按这种看法来说,好象很难见到这能有什么别的意思。我们不能企图在谓语与谓语之间引入一种连贯关系,由于这个关系,这些谓语可以称为一个主语的谓语;因为这就会把“加谓语”置于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把关系化为加谓语。所以无论是肯定或否定一个主语不是它的“性质”,我们都要陷入同样的困难。(关于这个题目,参看我的《莱布尼茨的哲学》,§§21、24、25。)还有,内在关系公理与所有的“复杂性”都不相合,因为,正如前面所说,这个公理会导致一种严格的一元论,只有一种东西,只有一个命题,这一个命题(这个命题不只是唯一的真命题,而且是唯一的命题)把一个谓语加到这一个主语上。但是这一个命题不是全真,因为它包含把谓语和主语区别开。可是就有了困难:如果加上谓语包含谓语与主语的不同,并且,如果这一个谓语并不是与这一个主语有区别,我们就会认为,甚至就不能有一个把这一个谓语加到这一个主语上去的一个伪命题。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假定,加上谓语并不包含谓语与主语的不同,并且不得不假定,这一个谓语和这一个主语是同一的。但是,关于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哲学,最重要的是否定绝对的等同,保留“差异中的等同”。不然,真的世界中表面上的多就无法解释。困难是,如果我们坚信严格的一元论,“差异中的等同”是不可能的,因为“差异中的等同”包含很多部分的真理。这很多部分真理由于互让,结合而为一个全体真理。

但是这些部分真理,在严格的一元论上,不只是不是全真,而且它们是完全不存在的。

如果真有这样的命题,不管是真是伪,就要产生“多”。总之,“差异中的等同”这一整套想法是和内在关系公理不相符的;可是没有这种想法,一元论就无法说明这个世界。

它就像歌剧中用的可折叠的帽子一样,一下就倒塌了。我的结论是,这个公理是伪的。

所以,唯心论以它为依据的那些部分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看来是有些理由来反对这样的一个公理,即,关系是基于关系中的项的“性质”,或基于由这些项所组成的那个整体的“性质”。好象是没有理由来支持这个公理。

如果否定了这个公理,再谈关系的项的“性质”就没有意义了:相关已经不足以证明“复杂”。某种关系可以存在于很多成对的项之间,某项对不同的项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关系。“差异中的等同”就不见了:有同而且有异,复合体可以有些成分是同的,有些成分是异的,但是,关于可以举出来的任何成对的事物,我们不必再说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又同又异,这种“意义”是一种极须不加界说的东西。这样我们就得到一个许多事物的世界。它们的关系不能得自相关事物的一种所谓“性质”或经院哲学上的本质。

在这个世界里,凡复杂的东西都是成自有关系的简单的事物。分析就不再每步遇到一种没有止境的倒退。既假定有这样的一个世界,最后要问一问,关于真理的性质我们有什么可说。

我第一次意识到关系问题的重要性是我研究莱布尼茨的时候。我发现,他的形而上学分明是以这样一种学说为基础,即,每一命题是把一个宾辞加于一个主辞上,并且(在他看来,这几乎是一回事)每个事实是由具有一种属性的一个本体而成(我的这种发现凡论莱布尼茨的都没有弄清楚。)我发现,斯宾诺莎、黑格尔和布莱德雷也以这同一学说为基础。事实上他们是以较莱布尼茨更严密的逻辑性发展了这个学说。

但是使我醉心于这种新的哲学的不只是这些颇枯燥、合乎逻辑的学说。事实上我觉得这是一种大的解放,就好象我是从一个暖房里逃出来到一块风吹的高地上去,认为空、时只是存在于我的心中的那种思想上的闷气使我十分憎恶。我觉得繁星点缀的天空比道德律更为可爱。康德以为我所喜欢的那个,不过是我心中的一种虚构,这种看法我是忍受不了的。在刚一得到解放的欢畅中,我成了一个朴素的实在论者,极为高兴,认为草真是绿的,即使自洛克以来所有的哲学家们都持相反的意见。我不能一直保持这种愉快的信念的原有的力量,可是我再也不能把我自己关在一个主观的监牢里了。

黑格尔主义者有过各种论证来证明这个或那个不是“真”的。数目、空间、时间、物质据说都已判定是自相矛盾的。他们向我们保证,除了“绝对”以外,什么都不是真的。

这个“绝对”只能思维它自己,因为没有什么别的东西它可以思维,而且,它永恒地思维唯心论的哲学家们在他们的书里所思维的那种东西。

黑格尔主义者用来责难数学和物理学所讲的东西的所有论证都是依靠内在关系公理。

所以,当我否定了这个公理的时候,我开始相信黑格尔主义者们所不相信的所有东西。

这就给了我一个非常充实的宇宙。在我的想象中,所有的数目都排成一行,坐在柏拉图的天上。(参看我的《名人的恶梦》,“数学家的恶梦”。)我以为空间的点和时间的瞬是实际存在的实体,物质很可能是由实有的元素而成,如物理学家们为方便而设的那些元素。我相信有一个共相的世界,这个世界大部分是由动词和介词的意义而成。最重要的是,我已经不再必须认为数学不是全真。黑格尔主义者们总是主张二加二等于四不完全是真的。但是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二加二等于4.00001或者某个这样的数目。虽然他们没有说,他们却真有这样的意思:“绝对可以找到比做加法更好的事来占住它的心”,但他们不喜欢用这样简单的语言来说这样的事。

随着时间的消逝,我的宇宙就不那么丰富了。我最初背叛了黑格尔的时候,我相信,如果黑格尔对一件东西不能存在的证明是伪的,那件东西就一定是存在的。慢慢地,奥卡姆剃刀给了我一个剃得更干净的关于真实的图画。我并不是说,它能够证明它所表明是不必要的那些实体不是真的,我只是说,它把支持它们是真的那些论证给销除了。我现在仍然认为,否证整数、点、瞬或奥林匹斯神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就我所知,这些都可能是真的,但是没有丝毫理由认为的确是如此。

在发展这种新哲学的早期,我是忙于主要是语言上的问题。我关心的是,什么使一个复合的东西成为一个统一体,特别是一个句子的统一体。一个句子和一个字的不同使我无法索解。我发见,一个句子的统一体有赖于它包含一个动词这样一个事实,但是在我看来,这个动词和与之相应的那个动名词完全同其意义,虽然这个动名词已经没有把这个复合体的各部分连合到一起的能力。is和being的不同使我烦恼。我的岳母是一位著名的、泼辣的宗教领袖,她对我很肯定地说,哲学之所以难,只是因为它用的字长。我用以下这句话对付她(这句话是我那天所做的笔记里来的):“‘存在’之所指是存在的,因此与‘存在’不同,因为‘存在’‘存在’是糊涂话。”不能说这句话之所以难懂是因为句子里的字长。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就不再被这样的问题所缠绕了。

这些问题之所由起,是因为相信,如果一个字是指什么,一定就有它所指的某种东西。

我在一九○五年所创获的“描述学说”表明了这种错误,把很多原来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扫而光。

虽然自从早期的那些日子以来我已经改变了对于很多事物的见解,可是对于那时和现在都极关重要的一些点却没有变。我仍然坚持外在关系学说和与之相连的多元论。我仍然主张,一个孤立的真理可以是全真的。我仍然主张,分析不是曲解。我仍然主张,如果不是同义语的一个命题是真的,其为真是因为对一事实有关系,并且,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我见不到有什么不可能一个宇宙中完全不存在经验。相反,我认为经验是宇宙的一个很小部分的很有限、在宇宙中很微不足道的一方面。自从放弃了康德和黑格尔的学说以来,我对于这些事物的见解一直没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