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总述和结论
第46节 体系顺序
本篇论文所论述的充足根据律的不同形式之前后顺序,并不是系统化的;这样编排只是为了使论述更加清楚明了,以便首先提出那容易认识且最少赖于别的为先决条件的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有时,学习不能从实际上是首先发生的和有关事物的真正开端开始,而是从易学的地方开始。”①但是,不同种类的根据彼此所应遵循的体系顺序如下:首先应该是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存在律又首先应用于时间,作为只包含充足根据律所有其他形式的本质内容的一种简单图式,而且作为一切有限世界的范式。接下来要论述的是空间中存在的根据,因果律尾随其后;之后则是动机律,最后是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其他种类的根据都与直接表象相关,而这最后一类则与来自于其他表象的表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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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卷第1章。
上面所述的真理,即时间只是包含着充足根据律所有形式的本质部分的简单图式,说明了算术之绝对完美的清晰性和精确性,就这一点而言没有其他科学可与之媲美。科学既然是根据和推论的连接,因此都要以充足根据律为基础。数的系列是时间中存在的根据和推论之简洁和唯一的系列;正由于这种完美的简洁性——无一漏免,也不会剩下任何不确定的关系——这一系列在准确性、绝对的确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已达到无可挑剔的境地。一切其它科学正是在这一方面不及算术;甚至几何学也不例外:因为空间的三维中产生如此众多的关系,因此不仅对于纯粹的直观、甚至对于经验直观来说,要想综合地概括这些关系也是过于困难了;因此复杂的几何学问题只能通过计算才得以解决;这样几何学很快把自己分解为算术问题。至于其它科学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里就更不予以指出了。
第47节 根据和推论间的时间关系
从因果律和动机律来看,根据在时间上必先于推论。这一绝对本质性的结论,我已在我的代表作中说明过,为了避免重复请读者参阅我的代表作①。因此,假如我们仅记住一事物不是另一事物的原因,而是一状态是另一状态的原因,我们就不会被康德所举的那种例子②引入歧途:火炉是房间变暖的原因,与结果同时并存。火炉的状态,即火炉较之周围的热导体其温度较高,火炉的这种热状态肯定先于把自身剩余的热量传递给热导体;现在由于每一层空气变热后即让位于流入的另一层相对较凉的空气,那么第一种状态是原因,随后的第二种状态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不断更新直到最后火炉和房间的温度持平为止。因此,我们在这里找不到永恒的原因(炉子)和永恒的结果(房间变暖)用来同时发生的事情,而只能找到一个变化锁链,即两种状态的不断交替,其中一种状态是另一种状态的结果。然而,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甚至康德的因果概念也是多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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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页,第一版第44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02页;第五版第248页。
另一方面,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理性有关:因此,在这里“在…之前”和“在…之后”没有意义。
在存在的充分根据律中,就它对几何学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样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空间有关,假如共存和继起这两个词有意义的话,那么我们所谈的空间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术里与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确定的时间关系。
第48节 根据的相关性
假设判断以充足根据律的每一种正确意义为基础,因为每一个假设判断最终确实要以根据律为基础,而且在这里假设推论的法则总是有效的,就是说:可以从根据的存在推出推论的存在,也可以从推论的不存在推出根据的不存在;但是,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以及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则是错误的。然而在几何学中,我们差不多总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以及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这种情况是独一无二的。如我在第37节中说过的,它发自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每条线决定着其他线的位置,因此我们从何处开始就显得无关紧要,即把哪条线看作为原因,把哪条线看作为结果,是无关紧要的。通过统观整个几何学的所有定理就很容易使我们确信这一点。在我们不但要同形状打交道,即与线的位置打交道,而且要与独立于形状的平面打交道的地方,我们才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或换言之,不可能通过使这一条件成为被界定条件而转化这些命题。下面这个定理可提供这种说明:两个三角形高和底相等,其面积也相等。这一定理不能转化如下:两个三角形的面积相等,则其高和底也相等;因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我在第20节中已表明,因果律不容许相关性,因为结果从来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关性这一概念在其正确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从认识的充足根据律来看,相关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间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产生恶性循环。
第49节 必然性
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一切必然性之唯一的准则和根据。因为必然性除了有根据必有推论之外没有别的真实和特别的含义。因此,任何必然性都是被界定的:绝对的,也就是无条件的必然性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必然性除了从一定的原因引出某东西之外没别的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把它界定为“不可能不是”,我们就能下一个纯语词上的定义,而且把我们自己遮蔽在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之后,以避免给这一事物下定义。但是,只要问一下,任何事物之不存在是如何可能的或者甚至是如何可想象的,就不难把我们从这个避难所里赶出来,因为任何存在都只能是经验给予的。从而,存在之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在某一根据或另一根据被确定或存在,然后它随之而来。成为不可避免的和从一个给定的根据产生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相通用的,它们之间完全可以相互代替。因此,曾受到冒牌哲学家热烈拥护的“绝对必然存在”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矛盾:它通过一个述词“绝对的”(即“不被任何其他事情所限定”)取消了使“必然的”成为可以想象的唯一的规定性。我们这里又一次举出了抽象概念之误用的例子,揭露了如我在“非物质实体”、“总的原因”、“绝对根据”等等这类概念中已经指出的形而上学计谋①。我从来都不会如此坚决地主张,一切抽象概念都要接受直观的检验。
这样,与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一致,存在着四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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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比较《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1页及以下各页(第三版第582页及以下各页)关于“非物质实体”,本书关于“总的根据”,第五十二节。编者。
1.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现在由这一原因而来的行为就像所有其他的结果一样不可避免,虽然这里较之其他情况更难预测其结果是什么,因为很难揣摩和彻底认识个体的经验特征和认识所抵达的程度,这同弄清中性盐的化学成分以及预测它的反应确定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对此我必须反复强调,因为那些蠢货为了他们老太太哲学的利益,无视如此众多的优秀思想家们的统一认识,仍然蛮横无礼地坚持相反的主张。我不是哲学教授,当然就无需顺从他人的愚蠢。
第50节 根据和推论系列
根据因果律,条件本身总是被限制的,而且被限制的同样也是条件本身,因此从“之前”的方面看,便产生了一个无限的序列。这同空间中的存在律完全一样:每一个相对空间都是一个图形,它有自身的限制,藉此而与另一个相对空间联系起来,这样的相对空间又是另外又一个相对空间图形的条件,由此可向各个方向推至到无限。但是,当我们就一个单一的图形本身加以考察时,存在根据的系列就是有限的,因为我们是从一个给定的关系开始的,诚如我们随意在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上停下来,那么这一原因系列就会结束。在时间里,存在根据的系列可在前后两个方向上无限延伸,因为每一时刻都是由前一时刻决定的,而且必然要产生下一时刻。因此,时间无始无终。另一方面,认识根据系列——一系列判断,其中每一个都会给另一个以逻辑真理——总要在某个地方终结,即终于或者是经验的,先验的,或者是超逻辑的真理。假如我们所达到的大前提的根据是一个经验真理,而且我们仍要继续追问“为什么”,那么所追求的就不再是一个认识根据,而是一个原因——换言之,认识根据系列已让位于形成根据系列。但假如相反,即为了便于它有个结尾,我们允许形成根据系列让位于认识根据系列,那么这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总是由于一个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个诡计,而且这就是大家所知的称作为本体论证明的诡辩论。因为当通过宇宙论证明已探得一原因并使该原因成为第一因,似乎有必要到此即停止不前时,我们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果不会停止不前,它还要继续追问“为什么”,因此它只能被搁置在一旁,而跟它略有想象的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就被用来取而代之了;本来追求的是原因,现在给的却是认识根据——概念本身尚需论证,而从这个概念中而来的认识根据其存在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一根据毕竟是个根据,现在却不得不作为一个原因。当然,这一概念本身事先即已为此而准备好了,出于面子上的需要,表面上显得并非很有价值的存在这时就安放其中,以便在发现它时能惊喜一番——正如我在第7节所说明的。另一方面,假如判断系列完全依赖于先验或超逻辑真理的规则,我们又仍然继续追问“为什么”,那我们根本就找不到答案,因为这一问题没有意义,即不知道所追问的是哪一类根据。
因为充足根据律是一切说明的定律,说明一事物即意谓着把既定的存在或联系归结到充足根据律的某一形式中,而与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联系也必须是这样的存在或联系。因此,充足根据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种形式所表明的联系,不能再行解释;因为不存在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一切解释之源的原则:正如眼睛能看到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却不能看到自身。当然存在着各系列的动机,因为寻根究底的决心变成了决心使用一个完整的手段系列的动机;这一系列无疑仍然在属于我们前两类表象之一中的一个表象之前结束,动机就存在于其中,并且一开始就具有一种促使具体意志活动起来的能力。动机完成这种任务的事实,就是对我们认识这里所给出的经验特征所作的说明,但是这一事实不能回答为什么此一特殊动机作用于此一特殊特性这一问题;因为理智特性不在时间之内,而且永远不会成为客体。因此,类似这样的动机系列在某一个这样的终极动机中能够找到终点,而且根据这种终极环节的性质,会变为原因系列,或认识根据系列,即当终极环节是一个实在客体时变为前者;当终极环节是一个纯粹概念时变为后者。
第51节 每一门科学都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引线
由于“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需要一个充足的根据,也由于它依据充足根据律把它的概念联系起来,且正是充足根据律把科学从纯粹堆积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因此我们称这个“为什么”为整个科学之母(第4节)。况且,我们发现,在每一门科学中,都有一种根据律的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在该学科中起导向作用。因而,在纯数学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线(虽然这些证明的解释只能从认识律而来);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在律一同展现,但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于支配地位。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当我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而当我们从它们的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在我的代表作中,我根据这一原则对各科学进行了详尽的划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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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二版第126页(第三段第139页)。
第52节 两个主要结论
在这篇论文里,我已尽力表明充足根据律是对完全不同的四种关系的共同表述,这四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的每一种都以一个先天给予的特殊法则为基础(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综合律)。根据统一律,我们不得不假定根据分解律所发现的这四个法则,由于它们都在一个述语中被表述出来,因此这四个法则必然源自于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原初的特性并以此作为它们共同的根,因此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根看作是我们意识之客体的彻底的依赖性、相对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识本身则局限于感性、知性、理性、主体和客体——或称之为世界有限性的最内在的起源,柏拉图则反复贬称这个世界为不断生灭,但事实上从不存在,这种认识不过是一个“凭借无理性知觉的观念”。而且基督教徒凭籍本能,按照根据律的这一形式(时间),正确地把它称之为暂存的事物。我已经把这种形式定义为所有有限物之最简单的范式和原型。充足根据律之一般意义,究其大概,可以概括为:每一无论于何地何时存在的事物,都是由于别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过,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的,即它的根就在我们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不适用于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现自身的理智。因为这样一个世界,凭藉着先天形式展现自己,它只能是现象;因此,作为这些形式之结果而适用于现象的,却不能应用于世界本身,即在这个世界呈现自身的物自体。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及其万物都是由于别物的存在才存在的”,这个命题是典型的宇宙论证明。
如果这篇论文能够得出刚才表达过的结论,在我看来,任何一个欲把结论建立在充足根据律基础上的或确实谈到一个根据的思辨哲学家,都要指明他是指哪一类根据。人们或许认为,只要对一个根据有些疑问,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这样做,然后一切混乱也就迎刃而解了。然而,我们不是常常发现,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术语在不加区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就是听到人们以一种一般的、无明确定义的方式谈论基础和以…为基础、条件和以…为条件以及原则和根据原则的,或许因为有一个隐秘的意识,因此这些概念正在以一种未经认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因而甚至连康德也把物自身说成是现象的根据,而且说成是一切现象之可能性的根据①,现象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②以及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③极不吻合,他说:“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现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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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1,562,564页,第五版第590页(M.米勒英译本第483~486页)。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页,第五版第641页(英译本第465页)。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3页,第五版第591页(M.米勒英译本第485页)。
④经验的偶然性在康德看来其含义是指,它表明它几乎要完全依赖于别物就这一点而言,请读者参阅我在《康德哲学批判》第二版第524页,第五版第552页中对康德的诘难。
因为自康德以来根据和推论,原则和根据原则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种更不明确甚至非常超验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现在还在这样使用,每个人都会知道最近几年出的哲学著作对康德是了解的。
下面是我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驳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们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则本身是由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认识能力自身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为一个从另一些表象中得来的表象,只是一种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维方法。诚如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直角或钝角的,同时是等边的、等腰的或不等边的一样,每一个根据也同样属于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种根据中的一种。而且,既然我们只有这四类明确划分的客体,那么每一个根据也只能属于这四个中的某一个,此外不可能还有别的客体,理性本身无论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为一但我们使用一个根据,就事先假定了这四种客体以及我们的表象能力(即整个世界),而且我们肯定把自己限定在这些范围内,从不超越它们。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种不同的见解看待这一点并且认为一般的根椐不过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这四种根据,并表达了它们共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得重温实在论和非实在论的争论,而我则会站在后者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