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杀

据我所知,除了迷信一神论者,即犹太教徒外,没有人认为自杀是犯罪。尤其使人惊异的是:无论是在《旧约》里,还是在《新约》中,都找不到任何有关自杀的禁条来,或者是不赞成自杀的言论。于是,宗教教师不得已而判自杀为有罪的理由,建立在杜撰的哲学基础之上。然而,这些基础又是如此的荒诞不经,为用以掩盖其议论的弱点,就使用强硬措词,表示深恶痛绝的感慨。换句话说,对于自杀这样的事情,无须鸣鼓而攻之。所谓自杀,乃最怯懦的行为,唯有疯子才会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对此加以同样无谓的言论,或使用无聊之词直指自杀为罪过。其实,人生在世,具有把握自己生命与肉体的权力,这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如上所述,自杀已被认为是犯罪。尤其是在粗俗偏执的英格兰尤其如此。对于自杀而亡的人,使用了极不光彩的下葬仪式,而后还没收他的私人财产。正是有这种原由,所以当遇到自杀案件发生时,陪审官们几乎常常附以神经病犯罪的判决书。现在,请读者以自己道德上的情感来决定,自杀是否是犯罪的行为。试想,若有消息传来,说一个我们平素曾相识的人,犯杀人或盗窃罪,或有迫害或欺诈行为的罪过,那么我们定会对此人产生一种印象;与此相比较,当听说他自杀了,那你又会作何感想呢?对于前一个案件,你必有憎恶之情油然产生,且有极端的愤恨兴起,或高声大呼,认为必须对此作出处罚,应使之受到报应;在后一案件中,想你必会产生悲悯与同情之心,且会有较复杂的想法,对他的胆略表示赞同,但又不会在道德上对于他的罪恶行为表示出恶感。谁无相识?谁无朋友?谁无亲属?当他们以自由意志弃此尘寰之时,我们会对这样的行为心怀怨恨,如对待罪犯那样吗?不!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我认为,应该让各位牧师受质问并且必须加以说明,他们有什么权利上讲坛布道,或握笔以书,将我们所爱慕、所敬仰的人,对于他的行为坚持认为有罪。有什么权力拒绝自愿抛弃尘寰的人以礼葬呢,他们既无《圣经》上的证据可出示,而认为对自杀的判罪是正当的;亦无任何哲学上确凿的理论可持,因此,要知道,我们所要求的是争论,而绝不是允许他们用空言或妄语来进行搪塞。若刑法禁止自杀,那么这个理由,用在教堂就无效。并且此种禁条又是何等的滑稽。人自己既不畏死,又怕什么惩罚呢?若法律可罚试行自杀的人,则正好可以罚他缺乏技术而导致这种试行归于失败。

古人对于此事的见解则大不相同,普林尼①说过:“生命并非是令人快意的,我们不必费任何代价去延长它。无论什么人,必有一死,虽然他的生活充满着憎恨与罪恶。心境烦恼的人,有一个主要的救济,即大自然所授予人的最崇高的幸事适宜而死,此法的最佳之处,就是每个人都能利用它。”他又指出:“对于上帝来说,也并非能使一切事物都成为可能,因为他即使情愿去死,他也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在充满辛酸的人世间,死亡便是上帝给予人的最令人心满意足的恩赐。”在玛西里亚和科斯岛,那些为弃世而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人,当地行政官便赐给他一杯毒汁,并且是当众进行的。在远古时代,有多少英雄豪杰和聪慧俊士都死于自愿。确实,亚里士多德曾宣称自杀是对国家的冒犯,尽管这不是对个人的冒犯,而亚里士多德派的斯托贝斯在他自己的诠释中是这样说的:“最不幸的善人和最幸运的恶人都应该了此一生。”“所以,他要择偶婚配、生儿育女、参与国家事务。而且一般说来,他还要行善并且维持其生命。可是,一旦必要,即当贫困向他袭来时,也就只能到墓穴里寻找自己的庇护所。”我们发现,斯多噶派学者事实上把自杀称赞为崇高和英雄般的行为壮举,这在他们的著作中俯拾皆是。首先是在塞尼加的著作中,对自杀极尽赞扬之辞。大家都知道,印度教徒们把自杀看作是一种宗教行为,尤其是孀妇自焚以殉夫;也有的是委身于主宰毗瑟拿的御车轮下;或者是在恒河里为鳄鱼所吞食;或者在神殿的圣水池中结束其一生,等等。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戏剧舞台上——这是生活的镜子。例如有一出著名的中国戏剧,名叫《赵氏孤儿》,该剧中的几乎所有的杰出人物都以自杀了结了一生,既没有哪怕是一点点的暗示,也没有任何可留给观众的、他们犯罪的印象。无独有偶的是,在我们的戏院里,还有一些如:《穆罕默德》中的主人公帕尔米拉、《玛利·斯图亚特》中的摩提墨尔,还有奥赛罗和迪尔茨克伯爵等等,都是自杀而亡的。难道说,哈姆雷特的独白是一个罪人的冥思苦想吗?他仅仅宣称了,如果我们必然受到戕害,那么,死去比留在这个人世间更可取,这就是真理!

①普林尼(Pliny,公元前23年——公元79年),古罗马作家、博物学家。 不仅一神教,即犹太教的牧师们,就是那些竭力想与这种宗教相适应的哲学家们也提出了攻击自杀的理由,只是他们这种微不足道的诡辩不值一驳而已。休谟在他的那本《自杀论》中,对这些所谓的理由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批驳,使之体无完肤。遗憾的是,这本书只是在他死后才产生出影响,它的出版随即受到查禁。之所以会这样,要归罪于英格兰那可恶的偏执和蛮横无理的基督教会的残酷。所以,只有少量的几本书被秘密地卖出,且售价昂贵。今天,我们从巴塞尔得到了这位伟人的著作和另外一篇论文,对它们能被再版,我们真是感激不尽。这是英国民族的莫大耻辱:一篇发端于英国先驱思想家和作家、旨在无情地驳斥那些攻击自杀的世俗论调的纯哲学的论文,居然在本土都难见天日,好像它是一个下流的产物,需要到欧洲大陆去寻找庇护所才行。仅从这一点,就可以说明教会在这方面具有多少良心善德!

在我的主要著作中,我已经阐明了在道德上反对自杀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即自杀阻止了最高道德目的的实现,这是因为,在实际上,自杀是为了真正从这个悲惨的世界里解脱出来,并以此代替那种表面上的解脱。但是要知道,谬误与罪恶是大相径庭,基督教的牧师们只是希望我们把自杀看作是一种犯罪而已。

基督教的核心就是痛苦——十字架——为生命真正的终结与目的,正因为自杀阻止了这种终结,所以基督教便大兴问罪之师。古人的看法很肤浅,他们赞同自杀,甚至可以说是崇尚自杀。然而如果这就是反对自杀的正当理由的话,那就等于承认禁欲主义了,也就是说,它的正当只是由于比欧洲的道学家们所采取的伦理观点高出那么些许来。如果放弃了这种观点,谴责自杀也就不存在道德上的坚实理由了。一神教的牧师们以异乎寻常的热情和精力去围攻自杀,既不是出于某些《圣经》中的章节,也没有权威性的援助,看来其中定有某种秘不可宣的理由在作祟。对于那种声称万事万物皆为尽善尽美的人来说,自愿弃世简直是一种天方夜谭——难道不是吗?如果确实如此,那岂不是为这些宗教所持愚钝的乐观主义论点提供了例证——即谓其攻击自杀,以求免受自杀的攻击。

当生活的恐惧超过了死亡的恐惧,那这个人就会立即了其终生,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可是,死亡的恐惧又是如此的顽固,它就像是守卫在离开这个门户时的哨兵一样,要是这种终结纯粹是消极的,是生存的突然终止的话,倒会使没有了其终生的人廖廖无几了。幸好还有积极的那一面,那就是肉体的毁灭。人之所以会畏惧死亡,就是因为人体是生命意志的表现形式。

然而与死亡哨兵的搏斗,一般说来,并不像远远的看去那样艰难、辛苦,这是由于肉体疾病与精神疾病相抗衡的缘故。如果我们身临沉疴,又奇痛难忍且经久不愈,我们就会漠视其他的痛苦烦恼,因为我们所想的只是要让身体康复痊愈。同样的,巨大的痛苦使我们对肉体的痛苦感到麻木了。我们蔑视肉体上的痛苦,当然,要是肉体上的痛苦大于精神上的痛苦,就会分散我们的思绪。所以,我们总是以肉体上的痛苦来分散精神上的痛苦,也正是这种情感使人容易自杀,因为那些相携而至的肉体痛苦对那些备遭精神痛苦的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极度忧郁的人往往容易自杀。在这些案例中,他们对肉体痛苦的蔑视尤其明显。任何企图驾驭他们情感的努力都是不必要的,就他们自己而言,也没有作这种努力的要求。一旦旁边没有人守护,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在阴森可怖的梦魇中,极度的恐惧就会惊醒我们,因此也就祛除了全部因黑暗而生的阴影。生活就是一个恶梦,当那极度恐惧瞬间迫使我们惊醒时,世界上的暗影便不复存在了。

也有人把自杀看作是一种实验的——这是人类向大自然女神发问并迫使她应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究竟死亡会给人的生存以及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这真是一个愚蠢的实验,因为提出问题并期待答复的意识,因死亡而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