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世界作为表象再论 §30
独立于充分根据律以外的表象
柏拉图的理念
艺术的客体
那永存而不是发生了的是什么,那永远变化着、消逝着而决不真正存在着的又是什么?
——柏拉图
我们既已在第二篇里从世界的另一面考察了在第一篇里作为单纯表象,作为对于一个主体的客体看的世界,并发现了这另一面就是意志。唯有意志是这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还是什么的东西。在此以后,我们就根据这一认识把这世界不管是从全体说还是从世界的部分说,都叫做表象,叫做意志的客体性。由此说来,表象或意志的客体性就意味着已成为客体——客体即表象——的意志。此外我们现在还记得意志的这种客体化有很多然而又固定的级别,意志的本质在这些级别上进入表象,也就是作为客体而显现,而明晰和完备的程度则是逐级上升的。只要这些级别意味着一定物种或有机和无机的一切自然物体的原始,不变的形式和属性,意味着那些按自然规律而把自己显露出来的普遍的力,那么,我们在第二篇里就已在那些级别上看出了柏拉图的理念。所有这些理念全部总起来又把自己展出于无数个体和个别单位中,理念对个体的关系就是个体的典型对理念的摹本的关系。这种个体的杂多性是由于时间,空间,而其生灭[无常]则是由于因果性才能想象的。在时间、空间、因果性这一切形式中,我们又只认识到根据律的一些不同形态;而根据律却是一切有限事物,一切个体化的最高原则。并且在表象进入这种个体的“认识”时,根据律也就是表象的普遍形式。与此相反,理念并不进入这一最高的原则,所以一个理念既说不上杂多性,也没有什么变换。理念显示于个体中,个体则多至无数,是不断在生灭中的;可是理念作为同一个理念,是不变的;根据律对于它也是无意义的。但是根据律既是主体的一切:‘认识”的形式,只要这主体是作为个体而在认识着,那么,这些理念也就会完全在这种个体的认识范围以外。因此,如果要这些理念成为认识的对象,那就只有把在认识着的主体中的个性取消,才能办到。今后我们首先就要更详尽地从事于这一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