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性的价值 意志的自由

仍然有一些无害的自我观察家,他们确信“直接的确实性”的存在。例如,“我思”,或如同叔本华迷信的那样,“我要”;在这里,似乎认识能力纯粹而赤裸裸地抓住了客体,将其作为“自在之物”——无论从主体方面还是客体方面都不造假。然而,我仍要重复一遍:正像“绝对认识”与“自在之物”一样,“直接的确实性”同样具有一种形容词义与修饰概念上的矛盾;我们最终还是要摆脱对该词的误解!倘若人们相信,认识即是终极的认识,那么哲学家必须对自身的认识做出一番解释:“假如我要分析‘我思’这一语句所表达的含义,那么我将会发现一系列大胆的言论,并且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对这些言论作出论证——例如,是我在思。思维是存在之物,是一种来自本质方面的活动与作用,这一本质被视为原因,即有一个‘自我’;随后,需要思维描述的事物才得以确立——我知道什么是思。倘若我自己还未能确定它为何物,那我又依据怎样的标准来断定刚刚发生的事关‘意志’或者‘感情’呢?够了!‘我思’的前提条件即是:我要将我此时的状态同我所认识到的其他状态作比较,才能做出判断;由于此种与另外某种‘知性’间存在的反向联系,不管怎样,都不能说是具有直接的确定性。”这同时也区别于大众所相信的那种“直接确定性”,这位哲学家需要回答一系列形而上学的问题,以及有关真正的智慧所具有的良心问题。这些问题即是:“我从何处获得思维这一概念?我为何要信仰的原因与结果?是什么赋予我谈论一个‘自我’的权利——或者更为直接的将‘自我’表述为思想原因?”如果有谁敢援引某类直观的认识即刻给这些形而上学的问题作出解答,那么就像笛卡尔说“我思我知,这起码就是真实的、实际的、确切的”的人一样,只会在当今的哲学家面前得到不置可否的微笑与两个问号。“尊敬的先生”,这位哲学家或许会这样开口道,“说您不糊涂那是欺骗——您为何要奢谈真理呢?”

哲学家们热衷于谈论意志,好像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一件事情;这倒是没有错,叔本华就说,对我们而言,意志本来就是被知晓的,完完全全被知晓的。然而我不止一次地认为,即便是在这样的表述下,叔本华也与方才提到的哲学家们没什么两样。这是因为他接受并且夸大了一种普遍的偏见。在我看来,运用意志力尤其复杂,当它作词汇时,才是一种统一的东西,普遍的偏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塞了进去,由此控制了所有不够谨慎的哲学家们。如此看来,让我们更加谨慎些吧,让我们“非哲学”一些吧!我们会说:不管是何种意志,首先会有多种的感觉,即状态感、脱离感、状态感、趋向感。在这种“二进二出”的感觉之后,伴随着一种肌肉感——此种感觉即便未使“胳膊和双腿”运动起来,也会凭借一种惯性,一旦我们“想要”,就会开始游戏。这样的感觉,而且是综合多种意志的多种感觉,必须获得承认;其次就是思维。无论哪种意志行为,都存在着具有发号命令的思想;要想相信这种思想能从“意愿”中分离出来,简直是不可能的,似乎那时的意志是多余的!再次,意志不仅是一种思维与感觉的结合,更是一种激情的体现——那种具有发号命令的激情。那已被称为“意志自由”的事物,从根本上来说即是优越于必须服从的思想;“我是自由的,‘他’必须服从”——所有意志当中都潜藏着这种思想。同样的情况是,对紧张局势的关注,聚焦于一点的直视,趋向于内在确定性的服从——这一切都处于发号施令者的状态。一名有此意愿的人对某种具有内在服从性质的事物发号施令,抑或是基于这种思想,他以它为服从的对象。可最为值得关注的是意志本身最奇异之处——它的多样性不会令人们失望,民众最想说的是:在既定的场合,我们同时具有发号施令者与服从者的身份。而作为服从者,我们一旦发挥意志力,常常会有受约束、受压迫、受排挤、反抗与运动等感觉;另一方面,由于我们习惯性地借助“自我”这一综合概念使自身具有越过、瞒过这双重性,并伴随有一系列的错误结论——对意志的错误估价,意愿即是其基础!如此一来,怀有善意者便认为意愿产生行动。由于命令与服从作用于大部分场合,表现为对行动的一种期待,因而表象通过自身转译为感觉,这似乎是作用的必然性。毋庸多言!意愿者会这样认为,并用十分肯定的口气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意志与行动原本就是一个概念。他将成功以及意愿的执行都归于意志本身,并从中享受到一股权力膨胀之感。这种权力感使他将一切成功归为己有。“意志自由”即是对意愿者多种愉悦状态的综合体现。他既是发号施令者,也是命令的实行者——与之同享镇压起义的愉悦感。但同时他也需要作出判断,无论镇压起义的意志是否是他的本意。如此一来,意愿者就享有了实行者的愉悦感。愿意为之效劳的是“下等意志”或者“下等灵魂”——事实上,我们的肉体就是装载各种灵魂的构架,作为发号施令者的愉悦感同样来源于此。朕即国家,此话正在付诸实践,在每一个组织良好和幸运的公共团体那里,将统治阶级的利益混同于公共团体的成就。所有意愿者口中的词汇只有命令和服从,就像众人所说的那样,在一个由许多“灵魂”组成的社会结构中,作为一个哲学家,为何就有权将自在的意愿纳入道德视野之内?这是因为道德被认知为统治关系学说,种种关系之中,“生命”现象生于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