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冤屈为正义公理的源头 第12章 为何圣经要从最初说起
我想起在犹太教会学校里,有一位拉比问班上同学一个听起来有点荒唐的问题,一个真正的无知者问的问题!他问我们“为什么圣经要从上帝创造天地开始说起?”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显而易见:“圣经为什么不从最初说起?世界的起源不正是最合情合理的起点吗?”然而拉比却回答我们,律法书是一部法典,并不是史书,而法典应该从第一条法律条文开始说起。
这一个问题并不是由这一位拉比首次提出的。拉希这位极具权威的犹太解经家,在他评注圣经最早的文章里,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律法书从《创世记》开始,到底有何“理由”由于律法书是犹太人的法典,逻辑上应该是从《出埃及记》里十诫的第一条诫命,而不是从创造世界的故事开始说起才对。拉希认为:“律法书没有必要从世界的创造开始”并且还纳闷上帝为什么要如此。他接着为自己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难以让人信服,而又有些民族自大心态的答案:
律法书从创世说起,是因为律法书要传达诗篇的思想:“上帝让他的子民知道他的力量,好给他们其他民族的土地。”因此,假如世上其他民族对以色列说你们是亡命之徒,因为你们征服了居住在迦南一带的七个民族。”(以色列)便可以回答全世界属于唯一的上帝,祝福他,上帝创造了世界之后,给了那些民族,接着又依照他的旨意,把世界从他们手中取走,赐给了我们。”
这个答案不足为训,有几个理由:第一,圣经中还有许多故事,足以支持以色列住在圣地的权利。第二,拉希自己所提出的这个问题,不只是质疑为何犹太人的法典会从叙述世界的创造开始,其实当中还包含另一个更深奥的问题:为什么一部法律典籍要包含这么多故事在里头,而不干脆只列法律条文就好了?律法书为什么要列上一长串族谱,并且陈述从大洪水、亚伯拉罕杀子献祭、雅各与约瑟的事迹,到摩西之死等创世以来的故事?然而,拉希并没有针对这样的疑问提出解答。
在此容我提出一个见解,既解答该问题狭义的层面:为什么律法书从《创世记》开始?也解答它广义的层面:假如律法书真的是一部法典,为什么包含了这么多故事,特别是在《创世记》与《出埃及记》的部分。
我认为正因为律法书是一部法典,因此更应该包含那个时代的故事,来凸显法令规章的必要性。我将在最后一章阐明,《创世记》与《出埃及记》当中所有的故事,可以视为是十诫与上帝降临西奈山所赐下的律法书的序言。然而,尽管律法书已经颁布,故事的发展依然不曾间断,观念随之改变,法律也跟着逐渐成形。
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教导我们,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因此圣经里的法律典籍,至少有些部分是建立在接受这些典籍的人民经验上。如果不知道这些人民到底经历了什么,我们便很难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创世记》的故事必须列在《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及《申命记》等法典之前。《出埃及记》的前半段延续了《创世记》的故事,之后引导到上帝降临西奈山赐下律法书的高潮。从此故事的叙述依然进行,而其中则开始穿插法律的规章。正如同经验必须先行于法律,故事的叙述也必须先行于法律条文。
圣经的奥妙之处,从我这个教授法律的人来看,在于它结合了故事叙述、法规条文,以及运用“记忆中的经验”来彰显各法典中的道德元素。“别迫害外邦人,因为你们在埃及时就是外邦人,因此你们了解外邦人的感受”这段经文可说是从犹太民族的经验中所萃取出来的法条典范。因此,“记忆中的经验”可说是主宰着整部圣经与各种对于圣经的评论。
假如律法书这部伟大的法典不过是法条的罗列,读者必然好奇这些法条到底有什么根据。这是因为有些条文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有些条文若不参照犹太人的历史便很难理解。
圣经是首部结合故事叙述与法律典籍的书。早于圣经的法典,如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以及利皮特依什塔法典,都纯粹是法条的罗列,没有历史背景的解释或道德的阐述。而其他早期叙述形态的著作,如荷马史诗,则纯粹只是故事,并没有附注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圣经不同,圣经里大部分的法律条文,都是从故事叙述当中汲取养分而萌芽茁壮,并以故事主角的经验作为佐证,显示法律条文的正确合理。圣经里有一类法条名为“未合理化的法律”希伯来文叫做chukkim,它们被视为用来试验信仰虔诚与否,但也有例外。
因此,我们并不感到意外,圣经中上帝会为自己所立下的法律找出合理的基础,而不只是颁布而已。毕竟正是这位上帝,与挪亚、亚伯拉罕、雅各、摩西及犹太人立下契约。而且,上帝也是一位准许人类与他争论的神,有时候甚至还会接纳人类的意见,改变他的想法。此外,如我们所见,上帝也是一位“立宪君主”而非独裁者,他的子民有权要求上帝为他所订定的法则提出解释。
有些研究圣经与古代法律的学者,注意到圣经有其独到之处,那就是圣经会为自己的法律找出合理的基础。他们发现,圣经里的法律条文之后,经常会跟着“子句”来为该法条提供说明,就好像我们先前才提到要公平对待外邦人的那段经文,我们就看到有个“因为”所带领的子句——“因为你们也做过外邦人”——来加以说明。此外,“第七天是安息日”的诫命,便跟着“因为上帝花了六天创造天地”这样的子句,来解释为何要如此规定。仅仅在十诫里,就有好几个以“因为”、“于是”、“以免”、“因此”等词所带领的子句。而《申命记》里则包含一百多个“动机子句”用来陈述其立法的动机。
当代执犹太研究之牛耳的哈里夫尼(David Weiss HalWni)教授解释,动机子句的广泛运用,显示“圣经里的法律不使用完整的命令句,因此(通常)得为自己找出合理的理由”他举出其他中东古代法典来与这些圣经里的动机子句进行比较,而得到一个结论:“可以肯定地说,‘动机子句’是以色列或旧约圣经的法律独有的特色。”
哈里夫尼教授认为,这种必须为法条找出理由的特性,与犹太人的性格有关。他在著作当中提到,“犹太人的想象力”让他们天生不肯轻易接受“直截了当、一条条列出的法律条文”并且声称,犹太人没有办法光靠无可置疑、全无回旋余地的法律条文过活,因为让法律成为一种金科玉律,只会导致独裁专制,这点犹太人“打从骨子里反对”哈里夫尼如此强调犹太人天生、本能的特殊性格,让我觉得这实在是把犹太人的基因与历史过于一概而论。不过,我也确实无法反驳哈里夫尼的观点圣经表现出犹太法律的一个基本特质,也就是倾向于寻找出合理的理由来加以解释(不妨称之为‘民主’),而不倾向于直接的命令,这点有别于古代中东地区所盛行的独裁方式。”
从古至今,犹太律法向来都有这种辩论的色彩。《犹太法典》为后代保留了异议分子的意见;《米大示》里,人与天使、天使与上帝,大家彼此争论不休。在这种《犹太法典》口传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里,学生知道问题的答案没有一个是完美的,难怪圣经形容犹太人是“硬嘴”的民族。不过,在犹太人的历史中也有反动潮流出现,犹太人也曾向极为出色、具有魅力的拉比或军事领袖寻求权威式的法则。不用说,犹太人也为这些潮流争论不休。
不管是圣经利用故事来为法律条文做合理的辩解,让犹太人变得好辩;还是犹太人天生就是如此,才让圣经把故事加入法典之中。反正结果都一样:世上有了一部与众不同的圣经,因为它为自己法律的合理与否提出辩解;此外,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民族,因为它比其他民族更加不愿意平白无故就接受没道理的法律。而这些就是民主的种子。
律法书特殊之处,就在于它完全是以记忆中的经验为基础的法律典籍!这也是为什么律法书以精彩的故事开场:容易堕落的人类,在没有法律的规范下,如何在嫉妒、诱惑、复仇、肉欲、自私以及其他恶行中奋斗挣扎。
开放式的叙述方法,让各式各样的诠释都能够解释得通,它们带来对话与心智的自由。就像美国宪法当中的开放式条文,《创世记》里的故事包括了必要程序、平等保障、残忍而不寻常的惩罚、完全的信仰与信任,以及言论自由等内容,原本就是要亘古贯今,历久弥新的。然而从古至今,引用圣经故事来支持自身卑劣行为的,也不只魔鬼一个而已,事实上,从凡人到天使,大家都在引用经文。也有许许多多的政治人物、教派领袖,曾引用某一则圣经故事来当做自身行为的护身符。《出埃及记》不但为清教徒与非裔美洲奴隶引用,也被列宁所引用,他们都引用得有理,但谁也没有比别人引用得更为恰当。
圣经故事并不是自由主义,也非保守主义的蓝图(虽然双方都想据为己有)圣经故事刺激、挑战、对抗任何正统体系,包括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经故事也许看来简单,但却蕴涵着最深奥的哲学、神学及法学的议题。若有个好老师与一群学生受困在无人荒岛上,只要有一本《创世记》在手,老师就可以开出一些优秀并涵盖许多领域的课程。
下一章,我们将把焦点放在《创世记》故事当中的一些形而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