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 一、绪言

在美国法律哲学的历史中,20世纪60年代表现为较不活跃的时期,但在70和80年代对该学科的兴趣又为相当大的动力所驱使而蓬勃扩展开来,促使其发展的一个因素乃是政治保守主义的兴起,伴随着政治保守主义兴起的是曾在罗斯福“新政”和约翰逊总统“伟大的社会”规划时期处于支配地位的那种自由主义的日渐式微。保守主义的趋向,在尼克松总统自1968年始的任职期间日益明朗化,经济学界尤甚。这种趋向在卡特总统的四年任职期间暂时中断。但因里根1980年和1984年两次压倒性胜利而重新复苏。尽管里根总统不曾完全控制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还是同意了他的“供应学派”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大量减少商业税、减少社会公益服务以及减少或放宽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的某些控制。时下的美国人则普遍期望,选举布什为美国的新总统会使上述政策得以继续贯彻。

这些社会和经济的趋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早些时候的自由放任做法的复兴,法律理论中也有与此相类似的倾向。“法律与经济学派”持有诸多为80年代政治领袖所主张的信念。该派主要代表人物是理查德·波斯纳、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和理查德·爱泼斯坦。波斯纳和伊斯特布鲁克曾在芝加哥大学执教法学,现任联邦高级法官,爱泼斯坦则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自称为“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倡导者们,完全反对法律与经济学派的主旨,前者属于政治左翼,后者属于政治右翼。批判法律研究学派中最著名的一些成员是邓肯·肯尼迪、罗伯托·昂格尔、彼得·加贝尔、马克·塔希纳特和马克·凯尔曼。该运动的支持者在观点上绝非一致,然而在有关法律制度本身、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等问题上却持相同的观点。

第三个学派可以说在立场上位于上述相互对立的两个学派之间,如果我们用罗伯托·昂格尔的称谓,该学派就可以被称之为“权利与原则学派”。这一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是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他们都是在罗斯福总统、肯尼迪总统和约翰逊总统的政策中得以表现的那种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革的传统的法理学传人,德沃金现在英国牛津大学担任法理学讲座教授,因此他是否应被视为美国的法律哲学家,可能有些疑问。然而他出生在美国,接受的是美国教育,且每年有6个月在纽约执教,所以把他纳入本文的讨论之中也不乏道理。

下述各节将分别检讨法律与经济学派、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以及由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权利与原则学派。对于这些法理学观点,我本人将不作评价,而只是在本文的最后一节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三种运动是否真正地影响了当今的法律生活,以及在将来会产生哪些更深刻的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