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十一月三日 人为的法则

不变的法则只有一个,那就是神的法则。人所制定的法则必须与神的法则一致才能保持下去,暴力绝对无法维系它。


耶稣说:“我的教训不是我自己的,乃是那差我来者的。人若立志遵循他的旨意,就必晓得这教训是出于神,或是我凭着自己说的。”

约翰福音7:16~17


义务的低语若不是神的声音,又是什么呢?

那是你自己想象中的声音吗?或者是你与自己对谈的时候从你的意志发出的命令吗?

或者那不过是多数人的想法之反应吗?是对舆论的要求之服从吗?

绝不是如此的。假如那是我们自己想出来的法则,我们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去破坏它,而把它废弃。但我们却感觉到这个法则的力量远在我们的力量所不及之处,我们一点都不能忽视它。

我们也无法把它当成舆论的影响,因为这个声音往往把我们提升到舆论之上,而给我们与不义群众抗衡的力量,也给我们为了善能不计成败战斗到底的力量。要相信善的意识并非神的意识,并不比相信太阳光来自我的眼睛或来自舆论更容易。

如同触觉教给我们存在于肉体之外的东西,良心教给我们存在于个人情感之外的东西;也就是说,正义、善或真理都不是从我们个体产生的,那是神把它们放到我们内部来的。

马蒂诺


建立法则是属于神的事。接受法则的人所要做的是沉潜于法则之中,并且正确地把它运用在生活中。

罗斯金


为实现神的法则,今日所表现的最大困难在于人类现存法则与它的对立。

只靠理论上的了解是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的,那必须具备宗教情怀,对人类的苦难带着同情,也必须超越个人或团体单独的利 益问题。

为解决社会问题,我们必须先追求正义,因为在所有社会问题的根源我们总能发现到某种共同的不义。

亨利·乔治


人所制定的法则只有在能应用神的法则,使它继续发展并与它一致的范围内,才是善的、有价值的。假如人所制定的法则与神的法则背道而驰,那就是恶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但具有消除它的权利,而且具有消除它的义务。

马志尼


任何人若想研究人生最重要的问题,在决定问题之前,必须先打破经过几世纪累积的一切人力所获得的知识。

关于统治权的建立,本质上乃在于证明下面一个事实:即人在社会生活中,因为失去自己内在的力量,因此不得不走向外在的权力。人一旦失去与内在最可靠指导者之沟通,就必然要依赖外在的法则,然而外在的法则却经常是错误的。假如每个人与邻人之间都像有机体那样密切结合在一起,外在的法则就无扩大的可能。但只要这种结合的意识薄弱,就需要人为的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便会产生一种统治形式;这种统治形式并不采纳民众的正当意见,而只 在表现统治阶级外在的强制权。

卡本特


神的法则与人为的法则是矛盾的。那么应该如何才好呢?隐藏神的法则,高唱人为的法则吗?一千九百年间就是这样过来的。尽管如此,神的法则却逐渐明朗化,人内在的矛盾越来越大,痛苦越来越深。剩下的事便只有一件:就是以神的法则来代替人为的法则。